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三部标准(2005年版)
101种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拼音名,A Qun Naomoyanqiujun Duotang Yimiao
英文名:Group A MeningococcaI Polysaccharide Vaccin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34
本品系用A群脑膜炎奈瑟菌培养液,经提取获得的荚膜多糖抗原,纯化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A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A群脑膜炎奈瑟菌CMCC 29201(A4)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启开后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接种发酵罐培养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
菌种接种于含10%羊血普通琼脂培养基,脑膜炎球菌在25%不生长。于35~37%
二氧化碳的环境中培养16~20小时,长出光滑、湿润、灰白色的菌落,菌苔易取下,在生理氯化钠溶液中呈现均匀混悬液。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双球菌、单球菌。
2.1.4.2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甘露醇、果糖及蔗糖(附录ⅥV)。
2.1.4.3 血清凝集试验
取经35~37℃培养1 6~20小时的菌苔,混悬于含0.5%甲醛的生理氯化钠溶液中,或56℃加热30分钟杀菌以后,使每1ml含菌1.o×10〈9〉~2.o×10〈9〉,与同群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置35~3℃过夜,次日再置室温2小时观察结果,以肉眼可见清晰凝集现象(+)之血清最高稀释度为凝集反应效价,必须达到血清原效价之半。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原始种子批和主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2~8℃。
2.2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启开工作种子批菌种,经适当传代,经检定合格后,接种于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制备数量适宜的生产用种子。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培养基不应含有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能形成沉淀的成分。
2.2.3 培养
采用培养罐液体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取样进行纯菌检查,涂片做革兰染色镜检,如发现污染杂菌,应废弃。
2.2.4 收获及杀菌
于对数生长期的后期或静止期的前期中止培养,取样进行菌液浓度测定及纯菌检查,合格后在收获的培养液中加入甲醛溶液杀菌,或采用加热方法杀菌。
以确保杀菌完全又不损伤其多糖抗原为宜。
2.2.5 纯化
2.2.5.1 去核酸
将已杀菌的培养液(单批或多批混合)离心后收集上清液,加入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充分混匀,形成沉淀;离心后的沉淀物加入适量氯化钙溶液,其最终浓度为1mol/L,使多糖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解离;加入乙醇至最终浓度为
25%,2~8℃静置1~3小时或过夜,离心收集澄清的上清液。
2.2.5.2 沉淀多糖
于上述上清液中加入冷乙醇至最终浓度为80%,充分振摇。离心收集沉淀,
用无水乙醇及丙酮各洗2次以上,沉淀物即为多糖粗制品。应保存在-20℃以下,
待纯化。
2.2.5.3 多糖纯化
将多糖粗制品溶解于1/10饱和中性醋酸钠溶液中,使其浓度达10~20mg/ml;
按1:2容量用冷酚(100g结晶酚溶于40ml的1/10饱和醋酸钠溶液)提取数次,离心收集上清液,并用0.1mol/L氯化钙溶液或其他适宜溶液透析,加入乙醇至终浓度为
75%~80%;离心收集的沉淀物用无水乙醇及丙酮各洗2次以上,干燥后用灭菌注射用水溶解沉淀物,即为纯化多糖原液。提取过程应尽量在15℃以下进行。
2.2.6 原液检定
纯化多糖原液除菌过滤后,取样按3.1项进行。
2.2.7 保存及有效期
于-20℃以下保存,自多糖粗制品制造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半成品可由单批或多批多糖原液合并后,用无菌无热原乳糖和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制成。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乳糖2.5~3.0mg。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0℃,
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多糖150μg、300μg。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C),本品与A群脑膜炎球菌抗体应形成明显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附录ⅦM)。
3.1.2.2 蛋白质含量
应小于10mg/g(附录ⅥB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应小于10mg/g,核酸在波长260nm处的吸收系数(E1% 1cm)为200(附录ⅡA)。
3.1.2.4 O-乙酰基含量
应不低于2mmol/g(附录ⅥF)。
3.1.2.5 磷含量
应不低于80mg/g(附录ⅦA)。
3.1.2.6 多糖分子大小测定
多糖分子的KD值应不高于O.40,KD值小于O.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应大于65%
(附录ⅧG)。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4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μg(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也可采用热原检查法(附录ⅫD)检查,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O.025μg多糖。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制品标示量加入灭菌PBS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C),本品应与A群脑膜炎球菌抗体形成明显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PBS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O%(附录ⅦD)。
3.3.3.2 多糖含量
每1次人用剂量多糖含量应不低于 30μg。根据WHO规程规定的计算公式(多糖含量:磷含量为1000:75),先测定磷含量应不低于2.25μg(附录ⅦA),再计算出多糖含量。
3.3.3.3 多糖分子大小测定
每5批疫苗至少抽1批检查多糖分子大小。KD值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应大于65%(附录ⅧG)。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5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为500μg/m1,每只小鼠注射剂量为100μg/0.5ml。
3.3.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O.025μg多糖。
3.4 稀释剂检定
稀释剂为无菌无热原PBS。
3.4.1 pH值
应为6.8~7.2(附录V A)。
3.4.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3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4.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lml。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使用说明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英文名称:Group A Meningococcal Polysaccharide Vaccine
汉语拼音:A Qun Naomoyanqiujun Duotong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A群脑膜炎奈瑟菌培养液,经提取获得的荚膜多糖抗原.纯化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白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6个月~1 5周岁少年儿童。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用于预防A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规格】每瓶为150μg、300μg多糖。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稀释剂复溶,摇匀立即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0.2ml或0.5ml(含多糖不低于30μg)。
(3)基础免疫注射2针,从6月龄开始,每针间隔3个月;3岁以上儿童只需注射
1次。接种应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季节前完成。
根据需要每3年复种1次。在遇有流行情况下,可扩大年龄组做应急接种。
【不良反应】本疫苗反应轻微,偶有短暂低热,局部稍有压痛感,可自行缓解。
【禁忌】(1)有癫痢、惊厥及过敏史者。
(2)患脑部疾患、肾脏病、心脏病及活动性结核者。
(3)患急性传染病及发热者。
【注意事项】 (1)疫苗瓶塞松动者.复溶后有异物或疫苗瓶有裂纹,均不得使用。
(2)疫苗复溶后,应按规定人份(剂量)一次用完,不得分多次使用,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址:
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拼音名,Ⅰ Xing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
英文名: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 (Type I)Vaccine,Inactivat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80
本品系用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简称I型出血热)病毒接种原代沙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后制成。用于预防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沙鼠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2周龄左右沙鼠,无菌取肾,剪碎,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接种培养瓶,用MEM等适宜的培养液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株为I型出血热病毒Z〈[10]〉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病毒接种鼠脑制备原始及主种子批。原始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第12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3代,主种子批毒种接种原代沙鼠肾细胞制备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8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毒种与已知I型出血热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置37℃水浴90分钟,接种
Vero-E〈[6]〉单层细胞,观察10~14天,以免疫荧光法测定,中和指数应大于
1000。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接种Vero-E〈[6]〉细胞进行病毒滴定,滴度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荧光法),或接种2~3 日龄乳鼠或25~35日龄的沙鼠,
进行脑内毒力滴定,滴度应不低于7.0lg 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取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接种2kg左右的白色家兔4只,每只后腿肌内注射1.0ml,注射后第7天以同法-再注射1次。第一次免疫后第4周采血分离血清,
用蚀斑减少中和试验测中和抗体,试验用病毒为76~118株;同时用参考血清作对照,每只家兔的中和抗体滴度应不低于1:10。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的灭能小牛血清的MEM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当细胞培养成致密单层后,按终浓度为4.0~5.0 1gCCID〈[50]〉/ml接种病毒,在适宜温度培养一定时间后,弃去培养液,用PBS冲洗去除小牛血清,加入适量新鲜维持液继续培养3~5天。
2.3.5 病毒收获
当收获液的血凝滴度不低于1:64时,收获培养液及细胞,合并、过滤和离心即为病毒收获液。
2.3.6 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灭活
病毒收获液中按1:4000的比例加入β-丙内酯和终浓度不高于0.10mg/ml的硫柳汞,于2~8℃放置7天灭活病毒和水解β-丙内酯。
2.3.8 合并
合并检定合格的灭活后的病毒收获液,经离心、过滤并加入适量的人血白蛋白作为稳定剂,即为原液。
2.3.9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检定合格的原液加入终浓度不高于0.70mg/ml的氢氧化铝佐剂吸附,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将本品10倍系列稀释,取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接种Vero-E〈[6]〉细胞或沙鼠肾单层细胞,在适宜温度下培养7天左右,以免疫荧光法测定病毒滴度,
应不低于6.0 1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
3.2 原液检定
应符合规定。
3.2.1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按灭活后病毒收获液总量的0.1%取样,透析后接种Verc-E〈[6]〉细胞,连续传3代,每10~14天传l代,每代以免疫荧光法检查病毒,结果均应为阴性。
3.2.2 抗原量测定
采用反向间接血凝法进行抗原量测定,应不低于1:64。
3.2.3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2.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2.2.3.6项进行,应符合规定。当效价测定不合格时,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 外观
应为橘红色微浑浊液体,久置形成可摇散的沉淀,无异物。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2~8.0(附录V A)。
3.4.3.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ⅦB)。
3.4.3.3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0.70mg/ml(附录ⅦF)。
3.4.4 效价测定
按2.2.3.6项进行。免疫4 只家兔,每只家兔的中和抗体滴度应不低于1:10。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试验。于37℃放置7天,按2.2.3.6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测定合格。
3.4.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7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4.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英文名称: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Type I)Vaccine,Inactivated
汉语拼音,I Xing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Mie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接种原代沙鼠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橘红色微浑浊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肾综合征出血热疫区的居民及进入该地区的人员,主要对象为10~60岁的高危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规格】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
【用法用量】(1)于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基础免疫为3针,于第0天、第7天、第28天各注射1次,基础免疫后1年应加强免疫1次,每1次1.0ml。
【不良反应】一般无不良反应,个别有发热、头晕、皮疹者应注意观察,必要时给予适当治疗。因疫苗含有氢氧化铝佐剂,少数人在注射后局部可出现硬结、轻度肿胀和疼痛,一般在1~3天内自行消退。
【禁忌】(1)发热,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病、神经系统疾病者。
(2)患过敏性疾病、既往对抗生素或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
(3)哺乳期、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2)疫苗异常浑浊、变色、有异物及摇不散的块状物者,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 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拼音名:ⅡXing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
英文名: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I Syndrome (TypeⅡ)Vaccine,InactiVat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83
本品系用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简称Ⅱ型出血热)病毒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地鼠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2周龄左右地鼠,无菌取肾,剪碎,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接种培养瓶,加入适宜的培养液,置37%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Ⅱ型出血热病毒L〈[99]〉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在原代地鼠肾细胞上传代制备主种子批。原始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3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6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0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毒种与已知同型出血热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置37℃水浴90分钟,接种
Vero-E〈[6]〉细胞,观察10~14天,以免疫荧光法测定,中和指数应大于1000。
2.2.3.2 病毒滴定
毒种用原代地鼠肾细胞进行免疫荧光法测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0lg
CCI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杏(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取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接种2kg左右的白色家兔4只,每只后腿肌内注射1.0ml,注射后第1 4天以同法再注射1次。第1次免疫后4周采血分离血清,用蚀斑减少中和试验测中和抗体,试验用病毒为UR株;同时用参考血清作对照,
每只家兔的中和抗体滴度应不低于1:10。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液体工作种了批毒种保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选择生长良好的单层细胞,接种适量病毒,在适宜温度培养适当时间后,
弃去培养液,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一定时间。
2.3.5 病毒收获
培养适宜天数,收获培养液,即为病毒收获液。
2.3.6 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灭活
病毒收获液中按1:4000的比例加入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一定时间内灭活病毒。
2.3.8 合并
合并检定合格的灭活病毒收获液,经离心处理后,加入终浓度不高于
0.10mg/ml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原液。
2.3.9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检定合格的原液加入终浓度不高于0.70mg/ml的氧氧化铝佐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将本品10倍系列稀释,取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或其他适宜细胞,在适宜温度下培养10~12天,以免疫荧光法测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1。
3.1.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按灭活后病毒收获液总量的0.1%取样,透析后接种Vero-E〈[6]〉细胞,连续传3代,每10~14天传1代,每代以免疫荧光法检查病毒,结果均应阴性。
3.2.2 抗原量测定
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抗原量测定。应不低于1:64。
3.2.3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2.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2.2.3.6项进行,应符合规定。效价测定不合格时,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 外观
应为橘红色浑浊液体,久置形成可摇散的沉淀,无异物。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2~8.0(附录V A)。
3.4.3.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ⅦB)。
3.4.3.3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0.70mg/ml(附录ⅦF)。
3.4.3.4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50mg/ml(附录ⅥL)。
3.4.4 效价测定
按2.2.3.6项进行。免疫1只家兔,每只家兔的中和抗体滴度应不低于
l:10。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于37℃放置7天,按2.2.3.6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检测合格。
3.4.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7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4.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英文名称: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TypeⅡ)Vaccine,Inactivated
汉语拼音:ⅡXing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橘红色微浑浊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肾综合征出血热疫区的居民及进入该区的人员,主要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规格】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
【用法用量】(1)于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基础免疫3针,于第0天、第14天、第28天各注射1次,基础免疫后1年应加强免疫1针,每1次1.0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个别有发热、头晕、皮疹者应注意观察,必要时给予适当治疗。因疫苗含有氢氧化铝佐剂,少数人在注射后局部可出现硬结、轻度肿胀和疼痛,一般在1~3天内自行消退。
【禁忌】(1)发热,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者。
(2)患过敏性疾病、对抗生素或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
(3)哺乳期、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2)疫苗浑浊、变色、有异物及摇不散的块状物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白喉抗毒素拼音名:Baihou Kangdusu
英文名:Diphtheria Antitox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35
本品系由白喉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白喉。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1100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作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白喉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IU/ml(附录Ⅺ E)。血浆在保存期间,
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含白喉抗毒素1000IU(预防用)或8000IU(治疗用)。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Ⅰ)。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E)。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E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白喉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供试品应与白喉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Ⅷ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预防用的应不低于5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 000IU;治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3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40 000IU(附录Ⅺ E)。
每瓶白喉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拼音名:Bushijun Chundanbai Yanshengwu
英文名: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rucellin (BR-PP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56
本品系用布氏菌经培养、杀菌、过滤除去菌体后纯化制成,用于布氏病的临床诊断、布氏菌苗接种对象的选择及布氏菌苗接种后机体免疫反应的监测。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BP-PPD)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实验室分开,原液生产全部过程,包括布氏杆菌的灭活,应在完全隔离的区域内进行,所需设备及器具均须单独设置并专用。直接用于生产的金属或玻璃等器具,
应经过严格清洗及灭菌处理。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猪布氏菌Ⅰ型CMCC 55007(S2)菌株。
2.1.2 种子批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自工作种子批至菌体收集,菌种传代不应超过12代。
2.1.4种子批的检定
2.1.4.1 染色镜检
菌体染色后镜检应为革兰阴性小杆菌。
2.1.4.2 生化特性
1:1000三胜黄素做变异检查应为阴性;在硫堇培养基能生长;在碱性复红培养基不生长;培养生长中可产生明显的硫化氢,不需二氧化碳。
2.1.4.3 血清学特性
生产用菌种对布氏菌参考血清的凝集效价应达到1:800(++)以上。
2.1.4.4 噬菌体裂解特性
能被布氏菌Wb噬菌体裂解。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冻干菌种于2~8℃保存,液体菌种于-70℃以下保存。
2.2 原液
2.2.1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肝浸液琼脂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2 菌种接种和培养
启开菌种后接种于肝琼脂斜面培养基,置37℃培养2~3天,根据生长情况,
可在肝琼脂斜面上再传代1次,生长良好的菌苔,可供大量接种使用。
2.2.3 大量接种
取2.2.2项生长良好的菌苔,接种于适量的大管肝斜面或克氏瓶中作为种子,
置37℃培养2天。用以接种的大管肝斜面或肝琼脂克氏瓶,于37℃培养2天。
2.2.4 杀菌和除菌
培养终止,以生理氯化钠溶液洗脱培养物,121℃30分钟杀菌,杀菌后离心除去菌体,收集上清液。
2.2.5 上清液收集和保存
收集上清液进行纯化。如上清液需保存应加入3.0g/L苯酚或其他适宜的防腐剂,保存于4~8℃,保存期不超过30天。应防止冻结。
2.2.6 纯化
用三氯乙酸和饱和硫酸铵法分别沉淀蛋白质,采用经批准的方法纯化,除菌过滤后即为原液。
2.2.7 合并及冻干
2.2.7.1 合并
将不超过5次纯化的原液进行合并。
2.2.7.2 分装及冻干
原液检定合格后,可根据蛋白质含量,将原液稀释至规定浓度,定量分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
2.2.8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9 原液保存及有效期
原液应保存于2~8℃。液体原液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冻干品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每间隔5年应按3.1项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经检定合格的原液,用0.01mol/L PBS(pH7.2~7.4,含0.0005%聚山梨酯80及3.0g/L苯酚)稀释至20IU/ml或50IU/ml。稀释时应充分摇匀,并逐瓶抽样做无菌检查
(附录Ⅻ A)。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1ml、2ml。每1次人用剂量0.1ml,含BR-PPD 1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外观
原液冻干品应为白色疏松体。液体原液及冻干品复溶后应呈棕黄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杂质。
3.1.2 复溶时间
冻干品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后,应于3分钟内完全溶解。
3.1.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1.4 纯度
3.1.4.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一法)。
3.1.4.2 多糖与核酸含量
每1mg蛋白质含多糖与核酸总量应不高于0.1mg。
(1) 多糖含量测定:以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无水葡萄糖标准品,制备0~
100μg/ml标准葡萄糖溶液。将硫酸225ml加入到75ml生理氯化钠溶液中,另称取蒽酮
0.6g加入10ml乙醇中,将上述溶液混合,配制成蒽酮混合液。分别精确量取1.0ml不同浓度标准葡萄糖溶液以及本品,加入4.0ml蒽酮混合液,混匀,沸水浴20分钟后于波长620nm处测定吸光度,以葡萄糖标准溶液浓度对应其吸光度,用minitab或其他统计学方法求回归方程,代入本品吸光度,计算多糖含量。
(2) 核酸含量测定:取供试品2~3ml,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 A),
于波长260nm处测定吸光度值,按E1%{1cm}=200计算核酸含量。
3.1.5 效价测定
3.1.5.1 动物法
将标准品及本品分别稀释3个不同稀释度,取至少4只已经布氏菌致敏的体重为400~600g的白色雌性豚鼠,去毛后于背部脊柱两侧相对部位,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度本品各0.1ml或0.2ml,于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局部硬结的纵径与横径(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每个稀释度2天的硬结反应总和或平均面积,并求其比值,每个稀释度本品与相应浓度标准品的比值应为0.8~1.2,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调整稀释度后再测定效价,直至符合要求。
3.1.5.2 稀释度选择
稀释度的选择应能使本品注射后24小时所产生的局部硬结反应直径为10~
30mm;本品和标准品的反应直径大小应相似,且本品和标准品的3个稀释度的剂量对数反应线应基本平行。如本品效价与标准品效价不一致,可用同样方法复试1次,并算出相当于标准品的效价,进行调整,调整后再重新抽样测定效价,
直至符合要求。
3.1.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1.8 致敏效应试验
试验组与对照组分别用体重300~400g未做过任何试验的豚鼠各3只。试验组每只豚鼠皮内注射0.2ml含20μg的本品,共3次,每次间隔5天。在第3次注射后15天
