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
的法律制度
(公元 1912年 1月一 3月 )
1911年 10月 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
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次
革命是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
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
大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
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
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
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
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
有着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 10月 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
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
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
府,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
1911年 l1月底到 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
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
纲,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
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临时大总统
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
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
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一
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
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
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
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还规定了临时中央
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而且是由
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
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
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
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洋
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的。
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
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等资产
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肯定革命成果,
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
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①因此,,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 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
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
和讨论过程,至 3月 8日三读通过,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
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 3月 l1日,由孙中山签署公布。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
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献。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共七章 (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
则 )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
一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
条 )。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
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
原则。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
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
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
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
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
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
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
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
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
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
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
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
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
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
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这说明资
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任内
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
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
凯独裁专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任
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议院
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通过
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
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
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阻
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四)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
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
创举。它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否认了
改良派认为只能君主立宪,“开明专制”的谬论,确立了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原则,确认资产阶级生
产关系为合法,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
案得到进一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它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
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因而它具有
鲜明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但约法中未规定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
领,未涉及土地问题,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也徒有形式。特别
是由于旨在约束反革命而无政权力量、国家武装作保障,旋即
被袁世凯撕毁。它充分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产
阶级共和国方案根本行不通。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短暂的三个月内,
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
实现民主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法律法令。这些
法律法令和清王朝的专制主义法律形成了鲜
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民反
对封建主义,实现民主政治的愿望。这些法
令虽然有的施行了,有的尚未施行,但都体
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精神,是值得
赞扬的。
一、保障人权
孙中山先生在 3月 17日, 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和私
权, 一文中,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
认各族人民的平等仅,主张各族人民一律享有选举、参政等公权和居住、言论、
出版、集会、信仰自由等私权。明确宣布废除清朝法律中对闽、粤之“蛋户”,
浙之“惰民”,豫之“丐户”,以及优娼隶卒等“贱民”的限制,允许他们享有
“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这一命令的颁布,对于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人民
的解放,具有重大意义。
孙中山先生在 3月 2日颁布的,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中发布了禁止
买卖人口令”,宣布“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
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
3月 19日颁布的, 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 文中,
下达了“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令”,令广东都督严禁“猪仔出口”,并责令
外交部拟定杜绝贩卖及保护侨民办法,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南京临时政府关于
保护人民仅利的一些法令,反映了孙中山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是南京临时政府
立法中最有光彩的部分 。
二、振兴实业,发展经济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些保护人民营业权利
和振兴实业的法令和规章。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农垦,勉
励华侨向国内投资,开办工商企业。实业部拟定了, 商业
注册章程, 和, 商业银行则例, 等法规,反映了民族资产
阶级发展民族工商业的迫切要求。为实现振兴实业,发展
经济的方针,南京临时政府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
还颁布了, 保护人民财产令, 。规定凡在民国范围内,人
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所有。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
的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应归该私人享有。这些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在实践中
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政治上是进步的。
三、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
(一)严禁鸦片
临时大总统于 3月初在, 大总统令禁烟文,,, 大总统令
