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单元 2学时主要知识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教学手段:讲解板书具体内容,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责任原则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
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内容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21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可持续利用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四、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各国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损害预防原则是人们基于环境问题的特点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它渊源于很多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原则和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五、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六、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第四节 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在华盛顿通过,1975年7月生效。该公约于19时4月8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设计一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通过控制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开发,以保护某些濒危物种。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三、《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它的适用范围为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所有冰架。它的规定主要有:
(1)宣布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从事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促进在南极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任何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既不承认已有的对南极地区的权利或领土的要求.又禁止对该地区提出新的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
(4)禁止在南极远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5)设立协商国观察员制度以监督条约的执行;
(6)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以审议公约的执行和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等事项,其中包括关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与保存措施。
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笠文组织于1972年7月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公约所建立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制度是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2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
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于1969年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缔结的解决关于海洋石油污染所致的民事现任的公约。其主要规定包括:
(1)关于严格赔偿现任的规定。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所造成的污染负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为赔偿主体。
(3)关于赔偿限额和追诉时效的规定。公约规定赔偿限额为按船舶吨位每吨2千法郎。
(4)关于船舶保险的规定。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登记并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5)关于赔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公约规定扔有赔偿诉讼管辖权的法院为油污损害预防措施发生地国家的法院。
七、《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于1969年11月在布鲁塞尔通过,1975年5月生效。该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可能危害其所辖海域的油污染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
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1989年通过的。该公约的宗旨是采取严格的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其内容包括缔约国的一般义务、缔约国之间废物越境转移、废物再进口的责任,废物非法运输、国际合作、责任问题的协商、递送资料、机构安排、核查和争端解决办法等方面的规定。
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我国签署了该条约。该公约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燃料矿物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十、《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5月在内罗毕通过,1993年12月生效,同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确定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重点领域。
(2)界定了一些有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3)确认和重申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4)规定了有关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基本措施。
(5)规定了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技术的取得和转让、生物技术利益的分配。
课堂思考问题:
1、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哪些?
2、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国际环境法如何实施?
布置作业:要求学生课下查找相关资料,对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内容加以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