,试验组与对照组每只豚鼠各皮内注射0.2ml含20μg的本品,连续观察3天,两组动物反应应无明显区别。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取已经布氏菌致敏的豚鼠至少4只,皮内注射0.2ml本品,注射后24小时本品的平均硬结反应均应不小于5mm。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杂质。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8~7.4(附录Ⅴ A)。
3.3.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附录Ⅵ M)。
3.3.4 效价测定
取已经布氏菌致敏的400~600g豚鼠,皮内注射0.2ml标准品与本品,至少各4
只,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结果1次(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本品和标准BR-PPD的平均硬结反应(纵横直径相加除以2),计算累计值,并求其比值,应为0.8~1.2。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白喉抗毒素拼音名:Donggan Baihou Kangdusu
英文名:Diphtheria Antitox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37
本品系由白喉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白喉。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
1100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作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白喉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IU/ml(附录Ⅺ E)。血浆在保存期间,
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白喉抗毒素1000IU(预防用)或8000IU(治疗用)。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E)。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E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白喉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供试品应与白喉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预防用的应不低于5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 000IU;治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3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40 000IU(附录Ⅺ E)。
每瓶白喉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9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拼音名:Donggan Duojia Qixing Huaiju Kangdusu
英文名:Gas-gangrene Antitoxin (Mixed),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5
本品系由产气荚膜、水肿、败毒和溶组织四种梭菌的毒素或类毒素分别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多价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由产气荚膜、水肿、败毒和溶组织四种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符合下列标准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作无菌检查(附录
Ⅻ A)。
各种免疫血清的效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产气荚膜 300IU/ml
水肿 700IU/ml
败毒 350IU/ml
溶组织 700IU/ml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附录Ⅺ G)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产气荚膜抗毒素 250IU/ml
败毒抗毒素 300IU/ml
水肿抗毒素 550IU/ml
溶组织抗毒素 550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抗毒素原液混合的比例为:产气荚膜:
水肿:败毒=2:2:1,必要时可加入1份溶组织抗毒素。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50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G)。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G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产气荚膜、水肿、败毒和溶组织四种梭菌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供试品应与上述四种梭菌毒素或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0IU/ml(附录Ⅺ G)。每瓶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拼音名:Donggan Jiaxing Ganyan Jiandu Huoyimiao
英文名:Hepatitis A(LiVe)Vaccine,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23
本品系用甲型肝炎(简称甲肝)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提纯病毒,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甲型肝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KMB〈[17]〉株或2BS株)。
2.1.1 细胞库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KMB〈[17]〉株原始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6代以内,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15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45代以内;2BS株原始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14代以内,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31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44代以内。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复苏后混合培养,成单层后,用适宜浓度的胰蛋白酶消化,置37℃±0.5℃静置或旋转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甲型肝炎病毒H〈[2]〉减毒株或L-A-1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H〈[2]〉减毒株原始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第7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8
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4代;L-A-1减毒株原始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第17代,
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8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6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用甲型肝炎病毒特异高效价免疫血清及甲型肝炎阴性 血清分别与500~
1000CCID〈[50]〉/ml甲型肝炎病毒等量混合,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置35℃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提取培养物后用酶联免疫法测定,经中和的培养物甲型肝炎病毒应完全中和,未经中和的病毒液应测定为甲肝病毒。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lO倍系列稀释,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置35℃
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收获后提取甲型肝炎病毒,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病毒滴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1g CCI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按常规接种甲型肝炎易感者至少4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6~8周采血,血清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0%。
2.2.3.7 猴体安全及免疫原性试验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的疫苗做猴体试验。取甲型肝炎病毒抗体阴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标正常、体重为1.5~4.5 kg的健康恒河猴或红面猴5只,于下肢静脉注射疫苗1.0ml,滴度应不低丁6.50 1g CCID〈[50]〉/ml。试验猴于第0
周、第4周、第8周肝穿刺做组织病理检查。于第0周、第2周、第3周、第4周、第
6周、第8周采血测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及甲型肝炎病毒抗体。应设2只猴为阴性对照。
试验组符合下列情况者判为合格:
(1)至少4只猴抗体阳转;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有一过性(1周次)升高者不超过2只猴;
(3)肝组织无与接种供试品有关的病理改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重试:
(1)接种猴抗体阳转率低于4/5;
(2)抗体阳转前后2周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升高超过2次;
(3)试验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肝组织病理改变。
重试后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小牛血清的MEM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取工作种子批毒种按一定比例稀释,接种于人二倍体细胞,于35℃±0.5℃
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充分洗涤细胞表面,换加维持液或其他适宜的液体。
2.3.5 病毒收获
含甲型肝炎病毒的细胞收获液经冻融和(或)超声波处理收获病毒后,用三氯甲烷抽提以提纯病毒。
2.3.6 原液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多次收获液,经提纯后可在严格无菌条件下合并为一批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原液病毒滴度可适当稀释,并加入适量稳定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复溶后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含甲型肝炎活病毒应不低于
6.50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00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2 三氯甲烷残留量
应不高于0.1%(附录ⅥO)。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测定,应为甲型肝炎病毒抗原。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O%(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取3~5瓶疫苗供试品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0 lg CCID〈[50]〉/ml。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 37℃放置
72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下降应小高于0.50lg。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
个月。
5 使用说明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英文名称:Hepatitis A(Live)Vaccine,Freeze-dried
汉语拼音:Donggan Jiaxing Ganyan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甲型肝炎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提纯,加适宜的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1岁半以上的甲型肝炎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甲型肝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甲型肝炎。
【规格】复溶后每瓶1.O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含甲型肝炎活病毒应不低于6.50 1g CCID〈[50]〉。
【用法用量】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待完全溶解摇匀后使用。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1.0ml。
【不良反应】注射疫苗后少数可能出现局部疼痛、红肿,一般在72小时内自行缓解。偶有皮疹出现,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身体不适,腋温超过37.5℃者。
(2)患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4)过敏体质者。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瓶有裂纹或制品复溶后异常浑浊、有异物者不得使用。
(3)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本疫苗。
(4)妊娠期妇女慎用。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拼音名:Donggan 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pH4)
英文名:Human Immunoglobulin (pH4) for Intravenous Injectio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85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投产血浆应不少于1000人份。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参考值IgGl:60.3%~71.5%;IgG2:19.4%~31.0%;IgG3:5.0%~8.4%;
IgG4:0.7%~4.2%);应能保留1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
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IgG含量不低于50g/L,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IgG 1g、1.25g、2.5g、5g、10g。IgG含量为5%。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IgG含量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K)。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3.8~4.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附录ⅨK)。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45g IgG,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3.8~4.4(附录Ⅴ A)。
3.3.3.3 IgG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0.0%(附录ⅪK)。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附录ⅣA)。
3.3.3.5 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应为90~110g/L;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附录ⅥR)。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每1g IgG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 IgG应不低于3.0HAU(附录Ⅹ O)。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0IU/m1(附录ⅨF)。
3.3.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附录ⅨK)。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J)。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45g IgG,应符合规定。
3.3.1l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Donggan Kuangquanbing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Rabies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7
本品系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血样用酶联免疫法或蚀斑法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测定抗体效价,达到10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狂犬病抗体100IU、200IU、500IU。狂犬病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J)。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7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IU/ml(附录ⅪJ),每瓶狂犬病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破伤风抗毒素拼音名:Donggan Poshangfeng Kangdusu
英文名:Tetanus Antitox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1
本品系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
1100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
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破伤风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IU/ml(附录Ⅺ F)。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毒素1500IU(预防用)或10 000IU(治疗用)。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F)。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F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破伤风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供试品应与破伤风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预防用的应不低于5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5 000IU;治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3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45 000IU(附录Ⅺ F)。
每瓶破伤风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Donggan Poshangfeng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Tetanus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81
本品系用人用破伤风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破伤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测定破伤风抗体效价,达到8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的供血浆者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体250IU。破伤风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 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F)。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7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IU/ml(附录ⅪF),每瓶破伤风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Donggan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9
本品系由健康人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投产血浆应不少于1000人份。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150mg、300mg。蛋白质浓度为10%。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l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测定,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能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0%(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7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附录Ⅹ O)。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人血白蛋白
拼音名,Donggan Renxue Baidanbai
英文名:Human Album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5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纯,并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冻干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人血白蛋白”附录的规定。
2.1.4 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一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5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O.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50℃,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g、5g、10g、12.5g。蛋白质浓度可为5%、10%、20%、25%。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
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
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
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试,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1.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
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0%(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附录ⅣA)。
3.3.3.5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3.6 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附录ⅦI)。
3.3.3.7 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A),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8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附录ⅥQ)。
3.3.3.9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附录ⅥK)。
3.3.3.10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附录ⅦK)。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以组分Ⅳ沉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应进行此项检定。应不高于35IU/ml(附录ⅨF)。
3.3.5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拼音名:Donggan Renyong Kuangquanbing Yimiao (Vero Xibao)
英文名:Rabies Vaccine(Vero CeII)for Human Use,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92
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接种于Vero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狂犬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Vero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各细胞种子批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1支或几支细胞管,细胞复苏、扩增至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批。将复苏后的单层细胞用胰蛋白酶或其他适宜的消化液进行消化,分散成均匀的细胞,加入适宜的培养液混合均匀,置37℃培养成均匀单层细胞。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狂犬病病毒固定毒CTN-1V、aGV株或其他经Vero细胞适应的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各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用小鼠脑内中和试验鉴定毒种的特异性,中和指数应不低于500。
2.2.3.2 病毒滴定
每个稀释度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至少6只,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5 lg
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腹腔注射体重为12~14g小鼠,每只0.5ml,7
天后重复接种1次。于第1次免疫后的第14天,用10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内攻击,每只0.03ml,每个稀释度10只小鼠。同时,取同体重的未免疫小鼠,用10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内攻击作对照,每个稀释度lO只小鼠,每只0.03ml。保护指数应不低于100。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液体工作种子批毒种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年。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的MEM、199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按0.01~0.1 MOI或终浓度为4.5~5.5 Ig LD〈[50]〉/ml 接种狂犬病病毒,置适宜温度下培养一定时间后,弃去培养液,用PBS冲洗去除小牛血清,加入适量维持液,置33~35℃继续培养。
2.3.5 病毒收获
经培养适宜时间,收获病毒液,各次收获的病毒液为病毒单次收获液,根据细胞生长情况,可多次收获病毒液。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火活
病毒收获液按1:4000的比例加入β-丙内酯,置适宜温度下一定时间内灭活病毒。
2.3.8 合并、浓缩、纯化
2.3.8.1 合并及超滤浓缩
同批细胞生产的多次病毒收获液可在严格无菌操作的条件下合并为一批,
经趟滤或其他适宜方法适当浓缩。
2.3.8.2 纯化
经浓缩并检定合格的病毒液以柱色谱或其他适宜的方法纯化,纯化后加入适量人血白蛋白作为稳定剂及一定量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原液。
2.3.9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蛋白质含量及抗原量进行配制,总蛋白质含量应不高于120μg/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
2.51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0 lg L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抗原含量
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测抗原含量。
3.2.2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取病毒灭活后的本品,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20只,每只0.03ml,观察
14天,应全部健存(3天内死亡的不计)。
3.2.3 蛋白质含量
取纯化后未加入人血白蛋白的本品.依法测定,应不高于120μg/剂(附录ⅥB
第二法)。
3.2.4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2.5 Vero细胞DNA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pg/剂(附录ⅨB)。
3.2.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3.4.1项进行,应符合规定。效价测定不合格时,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2~8.0(附录V A)。
3.4.3.2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4.3.3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ⅦB)。
3.4.4 效价测定
应不低于2.5IU/剂(附录Ⅺ A)。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于37℃放置14天后,按3.4.4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测定合格。
3.4.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4.8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英文名称:Rabies Vaccine(Vero Ce11)for Human Use,Freeze-dried
汉语拼音:Donggan Renyong Kuangquanbing Yimiao(Vero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接种Vero细胞,培养后,收获病毒液,经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加适宜的稳定剂冻干制成。为白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澄明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凡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不分年龄、性别均应立即处理局部伤口(用清水或肥皂水反复冲洗后再用碘酊或酒精消毒数次),并及时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凡有接触狂犬病病毒危险的人员(如兽医、动物饲养员、林业从业人员、屠宰场工人、狂犬病实验人员等).按暴露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狂犬病。
【规格】 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完全复溶后注射。使用前将疫苗振摇成均匀液体。
(2)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区肌内注射。
(3)暴露后免疫程序:一般咬伤者于O天(第1天,当天)、3天(第1天,以下类推)、7天、14天、28天各注射本疫苗1剂,共5针,儿童用量相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首剂狂犬病疫苗剂量加倍给予。
①注射疫苗前1个月内注射过免疫球蛋白或抗血清者。
②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人。
③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抗疟疾药物)治疗的病人。
④老年人及患慢性病者。