内务部通饬禁烟文, 中颁发了“禁烟令”,严禁种植及吸
食鸦片。阐明鸦片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危害极大,
“小足以破业损身,大足以亡国灭种”。如有违令者,剥
夺公权。
(二)限期剪辩
孙中山认为满清政府推行的蓄发留辫习俗,既伤害民
族感情,又不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发布了, 大总统令
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宣布了“剪辫令”。“于
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
论”。
(三)劝禁缠足
中国妇女缠足的风俗,历史很久,既摧残妇女的身心
健康,又阻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临时大总统发布
了,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其有故违
禁令者,予其家长以相当之罪。”
(四)禁止赌博
赌博是一种社会陋习,它败坏人民品德,扰乱社会秩
序。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宣布对各种赌博,一体禁除。
“倘有违犯,按暂行律科罚”。
(五)改革称呼旧制
3月 2日临时政府颁布了,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
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强调政府官员“及人民之公仆,
而非特殊之阶级。明令革除前清官厅中“老爷”,“大人”
的称呼,规定政府内均以官职相称,民间则普通称呼为先
生或君
四、整顿吏治
为建立和完善中央机关的组织和制度,临时大
总统于 1月 30日颁布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
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
各部的职权范围及官员任免办法。 2月 6日,孙中
山命法制局起草了, 各部官制通则, 交参议院议
决。 3月 10日,孙中山公布了经参议院通过的, 南
京府官制,,规定设一厅 (秘书厅 )四科 (民治科、
劝业科、主计科、庶务科 )从府知事到科员编制共
十八人,体现了精简机构的精神。在选拔官吏问
题上,孙中山强调用人唯贤,反对用人唯亲。并
且由法制局编订了文官、外交官考试令
五、发展教育
南京临时政府曾发布了,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
课程标准,,, 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等
法令,奖励兴办女学,鼓励男女同校,废止读经,
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要求各科教科书
“务合于共和民国之宗旨”。此外,还就社会教
育和临时宣讲办法通电各省,指出:社会教育
“为今日急务”,要求各省成立“共和宣讲队”,
进行社会教育。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
之事实,共和国之权利义务 … 公民之道德”。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的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试图建立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
在根本法一一临时约法中贯彻“三权分立”
的原则,主张司法独立。孙中山强调:“司
法为独立机关”。②临时政府明确规定: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
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
职”。③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作保障,使法
官无所顾忌地履行职务。
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发了废除刑讯和体罚的命令。 3
月 2日公布了,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
止刑讯文,, 3月 l1日又公布了, 大总统令内务、
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在文中严厉批判
了封建的刑罚,指出:“刑讯一端,乃满清之苛
政,伤心惨目,莫此为甚”,“致多枉纵之狱”。
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各种案件,一概
不准刑讯,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为贯
彻实施禁止刑讯体罚的命令,临时政府还决定
“不时派员”巡视,如有违反命令,“重煽亡清
遗毒者,除被夺公权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南京临时政府还改革了诉讼审判制度。规定民国
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三审制。在中央设立临时中央
审判所,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
级审判厅。并强调“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
“人民对判决如有不服,可还赴该管检察厅上诉,
果有枉屈,不难平反 。①”南京临时政府于 3月拟
定了, 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 律师法草
案,,建立了律师制度,实行陪审和审判公开的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审判制度。但由于主、容观条
件的限制,成效甚少。
南京临时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废
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认了以主权在民
为根本原则的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的诞生。同时也运用
法律手段,对封建社会遗留的恶习进行了改革。因此,这
些法律法令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的观念所以深入人心,成为一般不可抗拒的历史
潮流,是和当时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密切相关的。但南京
临时政府的法律法令大多未能贯彻实施。历史事实证明: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不能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彻底的胜利;
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和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在半
封半殖民地的中国行不通;法律若没有政权及国家武装力
量保证执行,将是软弱无力的。
的法律制度
(公元 1912年 1月一 3月 )
1911年 10月 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
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次
革命是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
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
大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
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
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
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
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
有着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 10月 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
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
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
府,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
1911年 l1月底到 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
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
纲,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
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临时大总统
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
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
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一
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
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
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
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还规定了临时中央
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而且是由
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
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
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
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洋
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的。
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
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等资产
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肯定革命成果,
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
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①因此,,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 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
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
和讨论过程,至 3月 8日三读通过,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
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 3月 l1日,由孙中山签署公布。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
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献。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共七章 (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
则 )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
一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
条 )。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
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
原则。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
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
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
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
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
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
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
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
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
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
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
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
