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
法律制度
(公元 581年 ——96O年 )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隋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
种。律有, 开皇律,,, 大业律, ;令有
,开皇令,,, 大业令, 各三十卷;格、式
未见具体名目。
(一 ),开皇律, 的主要内容
1.优待贵族、官员。
2.确立, 十恶, 罪名。
3.改革刑罚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二 ),大业律,
,大业律, 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
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 与, 开皇律, 相比,有如下变化:
一是篇目增加。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
三是删除十恶条目。
二、隋朝法制的主要经验教训
(一 )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
(二 )严格执法,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
(三 )刑罚滥酷,加速覆亡
第二节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三、执法要求审慎
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
式四种。
(一 )律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是最稳定的法律形
式。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二 )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
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三 )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
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
敕格。
(四 )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国家的
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令、格、式的规定进行。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一 ),武德律,
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参照开皇律
令,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
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 开皇律, 为准。由
于当时形势还相当紧张,顾不上全面改动,
只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并于武德七年
颁行,是为, 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二 ),贞观律,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
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
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三 ),永徽律, 及, 律疏,
,永徽律疏, 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
的一件大事。, 永徽律疏, 是唐高宗永徽三
年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 永徽律,
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可
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
成,共三十卷,当时称, 律疏,,后世为
,唐律疏议, 。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四 ),开元律, 及, 开元律疏,
,开元律, 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
共十二卷。唐玄宗时还制定了, 开元律疏,
三十卷。, 开元律, 和, 律疏, 对于, 永徽
律疏, 和, 律疏, 和个别律条稍有更动外,
在实质性的内容上究竟改变了什么,现有史
料还很难作确切的论证。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3,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
4,划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的, 公罪, 是指, 缘公事致罪而无
私曲者,,, 私罪, 是指, 私自犯及对制诈
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公罪是由于官吏的过失行为构成的,故处刑
从轻。私罪一般是由于官吏以权谋私的故意
行为构成的,故处刑从重。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5,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共犯
的处理,要分别首从,,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
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 即主谋,是首犯,
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6、同居有罪相为隐
,名例, 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 (不论是否同一户籍,
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 ),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
母、外孙等,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可以
为其主人隐,但主人不可为部曲、奴婢隐。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7,自首减免刑罚
一个人的罪行如未被官府发觉或未被他
人告发,本人自首,可以减刑。请人代
为自首,或法律规定, 得相容隐, 的人
为其自首,也比照本人自首同样处理。
8、关于更犯与二罪以上俱发的规定
9.,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的原则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0,关于类推的规定
” 无正条,,即法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法律允许比照最相近的条款来定罪量
刑。
11,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唐律中,将外国人称作, 化外人, 。, 名
例, 篇规定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是, 诸化
外人有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
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二 ) 刑罚制度
1,五刑
(1) 笞刑。 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每
等加十,责打人的腿、臀、适用于对轻
罪的, 惩诫,,使罪犯蒙受耻辱,从中
得到警诫。
(2) 杖刑。 杖刑分五等,六十至一百,
每等加十。刑具有法定规格,称, 常行
杖,,责打人的腿、臀、背。
(二 ) 刑罚制度
1,五刑
(3) 徒刑。 徒刑分五等,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
年。徒刑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
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 奴辱, 的一种刑罚。
(4) 流刑。 流刑分三等。被处流刑者,强制劳役
期满后,使在流配地落户,与当地百姓负担同样
赋役,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5) 死刑。 死刑分绞、斩二等。绞轻于斩,可
以保全遗体。
1.危及封建专制政权
2.危及皇帝的安全和尊严
3,触犯封建等级制度
4,危及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5,危及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6,危害封建社会的治安和秩序
二、民事方面
(一 )所有权
1.对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
2,遗失物, 埋藏物的归属
唐律令将遗失物称为, 阑遗物, 。
3,山林, 矿产的所有权
4,禁止私人收藏的特定物
二、民事方面
(二 )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 。, 市司,
2.借贷契约 。, 月利六分,
3,租赁契约 。, 租,
4.雇佣契约 。, 雇, 或, 庸,
5,寄托契约 。, 寄附铺,, 柜坊,, 邸
店,
二、民事方面
(三 )家庭与婚姻
1、确保尊长的权威。
2、在婚姻关系中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义绝,夫殴、杀妻之父母、祖父母或杀其
他有关亲属,而妻只要骂夫之父母、祖
父母,就构成了, 义绝,
二、民事方面
(三 )家庭与婚姻
3.婚姻的限制
(I)同姓不得为婚 。
(2)亲属不得为婚 。
(3)良贱不得为婚 。
(4)不得娶逃亡妇女 。
(5)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
(6)不得妄冒为婚 。
(7)不得恐吓娶, 强娶为婚 。
二、民事方面
(四 ) 继承
1.关于家财继承, 隋唐沿袭两汉
以来, 诸子均分, 原则 。
2.养子与亲生子享有同等民事权
利。
第五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 一准乎礼
二, 用刑持平
三, 立法技术完善
四, 法律完备
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一 )中央司法机构
唐朝中央以大理寺, 刑部为司法机关, 御史台也
参预司法审判工作 。
,三司推事, 是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 遇有重大
案件, 由大理寺, 刑都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 。
(二 )地方司法机构
唐朝地方司法仍由州 (郡 ),县行政机关兼理 。
二、诉讼制度
(一 )告诉程序及责任
1.告诉有严格的程序,不许越诉。
2.法律严禁诬告,诬告反坐。
(二 )告诉的限制
l,子孙不得告父祖, 卑幼不得告尊长, 但谋反, 谋大
逆, 谋叛等罪除外 。
2,部曲, 奴婢不得告主人, 被囚的犯人原则上无告
诉权, 谋反, 谋大逆, 谋叛等罪除外 。
3,八十岁以上, 十岁以下,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罪名
外, 一般不得告诉 。
三、审判制度
(一 )司法官的责任
审判中, 司法官, 出入人罪, 均构成犯罪,
但, 出人罪, 的罪责轻于, 入人罪, 。
(二 )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程序
审理完毕, 凡判处徒以上的人犯, 应取其
,服辩,, 即允许犯人申述其是否服罪及对
判决的意见, 如犯人不服, 应复审, 违者,
司法官笞五十 。
死刑判决必须奏报皇帝, 经皇帝核准后, 执
行前, 还要三次奏报, 经皇帝批准, 才可执
行, 违者, 流三千里 。
第七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这个时期, 后梁有,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
唐有, 同光刑律统类,, 后晋有, 天福杂
敕,, 后周有, 大周刑统, 等法典法规 。
二, 法制特点
(一 )立法奇重
(二 )刑罚奇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