⑤于暴露后48小时或更长时间后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员。
暴露后免疫程序按下述伤及程度分级处理:
I 级暴露 触摸动物,被动物舔及无破损皮肤,一般不需处理,不必注射狂犬病疫苗。
Ⅱ 级暴露 未出血的皮肤咬伤、抓伤,破损的皮肤被舔及,应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Ⅲ级暴露 一处或多处皮肤出血性咬伤或被抓伤出血,可疑或确诊的疯动物唾液污染黏膜,应按暴露后程序立即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或免疫球蛋白。
抗狂犬病血清按40IU/kg给予,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IU/kg 给予,将尽可能多的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做咬伤局部浸润注射,剩余部分肌内注射。
(4)暴露前免疫程序:于O天、7天、28天接种,共接种3针。
(5)对曾经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一般患者再需接种疫苗的建议:
①1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于0天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②1年前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③3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
则应于0天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④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但超过3年,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不良反应】注射后有轻微局部及全身反应,可自行缓解,偶有皮疹。若有速发型过敏反应、神经性水肿、荨麻疹等较严重副反应者,可做对症治疗。
【禁忌】(1)由于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暴露后程序接种疫苗无任何禁忌证。
(2)暴露前程序接种时遇发热、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
过敏性疾病或对抗,生素、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禁用。哺乳期、妊娠期妇女建议推迟注射本疫苗。
【注意事项】(1)复溶后的疫苗中有异物、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忌饮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剧烈运动等。
(3)禁止臀部注射。
【贮藏】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冻干肉毒抗毒素拼音名:Donggan Roudu Kangdusu
英文名:Botulinum Antitoxins,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9
本品分为6个型,各型系由肉毒梭菌A、B、C、D、E、F型毒素或类毒素分别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A、B、C、D、E、F型肉毒中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符合下列规定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
Ⅻ A)。
各种免疫血清效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型 1500IU/ml
B型 800IU/ml
C型 300IU/ml
D型 800IU/ml
E型 800IU/ml
F型 300IU/ml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肉毒抗毒素效价(附录Ⅺ H)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型 1000IU/ml
B型 600IU/ml
C型 200IU/ml
D型 600IU/ml
E型 600IU/ml
F型 200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A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10 000IU;B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1U;C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D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E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F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H)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H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相应各型肉毒毒素或类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供试品应与相应各型肉毒毒素或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各型肉毒抗毒素效价及比活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附录Ⅺ H):
A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B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C型 500IU/ml;每1g蛋白质含5000IU
D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E型 1000IU/ml;每1g蛋白质含10 000IU
F型 500IU/ml;每1g蛋白质含5000IU
每瓶肉毒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冻干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Donggan Yixing Ganyan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Hepatitis B Immunoglobulin,Freeze-dri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3
本品系用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乙型肝炎表面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乙型肝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原料血浆混合后抗-HBs效价应不低于
8IU/ml。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分装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抗-HBs 100IU、200IU、400IU。抗-HBs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 抗-HBs效价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7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抗-HBs效价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不低于100IU/ml,每瓶抗-HBs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拼音名:Duojia Qixing Huaiju Kangdusu
英文名:Gas-gangrene Antitoxin (Mix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3
本品系由产气荚膜、水肿、败毒和溶组织四种梭菌的毒素或类毒素分别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多价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由产气荚膜、水肿、败毒和溶组织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符合下列规定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作无菌检查(附录
Ⅻ A)。
各种免疫血清的效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产气荚膜 300IU/ml
水肿 700IU/ml
败毒 350IU/ml
溶组织 700IU/ml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附录Ⅺ G)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产气荚膜抗毒素 250IU/ml
败毒抗毒素 300IU/ml
水肿抗毒素 550IU/ml
溶组织抗毒素 550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准确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抗毒素原液混合的比例为:产气荚膜:
水肿:败毒=2:2:1,必要时可加入1份溶组织抗毒素。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含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50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G)。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G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产气荚膜、水肿、败毒和溶组织四种梭菌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供试品应与上述四种梭菌毒素或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0IU/ml(附录Ⅺ G)。每瓶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拼音名:Fengzhen Jiandu Huoyimiao(Ren Erbeiti Xibao)
英文名:Rubella Vaccine(Human Diploid Cell),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01
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风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2BS株、MRC-5株或经批准的其他细胞株。
2.1.1 细胞库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2BS株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23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27代以内,生产疫苗用的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44代以内;MRC-5株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23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27代以内,生产疫苗用的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33代以内。
2.1.2 细胞制备
每次取工作细胞库中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胰蛋白酶消化、扩增制备的一定数量并用于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个消化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株为风疹病毒BRDⅡ减毒株或经批准的其他经二倍体细胞适应的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规定。
疫苗生产应基于病毒种子批系统,BRDⅡ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32
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100~5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抗风疹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10天判定结果。风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100CCID〈[50]〉/m1。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
10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按常规接种健康易感儿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6周采血,测定风疹病毒抗体,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HI法
<1:8为阴性,HI法≥1:8为阳性)。
2.2.3.7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以证明无神经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风疹抗体阴性的易感猴,每侧丘脑接种0.5ml(应不低于1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观察17~21天,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出现。注射后48
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如超过20%,即使为非特异性死亡,试验也不能成立,应重试。观察期末,每只猴采血测风疹病毒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并处死解剖,对大脑和脊髓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应为阴性。
每次试验同时有2只易感猴作为对照,待试验猴处死后10天,第2次采血,对照猴风疹抗体应仍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置一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的MEM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适当比例接种,置30~32℃培养,当细胞出现一定程度病变时,倾去培养液,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并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
2.3.5 病毒收获
观察细胞病变达到适宜程度时,收获病毒液。可多次换维持液,经培养多次收获病毒液。
2.3.6 原液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病毒滴度可对原液进行适度稀释,加入适量稳定剂,即为半成品。
多批原液可以合并成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半成品疫苗应置冰浴中。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2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3.5 lg CCID〈[50]〉/ml。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1g CCID〈[50]〉/ml,
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lg。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6个月。
5 使用说明
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英文名称:Rubella Vaccine(Human Diploid(Cell),Live
汉语拼音:Fengzhen Jiandu Huoyimiao(Ren Erbeiti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
收获病毒液,加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
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橘红色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8个月龄以上的风疹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剌激机体产生抗风疹病毒的免疫力。
用于预防风疹。
【规格】复溶后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2 lg CCID〈[50]〉。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待疫苗溶解并摇匀后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局部反应。在6~11天内,个别人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及轻微皮疹,一般小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成人接种后2~4周内,个别人可能出现轻度关节反应,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复溶不完全、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复溶后如不能立即用完,应放置在2~8℃并于1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4)育龄妇女注射本疫苗后应至少避孕3个月。
(5)注射过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本疫苗。
(6)在使用其他活疫苗前后各1个月,不得使用本疫苗,但与麻疹和腮腺炎活疫苗可同时接种。
【贮藏】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
拼音名:Fengzhen Jiandu Huoyimiao(Tushen Xibao)
英文名,RubeIIa Vaccine(Rabbit Kidney CeII),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104
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兔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风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清洁级家兔的原代兔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25~30日龄的清洁级家兔,无菌取肾,用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
置37℃或适宜温度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风疹病毒松叶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疫苗生产应基于病毒种子批系统,风疹病毒松叶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19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l00~5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抗风疹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14天判定结果,风疹病毒应完全被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100 CCID〈[50]〉/ml。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个稀释度病毒液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14
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1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6周采血,测定风疹病毒抗体,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HI法
<1:8为阴性,HI法≥1:8为阳性)。
2.2.3.7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的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以证明无神经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风疹抗体阴性的易感猴,每侧丘脑注射0.5ml(应不低于1
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观察17~21天,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出现。注射后48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如超过20%,即使是非特异性死亡,
试验也不能成立,应重试。观察期末,每只猴采血测风疹病毒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并处死解剖,对大脑和脊髓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应为阴性。每次试验同时有2只易感猴作为对照,待试验猴处死后10天,第2次采血,对照猴风疹抗体应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水解乳蛋白的MEM培养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细胞在37℃长成单层后,按适当比例接种病毒,置30~32℃培养,当细胞出现一定程度病变时,倾去培养液,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换含人血白蛋白的MEM、199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5 病毒收获
当细胞病变达到相当程度时,收获病毒液,换以新的维持液继续培养,
适当时间内可多次收获病毒液。收获的病毒液冻存于一20%以下。
2.3.6 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多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病毒滴度可对原液进行适当稀释,并按一定比例加入适宜稳定剂,
即为半成品。多批原液可以合并成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2 1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lg
CCID〈[50]〉/ml。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
天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lg CCID〈[50]〉/ml,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1g。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可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与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
个月。
5 使用说明
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
英文名称:Rubella Vaccine(Rabbit Kidney Cell),Live
汉语拼音:Fengzhen Jiandu Huoyimiao(Tushen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兔肾细胞,经培养、
收获病毒液,加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澄叫液体。
【接种对象】8个月龄以上的风疹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风疹病毒的免疫力。
用于预防风疹。
【规格】复溶后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 3.2 1g CCID〈[50]〉。
【用法用量】(1)按标示晕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待疫苗完全溶解并摇匀后使用。
(2)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局部反应。在6~11天内,个别人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及轻微皮疹,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成人接种后2~4周内,
个别人可能出现轻度关节反应,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妊娠妇女。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复溶不完全、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复溶后如不能立即用完,应放置在2~8℃并于1小时内用完,
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4)育龄妇女注射本疫苗后应至少避孕3个月。
(5)注射过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本疫苗。
(6)在使用其他活疫苗前后各1个月,不得使用本疫苗,但与麻疹和腮腺炎活疫苗可同时接种。
【贮藏】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钩端螺旋体疫苗拼音名:Gouduonluoxuontl Yimiao
英文名:Leptospira Vaccjn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37
本品系用各地区主要的钩端螺旋体流行菌型的菌株,经培养、杀菌后,制成单价或多价疫苗。用丁预防钩端螺旋体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水、原料及辅料、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主要生产用菌种如下:
清群 血清型 株名 毒力
黄疸出血群 赖型 赖、017、江4、70091 强
犬群 犬型 611、桂44 弱
致热群 致热型 [4]、HBS5 强
秋季群 秋季型 临4 强
澳洲群 澳洲型 沃34、115、620 弱
波摩那群 波摩那型 罗、109 弱
流感伤寒群 临海型 临6 强
七日热群 七日热型 401、广229、245 弱
2.1.2 生产用菌种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生产用菌种的检定
生产用菌种应先通过体重120~220g的豚鼠传代,2~3天后或豚鼠濒死前抽取其心血或摘取肝组织,接种生产用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并培养4代以上方可进行各项检定。
2.1.3.1 形态及培养特性
将菌种接种于生产培养基,接种量在5%以下,28~32℃培养5~10天,培养物在显微镜下放大400倍观察,钩端螺旋体菌数为每视野100条以上。培养物应透明,微带乳光,摇动时稍有云雾状浑浊,菌形整齐、运动良好、两端形成钩状。
2.1.3.2 血清凝集试验
用培养3~10天的活培养物,在显微镜下放大400倍观察,钩端螺旋体菌数为每视野50~100条,运动良好,且无自凝,与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其凝集效价应达血清原效价之半。终点效价以菌数减少50%(++)为判定标准。新菌种要求用凝集素交叉吸收试验法定型。
2.1.3.3 毒力试验
用体重180~220g的豚鼠6只,分成两组.每只豚鼠经皮下注射已培养5~10天、
在显微镜下放大400倍观察菌数为每视野50~100条活的待检培养物2ml。其中一组于注射后48小时抽取心血,按1%量接种生产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2支,培养
14天,镜检呈阳性(生长钩端螺旋体),即属弱毒菌株;另一组于注射后观察10天,
至少应有2只豚鼠因患钩端螺旋体病死亡,即属强毒菌株。
对于传代保存的已知的弱毒或强毒株菌种,也分别按上述相应方法进行,
应符合弱毒株或强毒株的规定为合格。
2.1.3.4 免疫力试验
用培养5~10天经56~58℃加温1小时或3.0g/L苯酚杀死的钩端螺旋体培养物,
在显微镜下放大400倍观察菌数,每视野钩端螺旋体为70~100条,以生理氯化钠溶液做3倍稀释,免疫体重120~220g豚鼠3只(同时饲养3只豚鼠作为对照组),皮下免疫2次,第1次0.5ml,第2次1ml,间隔5天,末次注射后10~12天,用同株或同型异株培养5~lO天、在显微镜下放大400倍观察菌数为每视野50~100条的培养物2ml
进行皮下攻击。
强毒株:攻击后观察10天,免疫组豚鼠应健存,外观及食欲正常,不耸毛,
运动活泼,体重增加.解剖无黄疸。对照组豚鼠至少应有2只患钩端螺旋体病死亡,判为合格。
弱毒株:攻击后,24小时抽取心血,分别接种2管5%~8%兔血清培养基,
每管4~5ml。接种1~2滴心血(约为1%接种量)。培养14天。免疫组心血培养要求
2/3以上为阴性,对照组均为阳性,判为合格。
2.1.3.5 抗原性试验
用培养5~10天经56~58℃加温1小时或3.Og/L苯酚杀死的钩端螺旋体培养物,
在显微镜下放大400倍观察菌数,每视野钩端螺旋体为70~100条,静脉免疫体重
2.0~2.5kg家兔3只,共注射3次,间隔5人,第1次1m1、第2次2ml、第3次5ml,末次注射后10~15天取家兔血清与同株培养物做凝集反应,至少有2只家兔血清效价达到1:10 000以上判为合格。
2.1.4 菌种传代及保存
2.1.4.1 菌种传代
为保存菌种的毒力及纯度,每传3~6代,应通过体重120~220g豚鼠传代一次,并同时做血清学特性检查和生物学特性检查,合格方可作为保存菌种。
2.1.4.2 菌种保存
菌种应保存于含兔血清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内,于18~22℃避光定期传代保存或液氮保存。
2.2 原液
每种血清型使用1个菌株。
2.2.1 生产用种子
生产用菌种经培养5~10天生长良好后,取2ml培养液,皮下注射体重
120~220g的豚鼠,2~3天后或动物濒死前取心血(或摘取肝组织),按1%以下量接种于生产用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28~32℃培育7~18天(不易生长的菌株可延至30天),做纯菌试验及血清学特性检查合格后,再于生产用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连续传代至少4次,经检查为生长良好、运动活泼的纯培养物方可用于大量接种。
液氮保存的菌种复苏后即可用于生产。
2.2.2 生产用培养基
可采用综合培养基或半综合培养基。
2.2.3 培养
用lOL大瓶或大罐通气培养时,经28~32℃培养4~14天,在显微镜下放大400
倍观察,菌数应达300条以上。取样做纯菌试验及镜检,应无杂菌。培养物可用适宜的方法浓缩。
2.2.4 杀菌
培养物用苯酚(含量应不高于3.Og/L)或其他适宜杀菌剂杀菌。至少放置30分钟,取样镜检杀菌情况。大罐培养亦可先合并后杀菌。原液如放置半年以上,
合并前应逐瓶做无菌检查。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6 原液保存
原液应于2~8℃保存。
2.3 半成品
2.3.1 杀菌后的原液,按预定比例将不同菌型培养物混合成1批。
2.3.2 疫苗所含菌型应按当地主要流行菌型配制,5价以下(含5价)者,每型含菌数应不低于1.5×10〈8〉条/ml;6价(含6价)以上,每型含菌数不应低于
1.0 ×10〈8〉条/ml。各型比例不应超过或低于计算量的10%,疫苗的总菌数应不超过1.25×10〈9〉条/ml。
2.3.3 加入氯化钠,使其最终含量为7.5~9.5g/L。
2.3.4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5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浓度测定
显微镜计数法测定菌数。
3.1.2 苯酚测定
应不高于3.0g/L(附录ⅥM)。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如大瓶培养应逐瓶做无菌检查。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若移至大瓶存放,应按前、中、后抽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采用血清凝集试验,按疫苗所含菌型抗原的抗血清与本品做试管凝集试验,应产生特异性凝集。
3.3.2 外观
应为微带乳光的悬液,无异臭,无摇小散的凝块及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附录V A)。
3.3.3.2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3.3.3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附录Vl M)。
3.3.4 效力测定
按疫苗所含菌型价数,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本品稀释成每型含菌数
5×10〈7〉条/ml,按2.1.3.4项进行。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钩端螺旋体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钩端螺旋体疫苗
英文名称:Leptospira Vaccine
汉语拼音:Gouduanluoxuanti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各地区主要的钩端螺旋体流行菌型的菌株,经培养杀菌后制成单价或多价疫苗。为微带乳光的液体,含苯酚防腐剂。
【接种对象】流行地区7~60岁的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钩端螺旋体病。
【规格】每瓶5ml。
【用法用量】 (1)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2)共注射2针,间隔7~10天。第1针注射0.5ml,第2针注射1.0ml。
7~13周岁用量减半。必要时7周岁以下儿童可酌量注射,但不超过成人量的l/4。
应在流行季节前完成注射。
【不良反应】全身及局部反应一般轻微,偶有发热及局部疼痛、红肿,一般可自行缓解。
【禁忌】(1)发热,患急性传染病、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神经系统和精神疾病者。
(2)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3)有过敏史者。
(4)月经期暂缓注射。
【注意事项】(1)疫苗变色、曾经冻结、有异物、有摇不散的凝块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拼音名: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Houshen Xibao)
英文名: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Monkey Kidney Cell),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32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糖丸。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选自未做过其他试验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必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泡沫病毒抗体应为阴性。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2.1.2 细胞制备
