《治安学》教学案例之三 (熊桂桃 编写)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4日晚,某市公安局王家桥派出所奉命执行辖区内治安巡逻任务过程中,在沙刘公路上发现一辆运载鞭炮的农用车。经检查发现,车上装有价值一万余元的鞭炮,货主系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何某。随后,按规定将何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讯问、检查,发现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载车无危险标志、信号,也未安装火星熄灭器。因此,认定何某运输鞭炮的行为系违法,并告知了当事人所运鞭炮应依法没收。 当事人获知要被没收鞭炮后,则托人向在家负责处理此案的汤所长求情,要求交钱放行,于是由所里收取7000元现金并出具“非法运输鞭炮罚款”的财政统一收据一份,将鞭炮放行。 请问: 1、公安派出所的做法是否合法? 2、公安派出所的具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权?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一)答案提示: 1、此案中,公安派出所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审核、决定、执行的程序规定。此外,对决定收缴的,没有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待决定生效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将变卖的现金开具“财政统一收据”,上交国库。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案情发展: 2004年2月23日,当事人何某委托的代理人持“控告书”和收据复印件向某某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控告,并多次以“上告”、“起诉”要挟局长和法制科,法制科调卷审查认定:该案未报市局裁决,罚款7000元无法律依据。经局长批准,作出退款7000元的纠正违法决定。王家桥派出所每人出资1225元,凑足7000元退给了当事人。 请问: 1、某市公安局作出退款7000元的决定是否正确? 2、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收集到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该如何处理? 3、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扣押物品、文件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1、某市公安局作出退款7000元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及时纠正了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其教训也是深刻的。 2、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收集到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但对处在被侵害单位或者被侵害人控制之中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经核实后属于单位或者个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返还原持有人;6个月内无法查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3、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注意: 一是在场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和公安机关开具的扣押物品、文件的法律文书。 二是扣押物品、文件等,应当在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时进行,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人民警察、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1份交持有人,另1份由公安机关附卷备查。 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交还原持有人或者有关部门。 (二)全案评析: 对本案的深刻反思: 1、程序违法。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应严格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受理、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审核、决定、执行程序进行。对决定收缴的,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待决定生效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将变卖的现金开具“财政统一收据”,上交国库。 2、办人情案。办人情案本是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在办理此案中却经不住“关系人”的软磨纠缠,加上“多得不如现得”的思想作祟,导致了赔钱、赔礼,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后果。 3、使用票据不当。派出所为当事人开具《财政统一收据》时,在摘要栏内明确填写了“非法运输鞭炮罚款”,金额7000元。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只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该条规定没有罚款处罚。因此,用合法的罚款收据以“非法运输鞭炮”罚款7000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不通过内部纠正的渠道解决,必须引起行政诉讼,带来被撤销并承担诉讼费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