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辅导材料
分三部分讲述:
渤海规定的发展史渤海规定的调研、起草和修改过程渤海规定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释义
一、渤海规定的发展史渤海是公认的“百鱼摇篮”,自古以来,渤海就是我国经济鱼虾类的重要产卵场和索饵育肥场,黄海、渤海和东海北部的重要渔业资源有40%在这里产卵。渤海渔业为支撑环渤海经济的稳步发展,丰富城乡人民菜篮子,改善食物结构,保障粮食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养育着山东、辽宁、河北、天津三省一市以海为生的数十万渔民,繁荣了农村经济。
正因为渤海经济地位的重要,国家一直对渤海情有独钟,渔业法制建设也就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渤海规定》最早是从珍贵的中国对虾管理开始的。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在渔业领域,渤海的对虾地位十分突出,享誉海内外,出口创汇的价值不菲,在国际市场上深受青睐。因此,国家十分重视渤海的对虾资源管理。1962年为加强对虾的管理,在当时法制并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专门起草了一部对虾资源管理的法规,名为“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这个办法作为国务院法规,顾名思义重点是加强对虾资源的保护,对对虾采取了“春养、夏保、秋捕、冬斗”的具体措施。在当时的国内外情况下,这个办法为保护对虾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巩固集体经济,开展对敌斗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由于办法在制定阶段,只注意了对虾资源的保护,因而在秋捕对虾生产季节,出现了因捕对虾大量损害小黄鱼、鳓鱼等经济鱼类资源的现象。为及时总结经验,合理利用资源,70年国务院批准了由水产部修改制定的《渤海区经济鱼、虾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下称“渤海条例”)。《渤海条例》分八条对渤海渔业资源管理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重点保护对象、禁用网具、七大类网具的禁渔期禁渔区、对虾的开捕日期及网目尺寸等。《渤海条例》内容尽管简单,但已经具备现在渤海规定的雏形,对规范渤海渔业生产秩序,合理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了社会各方面的法制规范,逐步向法制社会过渡。在分析了当时的渔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后,1979年国家出台了全国范围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下称“水产条例”),及时吸取了《渤海条例》的有益经验,从更高层次上规范了全国水产业的发展。《渤海条例》和《水产条例》可谓相得益彰。《水产条例》出台后,《渤海条例》认真查找不足,以《水产条例》颁布为契机,抓紧修改完善。在修改过程中集思广益,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水产主管部门和科研部门的意见。1981年修改成《渤海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规定》,经国家水产总局颁布实施。分为20条,内容涉及重点保护对象、可捕标准、禁用网具、禁渔期禁渔区、对虾开捕期、养殖单位所用虾苗管理、收购、科研、环保及盐业电业纳水等问题。81年的渤海规定比70年的渤海条例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重点保护品种由7种扩大到15种。二是禁用渔具由手推网一种扩大到闸沟网(挡沟网、堵沟网)、旋网、小边网、小倒帘网、坡网、漂网(赶网)、跨网(船张网)、扦子网、小目安康网以及小裤裆网等各类小型拖网。三是明确提出“定置网具限于‘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以内作业,不得越出”。四是提出“渤海区全面禁止拖网作业。”但又提出当前暂允许持有准捕证的拖网船在规定的时间内秋捕对虾。五是对海蛰、毛蚶等近海资源,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所在省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六是对收购和环保也提出了一些管理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渔业资源的变化,尤其是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农业部又及时作出修改渤海规定的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1991年修改为《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分28条。比起81年的渤海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和详细。重点保护品种由15种增加到23种;明确了对虾、鲅鱼、鲳鱼等12个品种的具体可捕标准;对鲅鱼流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规定了最小网目尺寸;对九大类网具共27种网具规定了15时段的禁渔期;对养殖、增殖和拆船业等也提出了要求。应该说,渤海规定对减缓渤海资源衰退,维护渤海渔业的生产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渤海渔业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传统的重点保护品种对虾由于过度捕捞已经形不成渔汛;二是渤海规定里的禁渔期过多,不易操作;三是网具分类不科学不合理,渔民容易钻空子,不方便管理;四是统一渤海禁渔期的呼声越来越高。渔民急切盼望国家加大对渤海渔业资源保护的力度。五是2000年新《渔业法》颁布实施,客观要求农业部对渤海规定进行适当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讲,渤海规定也是与时俱进的产物。