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置
37.0℃±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每只猕猴制备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可用Ⅰ、Ⅱ、Ⅲ型
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2株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2.2.1 原始种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2.2.2.2 主种子批
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
Sabin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SO+1;中Ⅲ2株主种子批传代水平为中Ⅲ2 1代;
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 1。
2.2.2.3 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
2.2.3 毒种传代
从原始种子批到工作种子批的传代次数,SabinⅠ型、SabinⅡ型和其他纯化株以及中Ⅲ2株不得超过3代;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不得超过2代。
制备生产用种子批所用的细胞应限于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
2.2.4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液混合,
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4.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4.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2.2.4.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2.2.4.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C),应符合规定。
2.2.4.6 家兔检查
毒种应进行此项检查,如不立即进行试验,毒种应保存于-20℃以下。取体重为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用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
2.2.4.7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成原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疫前抗体效价<1:4)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2.2.4.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Ⅺ L),应符合规定。
2.2.4.9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1℃及4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1℃的病毒滴度与
4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l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4.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Ⅸ H),应为阴性。
2.2.5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
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 D)。培养病毒的维持液为不含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一定比例接种,种毒后置33℃±0.5℃培养40~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2.3.5 病毒收获
病毒液经澄清过滤合并后即为单价原液。
2.3.6 原液合并或浓缩
单价原液可进行合并或浓缩。
2.3.7 单价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单价病毒原液加入氯化镁,终浓度为1mol/L,即为单价疫苗半成品。取适量
Ⅰ、Ⅱ、Ⅲ型单价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疫苗糖丸制备
三价疫苗半成品及赋形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糖丸。滚制糖丸时,操作室内温度应在18℃以下。
2.5.2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同一次混合的三价疫苗半成品制备的糖丸为一批,非同容器滚制的糖丸分为不同亚批。
2.5.3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4 规格
每粒1g。每1次人用剂量为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
5.9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5.8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4.8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3 lg CCID50。
2.5.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按2.2.4.1项进行
3.1.2 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1.3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Ⅺ L),应符合规定。
3.1.4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Ⅸ H),结果应为阴性。
3.1.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6 支原体检查 ‘
依法检查(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lg 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 lg CCID/ml,Ⅱ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200~300粒。
3.3.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Ⅲ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
36℃)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3.2 外观
应为白色固体糖丸。
3.3.3 丸重差异
取糖丸20粒测定,每1粒重量为1g±0.15g。
3.3.4 病毒滴定
每3~4亚批合并为1个检定批,取100粒糖丸,加Earle※s液至1000ml,即为1:10稀释度,取适宜的稀释度用病变法进行病毒滴定。
三价疫苗糖丸以混合法测定病毒含量,同时应以中和法检测各型病毒含量。
采用中和法需预先精确测定异型抗体的交叉抑制值,以校正滴定结果。按2.2.4.2
项测定病毒滴度,每剂三价疫苗糖丸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5.8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4.8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3 lg CCID50。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 lg CCID50,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
3.3.6 病毒分布均匀度
每批抽查糖丸10粒以上,测定疫苗糖丸的病毒分布均匀度。逐粒滴定病毒含量,各粒之间的病毒含量差不得超过0.5 lg。
3.3.7 杂菌数检查
同一天滚制的糖丸为1个供试品,每个糖丸滚制容器中取样不得少于10粒,
每粒杂菌数不得超过300个。
3.3.8 致病菌检查
不得含有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肠道致病菌以及大肠杆菌。
3.3.8.1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取10倍稀释的本品0.5ml,接种肉汤培养基1支,37℃培养24小时,再用划线法移种血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应无乙型溶血性链球菌生长(如原料、辅料已做过此项检查并合格,成品可不再做)。
3.3.8.2 肠道致病菌检查
取10倍稀释的本品1.0ml,接种GN或肉汤增菌培养基1管,37℃培养,于6~24小时内用划线法转种鉴别培养基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如有革兰阴性杆菌,
应进一步鉴定是否为肠道致病菌。
3.3.8.3 大肠杆菌检查
取经10倍稀释的本品接种普通克斯列或麦康凯肉汤培养基3管,每管2ml,
37℃培养48小时,不应有产酸、产气现象。如有产酸、产气现象,应进一步鉴别是否为大肠杆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年;于2~8℃
保存,有效期为5个月。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使用说明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英文名称: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Monkey Kidney Cell),Live
汉语拼音: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Ho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状】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为白色固体糖丸。
【接种对象】 主要为2个月龄以上的儿童。
【作用与用途】 本疫苗服用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规格】 每粒糖丸重1g。每1次人用剂量为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5.8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4.8 lg CCID50,
Ⅲ型应不低于5.3 lg CCID50。
【用法用量】 基础免疫为3次,首次免疫从2月龄开始,连续口服3次,每次间隔4~6周,4岁再加强免疫1次,每1次人用剂量为1粒。其他年龄组在需要时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应】 口服后一般无副反应,个别人有发热、恶心、呕吐、腹泻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 (1) 发热、患急性传染病者。
(2) 患免疫缺陷症、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3) 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 本品系活疫苗,应使用37℃以下的温水送服,切勿用热水送服。
【贮藏】 -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 -20℃以下有效期为2年;2~8℃有效期为5个月。(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 (人二倍体细胞)
拼音名: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Ren Erbeiti Xibao)
英文名:PoIiomyeI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Human Diploid CeII),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126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I、Ⅱ、lII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后制成糖丸。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
2.1.1 细胞库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23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27
代以内,生产用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44代以内。
2.1.2 细胞制备
从工作细胞库之细胞种子开始培养,连续传代,至足够数量的细胞培养物。长成单层的细胞用0.25%胰蛋白酶消化,分散均匀后以适宜的分种率传代,于37℃贴壁静置或旋转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I、Ⅱ、Ⅲ型减毒株;可用I、Ⅱ、111型Sabin
株,l、Ⅱ、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2株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2.2.1 原始种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种I、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者制备和保存。
2.2.2.2 主种子批
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
Sabin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SO十1;中Ⅲ2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中Ⅲ2 1
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1。
2.2.2.3 工作种子批
取主种子批毒种在人二倍体细胞上传l~2代制备的组成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
2.2.3 毒种传代
从原始种子批到工作种子批的传代次数,Sabin I型、SabinⅡ型和其他纯化株以及中Ⅲ2株不得超过3代;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不得超过2代。 制备生产用种子批所用的细胞应限于眙猴肾或人二倍体细胞。
2.2.4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I型、Ⅱ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
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4.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4.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4.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4.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4.6 家兔检查
取毒种进行此项检查。如不立即进行试验,毒种应保存于-20℃以下。取体重为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
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
2.2.4.7 免疫原性检查
用工作种子批毒种制成原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4)
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2.2.4.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ⅪL),应符合规定。
2.2.4.9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 0.1℃及400℃± 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O.1℃的病毒滴度与4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1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4.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IX H),应为阴性。
2.2.5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入终浓度为lmol/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细胞的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MEM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ⅧD)。病毒维持液为不含小牛血清的
MEM液或其他适宜维持液。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一定比例接种。种毒后置33℃±0.5℃培养40~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2.3.5 病毒收获
病毒液逐瓶澄清过滤,收集于大瓶中,即为单价原液。
2.3.6 原液合并或浓缩
原液可合并或浓缩。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氯化镁,其终浓度为1mol/L,即为单价疫苗半成品。取适量
I、Ⅱ、Ⅲ型单价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疫苗糖丸制备
三价疫苗半成品及赋形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糖丸。滚制糖丸时,操作室内温度应在18℃以下。
2.5.2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同一次混合的三价疫苗半成品制备的糖丸为一批,非同容器滚制的糖丸分为不同亚批。
2.5.3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4 规格
每粒1g。每1次人用剂量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lg
CCID〈[50]〉,其中I型应不低于5.81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4.8 I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3 lg CCID〈[50]〉。
2.5.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按2.2.4.1项进行。
3.1.2 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1g CCID〈[50]〉/ml。
3.1.3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Xl L),应符合规定。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5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三价疫曲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7.15 lg CCID〈[50]〉/ml,其中I型应不低于7.01g CCID〈[50]〉/m1,Ⅱ型应不低于6.O lg CCID〈[50]〉/m1,Ⅲ型应不低于6.5 lgCCID〈[50]〉/m1。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每个亚批取200~300粒。
3.3.1 鉴别试验
取适量I、Ⅱ、Ⅲ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本品混合,置
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3.2 外观
应为白色固体糖丸。
3.3.3 丸重差异
取糖丸20粒测定,每1粒重量为lg±0.15g。
3.3.4 病毒滴定
每3~4亚批合并为1个检定批,取100粒糖丸,加Earle’s液至1000ml,即为1:10稀释度,取适宜的稀释度用病变法进行病毒滴定。
三价疫苗糖丸以混合法测定病毒含量,同时应以中和法检测各型病毒含量。采用中和法需预先精确测定异型抗体的交叉抑制值,以校正滴定结果。按
2.2.4.2项测定病毒滴度,每剂三价疫苗糖丸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lg CCID
〈[50]〉,其中I型应不低于5.8 1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4.8 lg CCID
〈[50]〉,Ⅲ型应不低于5.3 lg CCID〈[50]〉。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定,病毒 滴度应不低于5.0 lgCCID〈[50]〉,
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
3.3.6 病毒分布均匀度
每批抽查糖丸l0粒以上,测定疫苗糖丸的病毒分布均匀度。逐粒滴定病毒含量,各粒之间的病毒含量差不得超过0.5 1g。
3.3.7 杂菌数检查
同一天滚制的糖丸为1个供试品,每个糖丸滚制容器中取样不得少于10粒,
每粒杂菌数不得超过300个。
3.3.8 致病菌检查
不得含有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肠道致病菌或大肠杆菌。
3.3.8.1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取经l0倍稀释的本品0.5ml,接种肉汤培养基1支,置37℃培养24小时,再用划线法移种血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应无乙型溶血性链球菌生长(如原料、
辅料已做过此项检查并合格,成品可不再做)。
3.3.8.2 肠道致病菌检查
取经10倍稀释的本品1.0ml,接种GN或肉汤增菌培养基1管,置37℃培养,于
6~24小时内用划线法转种鉴别培养基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如有革兰阴性杆菌,应进一步鉴定是否为肠道致病菌。
3.3.8.3 大肠杆菌检查
取经10倍稀释的本品,接种普通克斯列或麦康凯肉汤培养基3管,每管2ml,
置37℃培养48小时,不应有产酸、产气现象。如有产酸、产气现象,应进一步鉴别是否为大肠杆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年;于2~8℃保存,有效期为5个月。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和有效期。
5 使用说明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体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体细胞)
英文名称:Poliomyelitis(Human Diploid Cell),Live
汉语拼音:Jisuihuizhiyo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Ren Erbeiti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I、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为白色固体糖丸。
【接种对象】 主要为2个月龄以上的儿童。
【作用与用途】本疫苗服用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力。
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规格】每粒糖丸重lg。每1次人用剂量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lg CCID〈[50]〉,其中I型应不低于5.8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4.8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3 lg CCID〈[50]〉。
【用法用量】基础免疫为3次,首次免疫从2月龄开始,连续口服3次,每次间隔4~6周,4岁再加强免疫1次,每1次人用剂量1粒。其他年龄组在需要时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应】 口服后一般无副反应,个别人有发热、恶心、呕吐、腹泻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发热、患急性传染病者。
(2)患免疫缺陷症、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3)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本品只供口服,禁止注射。
(2)本品系活疫苗,应使用37℃以下的温水送服,切勿用热水送服。
【贮藏】-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0℃以下有效期为2年;2~8℃有效期为5个月。(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拼音名:Jiaxing Ganyan Jiandu Huoyimiao
英文名,Hepatitis A Vaccine,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120
本品系用甲型肝炎(简称甲肝)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提纯病毒制成。用于预防甲型肝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KMB〈[17]〉株或2BS株)。
2.1.1 细胞库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KMB〈[17]〉株原始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6代以内,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1 5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45代以内;2BS株原始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1 4代以内,主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31代以内,工作细胞库细胞世代应控制在第44代以内。
2.1.2 细胞制备
取出冻存的工作细胞库中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复苏后混合培养,成单层后,用适宜浓度的胰蛋白酶消化,于37℃±0.5℃静置或旋转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甲型肝炎病毒H〈[2]〉减毒株或L-A-1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规定。
疫苗生产应基于病毒种子批系统,H〈[2]〉减毒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15代;L-A-1减毒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27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用甲型肝炎病毒特异高效价免疫血清及甲型肝炎阴性血清分别与500~
1000 CCID〈[50]〉/ml甲型肝炎病毒等量混合,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人二倍体细胞,35℃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提取培养物后用酶联免疫法测定,经中和的培养物甲型肝炎病毒应完全中和,未经中和的病毒液应测定为甲型肝炎病毒。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lO倍系列稀释,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置35℃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收获后提取甲型肝炎病毒,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病毒滴定,应不低于6.50 1g CCI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采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的原疫苗,按常规接种甲型肝炎易感者至少4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6~8周采血,血清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0%。
2.2.3.7 猴体安全及免疫原性试验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的疫苗做猴体试验。取甲型肝炎病毒抗体阴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标正常、体再为1.5~4.5kg的健康恒河猴或红面猴5只,于下肢静脉注射疫苗1.0ml,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试验猴于第0周、
第4周、第8周肝穿刺做组织病理检查。于第0周、第2周、第3周、第4剧、第6周、
第8周采血测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及甲型肝炎病毒抗体。应设2只猴为阴性对照。
试验组符合下列情况者判为合格:
(1)至少4只猴抗体阳转;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有一过性(1周次)升高者不超过2只猴;
(3)肝组织无与接种供试品有关的病理改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重试:
(1)接种猴抗体阳转率低于4/5;
(2)抗体阳转前后2周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升高超过2次;
(3)试验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肝组织病理改变。
重试后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小牛血清的MEM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取工作种子毒种按一定比例稀释,接种于人二倍体细胞,于35%±0.5℃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换加维持液或其他适宜的液体。
2.3.5 病毒收获
含甲型肝炎病毒的细胞收获液经冻融和(或)超声波处理收获病毒后,用三氯甲烷抽提以提纯病毒。
2.3.6 原液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多次病毒收获液,经提纯后可在严格无菌条件下合并为一批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病毒滴度可适当稀释原液,并加入适量稳定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为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含甲型肝炎活病毒应不低于
6.50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00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2 三氯甲烷残留量
应不高于0.1%(附录ⅥO)。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采用酶联免疫法,应证明为甲型肝炎病毒抗原。
3.3.2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0 1gCCID〈[50]〉/ml。
3.3.4 热稳定件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
48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0 lg。
3.3.5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 ng/剂。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5个月。
5 使用说明
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英文名称:Hepatitis A Vaccine,LiVe
汉语拼音:Jiaxing Ganyan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甲型肝炎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提纯制成。为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1岁半以上的甲型肝炎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甲型肝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甲型肝炎。
【规格】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含甲型肝炎活病毒应不低于
6.50 lg CCID〈[50]〉。
【用法用量】 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1.0ml。
【不良反应】注射疫苗后少数可能出现局部疼痛、红肿,一般在72小时内自行缓解。偶有皮疹出现,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身体不适,腋温超过37.5℃者。
(2)患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4)过敏体质者。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浑浊、有异物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3)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本疫苗。
(4)妊娠期妇女慎用。
(5)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5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拼音名:Jiehejunsu Chundanbai Yanshengwu
英文名: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Tuberculin (TB-PP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50
本品系用结核分枝杆菌经培养、杀菌、过滤除去菌体后纯化制成,用于结核病的临床诊断、卡介苗接种对象的选择及卡介苗接种后机体免疫反应的监测。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PPD)生产车间必须符合国家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要求,必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实验室分开,原液生产全部过程,包括结核分枝杆菌的灭活,应在完全隔离的区域内进行,所需设备及器具均须单独设置并专用。直接用于生产的金属或玻璃等器具,应经过严格清洗及灭菌处理。
