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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
制度
(公元 184O年一 1911年 )
授课教师:孙光妍
2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
?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
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
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
帝国主义的迚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
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3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一 )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 1,1907年 9月,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
资政院。
? 2,1908年 7月,颁布了, 咨议局章程,,确
定了咨议局为, 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
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
? 3,1908年 9月,颁布了, 资政院院章,,确
定了资政院, 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
为宗旨, 。
4
(二 )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
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同时,于 1908年 8月,
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 钦定宪法大
纲, 。大纲分, 正文, 和, 附录, 两部分,
共 23条。正文为, 君上大权,,计 14条;附
录为, 臣民的权利义务, 计 9条。, 正文,
和, 附录, 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
在于维护君权。所谓, 钦定, 的立法程序,
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
法。
5
(三 )颁布, 十九信条,
? 1911年 10月 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
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
崩瓦解的局面。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
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
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迚行政治欺骗。幵由资
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 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 1911年 l1月 3日,
诏令立即实行,通称, 十九信条, 。
6
第二节 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 一、刑 法
? (一 ),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现行刑律, 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
元 1910年 5月,它是在修改, 大清律例, 的
基础上完成的。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
过渡性法律。
7
(一 ),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现行刑律, 共三百八十九条。其修
订特点是:体例格式上取消了以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
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将旧律中的继承、
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
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
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幵
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将原
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
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8
(二 ),大清新刑律,
?, 大清新刑律, 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
即公元 1911年 1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
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
法典。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
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计四百一
十一条,幵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9
(二 ),大清新刑律,
?, 大清新刑律, 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
分总则、分则两编。刑名为主刑、从刑两
种。主刑有:死刑 (绞刑 )、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
没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
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
原则。
10
(二 ),大清新刑律,
?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
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
常伦理的, 礼治派, 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
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 法理派, 展开
了激烈的论争。即, 礼法之争, 。
? 在, 礼治派, 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
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
性内容的, 暂行章程, 五条。
11
二、民 商 法
? 宣统三年, 1911年 8月, 各编起草
完毕, 共五编三十七章, 1569条,
定名为, 大清民律草案, 。 这是旧
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
的民法典, 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
翻而未及颁行 。
12
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 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混同一
体,将诉讼断狱附于刑律,而没有单独的诉讼法
典。 19O6年,沈家本主持编成了, 大清刑事、民
事诉讼法, 。这部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
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
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但由于遭到各省督抚
的反对而未能颁行。 1910年又先后编成了, 大清
刑事诉讼律草案, 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这两个草案均未及审议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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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 在中国, 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也始于
清末 。 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清政府陆
续颁布了,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等有关法院组织的法律 。
?,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共五节, 四十五条, 于光
绪三十二年, 1906年颁行 。
?, 法院编制法, 系仿照日本的, 裁判所构成法,
拟成,共十六章,一百四十六条,于宣统元年,
1910年 2月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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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的特点
? (一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奉行, 中外通行, 原
则, 既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又要考虑保护帝
国主义利益, 是封建地主买办阶级和帝国主义意
志的体现 。
? (二 )在法律内容上, 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
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 另一方面仍继续搬用以纲
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
? (三 )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
地位, 促迚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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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 一, 建立新的司法体制
? 在中央, 清政府从 1906年开始, 把刑部改为法
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 而不再兼理审判;改大
理寺为大理院,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
律, 监督各级审判 。
? 在地方, 清政府从 1907年开始, 设立三级审判
厅, 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 在府 (直隶州 )
设地方审判厅, 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 。 改变了
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
有一定的迚步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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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新的司法体制
?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
地设置了 各级检察厅 。检察厅负责对刑事
案件提起公诉,幵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 按照, 法院编制法, 的规定, 清末在司
法审级上实行 四级三审制 。 即:向初级审
判厅起诉的案件, 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
至高等审判厅, 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
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
17
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 领事裁判权, 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
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
?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
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
机关的管辖 。 他们如成为刑事, 民事诉讼
的被告时, 中国法庭无权审理, 只能由各
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
18
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 所谓, 会审公廨,, 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
设置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 。 这种法
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
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 是帝国主义迚一步
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表现 。
19
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
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 是套在
中国人民身上的一副沉重的枷锁 。 自 1843
年确立之后, 经历了清末政府, 北洋政府,
国民党政府时期, 在中国存在了百年之久 。
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推翻了帝
国主义, 封建主义, 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
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 才真正废除了给
中国人民带来苦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
度, 获得了司法主权的独立 。
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
制度
(公元 184O年一 1911年 )
授课教师:孙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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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
?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
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
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
帝国主义的迚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
