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学》教学案例之七 (宋福荣 编写)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端溪酒店是由广东省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与深圳市蔡屋围股份公司合作兴建,其中深圳市蔡屋围股份公司出地1250平方米,占大楼40%的股份;罗定市乡镇企业局出资480万元,占大楼60%的股份。酒店原设计为内部招待所,酒店基建工程于1983年6月动工,1986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楼高9层共31米,建筑面积7130平方米,一楼是大堂、商场,二楼是餐厅,三到九楼是客房。1986年4月至1994年9月,端溪酒店由罗定市乡镇企业局直接负责经营,法定代表人是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欧某。1994年9月,罗定市乡镇企业局将酒店整栋大楼承包给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总经理姜某又将二楼餐厅多次转包。起火前,二楼肥肥火锅城由四川人姚某某承包,三至九楼客房由姜某负责经营管理,端溪酒店法定代表人仍是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欧某。 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刘某,于7月16日下午5时多打开电风扇至17日凌晨1时许离开住室时,没有把电风扇电源关闭就锁门外出。电风扇在运转中,异物进入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荷,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过热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从而引起了这次火灾事故。起火当晚,端溪酒店人住旅客243人,其中有外地来深圳的旅游团6个共139人,其他住客及员工共104人。 1996年7月17日凌晨1:50时,端溪酒店对面市水产批发市场的一名个体户和一名骑单车路过的群众,发现端溪酒店二楼肥肥火锅城靠北角的房间起火,即告知在一楼大堂值班的保安员,保安员上二楼看到影碟机房着火,见房门上了锁,就回一楼打电话找酒店值班经理,未找到人,然后再上二楼拟用灭火器灭火,但不会使用;打开消火栓开关又无水。此时火已蔓延,该保安员再跑回一楼大堂给各楼层服务员打电话,最后才想起打“119”电话报警,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于2:16时接到报警,先后调动了罗湖、田贝、笋岗、上步、福田等5个消防中队,共13台消防车120名消防员赶到现场灭火救人。罗湖消防中队首先于2:20时到达现场,由于采取措施得力,仅用10分钟就将火扑灭。 消防员到场后,三至九楼的旅客纷纷涌向窗口,挥动毛巾、床单、衣物呼喊救命。市消防局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利用4台云梯车,在酒店的东西两侧升高救人;同时组织消防员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各楼层,采取背、抬、扶等方法,共抢救和疏散出222人。 请问:试分析这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答案提示: 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如下: 1、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刘某消防意识差,没有把电风扇电源关闭就锁门外出,是引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2、火锅城没有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对员工未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忽视用电安全,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火灾时无领导值班等,是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3、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承包端溪酒店的经营管理,防火制度不完善,消防水阀门被关闭,安全疏散口上锁,防火门长期被打开;酒店服务员、保安员未组织旅客疏散,报警不及时;同时,住店旅客自救能力差,缺乏自救自防的常识,是这次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惨重伤亡的重要原因。 4、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作为端溪酒店的业主、大楼的产权单位,将该酒店对外承包,收取租金,以包代管,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是导致这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调查及事故责任认定: 经过事故调查的的深入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结论如下: 1、单位责任: (1)肥肥火锅城没有建立防火制度、防火组织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常识培训,致使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忽视用电安全,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共同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为严肃消防法规,建议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是酒店的总承包单位,防火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门长期被打开,防范措施不力,对造成特大火灾事故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共同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为严肃消防法规,建议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 (3)罗定市乡镇企业局是端溪酒店的业主、大楼的产权单位,将酒店大楼对外承包、收取租金,以包代管,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致使二楼楼梯口的违章建筑一直未能拆除,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负责筹集并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 2、有关人员责任: (1)刘某,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在宿舍内使用电风扇,外出时未将电风扇电源关闭,致使异物进入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载,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过热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酿成火灾。防火观念淡薄,用电疏忽大意,是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姚某某,探圳端溪酒店二楼肥肥火锅城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在承包经营中,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没有组建防火组织,没有制定防火制度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知识培训,员工防火意识淡薄,用电管理混乱。发生火灾时,因无人值班,未能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姚知道发生火灾后,一直逃避,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善后工作。对消防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失职,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姜某,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承包端溪酒店经营管理中,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防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不健全,没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领导值班制度;恼火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没有制定灭火应急方案,没有对员工和保安人员进行过正规的消防培训;酒店发生火灾时服务员和保安员不会使用灭火器灭火,不会组织旅客疏散,未及时报火警;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关闭,导致起火时,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初起火灾。酒店安装的防火门长期被打开,发生火灾后使大量有毒的浓烟顺楼梯通道扩散到各楼层,造成众多人员死伤。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贺某某,端溪酒店工程部经理,在负责酒店室内消火栓系统使用、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被关闭;起火时,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初起火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发生火灾后,贺逃避在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和处理善后工作,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应负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主任欧某,作为端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将酒店承包给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经营管理后,对酒店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罗定市人民政府给予其纪律处分。 近几年来,深圳市多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从1993年的“8·5”清水河爆炸和“11·19”葵冲火灾事故到1996年的“1·1”龙华清湖火灾事故以及这次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我们必须认真吸取教训: 请问:这次事故留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 第三部分:【事故教训】 1、在实际工作中未把“预防”放在第一位,在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 2、一些企业在生产中,没有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只顾赚钱,忽视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企业管理混乱,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仍然很多。 3、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没有制定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当火灾发生时,惊慌失措,无人指挥,加大了事故损失。 4、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不力。近几年来,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及各项专项治理的活动一直未间断,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发出了整改指令书,但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些企业的整改隋况未能跟踪到底。 5、安全教育不够。近年来,尽管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安全生产周”、“119”消防宣传日等各种安全宣传活动,但从多次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来看,都存在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基本常识,不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逃生和自救能力差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市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