渤海规定的历史作用渤海规定作为国家法规,后来演变为部规章,其历史地位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它开创了渔业管理的先河,在建国初期,我国法制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渤海的资源尤其是对虾单独立法,意义非同寻常。它极大地促进了渤海的渔业生产,壮大了集体经济,同时有力地配合了对敌斗争,维护了我国的渔业权益。其次,渤海规定在我国渔业法制建设上,起到了实验田的作用。62、70年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和《渤海区经济鱼、虾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为79年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再次它为规范北方三省一市的渔业发展,保护渤海各类渔业资源,维持渤海渔业生产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知道,渤海是多种鱼虾的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渤海鱼虾类达100多种。俗称“百鱼摇篮”。渤海历史上就是沿岸渔民传统的作业场所,渤海的兴旺发达与渔民息息相关。由于渤海涉及三省一市,与各地渔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必须通过一部为各方所理解和认可的法规或规章,以协调、统一渔民的利益和行动,保证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尽可能地减少各种纠纷和矛盾。为渤海资源最大限度有效利用和渔区稳定创造一个宽松环境。
在谈到正是渤海的慷慨和无私,也铸就了人类的自私和贪婪,渤海资源屡年减少。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酷渔滥捕导致的资源衰退的现象就引起了国家的重视,
二、渤海规定的调研、讨论和起草过程根据2001年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渔业法〉配套法规起草工作的通知》,我局承担了修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的任务。对此,局领导十分重视,及时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内设专家顾问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
组 长:牛玉山
副组长:高金诚 王守民
成 员:宁光远、曲以泽、张俭范、王传义顾问小组:
由黄渤海区五个水产研究所资源室主任担任工作小组:
宁光远、谭业国、由书慧、王守文、孙建宏各省市亦要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以法规、渔政、生产部门参加的“规定”修改班子,并将名单报海区局。渤海沿岸各地市亦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并在经费上予以大力支持。草拟了调研提纲,附:《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修改调研提纲
1、《规定》实行10年来的成效和问题何在?这次主要应修改哪些方面?
2、目前渤海渔业资源总体状况怎样?与10年前相比,渔业资源品种、资源量、水域环境状况发生哪些变化?主要原因是什么?
3、《规定》以前主要以保护对虾资源为主,随着资源和环境的变化,对虾已形不成明显的渔汛。渤海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应确立怎样的方针或指导思想为宜?
4、《规定》为保护对虾资源,对不同渔具制定了诸多禁渔期。能否根据渤海渔业资源的总体状况,实行统一的禁渔期或对禁渔期进行适当合并?利弊如何?
5、《规定》中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有无增删的必要?可捕标准是否应当调整?可采取哪些可行的保护措施?
6、渤海的养殖与捕捞业有无矛盾?捕捞作业之间有无矛盾?应如何协调?
7、渤海渔业资源增殖的方向、增殖品种如何确定?
8、在渤海的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上,主要矛盾是什么?有何建设性意见?
9、渤海渔业资源管理中怎样适应当前形势,发挥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0、各省市(地市、县市区)在渤海作业的渔船数量有多少?长年作业和季节性作业各有多少?作业方式有哪些?
11、目前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渤海有无与《规定》相矛盾之处?