从事TB-PPD生产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x射线检查无结核病,且每年经x射线检查1~2次,可疑者应暂离该制品的制造。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人型结核分枝杆菌CMCC 93009(H37Rv)菌株。
2.1.2 种子批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自工作种子批至菌体收集,菌种传代不应超过12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染色镜检
菌体染色后镜检为短粗杆菌、微弯曲两端圆、抗酸染色阳性。
2.1.4.2 生化反应
硝酸盐还原、烟酸反应、尿素酶应为阳性,耐热触酶、聚山梨酯80水解应为阴性(附录ⅪⅤ)。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冻干菌种于2~8℃保存,液体菌种于-70℃以下保存。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取工作种子批种子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或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中传代培养,以作为生产用种子。
2.2.2 培养基
采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启开菌种后接种于苏通马铃薯培养基,置37℃培养2~3周,可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上再传1代或直接挑取生长良好的菌膜,移种于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的表面,置37℃静置培养1~2周,挑取发育良好的菌膜移种于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其他培养基的表面,置37℃静置培养8~10周。凡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终止时,有菌膜下沉、发育异常或污染杂菌者,必须废弃。
2.2.4 杀菌和除菌
培养终止,将培养物于121℃ 30分钟杀菌后,过滤除去菌膜及菌体。
2.2.5 滤液收集和保存
收集滤液进行纯化。如滤液需保存,应加入3.0g/L苯酚或其他适宜的防腐剂,于4~8℃保存,保存期不超过30天。
2.2.6 纯化
用三氯乙酸和饱和硫酸铵法分别沉淀蛋白质,采用经批准的方法纯化,除菌过滤后即为原液。
2.2.7 合并及冻干
2.2.7.1 合并
将不超过5次纯化的原液进行合并。
2.2.7.2 分装及冻干
原液检定合格后,可根据蛋白质含量将原液稀释至规定浓度,定量分装,
分装后立即冻干。
2.2.8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9 原液保存及有效期
原液应于2~8℃保存。液体原液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冻干品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每隔5年应按3.1项进行检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经检定合格的原液,用0.01mol/L PBS(pH7.2~7.4含0.0005%聚山梨酯80及3.0g/L苯酚)
稀释至20IU/ml或50IU/ml。稀释时应充分摇匀,并逐瓶抽样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1ml、2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1ml,含TB-PPD 5IU、2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外观
原液冻干品应为白色疏松体。液体原液及冻干品复溶后应呈棕黄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杂质。
3.1.2 复溶时间
冻干品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后,应于3分钟内完全溶解。
3.1.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1.4 纯度
3.1.4.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一法)。
3.1.4.2 多糖与核酸含量
每1mg蛋白质含多糖与核酸总量应不高于0.1mg。
(1) 多糖含量测定:以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无水葡萄糖标准品,制备0~
100μg/ml葡萄糖标准溶液。将硫酸225ml加人到75ml生理氯化钠溶液中,另称取蒽酮
0.6g加入10ml乙醇中,将上述溶液混合,配制成蒽酮混合液。分别精确量取1.0ml不同浓度标准葡萄糖溶液以及本品,加入4.0ml蒽酮混合液,混匀,置沸水浴20分钟后于波长620nm处测定吸光度,以葡萄糖标准溶液浓度对应其吸光度,用minitab或其他统计学方法求回归方程,代入本品吸光度,计算多糖含量。
(2) 核酸含量测定:取本品2~3ml,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 A),于波长260nm处测定吸光度,按E1%{1cm}=200计算核酸含量。
3.1.5 效价测定
3.1.5.1 动物法
将标准品及本品分别稀释3个不同稀释度,至少取4只已经结核菌致敏的体重为400~600g的白色雌性豚鼠,去毛后于背部脊柱两侧相对部位,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度本品各0.1ml或0.2ml,于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观察局部硬结的纵径与横径(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每个稀释度注射后2天的硬结反应总和或平均面积,并求其比值,每个稀释度本品与相应浓度标准品的比值应为0.8~1.2,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调整稀释度后再测定效价,直至符合要求。
3.1.5.2 稀释度选择
稀释度的选择应能使本品注射后24小时所产生的局部硬结反应直径为
8~25mm;本品和标准品的反应直径大小应相似,且本品和标准品的3个稀释度的剂量对数反应线应基本平行。如本品效价与标准品效价不一致,可用同样方法复试1次,并算出相当于标准品的效价,进行调整,调整后再重新抽样测定效价,直至符合要求。
3.1,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7 无有毒分枝杆菌试验
3.1,7.1 动物试验
用TB-PPD皮肤试验(皮内注射0.2ml,含10IU)阴性的、体重为300~400g的同性豚鼠4只,于股内侧皮下各注射0.5ml本品,注射前称体重,注射后每2周称体重1次,
动物体重应不减轻,4周后解剖动物,检查各脏器应无肉眼可见的结核病变,若有可疑病灶时,应做涂片和组织切片检查,并采取部分病灶磨碎,加少量生理氯化钠溶液混匀,皮下注射2只豚鼠。若证明系结核病变,该原液即应废弃。4周内因其他病患死亡动物应解剖检查,依上法处理。若死亡2只以上应复试。
3.1.7.2 分枝杆菌培养
取1.0ml本品,分别接种于10支罗氏鸡蛋培养基,37℃培养4周,应无分枝杆菌生长。
3.1.8 致敏效应试验
试验组与对照组分别用体重300~400g未做过任何试验的豚鼠各3只,试验组每只豚鼠皮内注射0.1ml含500IU本品,共3次,每次间隔5天。在第3次注射后15天,
试验组与对照组每只豚鼠各皮内注射0.1ml含500IU本品,连续观察3天,两组动物反应应无明显区别。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取已经结核菌致敏的豚鼠至少4只,皮内注射0.2ml本品,注射后24小时本品的平均硬结反应均应不小于5mm。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8~7.4(附录Ⅴ A)。
3.3.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附录Ⅵ M)。
3.3.4 效价测定
取已经致敏的体重为400~600g豚鼠,皮内注射0.2ml标准品与本品至少各4只,
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结果1次(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本品和TB-PPD标准品的平均硬结反应(纵横直径相加除以2),计算累计值,并求其比值,应为0.8~1.2。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Immunoglobulin for Intravenous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87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投产血浆应不少于1000人份。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效期。
2.1.5 用作稳定剂的人血白蛋白应符合“人血白蛋白”规定。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参考值IgGl:60.3%~71.5%;IgG2:19.4%~31.0%;IgG3:5.0%~8.4%;
IgG4:0.7%~4.2%);应能保留1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
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IgG含量不低于30g/L,含适量的白蛋白和葡萄糖或蔗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IgG 1g、1.25g、1.5g、2.5g、5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IgG含量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K)。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附录ⅥR)。
3.1.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附录ⅨK)。
3.1.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制品以蛋白质含量50g/L计算,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10ml,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3 IgG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0.0%(附录ⅪK)。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附录ⅣA)。计算时扣除白蛋白区带。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应为35~55g/L;如加蔗糖,则应为40~80g/L(附录ⅥP)。
3.3.3.6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附录Ⅹ 0)。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0IU/ml(附录ⅨF)。
3.3.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附录ⅨK)。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J)。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以蛋白质含量50g/L计算,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10ml,应符合规定。
3.3.11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若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 残留量。
3.3.11.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附录ⅥJ)。
3.3.11.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附录ⅥH)。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拼音名: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pH4)
英文名:Human Immunoglobulin (pH4) for Intravenous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83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投产血浆应不少于1000人份。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参考值IgGl:60.3%~71.5%;IgG2:19.4%~31.0%;IgG3:5.0%~8.4%;
IgG4:0.7%~4.2%);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
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IgG含量不低于50g/L,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IgG 1g、1.25g、2.5g、5g、10g。IgG含量为5%。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IgG含量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K)。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3.8~4.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附录ⅨK)。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45g IgG,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3.8~4.4(附录Ⅴ A)。
3.3.3.2 IgG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0.0%(附录ⅪK)。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附录ⅣA)。
3.3.3.4 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应为90~110g/L;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附录ⅥP)。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附录ⅥR)。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每1g IgG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 IgG应不低于3.0HAU(附录Ⅹ O)。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0IU/ml(附录ⅨF)。
3.3.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附录ⅨK)。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J)。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45g IgG,应符合规定。
3.3.11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拼音名:Kajiejun Chundanbai Yanshengwu
英文名: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CG (BCG-PP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53
本品系用卡介菌经培养、杀菌、过滤除去菌体后纯化制成,用于结核病的临床诊断、卡介苗接种对象的选择及卡介苗接种后机体免疫反应的监测。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实验室分开,原液生产全部过程,包括卡介菌的灭活,应在完全隔离的区域内进行,
所需设备及器具均须单独设置并专用。直接用于生产的金属或玻璃等器具,应经过严格清洗及灭菌处理。从事BCG-PPD生产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x射线检查无结核病,且每年经X射线检查1~2次,可疑者应暂离该制品的制造。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卡介菌D2PB302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自工作种子批至菌体收集,菌种传代不应超过12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染色镜检
菌体染色后镜检为短粗杆菌、微弯曲两端圆,抗酸染色阳性。
2.1.4.2 培养特性
于37~39℃培养时,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发育成干皱成团略呈浅黄色菌苔。
在牛胆汁马铃薯琼脂培养基为浅灰色黏膏状菌苔。在苏通培养基卡介菌应浮于表面,为多皱、微黄色的菌膜。
2.1.4.3 毒力试验
用TB-PPD皮肤试验(皮内注射0.2ml,含10IU)阴性的、体重300~400g的同性豚鼠
4只,各腹腔注射1ml菌液(5mg/ml),每周称体重,4~5周后解剖检查,大网膜上可出现脓疱,肠系膜淋巴结可能肿大,肝及其他脏器应无肉眼可见的结核病变。
2.1.4.4 无有毒分枝杆菌试验
用TB-PPD皮肤试验(皮内注射0.2ml,含10IU)阴性的、体重为300~400g的同性豚鼠6只,于股内侧皮下各注射1ml菌液(10mg/ml),注射前称体重,注射后每周观察1
次注射部位及局部淋巴结的变化,每2周称体重1次,豚鼠体重不应降低。6周时解剖3只豚鼠,满3个月时解剖另3只,检查各脏器应无肉眼可见的结核病变。若有可疑病灶时,应做涂片和组织切片检查,并将部分病灶磨碎,加少量生理氯化钠溶液混匀后,皮下注射2只豚鼠,若证实系结核病变,该菌种即应废弃。当试验未满3个月时,豚鼠死亡则应解剖检查,若有可疑病灶,即按上述方法进行,若证实系结核病变,该菌种即应废弃。若证实属非特异性死亡,且豚鼠死亡1只以上时应复试。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冻干菌种于2~8℃保存,液体菌种于-70℃以下保存。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取工作种子批种子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或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中传代培养,
以作为生产用种子。
2.2.2 培养基
采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启开菌种后接种于苏通马铃薯培养基,置37℃培养2~3周,可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再传1代或直接挑取生长良好的菌膜,移种于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的表面,置37℃静置培养1~2周,挑取发育良好的菌膜移种于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其他培养基的表面,置37℃静置培养8~10周。凡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终止时,有菌膜下沉、发育异常或污染杂菌者,必须废弃。
2.2.4 杀菌和除菌
培养终止,将培养物于121℃30分钟杀菌,过滤除去菌膜及菌体。
2.2.5 滤液收集和保存
收集滤液进行纯化。如滤液需保存,应加入3.0g/L苯酚或其他适宜的防腐剂,于4~8℃保存,保存期不超过30天。
2.2.6 纯化
用三氯乙酸和饱和硫酸铵法分别沉淀蛋白质,采用经批准的方法纯化,除菌过滤后即为原液。
2.2.7 合并及冻干
2.2.7.1 合并
将不超过5次纯化的原液进行合并。
2.2.7.2 分装及冻干
原液检定合格后,可根据蛋白质含量,将原液稀释至规定浓度,定量分装,
分装后立即冻干。
2.2.8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9 原液保存及有效期
原液应于2~8℃保存。液体原液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液冻干品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每隔5年应按3.1项进行检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经检定合格的原液,用0.01mol/L PBS(pH7.2~7.4,含0.0005%聚山梨酯80及3.0g/L苯酚)稀释至20IU/ml或50IU/ml。稀释时应充分摇匀,并逐瓶抽样作无菌检查
(附录Ⅻ A)。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1ml、2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1ml,含BCG-PPD5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外观
原液冻干品应为白色疏松体。液体原液及冻干品复溶后应呈棕黄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杂质。
3.1.2 复溶时间
冻干品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后,应于3分钟内完全溶解。
3.1.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1.4 纯度
3.1.4.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一法)。
3.1.4.2 多糖与核酸含量
每1mg蛋白质含多糖与核酸总量应不高于0.1mg。
(1) 多糖含量测定:以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元水葡萄糖标准品,制备0~
100μg/ml葡萄糖标准溶液。取硫酸225ml加入到75ml生理氯化钠溶液中,另称取蒽酮
0.6g加入10ml乙醇中,将上述溶液混合,配制成葸酮混合液。分别精确量取1.0ml不同浓度葡萄糖标准溶液及本品,加入4.0ml蒽酮混合液,混匀,置沸水浴20分钟后于波长620nm处测定吸光度,以葡萄糖标准溶液浓度对应其吸光度,用minitab或其他统计学方法求回归方程,代入本品吸光度,计算多糖含量。
(2) 核酸含量测定:取本品2~3ml,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 A),于波长260nm处测定吸光度,按E1%{1cm}=200计算核酸含量。
3.1.5 效价测定
3.1.5.1 动物法
将标准品及本品分别稀释3个不同的适宜稀释度,至少取4只已经卡介菌致敏的体重为400~600g的白色雌性豚鼠,去毛后于背部脊柱两侧相对部位,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度本品各0.1ml或0.2ml,于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局部硬结的纵径与横径(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每个稀释度2天的硬结反应总和或平均面积,并求其比值,每个稀释度本品与相应浓度标准品的比值应为0.8~1.2,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调整稀释度后再测定效价,直至符合要求。
3.1.5.2 稀释度选择
稀释度的选择应能使本品注射后24小时所产生的局部硬结反应直径为8~
25 mm;本品和标准品的反应直径大小应相似,且本品和标准品的3个稀释度的剂量对数反应线应基本平行。若本品效价与标准品效价不一致,可用同样方法复试1次,并算出相当于标准品的效价,进行调整,调整后再重新抽样测定效价,
直至符合要求。
3.1.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7 无有毒分枝杆菌试验
3.1.7.1 动物试验
按2.1.4.4项进行。
3.1.7.2 分枝杆菌培养
取1.0ml本品,分别接种于10支罗氏鸡蛋培养基,37℃培养4周,应无分枝杆菌生长。
3.1.8 致敏效应试验
试验组与对照组分别用体重300~400g未做过任何试验的豚鼠各3只,试验组每只豚鼠皮内注射0.1ml含5001U的本品,共3次,每次间隔5天。在第3次注射后15
天,试验组与对照组豚鼠各皮内注射0.1ml含500IU的本品,连续观察3天,两组动物反应应无明显区别。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取已经卡介菌致敏的豚鼠至少4只,皮内注射0.2ml供试品,注射后24小时供试品的平均硬结反应均应不小于5mm。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8~7.4(附录Ⅴ A)。
3.3.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附录Ⅵ M)。
3.3.4 效价测定
取经卡介菌致敏的体重为400~600g豚鼠,皮内注射0.2ml标准品与本品,至少各4只,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结果1次(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本品和BCG-PPD标准品的平均硬结反应(纵横直径相加除以2),计算累计值,并求其比值,应为0.8~1.2。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狂犬病血清拼音名:Kangkuangquanbing Xueqing
英文名,Rabies Antiserum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1
本品系由狂犬病病毒固定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得的液体抗狂犬病球蛋白制剂。用于配合狂犬病疫苗预防狂犬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 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l00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
Ⅻ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抗狂犬病效价应不低于80IU/ml(附录Ⅺ J)。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准确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 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含狂犬病抗体应不低于4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J)。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
按附录ⅪJ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狂犬病病毒。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V A)。
3.3.3.2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Ⅷ G)。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Og/L(附录Ⅶ C)。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F)。
3.3.5 抗体效价
抗狂犬病血清效价应不低于200IU/ml(附录Ⅺ J)。每瓶抗狂犬病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拼音名:Kang Ren T Xibao Tu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Anti-human T Lymphocyte Rabbit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7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家兔后,取其血清或血浆经去除杂抗体、纯化、
浓缩后,再经病毒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免疫血浆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HIV-2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
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采用体重为2~2.5kg的健康家兔,应符合要求(附录ⅫB和附录ⅫC)。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免疫。
2.1.4 采血及分离血浆/血清
加强免疫后,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达1:4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浆或血清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不应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清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辛酸一硫酸铵盐析分离纯化、杂抗体吸收,再用DEAE-SephadexA-50色谱纯化免疫球蛋白。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血小板、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供给者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中供血浆者标准。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适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冰冻,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5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外观
为淡橙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无异物,无沉淀。
3.1.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10g/L。
3.1.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4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1.5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1.6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测定(附录ⅧC),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及阳性对照做2倍系列稀释,即从原倍至1:16,中央孔加原倍的正常人血浆,周边孔加不同稀释度的供试品及阳性对照,供试品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7 效价测定
3.1.7.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512(附录Ⅹ Q)。
3.1.7.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512(附录Ⅹ R)。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1%(附录ⅥB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3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5m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兔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血清、抗牛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主要沉淀线应为兔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为淡橙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30℃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应为3.8~4.4(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总量
根据每1ml蛋白质含量(g/ml)(附录ⅥB第一法)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20~30mg。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5 麦芽糖含量
应为20~30g/L(附录ⅥP)。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附录ⅥR)。
3.3.3.7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0.5g/L(附录ⅦC)。
3.3.4 效价测定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512(附录Ⅹ Q)。
3.3.4.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512(附录Ⅹ R)。
3.3.5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按3.1.6项进行。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连续传3代,结果应为阴性。
3.3.9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5m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拼音名:Kang Ren T Xibao Zhu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Anti-human T Lymphocyte Porcine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5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猪后,取其血浆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
再经病毒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制成。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免疫血浆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HIV-2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
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采用体重50~60kg的健康猪,并应证明其无猪瘟病毒、猪细小病毒、伪狂犬病毒、口蹄疫病毒和乙型脑炎病毒感染。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进行。
2.1.4 采血及分离血浆
加强免疫后,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达1:10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浆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浆的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1000。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500。
