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总论
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
已经有41年历史的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严重亏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前身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北京首饰分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
989年3月,这家公司改制后注册成立了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468
4万余元,主要经营首饰、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10月1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破产。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提出,由于在计划经济年代,外贸公司的经营资金全部都由国家统包统分,企业经营不计盈亏,内部没有形成健全合理的经营模式。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这家公司2000年开始出现亏损,主营业务逐渐萎缩,
利润逐年下滑。同时由于贷款逾期、
利息拖欠的矛盾较为突出,导致经营资金周转不畅,企业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营难以为继,同时还要负担数百名离退休职工的费用,致使企业无力扭转亏损局面,且亏损逐年加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据了解,自2000年至今,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已经连续亏损7年。经审计,
截至今年7月31日,这家公司资产总额为1.3亿余元,负债总额为2.3亿余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6月21日批复同意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的破产预案,同意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严重亏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予宣告破产。据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宣告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破产。
第一节概述
,破产,这个词早期起源于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现在美国破产法叫 Bankruptcy Law,
第一节概述
Bankrupt 是一个拉丁语
,bank”是指,椅子,,“rupt”
是,断,的意思。它在当时指的是,
一些票号借出钱时就在地上放一把椅子,债务人来借钱,信用比较好,
就借给你;信用不很好,上次借的没还,就把椅子砸断,所以破产法又叫,板凳砸断法,。
第一节概述
如果你还不了钱的话,最早用 人身奴役 来代替你的债务;
接下来呢,就是对债务人 财产的扣押 ;最后把它扩展为一种程序,即多个债权人都有利地平等地能够瓜分债务人财产的一个规则,这就是破产程序。
第一节概述一,破产:
是 一种状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况。
含义:
是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
这一债务是已经到期的;
债务人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是债务到期时的全部财产 。
第一节概述破产是 一种程序,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财产全部抵偿其所欠的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过程。
第一节概述二,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
(二),我国现在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第一节概述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是目前唯一一部仍在试行的法律;
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它是国有企业破产法 。
第一节概述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十九章,叫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它主要是把国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
第一节概述
第三个,1991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主要解决的是破产程序、
破产细节问题第一节概述
第四,从 1994年开始,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破产文件、破产政策。
要解决的问题是
94年文件明确承认国有企业能破产 。
国有企业 职工安置 问题。
银行呆坏账 处理的问题。
第一节概述
第五,是 地方破产法规及破产实施办法。
1998年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第一节概述
(三 ).破产法功能
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
第一节概述三、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法人 ( 金融机构、国有企业)
(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第一节概述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程序开始应具备必要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核心条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
(1)破产界限
(2)破产能力
(3)破产障碍第一节概述
( 1)破产界限
我国企业的破产界限分三种不同情况来确定: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
(2)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
(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对于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对于非法人企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3)破产障碍
已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因存在阻止破产程序开始或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而不对其进行破产程序或终止已开始的破产程序,该法定事由称为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又可以分为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和阻止作出破产宣告的障碍。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节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
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 。
注意,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申请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一节概述破产障碍
( 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第二节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就是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这里的破产事务包括清算事务和重整事务。
这类专业人员往往是破产律师、
会计师,他的职责是 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注意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的追收。
( 1)管理人应注意对债务人的债务或者财产的追收。
( 2)管理人应注意对被债权人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追收。取回质物、留置物
( 3)管理人应注意对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追收。
3.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权利
( 1)追回权。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定期间内,破产企业或相关人员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
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 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 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撤销权的行使
( 1)应由 管理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年内,
超过 1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 3)经管理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即 归于消灭 。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对于已领受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
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
( 2)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 3)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 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4)抵消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
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甲企业把货物送到乙企业,乙企业未付款;甲企业又与乙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权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甲对乙企业的商标使用权一年支付 40万元的使用费,
甲企业使用了乙企业的商标但未支付费用,双方互负债务,
此时有 40万元的债权债务可以抵销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 2)抵销权只能由 债权人 行使,
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 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举例 】 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甲公司欠 A公司 10万元债务,而 B公司又欠甲公司 10万元债务,B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 A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此时不得抵销。
②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举例 】 C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
C公司已经知道甲公司有破产申请的事实,但仍然去购买甲公司的商品而对甲公司负担债务,此时是不得抵销的。
③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举例 】 甲公司的债务人 D公司已知甲公司破产申请的事实,