12、新《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哪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先后派出3个调研组,赴渤海沿岸有关省(市)、市、县(市)实地调研,取得了大量调研材料。回来后工作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酝酿,草拟了《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草稿)。为进一步听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2001年10月30日,召开了修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座谈会,与会人员30多人。会上渔业部门负责渔政和生产、环保的领导及科研所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谈了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草稿)的意见。会后,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工作小组又多次进行研究,形成《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修改稿)。为体现修改工作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我局又于2001年12月20日召开了《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修改稿)论证会,参加人员层次较高,主要是省市负责渔政、法规的负责人和专家顾问组的成员。部指挥中心柳正主任和部局法规处孙海文同志莅临会议指导。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修改稿),柳主任谈了很好的意见。根据柳主任的意见,会后,我局高金诚副局长带队到山东莱州进一步听取当地渔民群众对重新整理后的《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修改稿)的意见,同时利用《渔政》刊物,全文登载,广泛听取意见,共收到意见230余份。《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修改稿)上报部局后,我局又专门派人进京汇报并听取部局张局长、柳主任和有关处室领导的意见,根据领导的意见,我局又进行了多次认真研究,于2002年10月形成最终的上报稿。在修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过程中,渤海沿岸各省市、科研部门和基层渔民群众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修改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立修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的指导思想确立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对能否修改好渤海规定至关重要,为体现部局关于修改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体现法规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如下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新《渔业法》为依据,实施一个战略,抓住两个重点,做到三个“有利于”,实现“六个转变”。
实施一个战略即渤海区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抓住两个重点:一是控制渤海捕捞强度的增长;二是防治渤海渔业水域环境的污染。做到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渔业资源的养护,从国家和渔民的长远利益着想,千方百计地养护渔业资源,做到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二是有利于科学地、合理地利用现有渔业资源,特别是从渔民眼前的生产和生活考虑,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年生品种资源,争取增产增收,保证渔区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渔政渔港管理、渔业生产秩序的维护,做到有序、有度地生产。实现“六个转变”:一是由单一保护对虾资源向全面保护渔业资源转变;二是由过去复杂的管理模式向管理人员和渔民易懂易记、便于操作执行的模式转变。从原《规定》对五大类不同网具设立的十四种禁渔期,尽可能统一为一个禁渔期;三是由单一控制捕捞强度向既控制捕捞强度、又防治环境污染转变。四是由随意使用网具,网具名称繁杂向网具规范化方面转变。五是部分捕捞品种的规格即可捕标准根据鱼类生物性变化而转变。六是增殖品种由单一对虾品种向多品种转变。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渤海渔业水域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是规范协调各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水域进行统筹规划,解决渔业行业内部的用海矛盾。因此草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渤海功能区划,对管辖的渔业水域统筹规划,除渔港水域外,区分为渔业养殖区、定置捕捞区、流动捕捞区,采取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地利用水域生产力”。实行互不重叠和交叉的分区方式,规划渔业水域,不仅可以解决海域使用矛盾,更主要的是为今后实行渔业权制度奠定基础。同时规定:“不得将鱼虾类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划为养殖区。划定定置捕捞区不得超越渤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不得超越本级人民政府对毗邻海域的管辖范围”。为分区规划提出了基本原则。
