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法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违约责任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
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5条 ( 理解 )
3,合同的分类:掌握各种合同中的分类要求案例,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陆内地某市投资,先后盖起多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 5000元,
每套售价约 60万元。本市规划局领导找到王某,提出给本单位职工购几十套住宅房。王某表示,以同样的价格,
将位置和楼层最好的房子留给规划局,该局领导没有表示异议。过了几天,规划局领导提出,原则上同意王某的意见,但在每平方米售价上必须再降 10%。王某认为,
如按规划局提出的价格售房,损失要在 100万元以上,他便向规划局的领导做了解释。此后的一段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按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 当王某将此事告诉他的律师后,律师建议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某市规划局利用其职权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法律分析 )
本案的焦点是该售房合同是否有效,其涉及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根据本条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在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不允许任何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存在。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行政级别的高低,
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本着自主,
充分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 。 不允许一方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或者某种优势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更不允许以强凌弱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去逼迫对方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
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资格的平等,即合同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符合,合同法,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一律平等的。
二是在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合同主体参与合同法律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主体在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主体之间应当平等地主张权利与承担义务,一方主体不能主张高于对方的特权,特别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在合同关系中也是平等的主体。三是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合同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主体的合法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任何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
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综上所述,某市规划局与香港商人王某签订的售房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五十二条规定,
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案例: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是 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 5年 ;如田某在 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 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
福利待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请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 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二 )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墓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是活动准则,而前提是依法,即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可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律行为。
(三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承担,
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腹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五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电脑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田某如违约必须支付 20万元违约金给电脑公司,尽管这个合同是成立的,但 20万元违约金明显地违反了公平原则。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中违约金太高,没有支持电脑公司的全部请求,判定田某支付 4万元违约金。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内容包括 8项,订立形式有 3种。
2.格式条款合同的有关规定:
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此为本节重点)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承诺和新要约的区别
4.合同成立的时间( 3种)、地点( 3种)、
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 )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 )合同的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注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限于合同书一种形式。
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条规定的情形时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条规定的情形时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举例 】 B向 A借钱,A向其提供的格式化借条中,写了以下的文字,B还欠款 3万元”,
该文字措词存在两种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作出不利于 A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 举例 】
A企业向 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但要求
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 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 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 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
这属于 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 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 A指明的价格,
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一)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 例题 】
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
称“我学校急需电脑 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 50台送到学校,
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不属于违约行为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举例 】
A向 B以信件的方式发出要约,4月 1日发出,4月 3日,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 4月 3
日到达 B时。
(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举例 】
A向 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 4月 1日发出,
4月 3日到达 B。如果 A想撤回要约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实际履行原则 )
【 举例 】
A企业与 B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约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成立日期应该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假设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A向 B发货,B接受了该货物,这种情况下,合同也是成立的。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2,有效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 3条 )
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关规定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法律约束力。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例题 】
甲、乙公司于 11月 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 1个月内不能履行,
则合同失效。 11月 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 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A.11月 1日
B.11月 14日
C.12月 1日
D.12月 14日二、有效合同
-------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2.部分无效合同
(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时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五、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 举例 】
甲授权 A购买设备,约定价格不能超过 100万元,
A以甲的名义与乙(非善意)签订了 12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在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的情况下,乙作为相对人有催告权,有权催告被代理人甲在 1个月内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
如果甲表示同意,合同对甲就有约束力。如果甲表示反对,对甲没有法律约束力。乙催告甲时,甲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甲没有约束力。
案例
1999年 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科长朱某带着公司开具的盖有单位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参加某地区的工业产品展销会,其任务是订购一批电表。朱某认为在展销会上展销的电表均质次价高,便没有订购电表。之后,他发现某市木器加工厂生产的挂衣柜款式新颖,做工考究,便擅自同该厂签订了 100套挂衣柜的购销合同。朱某回公司向领导汇报后,
吴经理不同意,并责令朱某立即电告对方解除合同 。 但朱某认为销售这种产品有利可图,便拖着不办,并一再向领导陈述自己的意见,吴也就打消了原来要解除合同的想法 。 不久,木器加工厂寄来了挂衣柜的图纸,吴看后也没有表示异议 。
1999年 10月,木器加工厂按合同规定运来 50套挂柜 。 这时,市场上对这种高档家具的需求量并不大,吴经理预测该货不会畅销,将影响本公司的资金周转,开始表示不验收,提货,后来怕铁路部门罚款和退回去要支付运费,便收了下来,但拒付货款,并通知对方这份合同是朱某私自签订的,未经领导同意,公司不承担责任 。 木器加工厂在几次交涉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
问题,l) 本案中,朱某与某木器加工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某百货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朱某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公司的任何授权的话,某木器加工厂应如何处理?
