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人民
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公元 1927年一一 l949年 )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 一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的制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是早期革命政权政纲
的发展 。 七大原则为:第一,, 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
正的民主主义, ;第二,, 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
权, ;第三,, 实现妇女解放, ;第四,, 实现民主
自决, ;第五,, 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 政治上
真正的解放, ;第六,, 实现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 ;
第七,, 拥护工人利益, 实行土地革命, 消灭一切封
建残余,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二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的主要内

l,确立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政治制度
2,确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
3,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 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的历史意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是中国宪政史上
第一部由工农民主政权制定, 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
本大法,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反帝, 反封建,
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 它以马列主义关于国
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 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新的宪法
体系, 对于根据地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
作用 。 因而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伟大意义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 (一)土地立法
? l,立法概况
?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土地革命前期 (1927年一 1930年 ),,井
岗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关于土地问题议决
案, 。
? 第二阶段是土地革命中期 (1931年一 1934年 )。, 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 第三阶段是土地革命后期 (1935年一 1937年 )。, 关
于改变对富农策略,,, 土地政策新的改变, 等命令 。
(一)土地立法
?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的基本内容
?⑴ 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
?⑵ 确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的标准和方法 。
?⑶ 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 。
(二)刑事立法
? 1,立法概况
? 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 镇压一切反革命的破坏活
动, 苏区各工农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地区性, 临
时性的法规, 其中以肃反法令为最多 。 1933年 4月颁布
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委员会命令,,
1933年 12月又颁布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
训令,, 1934年 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在总结与反革命罪犯做斗争的基础上, 公布了, 中华
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
(二)刑事立法
?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的
基本内容
?⑴ 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⑵ 规定了刑罚种类
?⑶ 规定了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婚姻立法
1,立法概况
? 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劳动人民的翻
身解放, 新的婚姻家庭关系随之孕育成熟 。 工
农民主政权相应制定了一些婚姻法 。 如 1931年
l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2年 2月
湘赣苏区颁布的, 婚姻条例, 等 。 1934年 4月,
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
姻法,, 这是苏区婚姻立法的代表 。
(三)婚姻立法
?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的基本
内容
?⑴ 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⑵ 确定了结婚, 离婚及其财产处理的具
体原则
?⑶ 保护子女利益
(四)劳动立法
? l,立法概况
? 工农民主政权建立后, 根据地的工人阶级成为政
治上的领导阶级 。 为了保障工人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
上的地位和权利, 提高工人群众的革命积极性, 党和
工农民主政府十分重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
况 。 各根据地政府都曾制定了劳动法规 。 1931年 12
月, 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
法, 。 1933年 10月,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又重新
作了修订, 颁布施行 。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的
基本内容
?⑴ 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性剥削和压榨 。 废除
包工制, 由政府成立工会和劳动介绍所来保障
工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
?⑵ 确认工人有集会, 结社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
?⑶ 规定了工时, 工资, 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及
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措施 。
?⑷ 规定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法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 一 ) 司法体制
?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实行各级司法机关受同
级政府领导的建制 。 此外, 实行审检合一, 不专门设
立独立的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 。 审
判权和司法行政权, 在中央采取了分立制, 即最高法
院专责审判工作, 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 。
? 工农民主政府在中央设立最高法庭,在省、县、区
政府内设立裁判部。在各级裁判部下设刑事法庭和民
事法庭
(二)审判原则与审判制度
? l,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 2,废止肉刑, 注重证据 。
? 3,依靠工农群众, 审判反革命分子 。
? 4,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
? 5,建立民主的审判制度 。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 ( 一 ) 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 为了发动全面抗战, 克服国民党的片面抗战路线,
中国共产党在 1937年 8月 25日, 公布了, 抗日救国十大
纲领,, 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制定施政纲领的指导性文
献 。 继 1938年, 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 之
后, 1939年 1月,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 陕甘宁边区
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的
初步基础 。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各抗日根据地在抗战中后期,重新制定了施政
纲领,发展和丰富了初期施政纲领的内容,全
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主统一战线
的要求和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政主张。主要有:
l940年,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晋
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941年, 陕甘宁边
区施政纲领,, 1942年, 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
的施政纲领,, 1944年, 山东省战时施政纲
领, 。其中以,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为代表
(二)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
?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3,关于健全民主的规定
?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三)保障人权条例的基本内容
? 1942年,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具有典型性 。 其内容为:
? 1,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
? 2,规定了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四)施政纲领的历史意义
?1,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 。
?2,在经济上实行了调节各阶级之间的利益, 协
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 。
?3,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 做出了更系统更成
熟的规定 。 如保障人权, 健全逮捕审讯制度等 。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 ( 一 ) 土地立法
? l,立法概况
? 陕甘宁边区从 1937年 4月开始进行土地立法 。 1944
年以前, 重点在于保护农民利益, 确认农民分得地主
土地的所有权 。 1939年,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是其
重大成果 。 1944年 7月以后, 重点转为减租减息, 保障
佃权和低利借贷 。 为此, 先后制定了 1944年, 陕甘宁
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 和 l944年, 陕甘宁边区地权
条例, 。
(一)土地立法
?2,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内容
? ⑴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⑵ 关于减租交租
? ⑶ 关于保障佃权
? ⑷ 减租交息, 低利借贷
(二)劳动立法
?1,立法概况
? 抗战期间, 边区政府根据施政纲领中关于
劳动政策的规定, 本着, 调节劳资双方利益,
团结资本家抗日, 的原则, 制定颁行了许多劳
动法规, 其中以 1942年, 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
条例草案, 为典型代表 。
2、劳动法规的基本内容
? ⑴ 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
? ⑵ 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实际的工资制度
?