2、关于养殖使用权的优先原则和养殖规范随着新的海洋制度的实施,为数不少的捕捞渔船纷纷转向近海,近海资源面临更大的压力。利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业,是缓解捕捞压力、使渔民脱贫致富的好门路。但在确定海域使用权过程中,一些原本不从事渔业的个体大户纷纷投资养殖,而捕捞渔民却无力竞争。为解决这一矛盾,根据新《渔业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的原则,将现行规定第六条做了大的修改:草稿第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划用于养殖的浅海、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给就近的农村渔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淘汰捕捞渔船的渔业生产者,并依法核发养殖证”的内容,作为政府确定海域养殖使用权应遵循的原则。为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养殖没有顾及渔业水域的容量和承载能力,养殖密度大,生产者不遵守技术规范,缺乏技术指导,盲目投饵、施肥,乱用药物,对渔业水域造成污染等问题,该条第二款规范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即“渤海区沿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养殖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养殖渔业区水域的容量和承载能力,确定养殖证的确权范围、期限、养殖数量和规模,加强对养殖业的指导”。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范了养殖者的义务,规定“获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殖证确定的水域、滩涂范围及规定的用途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过程中,要科学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遵守有关技术规范,防止水域污染”。第三款对养殖以外的行为也作了限制,规定“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养殖区域内禁止捕捞自增自养品种之外的天然渔业资源”。
3、关于渔业资源人工增殖自然资源的衰退,迫切需要通过人工增殖增加渤海渔业资源量。十多年来,按“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筹措对虾增殖基金,人工放流对虾苗种,收到了一些效果,但随着对虾资源的衰退,对虾增殖保护基金逐年减少,目前已被明令取消,渤海统一组织的对虾人工放流被迫停止。但是近几年有些地方多方筹措资金、进行小范围增殖放流,效果较好;特别是有些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浅海,进行贝类增殖,对增加资源量、增加收入、改善环境,大有裨益。为此,将现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家倡导采取多种形式以人工放流的方式增殖渔业资源”。同时对增殖放流的实施主体也做了具体明确。新增了鼓励发展人工鱼礁增殖资源,作为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增殖渔业资源,开发海洋牧场。投资人工鱼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或奖励,并可优先获得人工鱼礁周边地区的捕捞许可证”。同时在十条规定了设置人工鱼礁的批准权限。为防止污染,规定“人工鱼礁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为保障航行安全和海底有关设施的安全,规定“设置人工鱼礁不得妨碍船舶航行,不得影响国家海底管道、缆线等设施,并应予事先公告”。
4、关于渤海种质资源保护为防范渤海种质资源由于人为因素而发生灭失、退化和变异,维护其“百鱼摇篮”的地位,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精神,草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未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批准,不得擅自在渤海内养殖和增殖人工转基因品种和非渤海原有渔业资源品种”。
5、关于重点保护品种、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传统渔业资源的衰退,越来越引起大家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识。认为现行规定的所有重点保护品种均应保留,并应增加一些新的保护品种;鉴于资源衰退导致部分品种的性成熟提前、个体趋小的实际,按初次达到性成熟的原则,应调整部分品种的可捕标准,并增加几个品种的可捕标准。因此,重点保护品种从现行规定的23种,增加了7种,草稿中的重点保护品种达到30种。草稿将现行规定第七条重点保护品种、第八条可捕标准合并修改为草稿第十二条。为方便使用和今后的调整,将重点保护品种和可捕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附在规定之后。
该条第三款对执行幼鱼比例作了明确规定:“除定置张网外,在网次或航次渔获量中,未达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重不得超过同品种的百分之二十五。”