解答:
1)本案中朱某以百货公司名义签订购买挂衣柜同时,并没有得到公司负责人的授权,,合同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本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除相对人有过失的以外,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本案中,木器加工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且本案中百货公司负责人在经过劝说后打消了要解除合同的想法,
在看到木器加工厂寄来的挂衣柜图纸后,
也未对合同对方作出否认的表示 。 因此,
虽然该购销合同的签订是在一方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签订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方,该购销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合同执行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百货公司承担,百货公司收货后拒不付款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
2本案中,假设朱某当初即为无代理权人而与某木器加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而且后来百货公司在某木器加工厂寄来挂衣柜图纸要求确认时,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确认。
则某木器加工厂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撤销合同的决定;而不向百货公司发货。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规则 ( 三方面规定,重点理解 )
2,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3.合同的保全措施:代位权与撤销权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P338)
【 举例 】
A,B两个企业签订 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约定 A向 B发货,发货时发生了 10万元的运费,事先双方未约定运费承担方式,
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如何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
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例题 】
A市甲厂因购买 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
A.A市为交货地
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付款地
D.B市为付款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P338)
【 举例 】
(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B
签订了 100元的买卖合同,A向 B付款,
B向 C送货。
(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企业和 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
由 C向 A发货,A向 B付款。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时,依法抗辩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 例题 】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 9万元,甲公司于 8
月 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 6万元,余款于
10月 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 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 6万元。 10月 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3.不安抗辩权
【 举例 】
A企业和 B企业签订 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A
在 4月 1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 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那么在 4月 1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 B。
如果 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 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C欠 A100万元,
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对 C的债权,B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 C直接向其偿还 100万元。
(一)代位权( P342)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
A到期未清偿,C欠 A100万元,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B
为原告,C为被告,该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 C来负担。
(二)撤销权( P342)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A到期不清偿债务,
C企业欠 A企业 100万元,如果 A企业主动放弃该
100万元,将 100万元设备无偿赠送给 D企业或者将 100万元的设备以 3万元的价格无偿转让给非善意的 E,这些都是属于财产出现不正当减少的情况,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企业的这些行为,恢复财产为正常水平。
2.撤销权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A
企业到期不清偿债务并且在 98年 1月 1日主动放弃对 C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截止 03
年 1月 1日 。
B银行如果 01年 1月 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从知道之日起 1年可以撤销。
B银行如果 05年 4月 1日才知道撤销事由,由于已经超过了 5年的总期限,因此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案例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 5万套服装,
单价 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 10月 15
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 100万元,服装厂要在 12月 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 2万套,12月 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
200万元,在次年 1月 15日前交付第 2批服装 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 15
日内将余款 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按期履行,但到 12月 5日,
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 。 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 。 经乙服装厂交涉,
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 1月 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 1月 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 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 。 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 。 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问,( 1) 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 2) 乙服装厂于 1月 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 3) 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为什么?
( 4) 本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
解答,( l) 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 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
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
( 2)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
( 3) 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 )
(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 100万元货款。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2,合同担保的几种主要形式:共 5
种,重点掌握保证与抵押一、保证( P343)
(一)保证人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C是保证人,事后经查,1) C只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 2) C只是甲公司的分公司。
问,C的保证是否有效?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方式( P344)
( 1)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2)一般保证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约定还款时间是 06
年 1月 1日,C是一般保证人。
如果 A到期不还钱,债权人 B必须先对债务人 A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直接向 C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C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
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三)保证责任( P344)
【 举例 1】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
C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双方就保证担保范围未约定时
C应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举例 2】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
A以设备作抵押,抵押担保额为 40万元,
C是保证人,保证担保额为 60万元。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认?
由于物保是由主债务人 A提供的,因此优先执行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担保的抵押,C就放弃的部分减轻保证责任。
【 举例 3】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
C,D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保证份额。 C承担 90万元保证责任,
D承担 10万元保证责任。 A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认?
A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B银行依法向 C
要求清偿 90万元,C承担后可以向 A企业追偿已经清偿的 90万元债务。
【 举例 4】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万元,
C为保证人,如果 B银行将债权转让甲银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认?
转让主债权时,从权利一并转让。此时,
A为债务人,甲银行为新债权人,C为保证人。
【 举例 5】 A企业向银行贷款 100万元,C为保证人,如果 A将 100万元全部转让乙的,转让是否有效?