? ⑶ 保护女工, 青工, 童工的规定
?
? ⑷ 确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婚姻立法
? l,立法概况
?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 沿用中央工农民主政
权的婚姻法 。 1939年颁布了,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
经过五年的实践, 1944年通过的, 修正陕甘宁边区婚
姻条例,, 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 1942年起草, 陕甘
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使结婚后女子的继承权
和抗日军人的婚姻, 获得了法律保护 。
(三)婚姻立法
? 2,婚姻法规的基本内容
?⑴ 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 。
?⑵ 婚姻规定的变化
?⑶ 离婚规定具体化
?⑷ 离婚后财产处理合理化
?⑸ 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新变化
(三)婚姻立法
? 3,遗产继承制度的内容
? ⑴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 即男女平等原则和奉养父母原则, 这体现了抗日
政权的人民民主本质 。
? ⑵ 继承方式
? 继承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法定继
承的顺序是: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亲兄弟姐妹;
亲兄弟之子女;祖父母 。 遗嘱继承分为口头和书面两
种形式 。
(四)刑事立法
? l,立法概况
? 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是抗日民主政权
保卫边区,巩固人民政权,保护人民合法权利,保证
抗战的重要任务。为此,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
政府,制定了大量刑事法规。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
有,1939年, 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抗战时期
惩治盗匪条例,,, 惩治贪污条例,,, 禁烟戒毒条
例,, 1941年的, 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 等。在总
结实行刑事单行条例经验的基础上,1942年起草的
,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是刑事立法的重要
成果。
(四)刑事立法
? 2,刑法原则
? ⑴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 ⑵ 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
? ⑶ 反对威吓报复, 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
(四)刑事立法
? 3,刑法罪名
? ⑴ 汉奸罪
?
? ⑵ 盗匪罪
? ⑶ 破坏边区罪
? ⑷ 破坏坚壁财物罪
?
(四)刑事立法
? 4,刑罚种类
?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刑罚规定不尽一致 。 陕甘宁
边区的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
? 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 (6个月至 10年 ),苦役 (2
个月以下, 1日以上, 不由监所拘押, 劳动改造 );教
育释放;当庭训诫 。
? 从刑有:褫夺公权 (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 为公务人员之权, 为公职候选人之权 。 主要用
于汉奸, 敌特和反革命分子 );没收财产 (主要适用于
汉奸, 盗匪 。 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罚金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有:
? 边区高等法院 。
? 高等法院分庭 。
? 县司法处 。。
?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
? 检察机构 。 仍设在法院系统中 。。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l,诉讼原则
?⑴ 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
?⑵ 相信群众 实行群众路线
?⑶ 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⑴ 马锡五审判方式
? 2,审判制度
? ⑴ 马锡五审判方式
?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 。 他在审判工作中, 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
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正确解决了许多疑难案
件, 党和边区政府把他所实行的贯彻司法民主, 实行
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称为, 马锡五审判方式, 。
?