6、关于渔具渔法现行规定以具体名称列举法规范禁用和准用网具,不能阻止为规避法规而改头换面的新命名网具的出现,给管理造成困难。为此,草稿根据网具分类的国家标准,按网具的“型”和“类”,对国标规定的12类渔具当中主要的6大类网具(拖网类、刺网类、围网类、张网类、耙刺类、钓渔具类)和其他渔法,规定了禁用和准用的渔具渔法,突出规定禁止各种拖网,包括底拖网、浮拖网和变水层拖网在渤海作业;也对准用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做出规定。对近岸作业的另外6类(笼壶类、抄网类、掩罩类、地拉网类、敷网类、陷阱类)小型渔具,授权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的渔具”外,为防止借改变渔具名称或以革新为名使用损害资源的渔具,又规定:“推广、使用新型渔具须经黄渤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新型渔具为禁用渔具”。(具体内容见草稿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7、关于渤海禁渔期实行禁渔期,是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现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各种网具规定的禁渔期过多,过细(分9大类对27种网具分别设立了不同的禁渔期),使执行和管理都非常困难。为抓住保护幼鱼这个重点,草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渤海区统一实行伏季禁渔两个半月;为保护产卵亲体和越冬群体等,第二款对部分网具另行规定了禁渔期;同时为达到既保护又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本条还规定,在伏休期间允许8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渔具类作业,伏休结束前允许指定的网具提前开捕,以合理利用毛虾、海蜇等季节性很强的品种。这样规定,兼顾了资源保护的重点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三个方面。
8、关于渔业环境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是渔业资源赖以生存的基础,渔业水域污染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极为严重。近几年来,渤海的污染日益加重,爆破、勘探、施工作业不断增多,大量陆源污水、养殖污水排往鱼类繁衍生长区,渤海经常出现赤潮和鱼类死亡现象。根据《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作为草稿的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条。修改补充的主要方面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养殖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养殖规则;强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参与涉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渔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对渔业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救济办法等。
(三)尊重和考虑各省市和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专家顾问组:捕捞力量原渤海规定中没有提及,根据目前渤海的形势,捕捞力量应写入新规定中去。重点保护的品种,根据现有资源状况,对一些品种作调整,鲅鱼38,小黄鱼15,鲳鱼15,梭鱼25,白姑鱼15,黄姑鱼20,鲈鱼40,口虾蛄12,海蜇30,日本鲟壳高5.5公分。贝类:魁蚶6,毛蚶3,文蛤5公分。最小网目,现在拖网已退出渤海,流网网目作调整,根据最小可捕体长,经过实测确定网目尺寸。禁渔期问题,严格控制在老禁渔区线以内,定置网具6月1日至8月15日,流动网具禁渔时间及开捕时间滞后半个月6月15日至8月31日。环保问题,规定中应明确在产卵场水域应达到什么标准,按照国家的水质标准,确定几类合适。养殖业由于不合理化,引起海水富营养化,如有可能,请养殖及环保专家做鉴定。陆源污染是污染的主要途径,要依靠环保局还配合解决这个问题。对海域的污染要作一些规定,明确处罚方式及力度。网具名称不宜过细,定下大类即可,执行起来也比较简单。拖网是退出渤海,扒拉网实际也是一种底拖网,对幼虾损害严重。流网在渤海没有禁止,网目需要作出规定。电厂,盐场纳水问题,以前做过对虾防护网研究。每个厂都设置执行起来有困难,具体采取什么办法,有待于进一步实验。关于鲅鱼,对虾原来的规定继续执行,有些流网的网目大小需要实测。贝类捕捞使用禁止使用耙子,链子网等对底质及幼贝损伤严重的渔具。
辽宁组:捕捞过度和水域污染问题。资源的破坏主要是捕捞过度造成的。捕捞问题我们是主动的,水域污染问题我们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自己做不了。禁渔网具和时间,网具分为定置和流动两大类,应统一禁渔,不应分开,每年6月15日到8月31日,考虑到渔民的利益,时间也可适当缩短,6月15日至8月15日,两个月时间。辽宁和山东的时间差大约在半个月左右,也可考虑把渤海划分为南半部和北半部两个时间差来禁渔,既要根据鱼虾蟹的生长规律,也要考虑到海域南北时间差,还要考虑到商品规格。要全面禁渔,不要单品种禁渔。沿岸渔民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管理人员也搞不清楚。可捕规格要降低,是渤海规定的规格降低,而不是对渔民的规格降低。鲅鱼要达到35公分的规格才捕捞基本做不到,要考虑到渔获物的商品价值,关于幼鱼比例,按原来的25%的数额继续执行,因为渔民并不是严格遵守的,但是要给我们留下法律依据,应按重量而不是数量来规定。网目尺寸的确定,要请专家拿具体意见,要和捕捞规格相适应,不要泛泛而定,针对两三个基本能形成渔汛的大宗品种而定。电厂盐场的纳水问题,避开高潮期前一小时,在禁渔期纳水要设拦鱼栅,因为幼鱼的生长主要集中在浅海区。