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 2学时主要知识点: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概念、由来、内容、意义等。
教学手段:讲解板书具体内容,
四、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
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2)扩大污染治理的资金渠道。
(3)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1、收费范围和标准的确定: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
(1)什么是环境事故?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什么是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2、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意义
(1)可以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可以使受到污染、破坏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3、排污费的收缴:
4、排污费的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三)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
2、事故处理六、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的概念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限期治理的法律规定我国调整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第18、29、39条以及其他单行污染防治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三)限期治理的基本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2、限期治理的目标、
3、限期治理的期限
4、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5、决定限期治理的程序七、环境监测制度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
(二)环境监测的分类按照环境监测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三类:
①研究性监测。
②预防性监测。包括经常性监测、监视性监测等。
③特定目的监测。又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等。
(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我国环境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
①环境监测月报制度。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
②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由地、州、市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
③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分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由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④环境监测年鉴制度。由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写。
第二节 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1、环境标准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
2、环境标准的意义
(1)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手段。
(2)环境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能够促进排污者推行清洁生产。、
(3)环境标准的规范性决定了它在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独特作用。
(二)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和分类而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三)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废止
1、国家环境标准的制定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制定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
4、环境标准的修订与废止
(四)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环境标准的实施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的实
6、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
案例举例:
1996年8月2日长春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对吉林省职工医科大学排放的污水进行检验,发现污水超过国家标准。1998年4月27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职工医科大学发出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要求该校于1998年5月20日前,缴纳1996年9个月的超标排污费140310元,吉林省职工医大不服,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长春市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败诉。(参见《大学超标排污也要收费》,《中国环境报》1998年12月2日,第三版。)
课堂思考问题:
1、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2、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布置作业:结合电力系统谈谈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