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2学时主要知识点:外国环境法产生不同时期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不同时期发展教学手段:讲解板书具体内容,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一、外国环境法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各国环境立法:
(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
第三,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
第四,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
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更为突出。
2、“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时期”,故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2)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总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
(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1、“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2,运用经济刺激手段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
3、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
(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1、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
2、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七国考?秦刑法》指出,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制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令。在其他朝代,也有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规,如《唐律?杂律下》的规定。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规。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另外,在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主要发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在宪法中有简单的规定。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
(四)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这个时期,我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因此,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称为“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本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规定了比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全面、深入发展打下了比较宽广的基础。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缺乏宪法基础,其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还较低。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五)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又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称“当代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
第六,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
3、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
4、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5、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课堂思考问题:
1、如何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阶级性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
3、外国环境法的发展对我国环境法有什么借鉴意义?
4、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资源立法有什么特点?
布置作业:1、通过查找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主要现状。
2、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写一个小论文。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一、外国环境法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各国环境立法:
(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
第三,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
第四,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
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更为突出。
2、“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时期”,故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2)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总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
(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1、“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2,运用经济刺激手段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
3、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
(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1、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
2、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七国考?秦刑法》指出,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制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令。在其他朝代,也有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规,如《唐律?杂律下》的规定。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规。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另外,在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主要发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在宪法中有简单的规定。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
(四)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这个时期,我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因此,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称为“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本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规定了比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全面、深入发展打下了比较宽广的基础。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缺乏宪法基础,其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还较低。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五)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又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称“当代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
第六,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
3、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
4、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5、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课堂思考问题:
1、如何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阶级性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
3、外国环境法的发展对我国环境法有什么借鉴意义?
4、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资源立法有什么特点?
布置作业:1、通过查找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主要现状。
2、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写一个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