2.2.2 混合血浆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硫酸铵盐析、杂抗体吸收和离子交换色谱分离纯化免疫球蛋白。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供给者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规定的供血浆者标准。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甘氨酸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和氯化钠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50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55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1.4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1.5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附录ⅧC),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及阳性对照做2倍系列稀释,即从原倍至l:16,中央孔加原倍的正常人血浆,周边孔加不同稀释度的供试品及阳性对照,供试品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6 效价测定
3.1.6.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附录Ⅹ Q)。
3.1.6.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附录Ⅹ R)。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为35~55g/L(附录ⅥB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3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半成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猪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血清、抗牛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主要沉淀线应为猪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总量
根据每lml蛋白质含量(g/ml)(附录ⅥB第一法)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175~275mg。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4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附录ⅥR)。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0.5g/L(附录ⅦC)。
3.3.3.6 氯化钠含量
应为7~9g/L(附录ⅦG)。
3.3.4 效价测定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附录Ⅹ Q)。
3.3.4.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附录Ⅹ R)。
3.3.5 人红细胞抗体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Q)。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附录ⅨR)。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按3.1.5项进行。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连续传3代,结果应为阴性。
3.3.9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炭疽血清拼音名:Kangtanju Xueqing
英文名:Anthrax Antiserum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59
本品系由炭疽杆菌抗原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炭疽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炭疽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合格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抗炭疽效价应符合要求。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或其他异常现象,不得投入生产。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20ml。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Ⅰ)。
3.1.2 效力测定
取体重350~400g豚鼠8只,各皮下注射供试品0.5ml,24小时后,攻击1MLD的炭疽杆菌PNo.2菌株芽孢液,并用未注射血清的同体重豚鼠4只,各注射1MLD作为对照,观察14天判定结果,试验组有6/8(75%)以上动物存活,对照组至少有3只动物死亡(允许另1只较晚死亡或发病),判为合格。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3.1.2项进行动物中和试验;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应与炭疽杆菌可溶性抗原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效力测定
按3.1.2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Ⅰ)。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五步蛇毒血清拼音名:Kangwubushedu Xueqing
英文名:Agkistrodon Acutus Snake Antiven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53
本品系由五步蛇毒或脱毒五步蛇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五步蛇毒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被五步蛇咬伤者。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达到
60U/ml时,即可采血、分离血浆,加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附录Ⅺ I)应不低于50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准确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抗五步蛇毒血清2000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I)。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I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五步蛇毒;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应与五步蛇毒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用兔抗马血浆的IgG做免疫双扩散试验(附录Ⅷ C),应为马血清蛋白成分。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抗五步蛇毒血清效价应不低于180U/ml(附录Ⅺ I)。每瓶抗五步蛇毒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眼镜蛇毒血清拼音名:Kangyanjingshedu Xueqing
英文名:Naja Naja (atra) Snake Antiven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57
本品系由眼镜蛇毒或脱毒眼镜蛇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眼镜蛇毒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被眼镜蛇咬伤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达到
15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血浆,加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附录Ⅺ I)应不低于12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准确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抗眼镜蛇毒血清10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I)。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I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眼镜蛇毒;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应与眼镜蛇毒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用兔抗马血浆的IgG做免疫双扩散试验(附录Ⅷ C),应为马血清蛋白成分。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抗眼镜蛇毒血清效价应不低于100IU/ml(附录Ⅺ I)。每瓶抗眼镜蛇毒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银环蛇毒血清拼音名:Kangyinhuanshedu Xueqing
英文名:Bungarus Multicinctus Snake Antiven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55
本品系由银环蛇毒或脱毒银环蛇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银环蛇毒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被银环蛇咬伤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达到
300U/ml时,即可采血、分离血浆,加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附录Ⅺ I)应不低于200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抗银环蛇毒血清10 000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I)。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I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银环蛇毒;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应与银环蛇毒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用兔抗马血浆的IgG做免疫双扩散试验(附录Ⅷ C),应为马血清蛋白成分。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抗银环蛇毒血清效价应不低于800U/ml(附录Ⅺ I)。每瓶抗银环蛇毒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抗蝮蛇毒血清拼音名:Kangfushedu Xueqing
英文名:Agkistrodon Halys Snake Antiven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51
本品系由蝮蛇毒或脱毒蝮蛇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蝮蛇毒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被蝮蛇咬伤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达到
180U/ml时,即可采血、分离血浆,加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附录Ⅺ I)应不低于150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5.3 规格
每瓶含抗蝮蛇毒血清6000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I)。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I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蝮蛇毒;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
应与蝮蛇毒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用兔抗马血浆的IgG做免疫双扩散试验(附录Ⅷ C),应为马血清蛋白成分。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6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抗蝮蛇毒血清效价应不低于500U/ml(附录Ⅺ I)。每瓶抗蝮蛇毒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口服福氏宋内茵痢疾双价活疫苗拼音名:Koufu Fushi Songneijun Liji Shuangjia Huoyimiao
英文名:Dysentery Vaccine(LiVe)0f S.flexneri and S.sonnei,Oral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31
本品系用表达福氏2a和宋内志贺菌双价菌体抗原的FS菌株,经培养收集菌体后,加入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细菌性痢疾。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水、原料及辅料、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系用生物工程技术构建的、能表达福氏2a和宋内志贺菌菌体抗原的FS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菌种自开启后传代应不超过5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
FS株在同体琼脂上培养后生长呈无色半透明光滑的菌落,涂片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杆菌。
2.1.4.2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甘露醇,迟缓发酵半乳糖,但不产气;不发酵乳糖、麦芽糖、
蔗糖;无动力(附录ⅪV)。
2.1.4.3 血清学试验
(1) 玻片凝集试验
取35~37℃培养18~20小时的培养物,与相应的福氏志贺菌群3.4,Ⅱ型参考血清和宋内志贺菌I相参考血清,分别进行玻片凝集试验,均应在1分钟内出现凝集反应。
(2)定量凝集试验
取35~37℃培养18~20小时的培养物,以灭菌PBS(pH7.2~7.4)稀释成
1.0×10〈9〉/ml,分别与福氏志贺菌群3、4,Ⅱ型参考血清和宋内志贺菌I相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充分混合后置35~37℃过夜,肉眼可见凝集之血清最高稀释度为凝集反应效价,凝集效价应不低于参考血清原效价之半。
2.1.4.4 豚鼠角结膜毒力试验
选用体重300~350g豚鼠(Hartely)2只,取35~37℃培养18~20小时的菌苔一接种环(直径3mm,约含5×10〈10〉个活菌)涂布于豚鼠角结膜,连续观察7日,不得出现任何炎症反应。
2.1.4.5 免疫力试验
选用体重14~16g小鼠40只,分为4组,每组10只,其中两组为免疫组,每只皮下注射总菌2.5×10〈9〉,另两组为生理氯化钠溶液对照组。共注射3次,每次间隔3天。于末次注射后第14天,用福氏2a和宋内志贺菌菌株50LD〈[50]〉,分别攻击免疫组和对照组各一组,观察3天,保护率应大于70%。
2.1.4.6 免疫原件试验
将FS株接种于厚金格尔(简称厚氏)斜而或其他适宜培养基,35~37℃培养
18~20小时,刮取菌苔于灭菌的PBS(pH7.2~7.4)中,稀释至一定浓度,经耳静脉免疫体重2kg左右的家兔3只,每次0.5ml,免疫4次,间隔5~7天,4次注射的剂量分别含菌2.5×10〈8〉、5.0×10〈8〉、1.0×10〈9〉、2.0X10〈9〉,于末次注射后10~14天采血做定量凝集试验,测血清抗体效价。免疫血清对福氏2a型忠贺菌的凝集效价不低于1:1280,对宋内志贺菌效价应不低于l:320,2/3家兔血清之凝集效价达到上述要求即为合格。
2.1.4.7 质粒DNA检测
用Kado-Liu法提取FS培养物的质粒DNA,经0.8%琼脂糖凝胶电泳法检测应呈该菌株典型的质粒图谱。应有分子质量为49MI)(百万道尔顿)和74MI)的两条人质粒带及另两条小质粒带。
2.1.5 菌种保存
菌种应冻干保存于2~8℃。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工作种子批菌种检定合格后可使用2年,但每次生产前必须检查全部特性,
合格后方可使用。
启开冻干工作种子批菌种,用火菌PBS(pH7.2~7.4)或厚氏肉水复苏后铺种厚氏斜面或接种厚氏液体培养基,置35~37℃培养18~20小时;第2~3代菌种采用厚氏液体培养基,35~37℃培养6~8小时。由此制备生产用种子。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厚氏液体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将纯菌检查合格后的种子液接种于培养罐内,初始浓度达4×10〈8〉/ml以上为宜,35~37℃堵养8~11小时。培养过程中应取样镜检,发现污染即废弃。
2.2.4 收获
在细菌对数生长期末时收获菌体,离心后将菌体混悬于已灭菌的稳定剂中。
2.2.5 原液检定
按3.1 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将混悬于稳定剂中的浓菌液,用含5%蔗糖、0.5%明胶的磷酸缓冲液稀释至
1.0×10〈11〉/ml。可用单批原液或多批原液混合配制。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立即冻下,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不超过30℃。干燥完毕后立即进行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每瓶lml。含菌1.0×10〈11〉,其中活菌数应不低于2.0×10〈10〉。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纯菌检查
供试品接种于厚氏斜面,于35~37℃培养48小时,应无杂菌生长。
3.1.2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纯菌检查
同3.1.1 项。
3.2.2 活菌率测定
根据“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比浊浓度将供试品稀释至总菌1.O×10〈11〉/ml,采用平皿计数法检测活菌数,活菌率应不低于25%。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制品标示量加入灭菌PBS(pH7.2~7.4),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将本品接种厚氏斜面,置35~37℃培养18~20小时后,取菌苔分别用福氏志贺菌群3、4及Ⅱ型血清和宋内志贺菌I相血清做玻片凝集试验,应出现明显凝集反应。
3.3.2 外观
应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加入灭菌PBS后应在1分钟内溶解。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纯菌检查
同3.1.1项。
3.3.5 活菌数测定
采用平皿计数法检测活菌数,应不低于2.0×10〈10〉/ml。
3.3.6 免疫原性试验
取本品1瓶复溶后,接种于厚氏斜面,置35~37℃培养18~20小时,刮取菌苔于灭菌PBS(pH7.2~7.4),按2.1.4.6项进行。每10批制品抽检1批进行本试验。
3.3.7 豚鼠角结膜毒力试验
按2.1.4.4 项进行。
3.3.8 安全试验
选用体重18~22g小鼠5只,并分别称重;每只灌服1.0×10〈10〉的菌量,观察7
天,小鼠应健存、体蕈增加。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用10只小鼠复试1次。
3.4 稀释剂检定
每袋稀释剂含碳酸氢钠0.1~0.2g、维生素C钠盐0.05~0.1g、糖蜜素0.05~0.1g。
加灭菌注射用水50ml 溶解后测定。
3.4.1 pH值
pH应为7.5~8.5(附录V A)。
3.4.2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G),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使用说明
口服福氏宋内菌痢疾双价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口服福氏宋内菌痢疾双价活疫苗
英文名称:Dysentery Vaccine(Live)of S.flexneri and S.sonnei,Oral
汉语拼音:Koufu Fushi Songneijun Lili Shuangjia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可表达福氏2a和宋内志贺菌双价菌体抗原的FS菌株,经培养收获菌体,加入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白色或略带黄色的疏松体。
【接种对象】各年龄组人员均可服用本品。
【作用与用途】服用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细菌性痢疾。
【规格】每瓶lml,含菌1.0×10〈11〉,活菌数不低于2.0×10〈10〉。
【用法用量】全程免疫3次,每次间隔5~7天。成人首次服用1瓶,第2次、第
3次各2瓶;6~13岁儿童服成人半量;5岁以下儿童服成人1/3量。
用50ml凉开水溶解1包稀释剂,制成稀释液。开启疫苗瓶,用所附吸管吸取稀释液少许,加入到疫苗瓶内,将复溶后的本品移入稀释液中.混匀后服用。
【不良反应】偶有恶心、腹部不适等轻微反应。
【禁忌】(1)免疫缺陷或免疫功能不全者。
(2)消化道及心脏、肝脏和肾脏疾病者。
(3)急性传染病和发热者。
【注意事项】(1)本品严禁注射!
(2)本品应在空腹或餐后2小时服用。
(3)开启后应立即使用。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拼音名:Koufu Jisuihuizhiyon Jiandu Huoyimiao (Houshen Xibao)
英文名:Poliomyelitis (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 Cell),Oral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29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单价或三价液体疫苗。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选自未做过其他试验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必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泡沫病毒抗体应为阴性。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2.1.2 细胞制备
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置
37.0℃±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每只猕猴制备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可用Ⅰ、Ⅱ、Ⅲ型
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2株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2.2.1 原始种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2.2.2.2 主种子批
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
Sabin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SO+1;中Ⅲ2株主种子批传代水平为中Ⅲ2 1代;
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 l。
2.2.2.3 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
2.2.3 毒种传代
从原始种子批到工作种子批的传代次数,SabinⅠ型、SabinⅡ型和其他纯化株以及中Ⅲ2株不得超过3代;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不得超过2代。
制备生产用种子批所用的细胞应限于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
2.2.4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以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液混合,
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4.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4.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2.2.4.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2.2.4.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C),应符合规定。
2.2.4.6 家兔检查
毒种应进行此项检查,如不立即进行试验,毒种应保存于-20℃以下。取体重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处死时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
2.2.4.7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成原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4)至少
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2.2.4.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Ⅺ L),应符合规定。
2.2.4.9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1℃及4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1℃的病毒滴度与
4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l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4.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Ⅸ H),应为阴性。
2.2.5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
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Ⅷ D)。培养病毒的维持液为不含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一定比例接种,种毒后置33℃±0.5℃培养40~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2.3.5 病毒收获
病毒液经澄清过滤合并后即为单价原液。
2.3.6 原液合并或浓缩
单价原液可进行合并或浓缩。
2.3.7 单价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氯化镁,终浓度为1mol/L,即为单价疫苗半成品。取适量Ⅰ、
Ⅱ、Ⅲ型单价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1),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按2.2.4.1项进行。
3.1.2 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1,3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Ⅺ L),应符合规定。
3.1.4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Ⅸ H),结果应为阴性。
3.1.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6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lg 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 lg CCID50/ml,Ⅱ
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Ⅲ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本品混合,置
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3.2 外观
应为澄清无异物的橘红色液体。
3.3.3 病毒滴定
方法同2.2.4.2项,三价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1ml,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3.3.4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必须同时做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
小时后,按2.2.4.2项进行,每1次人用剂量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 lg。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年;于2~8℃
保存,有效期为1年。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使用说明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英文名称:Poliomyelitis (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 Cell),Oral
汉语拼音:Koufu Jisuihuizhiyon Jiandu Huoyimiao (Ho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为橘红色液体。
【接种对象】 主要为2个月龄以上的儿童。
【作用与用途】 本疫苗服用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所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
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用法用量】 基础免疫为3次,首次免疫从2月龄开始,连续口服3次,每次间隔4~6周,4岁再加强免疫1次,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其他年龄组在需要时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应】 口服后一般无副反应,个别人有发热、恶心、呕吐、腹泻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 (1) 发热、患急性传染病者。
(2) 患免疫缺陷症、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3) 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 本品系活疫苗,应使用37℃以下的温水送服,切勿用热水送服。
【贮藏】 -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 -20℃以下有效期为2年;2~8℃有效期为1年。(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Kuangquanbing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Rabies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5
本品系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血样用酶联免疫法或蚀斑法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测定抗体效价,达到10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狂犬病抗体100IU、200IU、5001U。狂犬病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J)。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4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6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狂犬病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100IU/ml(附录ⅪJ),每瓶狂犬病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
拼音名:Liugan Quanbingdu Miehuoyimiao
英文名:lnfluenza Vaccine(Whole ViriOn),Inactivat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12
本品系用WHO推荐的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甲型和乙型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病毒株分别接种鸡胚,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浓缩和纯化后制成。用于预防流行性感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鸡胚
毒种传代和制备用鸡胚应来源于SPF鸡群;疫苗生产用鸡胚应来源于封闭式房舍内饲养的健康鸡群,并选用9~11日龄无畸形、血管清晰、活动的鸡胚。
2.2 毒种
2.2.1 名称和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WHO推荐并经批准的甲型和乙型流行性感冒病毒株,经检定证明为当前流行的病毒株或相似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各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批准的代次。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血凝素型别鉴定:应用相应(亚)型特异性免疫血清进行血凝抑制试验,结果应证明其抗原性与推荐的病毒株相一致。
2.2.3.2 病毒血凝滴度
采用血凝法检测,血凝效价应不低于1:120。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外源性禽白血病病毒检测
用相应(亚)型的抗流感病毒血清中和毒种后,接种SPF鸡胚细胞,经培养,
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培养物,结果应为阴性。
2.2.3.6 外源性禽腺病毒检测
用相应(亚)型的抗流感病毒血清中和毒种后,接种SPF鸡胚肝细胞,经培养.
