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公元 960一 1279年 )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三,,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 编定, 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 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
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 编纂了, 宋建隆
重详定刑统,, 简称, 宋刑统, 。 同年七
月, 由太祖下诏, 刻板摹印, 颁行天下 。
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 也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部 刊板印行 的封建法典 。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二, 编敕
敕 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 宋代皇
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
称为 散敕 。 将散敕汇编, 整理成册, 使之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即
是 编敕 。 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编
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三, 编例
例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
分为 断例和指挥 两种。 断例 是审判案件的
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 指
挥 是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将断例
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一般法律形式
即为编例。
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 刑事立法的变化
( 一 ) 加重惩治盗贼, 立, 盗贼重法,
1.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 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其家属 。
2.宋仁宗嘉佑年间, 制定了, 重法地
法, 。 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
法地 。 规定, 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
加重惩处 。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二 )立, 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
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
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
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 折杖法, 。即
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包括加役流 )均可折杖行刑。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 三 ) 施用, 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 宋太祖时以宽宥死
罪为借口, 推行, 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
犯者的死刑, 而处以决杖, 流配, 刺面三刑
合一的代用刑 。
刺配 是指将杖刑, 刺面, 流配三种刑罚
合为一体施用, 使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
受三刑的折磨 。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 主要是杂犯死
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 四 ) 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 仁宗时开始施
用, 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 中列为死
刑法定刑 。
凌迟, 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
刑, 为元, 明, 清所继承, 直至清末
才被废除 。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编户齐民,
,红契,
(二)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 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一种
方式 。 典卖是活卖, 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
价格出典于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 备价
赎回, 过期不赎, 则视为绝卖 。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 三 ) 以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经济
生活的控制 。
宋代对盐, 茶, 酒, 矾等物品
实行禁榷 (专卖 ),进一步由官府垄
断, 严禁私营 。
盐法:
酒法:
第四节 宋朝司法制度的演变
一, 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袭唐制,
在中央设大理寺和刑部。在司法机构
方面又不完全同于唐朝。这主要表现
在:
(一)大理寺与刑部职责与唐略有不
同。 宋朝大理寺主要负责详断全国各
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宋朝时称
复审为, 奏谳, 。
一、司法机构
(二)设立了审刑院。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凡上奏
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然后交大理寺、
刑部。判决也要先经审刑院详议,再转呈
皇帝裁决。
(三)在地方设提点刑狱司。
地方的提点刑狱司是中央在地方各路的
司法派出机构,监督州县司法活动。
二、诉讼审判制度
( 一 ) 皇帝直接行使审
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
审理案件 。 从宋太祖
时开始, 司法官吏常
依御笔手诏断罪 。 这
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
判决可不依法条, 又
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
冤抑 。
( 二 ) 恢复了死刑复奏
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
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
目的是为使, 生杀之
权出于上, 。
(三)规定了诉讼时限
宋朝在民事案件的诉
讼时限上规定了, 务限
法, 。 即根据农务, 农
时来规定民事案件起诉,
受理, 断遣的时限 。 具
体的做法是:民间关于
田宅, 婚姻, 钱绩等纠
纷必须于每年十月初一
日后至正月三十日前把
诉状交于官府, 三月三
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
完毕 。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
上规定了, 听狱之限, 。
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
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
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
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
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
小事限五日。在地方,大
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七
日,小事限十日。如超过
限期则给以处罚。
二、诉讼审判制度
( 四 ), 翻异别勘, 制度
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 才能断罪定刑 。
如犯人否认其口供, 且, 所翻情节, 实碍重罪,, 则
这个案件就改换法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 改换法官
审理称, 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 别移, 。 这
就是翻异别勘制度 。 为防止犯人, 妄行翻异,, 法律
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
( 五 ), 理雪制度,
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 犯人及其家属可依法逐级
进行申诉, 称为, 理雪制度, 。 但规定判决三年以上
的案件不准理雪 。
三、监察机关
宋朝的监察机关也称 御史台 。 它既是监
察机构, 同时又具有司法职能 。 为了加强
监督, 宋朝还扩大了御史台的司法职能,
凡违法失职的官吏, 往往由御史台侦讯 。
宋太宗时增设御史台推勘官, 使之分赴各
地审理大案 。
第五节 辽、金的法律制度
一、辽、金的立法概况
二、辽、金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维护民族专制统治,实行民族歧
视和压迫
( 二 ) 刑罚残酷, 并保存原部族的刑罚
手段
三、产生于黑龙江流域的金初法制
的特点
( 一 ) 金初的法制具有十分明显的过渡性 。
( 二 ) 刑赎并行是金初立法的特点
( 三 ) 禁止同姓为婚
(四)金初的立法与刑罚具有野蛮性和残酷

( 五 ) 金初的法制中较少贵贱尊卑的区别,
等级界限不十分严格
第六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在成吉思汗时期,曾在蒙古习惯法的基础上,制
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称为, 大札撒,,,札
撒,,即法令之意。
元世祖忽必烈在建元前于制定法律的同时,宣布
采用金朝的, 泰和律, 。
元仁宗时,编定了, 风宪宏纲,,这是关于元
朝纲纪和吏治的法典。
元英宋至治三年 (公元 1323年 ),在, 风宪宏纲,
的基础上,修订了一部, 大元通制, 。
元英宗至治二年 (公元 1322年 )出现了, 元典章, 。
全称为,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一 ) 公开规定各族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地位
(二)扩大了贵族官僚对奴隶的占有,加强
了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三)保护僧侣特权
(四)刑罚制度的变化反映了蒙古旧制残余。
(五)立法技术落后
三、元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
大宗正府 。 元初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 。
刑部 。 元朝国家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兼审判
机关 。
御史台 。 元朝中央的司法监察机关 。
宣政院 。 元朝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
教审判机关 。
地方司法机构
路, 府, 州, 县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