仍然对甲公司取得债权,此时是不得抵销的。
【 例题 】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甲公司欠乙公司 10万元的加工费一直没有支付。乙公司知道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后,遂向甲公司购买 10万元货物,但迟迟不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可以主张以此 10万元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 10万元加工费。
( )
【 例题 】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此前乙公司欠甲公司 10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 10万元货物。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可以主张以此 10万元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 10万元劳务费。( )
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破产费用 法定优先权
一定会使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 无因管理所产生 的债务;
债的产生:契约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
【 例题 】 人民法院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A.债务人的一块广告牌被风刮倒,砸伤路人赔偿的医疗费
B.管理人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设备维修费
D.聘请评估机构为债务人的房产作价发生的评估费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的申报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债权的申报
(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 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9)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人以未受偿的债权申报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以其债权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债权的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 30日,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
(一)法定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延展申报期限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二节破产程序
重整制度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
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
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
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第二节破产程序受理的法律效力:
( 1) 对债务人约束:
1) 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
2) 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
第二节破产程序
( 2) 对债权人约束:
1)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
第二节破产程序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
3)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
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2)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和解
1,和解的概念
破产 和解是指企业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进行重整和延期清偿债务或者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2,和解申请
债务人 可以依据破产法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4.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 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
但二者是有区别重 整 和 解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节破产程序三、债权申报
1,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
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30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在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债权人将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向法院或清算组织登记。
第二节破产程序
2、程序:
债权人应当在受到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应当在法院公告后3
个月内,申报债权 。
3、逾期未报的后果,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二节破产程序四、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代位权撤消权第二节破产程序五,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集体为处理破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组织。
1.组成:
(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二节破产程序
2、召开: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
3、职权:
4、决议:
程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效力:对于全体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第二节破产程序六,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案件不可逆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二节破产程序
破产法中清算是指基于债务人无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自愿申请或债权人强制申请,法院受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然后估价、变卖,然后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
第二节破产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第二节破产程序
3.对债权人的效果: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第二节破产程序
4.对第三人的效果,
( 1) 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
( 2) 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
( 3) 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
( 4)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人专用第二节破产程序
( 5) 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 6) 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第二节破产程序七,破产财产
1.范围: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节破产程序
2.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1)设定担保的财产
2)企业存放的他人财产
3)企业创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财产。
本案中的赔偿款是破产债权还是属于破产费用
2004年 5月 23日,杨某 6岁的儿子边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找到该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赔偿其 6万元。而该厂与杨某未达成协议,
故杨某诉至法院。由于该厂已于 2002年 3月 27日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法判令该厂破产清算组承担赔偿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 5万余元。同年 12月
20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该笔赔偿款是属于破产债权还是属于破产费用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
该笔赔偿款属于一般破产债权,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理由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本案该笔赔偿款是产生于法院受理某机械厂破产案之后,依据上述第 11条规定,对某机械厂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本案杨某应作为一般债权人自行申报债权,
然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37条第 2款的规定,
在第三顺序,破产债权,中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债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笔赔偿款属于破产费用,
由法院裁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理由如下:
因为该笔赔偿款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产生的费用,而非企业破产清算前产生的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于在本案中未尽到监管之责,
故在本案中应作为民事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机械厂并不是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按照
,谁责任,谁承担,的原则,本案的该笔赔偿款应列入破产费用,换句话说,该笔赔偿款应作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34条规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分析:
第一,从破产债权与破产费用的区别来看: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
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
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它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第二,该笔赔偿款属于破产费用的法律依据。
第三,从民事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意见认为该笔赔偿款属于一般破产债权,实际上是混淆了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