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
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
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这说明资
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任内
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
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
凯独裁专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任
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议院
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通过
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
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
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阻
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四)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
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
创举。它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否认了
改良派认为只能君主立宪,“开明专制”的谬论,确立了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原则,确认资产阶级生
产关系为合法,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
案得到进一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它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
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因而它具有
鲜明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但约法中未规定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
领,未涉及土地问题,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也徒有形式。特别
是由于旨在约束反革命而无政权力量、国家武装作保障,旋即
被袁世凯撕毁。它充分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产
阶级共和国方案根本行不通。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短暂的三个月内,
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
实现民主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法律法令。这些
法律法令和清王朝的专制主义法律形成了鲜
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民反
对封建主义,实现民主政治的愿望。这些法
令虽然有的施行了,有的尚未施行,但都体
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精神,是值得
赞扬的。
一、保障人权
孙中山先生在 3月 17日, 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和私
权, 一文中,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
认各族人民的平等仅,主张各族人民一律享有选举、参政等公权和居住、言论、
出版、集会、信仰自由等私权。明确宣布废除清朝法律中对闽、粤之“蛋户”,
浙之“惰民”,豫之“丐户”,以及优娼隶卒等“贱民”的限制,允许他们享有
“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这一命令的颁布,对于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人民
的解放,具有重大意义。
孙中山先生在 3月 2日颁布的,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中发布了禁止
买卖人口令”,宣布“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
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
3月 19日颁布的, 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 文中,
下达了“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令”,令广东都督严禁“猪仔出口”,并责令
外交部拟定杜绝贩卖及保护侨民办法,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南京临时政府关于
保护人民仅利的一些法令,反映了孙中山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是南京临时政府
立法中最有光彩的部分 。
二、振兴实业,发展经济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些保护人民营业权利
和振兴实业的法令和规章。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农垦,勉
励华侨向国内投资,开办工商企业。实业部拟定了, 商业
注册章程, 和, 商业银行则例, 等法规,反映了民族资产
阶级发展民族工商业的迫切要求。为实现振兴实业,发展
经济的方针,南京临时政府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
还颁布了, 保护人民财产令, 。规定凡在民国范围内,人
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所有。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
的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应归该私人享有。这些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在实践中
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政治上是进步的。
三、革除社会恶习,改进社会风尚
(一)严禁鸦片
临时大总统于 3月初在, 大总统令禁烟文,,, 大总统令
内务部通饬禁烟文, 中颁发了“禁烟令”,严禁种植及吸
食鸦片。阐明鸦片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危害极大,
“小足以破业损身,大足以亡国灭种”。如有违令者,剥
夺公权。
(二)限期剪辩
孙中山认为满清政府推行的蓄发留辫习俗,既伤害民
族感情,又不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发布了, 大总统令
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宣布了“剪辫令”。“于
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
论”。
(三)劝禁缠足
中国妇女缠足的风俗,历史很久,既摧残妇女的身心
健康,又阻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临时大总统发布
了,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其有故违
禁令者,予其家长以相当之罪。”
(四)禁止赌博
赌博是一种社会陋习,它败坏人民品德,扰乱社会秩
序。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宣布对各种赌博,一体禁除。
“倘有违犯,按暂行律科罚”。
(五)改革称呼旧制
3月 2日临时政府颁布了,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
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强调政府官员“及人民之公仆,
而非特殊之阶级。明令革除前清官厅中“老爷”,“大人”
的称呼,规定政府内均以官职相称,民间则普通称呼为先
生或君
四、整顿吏治
为建立和完善中央机关的组织和制度,临时大
总统于 1月 30日颁布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
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
各部的职权范围及官员任免办法。 2月 6日,孙中
山命法制局起草了, 各部官制通则, 交参议院议
决。 3月 10日,孙中山公布了经参议院通过的, 南
京府官制,,规定设一厅 (秘书厅 )四科 (民治科、
劝业科、主计科、庶务科 )从府知事到科员编制共
十八人,体现了精简机构的精神。在选拔官吏问
题上,孙中山强调用人唯贤,反对用人唯亲。并
且由法制局编订了文官、外交官考试令
五、发展教育
南京临时政府曾发布了,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
课程标准,,, 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等
法令,奖励兴办女学,鼓励男女同校,废止读经,
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要求各科教科书
“务合于共和民国之宗旨”。此外,还就社会教
育和临时宣讲办法通电各省,指出:社会教育
“为今日急务”,要求各省成立“共和宣讲队”,
进行社会教育。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
之事实,共和国之权利义务 … 公民之道德”。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的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试图建立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
在根本法一一临时约法中贯彻“三权分立”
的原则,主张司法独立。孙中山强调:“司
法为独立机关”。②临时政府明确规定: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
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
职”。③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作保障,使法
官无所顾忌地履行职务。
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发了废除刑讯和体罚的命令。 3
月 2日公布了,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
止刑讯文,, 3月 l1日又公布了, 大总统令内务、
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在文中严厉批判
了封建的刑罚,指出:“刑讯一端,乃满清之苛
政,伤心惨目,莫此为甚”,“致多枉纵之狱”。
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各种案件,一概
不准刑讯,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为贯
彻实施禁止刑讯体罚的命令,临时政府还决定
“不时派员”巡视,如有违反命令,“重煽亡清
遗毒者,除被夺公权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南京临时政府还改革了诉讼审判制度。规定民国
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三审制。在中央设立临时中央
审判所,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
级审判厅。并强调“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
“人民对判决如有不服,可还赴该管检察厅上诉,
果有枉屈,不难平反 。①”南京临时政府于 3月拟
定了, 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 律师法草
案,,建立了律师制度,实行陪审和审判公开的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审判制度。但由于主、容观条
件的限制,成效甚少。
南京临时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废
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认了以主权在民
为根本原则的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的诞生。同时也运用
法律手段,对封建社会遗留的恶习进行了改革。因此,这
些法律法令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的观念所以深入人心,成为一般不可抗拒的历史
潮流,是和当时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密切相关的。但南京
临时政府的法律法令大多未能贯彻实施。历史事实证明: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不能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取得彻底的胜利;
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和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在半
封半殖民地的中国行不通;法律若没有政权及国家武装力
量保证执行,将是软弱无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