石油的开发与勘探,水域污染中陆源污染我们控制不了,即使造成事故也无法追究,石油问题是直接在海上操作,污染事故中涉及石油的比较多。关于审批权问题,原来的规定操作不方便,石油公司想办法找借口,逃避对资源的赔偿。勘探时放炮管理,考虑以底拖网禁渔期线为界可分为国家审批和地方审批,线内一侧海域由有管辖权的渔业管理机构审报,省级渔业机构经审核,评估,报省厅审批。线外一侧海域,由相关县市渔业管理部门审报,海区局审核,渔业局审批。关于地方资源开口子问题,辽宁除了海蜇资源按照辽宁的管理办法管理以外,其他品种都按照统一的规定办。当地毛虾及贝类的利用确是对当地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是共性的资源,整个渤海都有,而海蜇是个性的东西。禁用渔具,不能归类的渔具,定置网和流刺网等应该有个标准。资源费的征求应有个统一标准,既让渔民钻空子,也给管理增加难度,哪便宜就到哪去办证。滩涂及易养水面的利用,应优先给淘汰船的渔民,给出路,压缩海上的捕捞强度,应严格手续,三年内不使用的尽管审批了,应视为放弃,坚决收回。贝类的可捕标准是否可以把杂色蛤也定下。山东是3厘米。杂色蛤的产量比魁蚶要高。有的品种可以删除,海参、鲍鱼、扇贝,自然资源中基本没有了。
河北天津组:对于规定的修改要便于管理和操作,关于重点保护对象,随着对虾资源的衰退,把重点放在渤海区所有品种,原有品种都应予以保留,不能对某一品种进行专门保护,有利于整个渤海资源的恢复,把鲈鱼和口虾蛄加上,对虾少也要保护。关于可捕标准,应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鲅鱼的可捕标准可定在38或36厘米,幼鱼比例25%的规定要保留。有的提出幼鱼比例不要规定了,从时限和可捕标准上下手。关于禁渔期,实行统一,便于管理,从6月15日至8月31日,从河北和天津的实际考虑,毛虾和海蜇可以开口子毛虾定为6月16日至8月15日,海蜇开捕期为8月16日。网具天津主要是小拖网,定置网,魁蚶耙子要取缔,给一点缓冲时间。以免造成不稳定。网目尺寸的规定要和捕捞规格相适应。环保问题,陆源污染不好管,渔业水域污染必须管,石油勘探,溢油,倾废,纳水等单位和个人应对资源进行赔偿,具体标准请专家论证。农业部提出的标准其他部委是否遵守。增殖问题,一是要有经费,二是管理要跟上去。增殖以本省为主,对移动范围不大,定居性品种为主,重点放在贝类上。关于养殖问题,目前养殖没有规划,无序无度,跑马占圈,在审批手续规划规模上要做调整,还要兼顾传统渔场。
山东组:关于修改的大方向,应增加海洋环保,限额捕捞和增殖资源三项内容。关于禁渔期区的问题,应统一到6月16至9月1日,降低了管理难度,也易于做工作,对于特定品种,开口子,由省里自行规定开捕期。定置网具不能跨线作业,避免造成纠纷,利于渔区稳定。建议规定统一的最小网目尺寸,禁用的渔具是否增加高压泵。海上钻探施工对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问题,由专家按一定的方式进行评估作为渔业生产者索赔的依据。保护品种和可捕标准,建议增加口虾蛄和鲈鱼。幼鱼比例的确定应按条数确定。建议海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在渤海规定中可以随时进行调整。从事滩涂护养的应缴纳资源保护费。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建议增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养殖厂的环评,入海河口渔业水域的监测,发生污染事故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索赔权。养殖合理规划。增加禁渔期禁止向违规渔船供冰供油。建议对损害渔业资源的收取渔业资源赔偿费。根据渔业法的规定,重点保护品种在规定中能否做个鉴定。禁渔期间,不得收购运输销售亲体和苗种。规定是农业部令的形势颁布,要分章节,增加行政处罚的内容。建议保护品种和采捕标准是对应的,有一个保护品种就有一个采捕标准。禁止采捕所有的鱼苗。
程济生(黄海水产研究所资源室主任)补充,可捕标准以性成熟为标准,不好执行,鲅鱼的可捕标准定在38或36厘米,但是基本上鱼龄只有5个多月,没有达到性成熟的。既要考虑实际情况,又要考虑性成熟的条件。幼鱼的概念就是没有达到性成熟的。不要提幼鱼了,可以提没有达到可捕标准的幼体或部分。
(四)、其他问题
1、对虾开捕期:现行渤海规定对虾开捕期为9月10日,为与修改后的伏季禁渔时间相衔接,改为伏季休渔结束后(即9月1日12时)开捕。这样做,由于限定了可捕标准、专捕网具的网目尺寸和幼鱼比例三道防线,不会对资源造成不良影响。
2.休闲渔业:休闲渔业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在逐步发展,为鼓励和规范休闲渔业,草稿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休闲渔业“。“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休闲渔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休闲渔业活动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增加了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款。草稿第二十六规定:“渤海区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护渤海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
4.引用海水:为保护幼鱼、幼虾资源,将现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改为草稿第二十五条,对渤海区沿岸的盐场、电厂、养殖场及其他引用海水的单位或个人,增加“在伏季休渔期间引水用水时须设置凸面向外且网目不超过7毫米的‘V’型防护网”。的规定;并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危害,依法处理,并代表国家提出赔偿要求”。
5、在伏休期间允许8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渔具类作业,主要是考虑在有效保护资源的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鲅鱼在伏休期间一般是产完卵的,允许80毫米的单层流网作业,可以兼顾渔民生产生活。
