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单元 2学时主要知识点:行政责任特征、分类、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环境行政制裁教学手段:讲解板书具体内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意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特点第二节 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述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违法的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三)环境行政违法的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称为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可以细分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方面,则要视具体的规定来确定。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也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与其他性质的行政违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定,危害结果不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
三、环境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罚。
(一)环境行政处分
1、环境行政处分概念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2、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3、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环境行政处罚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1、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3,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再罚、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政处罚原则。
2、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
1.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
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又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4.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据与事实予以核定。
(3)作出行政处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对环境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的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执行。
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不缴纳罚款者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收滞纳金,同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有法定依据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具体内容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②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③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④处罚结论;⑤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⑥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⑦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案例举例:
河南伊川县个体户曹某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工人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门外不省人事。一人死亡。,一人丧失工作能力。经检验,井水汗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法律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被处罚人不服,拒不执行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起诉。曹某不服,又上诉,曹某再次败诉。1996年10月,县城建环保局申请法院对罚款强制执行,并拆除其加油器。
课堂思考问题: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有哪些??
布置作业:要求学生课下阅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案例。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意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特点第二节 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述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违法的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三)环境行政违法的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称为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可以细分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方面,则要视具体的规定来确定。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也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与其他性质的行政违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定,危害结果不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
三、环境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罚。
(一)环境行政处分
1、环境行政处分概念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2、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3、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环境行政处罚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1、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3,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再罚、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政处罚原则。
2、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
1.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
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又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4.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据与事实予以核定。
(3)作出行政处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对环境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的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执行。
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不缴纳罚款者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收滞纳金,同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有法定依据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具体内容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②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③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④处罚结论;⑤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⑥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⑦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案例举例:
河南伊川县个体户曹某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工人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门外不省人事。一人死亡。,一人丧失工作能力。经检验,井水汗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法律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被处罚人不服,拒不执行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起诉。曹某不服,又上诉,曹某再次败诉。1996年10月,县城建环保局申请法院对罚款强制执行,并拆除其加油器。
课堂思考问题: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有哪些??
布置作业:要求学生课下阅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