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公元 220年 ——581年 )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魏国的创始人曹操主张, 术兼名法,, 强
调, 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 蜀国的诸葛亮也
主张, 科教严明,,威之以法, 。 在司法实践
中, 他们都努力贯彻法家的, 壹刑, 原则, 不
别亲疏, 不分贵贱, 一断于法 。 西晋王朝建立
以后, 进一步宣扬以封建等级, 伦理纲常为核
心的儒家思想, 纳礼入律, 促进了中国封建法
律的儒家化 。 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制度的成熟
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
二、三国的立法概况
魏明帝太和三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立法
活动 。 这次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制定
,魏律, 十八篇 。 魏律主要在以下四个
方面修改了汉律:
( 一 ) 调整了篇目 。
( 二 ) 改革了体例 。
( 三 ) 约简了条文 。
( 四 ) 统一了刑种 。
三、两晋的立法
两晋指西晋和东晋 。
晋律的编纂从司马昭时期就开始了, 直到司
马炎建立晋朝的第三年, 即晋武帝泰始三年才
告完成, 泰始四年颁行天下, 称, 泰始律,,
即, 晋律, 。
,晋律, 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
国的法典, 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 南
朝历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 经宋, 齐,
梁, 陈四朝, 但在封建法制上, 甚少建
树 。 四朝基本上都沿用晋律, 即所谓
,沿左相承, 沿用晋律 。,
北朝历时一百四十余年,几个朝代都
比较重视法律的修订,立法活动比较活
跃,出现了几部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法
典。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一向认为南北
朝律分两支,而北优于南
五、法律形式
这个时期主要是沿用汉代的律令科比四种法律
形式, 但出现了向律令格式四种形式过渡的趋
势 。
律, 令是这个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 情况与
汉基本相同 。 这个时期出现了, 格, 和, 式,
两种法典形式, 如东魏的法典曰, 麟趾格,,
西魏的法典曰, 大统式, 。
在司法实践中, 春秋决狱的方法仍在沿用, 但
已出现衰落的势头 。
第二节 法律的发展变化
一, 首创, 八议,,, 官当, 制度, 在刑法适
用上进一步体现封建等级特权 。
,八议, 源于西周的, 八辟,, 魏明帝制定
魏律时,, 八议, 正式入律 。, 八议, 是对封
建贵族官僚等八种人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是
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制度
化 。
,八议, 是;议亲 (皇亲 ),议故 (皇帝故旧 )、
议贤 (有较高封建德行者 ),议能 (有大才干者 )、
议功 (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议贵 (上层官僚 )、
议勤 (为国家服务勤劳者 ),议宾 (前朝的统治者
及其后代 )。
一、首创“八议”、“官当”制度,
在刑法适用上进一步体现封建等级特

至北魏, 南陈时, 法律还确定了, 官
当, 制度 。, 官当, 是封建法律关于官
吏用官职, 爵位抵当徒罪的 —种制度 。

“官当, 制度被历代封建法典沿用, 直
至明, 但清无此规定 。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 晋律, 中
确立了, 准五服以制罪, 的原则,由此, 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 。 服制愈近, 以卑犯尊, 处罚
愈重, 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 。 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 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 一直沿用到清末 。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是在, 北齐律, 中确立的 。
,重罪十条,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并,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
四、改革刑罚制度,初步形成
封建“五刑”制。
,魏律, 将刑罚规定为七等:死刑, 髡, 完
刑, 作刑, 赎刑, )罚金, )杂抵罪 。
,晋律, 将刑罚简化为死刑, 徒刑, 笞刑,
罚金, 赎刑五种 。
,北魏律, 定死刑, 流刑, 徒刑, 杖刑, 鞭
刑五种 。。
,北齐律, 定死刑, 流刑, 耐刑, 鞭刑, 杖
刑五种 。
北周时期的法典, 大律, 将, 北齐律, 刑罚
,耐, 改为, 徒,, 自一年至五年分为五等,
并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中央由
廷尉, 御史, 尚书三部分构成 。 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 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 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
南北朝时,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
在地方, 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
二、诉讼审判制度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则, 在
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 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
了此类规定 。 这主要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
的控制, 同时也体现了, 慎刑, 精神 。
这一石器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登
闻鼓, 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可以击鼓向
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在魏晋时期出现,
一直沿用到清朝。这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