6、鲅鱼流网最小网目尺寸由原来90毫米调整为80毫米,是根据专家意见,考虑资源变化情况,鲅鱼等品种性成熟提前及合理利用的实际情况。
7、渤海区重点保护品种名录中列出了30个品种,其中26种由专家讨论研究定出了可捕标准。不定可捕标准者,由省市制定。另外,现行渤海规定中列出的12个品种的可捕标准除真鲷、梭鱼、半滑舌鳎、牙鲆、三疣梭子蟹5个品种可捕标准不变外,其他7个品种均作了变动,变动后,可捕标准降低。可捕标准降低的主要依据是由于近几年过大的捕捞强度,鱼类性成熟年龄普遍提前,个体变小。
8、关于渤海大范围洄游性品种的人工增殖放流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及区域性和定居种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修改稿上报后,2002年3月26日,部局利用两岸渔业交流会的机会,召集各省市分管法规的同志及青岛海洋大学华教授就三海区起草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渤海渔业资源反之保护规定》《长江渔业资源保护规定》进行了讨论。对《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意见如下:
建议第一条增加保障“国家利益”四个字及维护渤海渔业秩序内容;建议《规定》中所有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农业部”;《规定》中“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的提法容易引起误解;第五条提到的“渤海功能区划”和第七条提到的“养殖渔业区水的容量和承载能力”谁来做?谁来评估?如何理解第八条“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对天然渔业资源如何体现?第八条设立“人工鱼礁”应明确环境评价问题,以防盲目设立,改变海洋性能。去掉本条二款末“国家”二字,将“管线”改为“电缆管道”;第九条引进增养殖转基因品种和非渤海资源品种应先论证后审定。第十条渤海的重点保护品种列得不全,且分类模糊,大多以种名出现,有的以类名出现如“海蛰”;第十二条在“未经黄渤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新型渔具为禁用渔具”前增加一句话“新型渔具要经黄渤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的三重流网应取缔。另外张网的网目尺寸定的太小。如何定义第十八条的“休闲渔业”?另外在潮间带采捕算不算“休闲渔业”?第二十六条在《渔业水质标准》后加《海水水质标准》。第二十八条“因溢油、排污及倾倒废弃物污染渤海渔业水域的……”改为“因溢油、排污及倾倒废弃物引起污染事故造成渔业损失的……”去掉第三十条最末一句“渤海区各省、直辖市所颁布的有关渔业规范,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之后,我局根据以上意见又进行修改,上报部局,并派人进京向与部局分管政法的领导和有关处室领导汇报研究。不久,部局将征求意见稿下发沿岸各省市继续征求意见。这里要说明的是部局法规处的同志做了大量工作,不断思考和斟酌,费了不少心血。目前公布的《渤海规定》较上报前站位高,涵盖广泛全面。
三、渤海规定主要特点和条文释义
2004年2月12日以农业部以34号令公布了经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以下简称“渤海规定”),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渤海规定》的修订公布实施,标志着渤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出台的时代意义本次《渤海规定》突出了科学性、整体性、系统性、人文性和可操作性,是新时代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人本观、人文观的综合体现。
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体现
《渤海规定》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强大的捕捞强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调整发展思路,制定控制和压缩渤海捕捞强度的措施,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扶持和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做好渤海生物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发展生态渔业,实现渔区经济、社会、人和自然的协调,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振兴渤海渔业之路。
2、科学性和整体性的体现
《渤海规定》着眼于渤海渔业管理的大局,着眼于渤海生物资源的整体性,着眼于渤海生态系统和生物链的完整性,提出生物资源养护的全新概念,既是理念创新又是制度创新,是科学与法制的完美结合。这也是被人类的生产反复证明了的,即科学的事物,一旦经过人的实践化为政策和法制的规范,就会变成人们更新的理念,从而用以普遍指导人们更新的实践。
