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 我国最早的渔业法制实践;最早的关于区域化资源管理的法规,现为规章;最早关注生物链、注重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规规章。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渔业法制与时俱进的产物,是科学发展观在渤海渔业管理上的具体体现,是区域化管理的最新成果。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可称的上是渤海地区的“小渔业法”。内容涉及养殖、捕捞、增殖、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基本涵盖了《渔业法》的内容。
要把握几个重点:
(一)坚持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思路新《规定》根据渤海资源与环境现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调整发展思路,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做好渤海生物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发展生态渔业,实现渤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搞好水域利用规划新《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域利用规划和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辖区渔业水域利用规划。明确除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外,渔业水域区可分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
(三)把握好新调整和完善的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1、调整重点保护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标准。将重点保护资源品种从现行规定的23种增加到30种,并调整了各自的可捕标准。
2、根据网具分类国家标准,调整禁用渔具渔法,突出禁止三重流刺网和各种拖网,包括底拖网、浮拖网和变水层拖网在渤海作业,并调整准用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
3、规定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渤海与黄海统一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对少部分网具另规定了禁渔期。将原规定设立的九大类27种网具的十四个禁渔期合并为三大类四个禁渔期。核心是一个伏季休渔期。即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明确对加强渤海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新增了新建、扩建养殖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涉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2、新增了各级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加强赤潮的监测与预警预报的规定。
3、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组织调查、评估和对造成损失的处理办法等规定。下面就条文做一下释义:(见渤海规定)
统一名目繁多的各类网具的禁渔期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统一后的各类网具,挂子网休渔时间比往年提前5天,对虾流网比往年提前1个月零5天,围网比往年提前1个半月。
增加了禁用网具:三重流网。
允许90毫米和钓钩伏休期间作业。
海蜇和毛虾由沿岸省渔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毛虾开捕期不得早于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