⑴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
? 第一, 深入群众, 调查研究,
? 第二, 依靠群众, 正确判案 。
? 第三, 方便群众, 诉讼手续简便 。
⑵ 调解制度
? 抗日民主政权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
农民主政权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 同时又把它进一步
制度化和法律化 。 先后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 。
? 调解的方式有三种:群众调解, 政府调解和司法
机关调解 。 调解工作有三项原则:调解必须双方自愿;
调解必须遵行政策法令, 照顾民间习惯;调解不是必
经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 任何
一方都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任何机关或个
人均不得干涉 。
第三节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
? ( 一 ) 立法概况
? 1946年 4月, 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对边区的政权组织,
人民权利, 经济文化建设和司法制度等, 作了许多新
规定 。 1948年 8月, 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华
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规定了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
及有关各项政策, 是当时具有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 。
? 1947年 10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了, 中国
人民解放军宣言,,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
一,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
? ( 二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关于政权组织
?2,关于人民权利
?3,关于司法
?4,关于经济
?5,关于文化
二,解放区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 (一)土地立法及, 中国土地法大纲,
? 1947年 7月至 9月, 党中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
开了全国土地工作会议, 总结了一年来的土改运动 。
为把土改斗争搞彻底, 会议制定了, 中国土地法大
纲, 。 1O月 10日由中央公布施行 。 它的基本内容是:
? 1,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土地剥削制度, 实行
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
? 2,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 。
? 3,规定了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 。
? 4,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 。
(二)经济和民事立法
? ( 二 ) 经济和民事立法
? l,经济法规
? ⑴ 没收官僚资本 。 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
分子所经营的工厂, 商店, 银行等企业, 均由人民政
府接管 。
? ⑵ 保护民族工商业 。 规定对民族资产阶级给予保
护, 并鼓励和扶助其发展 。 民族工商业者若受到侵犯
时, 可依法提出控告 。 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工商业者的
利益 。
(二)经济和民事立法
? 2,民事法规
? 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法规主要有,1948年 7
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私人借贷问题
之规定的指示,, 1949年 6月上海市军管会发布
的, 上海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等 。 这些法规
的基本内容是:
? ⑴ 允许私人借贷 。
? ⑵ 确认私人房地产所有权 。.
三、劳动立法
? 1、立法概况
? 解放战争时期, 各地民主政权根据党的, 发展生
产, 繁荣经济, 公私兼顾, 劳资两利, 的总方针, 制
定和颁行了一些劳动法规 。 主要有 1949年 8月华北人民
政府颁布的, 关于在国营, 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
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 1948年 12
月的,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劳动保险条例,, 1949年 8
月上海军管会公布的, 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
序暂行办法,, 1949年 7月全国总工会通过的, 关于处
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三个文件, 等 。
三、劳动立法
? 2,解放区劳动法规的基本内容
? ⑴ 确定工厂设立管委会和职代会, 依靠工人阶
级建设城市, 管理生产 。
?⑵ 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提高工人阶级的革命与
生产积极性 。
?⑶ 贯彻劳资两利的原则, 合理调处劳资争议 。
(四)婚姻立法
?1,立法概况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民主政权制定和颁布了
一系列婚姻法规。其中主要有,1946年, 陕甘
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 关于在外工
作人员申请离婚程序的命令,, 1949年, 修正
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华中行政办事处, 关
于孀妇带产改嫁问题, 。华北人民政府, 关于
婚姻问题的解答, 等。
(四)婚姻立法
? 2,解放区婚姻立法的特点
? ⑴ 提出了处理城市婚姻的政策 。
? ⑵ 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 。
? ⑶ 确定了离婚后土地问题处理的原则 。
? ⑷规定了干部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五)刑事立法
? l,立法概况
? 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是根据革命形势的
需要而制定的 。 解放区民主政权关于惩治土匪, 恶霸,
破坏土改的法规有,1947年晋察冀边区的, 对破坏土
地改革者治罪暂行条例, 。 关于惩办战争罪犯的法规
有,1947年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 1948年的中
国人民解放军, 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 。 关于取缔反
动组织的法规有,1949年的北平市, 国民党特务人员
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 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 解
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 。
2、刑事法规的基本内容
?⑴ 关于犯罪的种类 。
? ⑵ 关于刑法原则 。
?⑶ 关于刑罚种类 。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一 ) 建立人民法院
?( 二 ) 完善审判制度
?
三、确立解放区新的司法原则
? 1949年 2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 1,揭示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本质 。
? 2,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
? 3,确定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政府新的
法律为依据, 在新的法律还未系统发布以前, 应以共
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
纲领, 法律, 决议为依据 。
? 4,确定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