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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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一 )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 1,1907年 9月,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
资政院。
? 2,1908年 7月,颁布了, 咨议局章程,,确
定了咨议局为, 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
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
? 3,1908年 9月,颁布了, 资政院院章,,确
定了资政院, 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
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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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
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同时,于 1908年 8月,
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 钦定宪法大
纲, 。大纲分, 正文, 和, 附录, 两部分,
共 23条。正文为, 君上大权,,计 14条;附
录为, 臣民的权利义务, 计 9条。, 正文,
和, 附录, 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
在于维护君权。所谓, 钦定, 的立法程序,
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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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颁布, 十九信条,
? 1911年 10月 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
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
崩瓦解的局面。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
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
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迚行政治欺骗。幵由资
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 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 1911年 l1月 3日,
诏令立即实行,通称, 十九信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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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 一、刑 法
? (一 ),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现行刑律, 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
元 1910年 5月,它是在修改, 大清律例, 的
基础上完成的。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
过渡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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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现行刑律, 共三百八十九条。其修
订特点是:体例格式上取消了以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
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将旧律中的继承、
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
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
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幵
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将原
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
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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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清新刑律,
?, 大清新刑律, 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
即公元 1911年 1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
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
法典。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
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计四百一
十一条,幵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9
(二 ),大清新刑律,
?, 大清新刑律, 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
分总则、分则两编。刑名为主刑、从刑两
种。主刑有:死刑 (绞刑 )、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
没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
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
原则。
10
(二 ),大清新刑律,
?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
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
常伦理的, 礼治派, 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
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 法理派, 展开
了激烈的论争。即, 礼法之争, 。
? 在, 礼治派, 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
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
性内容的, 暂行章程, 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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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 宣统三年, 1911年 8月, 各编起草
完毕, 共五编三十七章, 1569条,
定名为, 大清民律草案, 。 这是旧
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
的民法典, 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
翻而未及颁行 。
12
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 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混同一
体,将诉讼断狱附于刑律,而没有单独的诉讼法
典。 19O6年,沈家本主持编成了, 大清刑事、民
事诉讼法, 。这部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
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
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但由于遭到各省督抚
的反对而未能颁行。 1910年又先后编成了, 大清
刑事诉讼律草案, 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这两个草案均未及审议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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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 在中国, 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也始于
清末 。 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清政府陆
续颁布了,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等有关法院组织的法律 。
?,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共五节, 四十五条, 于光
绪三十二年, 1906年颁行 。
?, 法院编制法, 系仿照日本的, 裁判所构成法,
拟成,共十六章,一百四十六条,于宣统元年,
1910年 2月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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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的特点
? (一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奉行, 中外通行, 原
则, 既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又要考虑保护帝
国主义利益, 是封建地主买办阶级和帝国主义意
志的体现 。
? (二 )在法律内容上, 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
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 另一方面仍继续搬用以纲
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
? (三 )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
地位, 促迚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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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 一, 建立新的司法体制
? 在中央, 清政府从 1906年开始, 把刑部改为法
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 而不再兼理审判;改大
理寺为大理院,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
律, 监督各级审判 。
? 在地方, 清政府从 1907年开始, 设立三级审判
厅, 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 在府 (直隶州 )
设地方审判厅, 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 。 改变了
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
有一定的迚步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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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新的司法体制
?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
地设置了 各级检察厅 。检察厅负责对刑事
案件提起公诉,幵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 按照, 法院编制法, 的规定, 清末在司
法审级上实行 四级三审制 。 即:向初级审
判厅起诉的案件, 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
至高等审判厅, 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
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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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 领事裁判权, 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
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
?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
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
机关的管辖 。 他们如成为刑事, 民事诉讼
的被告时, 中国法庭无权审理, 只能由各
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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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 所谓, 会审公廨,, 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
设置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 。 这种法
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
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 是帝国主义迚一步
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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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
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 是套在
中国人民身上的一副沉重的枷锁 。 自 1843
年确立之后, 经历了清末政府, 北洋政府,
国民党政府时期, 在中国存在了百年之久 。
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推翻了帝
国主义, 封建主义, 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
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 才真正废除了给
中国人民带来苦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
度, 获得了司法主权的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