资源品种区域化管理的最新实践我国海域广阔,资源品种繁多,分布广泛,有亚热带的,由温带的,生物习性各异。靠一部法律法规全面细致规范,有捉襟见肘之嫌,只有符合区域特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方能实现立法的真实意思。《渤海规定》正是承担了这一历史重任。从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到70年国务院批准了由水产部修改制定的《渤海区经济鱼、虾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到1981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的《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和1991年农业颁布实施的《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直至今年颁布实施的《渤海规定》,均立足于区域性品种的保护,保护品种由少到多,管理范围由窄到宽,更多体现了生物间的相互依赖性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性,并尽可能兼顾了渔民的生产和生活。从禁渔区、禁渔期的设立,重点品种的确定和可捕标准的设定,对增殖品种的生态安全要求,人工鱼礁的规范等,都体现了作为我国唯一内海--渤海品种区域化管理的要求。
(二)、《渤海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渤海规定》着重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渤海生物资源的职能。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管渤海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渤海生物资源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渤海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2、突出了水域利用规划,明确将渔业水域划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第五条规定,渤海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域利用规划和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辖区渔业水域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外,渔业水域区分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禁止将渤海生物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为养殖区。不得在国家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划置养殖区。
3、加大了对养殖业的规范。由原来的1条增加到5条(规定之8-12条)。要求对养殖生产要统一规划,科学评估,生态养殖,依法持证,防止污染,禁止养殖非法的非渤海原有品种等。
严格禁止渤海以外的生产单位进入渤海作业。由原来禁止渤海以外的生产单位进入渤海从事定置网作业改为全面禁止向非渔业生产者以及内陆渔船发放渤海捕捞许可证。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发放渤海捕捞许可证提出了控制船网工具的要求。见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休闲渔业并实行专项捕捞许可。完善了现行《渔业法实施细则》对娱乐性游钓的规定,并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法实施细则正在着手修改)。见十六条。
对增殖业专章规范。由原来的1条增加为7条(规定之17-23条)。内容涉及鼓励政策、增殖计划、增殖管辖、增殖苗种管理、生态安全要求、人工鱼礁设置管辖等。
仍然强调对虾专项捕捞许可。尽管今日对虾已形不成渔汛,也不是渔民的主要捕捞对象,但作为传统的珍贵的物种,保护并恢复之,意义重大。见第二十五条。
对捕捞地方品种如沙蚕、卤虫进行了规范,并要求领取省级发放的捕捞许可证。这是应地方要求和保护渤海生物链的要求而设定的。想必对恢复渤海主要经济鱼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见第二十七条。
增加了禁止使用的网具,主要是三重流网。三重流网使用范围广,破坏资源严重,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和沿岸渔民反映强烈,因此本规定明文禁止。见第三十条。
10、对加强渤海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保条款由原来2条增加为5条(35-39条)。新增了新建、扩建养殖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涉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新增了各级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加强赤潮的监测与预警预报的规定;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组织调查、评估和对造成损失的处理办法的规定等。
11、增加了重点保护品种,调整了部分品种的最低可捕标准,统一了渤海伏季禁渔期并与黄海伏休时间一致起来。重点保护品种由23种增加到30种,增加的品种是鲈鱼、辫子鱼、口虾蛄,赤甲红、杂色蛤、栉江珧,可捕标准依此定为鲈鱼体长40厘米、辫子鱼体长36厘米、口虾蛄体长11厘米、赤甲红头胸甲长5厘米、杂色蛤壳长2.5厘米、栉江珧壳长17厘米,带鱼肛长25厘米。鉴于当前部分鱼类性成熟提前的特点,调整了5种鱼类的可捕标准,鲅鱼由45厘米降为38厘米,鲳鱼由20厘米降为15厘米,鳓鱼由31厘米降为28厘米,小黄鱼由18厘米降为15厘米,黄姑鱼由23厘米降为17厘米。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使用网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钩从事捕捞作业外,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一切捕捞作业。见附件1和附件3。调整后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与黄海伏休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