分别用适宜的血清学方法检测其培养物中的I型和Ⅲ型禽腺病毒,结果均应阴性。
2.2.4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于一60℃以下保存。
2.3 单价原液
2.3.1 病毒接种和培养
于鸡胚尿囊腔接种经适当稀释的工作种子批毒种后,置33~35℃培养48~72
小时。 一次未使用完的工作种子批毒种,不得再回冻继续使用。
2.3.2 病毒收获
筛选活鸡胚,置2~8℃一定时间冷胚后,分组收获尿囊液,即为单次收获物。
2.3.3 合并
单型毒种的单次收获物可合并为单价病毒合并液。
2.3.4 病毒灭活
加入适宜浓度的甲醛溶液至单价病毒合并液中,置2~8℃病毒灭活7~10天。
2.3.5 浓缩和纯化
2.3.5.1 浓缩
超滤浓缩灭活的单价病毒合并液,浓缩后的病毒液血凝效价应不低于
1:10240。
2.3.5.2 纯化
超滤浓缩后的病毒液可采用柱色谱法或蔗糖密度区带离心法进行纯化,采用后一种方法进行纯化的应用超滤法去除蔗糖,纯化后的病毒液经除菌过滤,
即为单价原液。
2.3.6 保存
单价原液应置2~8℃保存。
2.3.7 单价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各单价病毒原液血凝素滴度,分别按比例混合后,进行适当稀释,加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1.0ml,含各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不低于15μg。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单价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用相应(亚)型特异性免疫血清进行血凝抑制试验或单向免疫扩散试验(方法见
3.1.3项),结果证明抗原性与推荐病毒株相一致。
3.1.2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将原倍及10〈-1〉倍、10〈2〉倍稀释的病毒液分组接种鸡胚尿囊腔,每组接种lO个9~11日龄鸡胚,每胚接种0.2ml,置33~35℃培养72小时。24小时内死亡的不计数,每组鸡胚须至少存活80%。自存活的鸡胚中每胚取0.5ml尿囊液,按组混合后,再盲传一代,每组各接种10个胚,每胚接种0.2ml,经33~35℃培育72小时后,取尿囊液进行血凝试验,结果应不出现血凝反应(该项检测亦可在单价病毒合并液灭活后进行)。
3.1.3 血凝素含量
采用单向免疫扩散试验检测血凝素含量。 将标准抗原和原液分别加入到含有标准抗体的1.5%琼脂糖凝胶板上,孔径为3mm,每孔10μl,20~25℃放置至少
18小时左右。用PBS浸泡1小时后,干燥、染色、脱色。准确测量标准抗原和原液形成的沉淀环直径,以标准抗原形成的沉淀环的直径对其相应抗原浓度进行直线回归,求出直线回归方程,代入原液的沉淀环直径,即可得到原液的血凝素含量,应不低于90μg/(株·m1)。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50μg/剂(附录ⅥL)。
3.2.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50μg/剂(附录ⅦB)。
3.2.3 血凝素含量
按3.1.3项进行,血凝素含量应不低于15μg/(株·剂)。
3.2.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用相应(亚)型特异性免疫血清进行单向免疫扩散试验,结果应证明抗原性与推荐病毒株相一致。
3.3.2 外观
应为微乳白色液体,无异物。
3.3.3 装量
按附录I 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4 化学检定
3.3.4.1 pH值
应为6.8~8.0(附录V A)。
3.3.4.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50μg/剂(附录ⅦB)。
3.3.4.3 总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300μg/剂(附录ⅥB第二法),并不得超过疫苗中血凝素含量的6倍。
3.3.5 血凝素含量
按3.1.3项进行,血凝素含量应不低于15μg/(株·剂)。
3.3.6 卵清蛋白含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仲裁方法)或对流免疫电泳方法检测,卵清蛋白含量应不高于100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9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血凝素含量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流感全病毒火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
英文名称:Influenza Vaccine(Whole Virion),Inactivated
汉语拼音:Liugan Quanbingdu Mie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甲型和乙型流行性感冒病毒当年的流行株或相似株,分别接种鸡胚,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浓缩、纯化后制成。为微乳白色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12岁以上儿童、成人及老年人。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流行性感冒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流行性感冒。
【规格】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1.0ml,含各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不低于15μg。
【用法用量】于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注射剂量为0.5ml或1.0ml。
【不良反应】少数人注射后12~24小时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痛、触痛和痒等,一般可很快消失,不影响正常活动。少数人出现肌肉疼痛、关节疼痛、头痛、不适和发热等全身反应。过敏反应一般出现于对鸡蛋蛋白过敏者。
【禁忌】(1)发热、患急性疾病及感冒者。
(2)有格林巴利综合征病史者。
(3)对鸡蛋过敏或有其他过敏史者。
(4)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严禁静脉注射!
(2)注射后出现任何神经系统反应者,禁止再次使用。
(3)疫苗中有异物、有摇不散的沉淀,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4)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5)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麻疹减毒活疫苗拼音名:Mazhen Jiandu Huoyimiao
英文名:MeasIes Vaccine,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98
本品系用麻疹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鸡胚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麻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规定。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毒种制备及疫苗生产用细胞为原代鸡胚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9~11日龄来自SPF鸡群的鸡胚,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麻疹病毒沪-19l株、长-47株或经批准的其他麻疹病毒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疫苗生产应基于病毒种子批系统,沪-191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33代;
长-47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41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500~20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抗麻疹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7~8天判定结果。麻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0 CCID〈[50]〉/mI。
2.2.3.2 病毒滴定
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FL细胞或Veto细胞,置适宜温度下培养7~8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5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按常规接种健康易感儿童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6周采血,测定麻疹病毒抗体,其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Hl
法<1:2,ELISA法<1:200为阴性;HI法≥l:2,ELISA法≥1:200为阳性)。
2.2.3.7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的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以证明无神经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麻疹抗体阴性的易感猴,每侧丘脑注射0.5ml(应不低于1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观察17~21天,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出现。注射后
48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如死亡超过20%,即使为非特异性死亡,试验也不能成立,应重试。观察期末,每只猴采血测麻疹病毒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并处死解剖,对大脑和脊髓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
应为阴性。每次试验同时有4只易感猴作为对照,待试验猴处死后10人,第2次采血,对照猴麻疹抗体应仍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一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
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一定比例混合接种于培养瓶中,置适宜温度培养。当细胞出现一定程度病变时.倾去培养液.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并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
2.3.5 病毒收获
观察细胞病变达到适宜程度时,收获病毒液。可多次换以维持液,经培养多次收获病毒液。
2.3.6 原液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病毒滴度可对原液进行适度稀释,加入适量稳定剂,即为半成品。多批原液可合并为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的半成品疫苗应置冰浴中。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1.0ml、2.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麻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0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丁4.5 lg lgCCID〈[50]〉/m1。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O%(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3.3 lg CCID〈[50]〉/mI。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3 lg CCID〈[50]〉/ml,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麻疹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麻疹减毒活疫苗
英文名称:Measles Vaccine,Live
汉语拼音:Mazhen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麻疹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鸡胚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8个月龄以上的麻疹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按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麻疹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麻疹。
【规格】复溶后每瓶0.5ml、1.0ml、2.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麻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0 1g CCID〈[50]〉。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灭菌注射用水,侍冻干疫苗完全溶解并摇匀后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局部反应。在6~10天内,少数儿童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以及散在皮疹,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通常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患严重疾病、急性或慢性感染者、发热者。
(2)对鸡蛋有过敏史者。
(3)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复溶后出现异常浑浊、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复溶后如不能立即用完,应放置在2~8℃并于1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4)注射过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冉接种本疫苗。
【贮藏】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拼音名:Mazhen Saixianyan Lianhe Jiandu Huoyimiao
英文名,Measles and Mumps Combined Vaccine,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10
本品系用麻疹病毒减毒株和腮腺炎病毒减毒株分别接种鸡胚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按比例混合配制,加适宜稳定剂冻f后制成。用于预防麻疹和流行性腮腺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2.1.1 麻疹疫苗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鸡胚细胞,并应符合“麻疹减毒活疫苗”中2.1项的规定。
2.1.2 腮腺炎疫苗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鸡胚细胞,并应符合“腮腺炎减毒活疫苗”中2.1项的规定。
2.2 毒种
2.2.1 麻疹疫苗毒种
生产用毒种为麻疹病毒沪-191株或经批准的其他麻疹病毒减毒株。应符合
“麻疹减毒活疫苗”中2.2项规定。
2.2.2 腮腺炎疫苗毒种
生产用毒种为腮腺炎病毒S〈[79]〉。株或经批准的其他腮腺炎病毒减毒株。应符合“腮腺炎减毒活疫苗”中2.2项的规定。
2.3 单价原液
2.3.1 麻疹病毒原液制备
按“麻疹减毒活疫苗”中2.3项进行。
2.3.2 麻疹病毒原液检定
按3.1.1项进行。
2.3.3 腮腺炎病毒原液制备
按“腮腺炎减毒活疫苗”中2.3项进行。
2.3.4 腮腺炎病毒原液检定
按3.1.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取检定合格的麻疹及腮腺炎病毒单价原液,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入适量稳定剂配制,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的半成品疫苗应置冰浴中。
2.5.3 规格
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麻疹活病毒应不低丁3.0 1g
CCID〈[50]〉,含腮腺炎活病毒应不低于3.7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麻疹病毒原液检定
3.1.1.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500~2000 CCID〈[50]〉/ml的麻疹病毒原液与抗麻疹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
7~8天判定结果。麻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应均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0 CCID〈[50]〉/ml。
3.1.1.2 病毒滴定
取原液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原液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置适宜温度下培养7~8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3.1.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1.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1.2 腮腺炎病毒原液检定
3.1.2.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500~2000 CCID〈[50]〉/m1的腮腺炎病毒原液与抗腮腺炎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7~8天判定结果。腮腺炎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0 CCID〈[50]〉/ml。
3.1.2.2 病毒滴定
取供试品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原液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置适宜温度下培养7~8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 1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3.1.2.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2.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将适当稀释的抗麻疹和腮腺炎血清与经适当稀释的疫苗混合后,20~25℃中和90分钟,接种Vero细胞或FL细胞,37%培养7~8天后判定结果。麻疹和腮腺炎病毒应被完全中和,不得出现任何其他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橘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并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麻疹疫苗病毒滴定:经腮腺炎抗血清中和腮腺炎病毒后,在FL细胞或Vero细胞上滴定麻疹病毒。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3 lg CCID〈[50]〉/ml。
腮腺炎疫苗病毒滴定:经麻疹抗血清中和麻疹病毒后,在FL细胞或Vero细胞上滴定腮腺炎病毒。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O lg CClD〈[50]〉/ml。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3.3.4项进行,麻疹疫苗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3 lg CCID〈[50]〉/ml,
腮腺炎疫苗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0 1g CCID〈[50]〉/ml,两种疫苗病毒滴度下降均应不高于1.0 lg。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
英文名称:Measles and Mumps Combined Vaccine,Live
汉语拼音:Mazhen Saixianyan Lianhe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麻疹病毒减毒株和腮腺炎病毒减毒株分别接种原代鸡胚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按比例混合配制,加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8个月龄以上的麻疹和流行性腮腺炎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麻疹病毒和腮腺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麻疹和流行性腮腺炎。
【规格】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麻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0lg CCID〈[50]〉,含腮腺炎活病毒应不低于3.7 1g CClD〈[50]〉。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待疫苗完全溶解并摇匀后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局部反应。在6~10天内,个别人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以及散在皮疹,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患严重疾病、急性或慢性感染者。
(2)发热者。
(3)对鸡蛋有过敏史者。
(4)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复溶后出现异常浑浊、疫苗瓶台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复溶后如不能立即用完,应放置在2~8℃并于1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4)注射过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本疫苗。
【贮藏】于8℃以下避光保仔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拼音名:Pinei Zhusheyong Kajiemiao
英文名:BCG Vaccine for Intradermal l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49
本品系用卡介菌经培养后,收集菌体,加入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结核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卡介苗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车问及实验室分开。所需设备及器具均须单独设置并专用。卡介苗制造、包装及保存过程均须避光。
从事卡介苗制造的工作人员及经常进入卡介苗制造室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Ⅹ射线检查无结核病,且每年经Ⅹ射线检查l~2次,可疑者应暂离卡介苗的制造。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卡介菌D〈[2]〉PB302菌株。严禁使用通过动物传代的菌种制造卡介苗。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工作种子批至单批收获培养物的总传代数不得超过12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卡介菌在苏通培养基上生长良好,培养温度在37~39℃之间。抗酸染色应为阳性。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上培养的卡介菌应是干皱成团略呈浅黄色。在牛胆汁马铃薯培养基上为浅灰色黏膏状菌苔。在鸡蛋培养基上有突起的皱型和扩散型两类菌落,且带浅黄色。在苏通培养基上卡介菌应浮于表面,为多皱、微带黄色的菌膜。