根据规定,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四)保证期间( P346)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二、抵押
(一)抵押物( P347)
1.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5.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6.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二)抵押合同( P348)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1.登记生效( P348)
【 举例 】 4月 1日,A企业向 B银行借款 100
万,A以自己的设备设定抵押,按照,担保法,
的规定,以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登记时合同生效,假设 A,B在 4月 10日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手续,那么该合同在 4月 1日成立,在 4月 10日生效。
2.签订生效
【 举例 】 4月 1日,A向 B借款 100元,A
以手表设定抵押,A,B4月 10日在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手表属于非法定抵押登记的财产,那么该合同在 4月 1日成立并生效。
(三)抵押权的效力( P348)
【 举例 1】
A将房屋按照月租金 1千元出租给 B一年,
之后 A向 C借款 100万元,A又用房屋设定了抵押,在 7月 1日债权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 A不偿还债务,C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房屋,C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向 B
收取租金,如果 C没有通知 B房屋被扣押的事实,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租金。
【 举例 2】
A将房屋出租给 B,租期从 06年 1月 1日至
07年 1月 1日共一年,06年 4月 1日,A向
C借款 100万元并用该房屋设定抵押,借款期限是 3个月,在 06年 7月 1日债务到期时,A不清偿债务而是用房屋抵债,此时 C虽然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
【 举例 3】
A向 B银行借款 100万元,借款期限从 06
年 1月 1日至 07年 1月 1日,A用自己的设备设定了抵押,按照法律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在 06
年 7月 1日 A把设备转让给 C,如果在转让时 A通知抵押权人 B并告知 C设备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了,那么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 举例 4】
A向 B银行借款 100万元,A用自己的设备设定了抵押,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设备抵押合同是从合同,B把合同权利转让给甲时,主合同、从合同一并转让,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P349)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清偿顺序
1)必须登记的情况下的清偿顺序:
【 举例 】
甲向 A银行借款 100万元,以自己价值 500万的设备设定了抵押,4月 1日,双方按照规定向设备所作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之后甲又向 B贷款
300万元,仍用自己该台设备设定了抵押,4月 10
日,双方按照规定向设备所作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设备拍卖所得价款 350元,按照规定应该先全部清偿 A的 100万元,
剩余的 250万元清偿给 B。
见书 P350例题 [8-17]
2)按照规定可以不登记的情况下的清偿顺序:
[例如 ]
甲向 A借款 100元,用手表抵押,之后又向 B借款
300,又用手表抵押。
①如果两次抵押行为均进行了登记,那么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如果 A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B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那么办理登记手续的优先得到清偿,也就是需要优先清偿 B;
③如果都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就是先清偿 A,
再清偿 B。
2.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
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注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质押
1.质押担保的范围( P351)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问题:
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动产质押质权人的义务?
权利质押的出质人的义务?
四、留置保证、抵押和质押是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适用的。
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 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注意与违约定金的区别: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举例 】
在商品房买卖中,A是买房人,B是开发商,
双方约定了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A向 B交付了 3万元定金,A在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B在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 20万元。冯向陈某借款 10
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某借款 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 2万元,冯预付定金 4
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 10%计算,
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
冯拒绝 。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
送蒋修理 。 朱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 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
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
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
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解答,1,该抵押关系有效,因为音响设备属于依法可以抵押并自愿办理登记前财产 。
2,该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在音响设备抵押后,冯某仍是所有权人,仍享有处分权 。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关系 ( 或修理关系 ) 。
4,蒋优先行使,朱次之,陈再次之 。
因为法定的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陈享有的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包括蒋,朱在内的第三人 。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性质和标的并不改变;
变更要件;合同变更的效力。
二,合同的转让:指合同主体的变更,
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受 。
一、合同的变更( P354)
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
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例 ]A与 B签订了 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果 A,B将合同标的的价款由 100万元变成 120万,那么这就属于合同的变更。
A,B将标的物由矿泉水改为可乐?
A,B将标的物由矿泉水改为建设工程?
注意: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
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 举例 】 A企业向 B银行贷款 1000万元,借款期限从 06年 1
月 1日到 07年 1月 1日,C以自己的设备提供抵押,并向设备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
如果 B把主债权转让给甲银行,那么根据规定,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转让。此时 A企业属于债务人,甲变成了新的债权人,C还是用设备抵押,当 A不能清偿债务时,甲对 C的设备享有抵押权。
注意,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并、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具体形式,7种
2,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
1、两种情况约定解除(两种情形)
法定解除(五种情形)
2.合同解除的效力
【 举例 】
A,B企业签订了 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仲裁协议条款,B向 A发货,A向 B付款。 A向 B签发了一张 100万元的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让给 C,但是 B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 A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①按照法律规定,此时由于 B的违约行为致使 A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那么 A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A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②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可以仲裁解决争议;
③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独立,
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还是有效的。
(二)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提存( P359)
1.提存的法律效力
(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举例 】
大学教授 A与培育小白鼠的 B农场签订了一个合同,A交付给 B10万元,双方约定 03年 5月 1
日之前 B把小白鼠交付给 A,之后作为债权人的 A去广州出差遇非典,在 03年 5月 1日没有能够在原地接受债务人 B的履行,此时 B可以把小白鼠提存。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 A所有;
提存费用由 A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A承担。
第八节 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5种,注意定金与违约金 )
2,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3种情况案例: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购买机器设备,价款
5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 100万元 。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 l) 甲方尚未付款前,发现乙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如何处理?
( 2) 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 5万元,乙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
法律是否允许?
( 3) 如甲方认为乙方违约给其造成 8
000万元损失,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额的要求?
解答,( l)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所以甲方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不支付货款 。
( 2),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 100万元,如果实际损失 5万元,应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请求减少 。
(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合同标的为
500万元,违约损失 8 00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有可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所以乙方可以提出减少赔偿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
主要经济合同主要了解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