2.1.4.2 毒力试验
用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皮肤试验(皮内注射0.2ml,含10IU)阴性、体重300~
400g的同性豚鼠4只,各腹腔注射1ml菌液(5mg/m1),每周称体重,观察5周动物体重不应减轻;同时解剖检查,大网膜上可出现脓疱,肠系膜淋巴结及脾可能肿大,
肝及其他脏器应无肉眼可见的病变。
2.1.4.3 无有毒分枝杆菌试验
用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皮肤试验(皮内注射0.2ml,含10IU)阴性、体重300~
400g的同性豚鼠6只,于股内侧皮下各注射lml菌液(10mg/m1),注射前称体重,注射后每周观察1次注射部位及局部淋巴结的变化,每2周称体重1次,豚鼠体重不应降低。6周时解剖3只豚鼠,满3个月时解剖另3只,检查各脏器应无肉眼可见的结核病变。若有可疑病灶时,应做涂片和组织切片检查,并将部分病灶磨碎,加少量生理氯化钠溶液混匀后,由皮下注射2只豚鼠,若证实系结核病变,该菌种即应废弃。当试验未满3个月时,豚鼠死亡则应解剖检查,若有可疑病灶,即按上述方法进行,若证实系结核病变。该菌种即应废弃。若证实属非特异性死亡,且豚鼠多死亡1只以上时应复试。
2.1.4.4 免疫力试验
用种子批菌种制备疫苗,经皮下免疫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注射0.2ml
(1/10人用剂量),对照组注射0.2ml生理氯化钠溶液。豚鼠免疫后4~5周,经皮下攻击10〈3〉~10〈4〉强毒人型结核分枝杆菌,攻击后5~6周解剖动物,免疫组与对照组动物的病变指数及脾脏毒菌分离数的对数值经统计学处理,应有显著差异。
2.1.5 种子批保存
冻干菌种于2~8℃保存。
2.2 原液
2.2.1 培养基
生产用培养基为苏通马铃薯培养基、胆汁马铃薯培养基或液体苏通培养基。
2.2.2 生产用种子
启开工作种子批菌种,在苏通马铃薯培养基、胆汁马铃薯培养基或液体苏通培养基上每传1次为1代。在马铃薯培养基培养的菌种置冰箱保存,不得超过2个月。
2.2.3 菌种接种与培养
挑取生长良好的菌膜,移种于改良苏通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的表面,置37℃静止培养。
2.2.4 原液收集和合并
培养结束后,应逐瓶检查,若有污染、湿膜、浑浊等情况应废弃。收集菌膜压干,移入盛有不锈钢珠瓶内,钢珠与菌体的比例应根据研磨机转速控制在一适宜的范围,并尽可能在低温下研磨。加入适量无致敏原稳定剂稀释,制成原液。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稳定剂将原液稀释成1.0mg/m1或0.5mg/m1,即为半成品。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与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务使疫苗混合均匀。疫苗分装后应立即冻干,冻干后应立即封口。
2.4.3 规格
每瓶10次人用剂量含卡介菌0.5mg、5次人用剂量含卡介菌0.25mg。每lmg卡介菌含活菌数应不低于1.0X 10〈6〉CF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的方法进行,生长物做涂片镜检,不得有杂菌。
3.1_2 浓度测定
用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分发的冻干卡介苗参考比浊标准,以分光光度法或其他方法测定原液浓度。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的方法进行,生长物做涂片镜检,不得有杂菌。
3.2.2 浓度测定
按3.1.2项进行。
3.2.3 活菌数测定
应不低于1.0×10〈7〉CFU/mg。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活菌数测定和热稳定性试验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
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应做抗酸染色涂片检查,细菌形态与特性应符合卡介菌特征。
3.3.2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或粉末状,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应在3分钟内复溶呈均匀悬液。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的方法进行,生长物做涂片镜检,不得有杂菌。
3.3.5 效力测定
用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皮肤试验(皮内注射0.2ml,含10IU)阴性、体重300~400g
的同性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g供试品,注射5周后皮内注射TB-PPD 10IU/0.2
ml,并于24小时后观察结果,局部硬结反应直径应不小于5mm。
3.3.6 活菌数测定
每亚批疫苗均应做活菌数测定。抽取5支疫苗稀释并混合后进行测定,培养4周后含活菌数应不低于1.0×10〈6〉CFU/mg。本试验可与热稳定性试验同时进行。
3.3.7 无有毒分枝杆菌试验
选用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皮肤试验(皮内注射O.2ml,含10IU)阴性、体重300~
400g的同性豚鼠6只,每只皮下注射相当于50次人用剂量的供试品,每2周称体重一次,观察6周,动物体重不应减轻;同时解削检查每只动物,若肝、脾、肺等脏器无结核病变,即为合格。若动物死亡或有可疑病灶时,应按2.1.4.3项进行。
3.3.8热稳定性试验
取每亚批疫苗于37℃放置28天测定活菌数,并与4℃保存的同批疫苗进行比较,
计算活菌率;放置37℃的本品活菌数应不低于置4℃本品的25%,且不低于2·O×
10 <5> CFU/mg。每一机柜冻干疫苗应抽样进行此项试验。
3.3.9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英文名称:BCG Vaccine for Intradermal Injection
汉语拼音:Pinei Zhusheyong Kajier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卡介菌经培养后收集菌体,加入稳定剂冻干制成。
为白色疏松体或粉末,复溶后为均匀悬液。
【接种对象】出生3个月以内的婴儿或用 5IU PPD试验阴性的儿童(PPD试验后
48~72小时局部硬结在5mm以下者为阴性)。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细胞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结核病。
【规格】每瓶10次人用剂量含卡介菌0.5mg、5次人用剂量含卡介菌O.25mg。
每1mg卡介菌含菌数应不低于1.0X 10〈6〉CFU。
【用法用量】(1)10次人用剂量乍介苗加入1ml所附稀释剂,5次人用剂量卡介苗加入0.5ml所附稀释剂,放置约1分钟,摇动使之溶解并充分混匀。疫苗溶解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用完。
(2)用灭菌的lml蓝心注射器(25~26号针头)吸取摇匀的疫苗,在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略下处皮内注射0.1ml。
【不良反应】接种后2周左右,局部可出现红肿浸润,若随后化脓,形成小溃疡,可用1%龙月胆紫涂抹,以防感染。一般8~1 2周后结痂,如遇局部淋巴结肿大软化形成脓疱,应及时诊治。
【禁忌】(1)患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者。
(2)患湿疹或其他皮肤病者。
(3)患免疫缺陷症者。
【注意事项】(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
(2)疫苗瓶有裂纹者不得使用。
(3)接种对象必须详细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疫苗批号及亚批号、制造单位和接种日期。
(4)接种卡介苗的注射器应专用,不得用作其他注射,以防止产生化脓反应。
(5)使用时应注意避光。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拼音名:Pishang Huahen Renyong Bushijun Huoyimiao
英文名:Brucellosis Vaccine(Live)for Percutaneous Scarifica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46
本品系用布氏菌的弱毒菌株经培养、收集菌体加入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布氏菌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牛布氏菌的弱毒菌株104M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通过动物传代后再分离之菌株制造疫苗。
2.1.3 种予批菌种的检定
2.1.3.1 培养特性
在含有1:50 000碱性品红培养基应生长,但在含同浓度的硫堇培养基应不生长(亦可用纸片法检查),在肝琼脂斜面培养基产生微量硫化氢。涂片镜检应为革兰阴性球杆菌。
2.1.3.2 变异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新鲜培养物制成含菌2.5×10〈9〉~3.0×10〈9〉/ml的菌悬液,置90℃水浴中30分钟,不应出现凝集现象。用同浓度的菌悬液与1:1000三胜黄素水溶液等量混合,于37℃放置24小时,不应出现凝集现象。用结晶紫菌落染色检查,菌落变异率不高于3%。
2.1.3.3 噬菌体裂解试验
将菌种接种于肝琼脂平皿,加入布氏菌Tb噬菌体1滴,于35~37℃培养44~48小时,噬菌体流过处应无本菌生长。
2.1.3.4 血清学试验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新鲜培养物制成含菌5.0×10〈9〉/ml的菌悬液,与布氏菌参考血清做凝集反应,其凝集效价应达到血清原效价。
2.1.3.5 残余毒力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35~37℃培养44~48小时之肝琼脂斜面新鲜培养物制成菌悬液,并稀释成含菌1.5×10〈9〉/ml、3.0×10〈9〉/ml、6.0×10〈9〉/ml、
1.2×10〈10〉/ml和2.4×10〈10〉/ml等5个浓度的菌悬液。取体重18~20g小鼠25只分为
5组,各组分别用不同浓度的菌悬液腹腔注射,每只0.5ml,观察7天,计算
LD〈[50]〉,应含菌1.0×10〈9〉~2.0×l0〈9〉。
2.1.3.6 免疫力试验
每3~5年至少做一次免疫力试验。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菌种第1代新鲜培养物制成2.0×10〈8〉/ml的菌悬液。取体重300~350g豚鼠10只,每只皮下注射lml,经
25~30天后,每只豚鼠皮下攻击羊型强毒布氏菌10个或20个感染量(MID)。同时取
3只豚鼠作对照,皮下注射1MID。免疫及对照豚鼠于注射毒菌悬液后均观察
25~30天后解剖,取出鼠腹股沟淋巴结、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肝及脾,分别接种肝琼脂中管斜面培养基,于35~37℃培养10天。如免疫动物组织之培养物有布氏菌生长,应用硫堇培养基(亦可用纸片法)和硫化氢反应做菌型鉴别试验。对照组
3只豚鼠都必须发生全身感染,即肝脏或脾脏应分离出羊型毒菌。免疫组攻击
10MID时,10只豚鼠中不应有2只以上分离出羊型毒菌;攻击20MID时,10只豚鼠中不应有3只以上分离出羊型毒菌。
2.1.4 种子批的保存
菌种应冻干,于2~8℃保存。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2.2.1.1 将工作种子批菌种肩开后,接种在肝琼脂斜面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上,置35~37℃培养44~48小时为第1代。第1代菌种须进行1:500三胜黄素玻片凝集试验,只有光滑型菌方可用于疫苗生产。第1代菌种斜面于2~8℃可保存15日。
2.2.1.2 将第1代菌种接种到肝琼脂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上,置35~37℃培养
44~48小时为第2代菌种,经肉眼纯菌检查合格后,弃去凝固水,用无菌生理氯化钠溶液制成菌悬液。即为生产用种子。
2.2.2 培养基
可采用pH6.6~7.2的琼脂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将第2代菌种接种2.2.2项培养基上,置35~37℃培养44~48小时,肉眼逐瓶检查,有杂菌者应废弃。
2.2.4 采集
用含有蔗糖、明胶、硫脲和味精的稳定剂或其他适宜的稳定剂洗下菌苔或刮取菌苔于稳定剂内。数瓶培养物可采人或刮入1瓶(或1大管)稳定液内,即为原液,
置2~8℃保存。检定合格的原液可进行合并。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将合并后的原液稀释成含菌1.8×10〈1l〉~2.0×10〈1l〉/ml,使每1次人用剂量含菌9.0×10〈9〉~10.0×10〈9〉。稀释后的原液经纯菌检查合格后即可分装冻干。由原液采集到冻干不得超过7天。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与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立即进行冻干,真空封口,亦可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每瓶10次人用剂量。每1次人用剂量含菌数为9.0×10〈9〉~10.0×10〈9〉。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不得有杂菌。
3.2 半成品检定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不得有杂菌。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氯化钠注射液,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用特异血清做凝集试验,应出现明显凝集反应,或按2.1.3.3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乳白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生理氯化钠溶液后应于1分钟内复溶,并呈均匀悬液。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不得有杂菌。
3.3.5 菌型检查
每亚批疫苗应用硫堇培养基(或纸片法)及硫化氢反应做菌型鉴别检查,应呈牛布氏菌的培养特性。
3.3.6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每1次人用剂量应含菌数9.0×10〈9〉~
1.0×10〈10〉。
3.3.7 活菌数测定及菌落变异检查
每亚批取3瓶,加生理氯化钠溶液复溶混匀后比浊。将菌液浓度稀释为含菌
1.0×10〈3〉/ml接种5个平皿,每个平皿接种0.1ml。用涂菌棒涂匀后置35~37℃培养
4~5天,计算活菌数,每1次人用剂量含活菌数应大于5×10〈9〉;同时用结晶紫菌落染色检查,菌落变异率不得超过10%。
3.3.8 效力测定
取每5批疫苗中的首批进行效力测定。将复溶后的本品用灭菌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含菌5.0×10〈8〉/ml菌悬液。取体重300~350g豚鼠10只,每只皮下注射1ml。
经25~30天后,每只豚鼠皮下攻击羊型强毒布氏菌10MID或20MID。同时用3只豚鼠作对照,于皮下注射1MID。各组动物于注射毒菌悬液后25~30天解剖,取鼠腹股沟淋巴结、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肝及脾,分别接种肝琼脂中管斜面培养基,于
37℃培养10天。如免疫动物组织之培养物有布氏菌生长,需用硫堇培养基(亦可用纸片法)和硫化氢反应做菌型鉴别试验。对照绀3只豚鼠都必须发生全身感染,即肝脏或脾脏应分离出羊型毒菌。攻击10MLD时,10只免疫豚鼠中不应有3只以上分离出羊型毒菌;攻击20MID时,10只免疫豚鼠中不应有4只以上分离出羊型毒菌。
3.3.9 特异性毒性试验
每亚批取3瓶,用体重18~20g小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含菌1.0×lO〈9〉/ml的菌悬液0.5ml。观察7天不应有死亡,如有死亡应复试一次,仍有死亡.为不合格。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氯化钠注射液。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活菌数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
英文名称:Brucellosis Vaccine(Live)for Percutane OUS Scarification
汉语拼音:Pishang Huahen Renyong Bushijun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布氏菌的弱毒菌株经培养、收集菌体加入稳定剂后冻干制成。为乳白色疏松体,复溶后为均匀悬液。
【接种对象】与布氏菌病传染源有密切接触者,每年应免疫一次。布氏菌素反应阳性者可不予接种。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布氏菌病。
【规格】每瓶10次人用剂苗。每1次人用剂量含闲数为9.0×10〈9〉~10.0×10〈9〉。
【用法用量】(1)每瓶加入0.5ml氯化钠注射液,复溶后的疫苗应在3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2)上臂外侧三角肌上部附着处皮上划痕接种。在接种部位滴加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05ml,再用消毒针划痕。划痕长度为1~1.5cm,应以划破表皮微见血迹为宜。划痕处用针涂压10余次,使菌液充分进入划痕内。接种后局部应裸露至少5分钟。
(3)10岁以下儿童及复种者疫苗滴于一处划1个“井”字,10岁以上初种者疫苗滴于两处划2个“井”字,间隔2~3cm。
【不良反应】接种后局部反应轻微,少数人划痕处会出现轻度浸润,一般不影响活动。个别人体温稍有增高,一般可自行消退。如因使用途径错误,出现类似急性布氏菌病症状者,要按急性布氏菌病进行彻底治疗。
【禁忌】(1)患严重疾病、免疫缺陷症及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2)妊娠期及6个月内的哺乳期妇女。
【注意事项】(1)本品仅供皮上划痕用,严禁注射!
(2)开启疫苗瓶和接种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3)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拼音名:Pishang Huahen Renyong Tanju Huoyimiao
英文名:Anthrax Vaccine(Live)for Percutaneous Scarifica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43
本品系用炭疽芽孢杆菌的弱毒菌株经培养、收集菌体后稀释制成的活菌悬液。用于预防炭疽。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炭疽疫苗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实验室分开。所需设备及器具均须单独设置并专用。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采用无荚膜、水肿型,具有一定残余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弱毒菌株
CMCC 63001(A1 6R)。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每3~5年应对菌种培养特性、残余毒力、特异性毒性及免疫力进行全面检定。生产前应检查菌形、培养特性及噬菌体特异性。
2.1.3.1 培养及生化特性
在牛肉消化液琼脂或其他适宜固体培养基上生长,菌落为灰白色、不透明、呈卷发状。为革兰阳性大杆菌,呈链状排列,可形成芽孢。液体培养呈絮状发育,在血清培养基上不形成荚膜,无动力。能发酵葡萄糖、麦芽糖、蔗糖,不分解水杨苷(附录ⅪV)。
2.1.3.2 残余毒力试验
用体重350~400g豚鼠5只,各皮下注射含菌5.0×10〈7〉/m1的菌悬液lml。另用体重18~20g小鼠5只,各皮下注射含菌5.0×10〈7〉/ml的菌悬液0.1ml。观察10天,
可有特异死亡,但脏器涂片应仅找到无荚膜的本菌。应有部分动物出现水肿,
若全部动物不出现水肿,应复试,复试仍无水肿,菌种不得用于生产。
2.1.3.3 特异性毒性试验
用体重2.0~2.5kg家兔10只,各皮下注射含菌2.5×10〈8〉/ml的菌悬液1ml,观察10天,在注射部位可出现水肿,全部动物应存活。如有死亡,应用同数量动物复试,复试仍有死亡,菌种不得用于生产。
2.1.3.4 免疫力试验
用体重2.O~2.5kg家兔10只,各皮下注射含菌2.5×10〈8〉/ml的菌悬液1ml,于注射后18~20天,用炭疽毒菌攻击,各皮下注射20MLD。同时用同体重的家兔3
只,各皮下注射1MLD毒菌作为对照。观察10天,对照动物应全部死亡,试验组保护率60%为合格。
2.1.3.5 噬菌体特异性试验
用平皿法检查,接种菌液后,加入工作浓度的炭疽噬菌体1滴,置
33~34℃培养后,在滴噬菌体处应无本菌生长。
2.1.4 种子批的保存
菌种应冻干或用50%甘油溶液保存于2~8℃。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将工作种子批启开后,接种于牛肉消化液琼脂或其他适宜培养基,置
33~34℃培养18~20小时,经检查为纯菌者,保存于2~8℃,2周内使用。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牛肉汁琼脂(pH7.2~7.4)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将生产用种子移种于牛肉消化液中,置33~34℃培养18~24小时,检查其生长特性、菌形及纯度,应符合2.1.3.1项要求。
经检查合格之种子培养物,接种于牛肉消化液琼脂,置33~34℃培养。成熟的典型芽孢应达80%以上,无杂菌者可采集。
2.2.4 采集
将培养物刮入50%甘油溶液内,振摇使成均匀悬液。每瓶取样做纯菌检查
(附录ⅫA),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炭疽芽孢杆菌CMCC 63001(A16R)株特征,
不得有杂菌。
2.2.5 合并
将纯菌检查合格之原液进行合并分批。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灭菌的50%甘油溶液将原液稀释成每1m1含菌4.0×10〈9〉。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次人用剂量)含菌2.0×10〈9〉,lml(20次人用剂量)含菌4.0×10〈9〉。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炭疽芽孢杆菌
CMCC 63001(A16R)株特征,不得有杂菌。
3.1.2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每lml含菌3.2×10〈9〉~4.8×10〈9〉。
3.2 半成品检定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炭疽芽孢杆菌
CMCC 63001(A16R)株特征,不得有杂菌。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1.3.5进行。
3.3.2 外观
应为灰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菌块及异物。
3.3.3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炭疽芽孢杆菌
CMCC 63001(A16R)株特征,不得有杂菌。
3.3.4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应为每lml含菌3.2×10〈9〉~4.8×10〈9〉。
3.3.5 活菌数测定
取本品3瓶,混匀并稀释至菌数为1.0×10〈3〉/ml,接种5个平皿,每个平皿接种0.1ml。均匀涂抹后置35~37℃培养24小时,每1次人用剂量的活菌数应大于
1×10〈8〉。
3.3.6 效力测定
取每5批疫苗中的首批按2.1.3.4项进行效力测定。
3.3.7 特异性毒性检查
用体重2.0~2.5kg家兔5只,各皮下注射含菌2.5×10〈8〉/ml的菌悬液1ml,观察
10天,注射部位可有水肿,动物应全部存活。如有死亡,应用加倍量动物复试。
如仍有死亡,判为不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成品活菌数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 使用说明
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
英文名称:Anthrax Vaccine(Live)for Percutaneous Scarification
汉语拼音:Pishang Huahen Renyong Tanj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炭疽芽孢杆菌的弱毒株经培养、收集菌体后稀释制成。为灰白色均匀悬液。
【接种对象】炭疽常发地区人群,皮毛加工与制革工人、放牧员以及其他与牲畜密切接触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炭疽。
【规格】每瓶0.5ml(10次人用剂量)含菌2.0×10〈9〉,lml(20次人用剂量)含菌
4.0×10〈9〉。
【用法用量】(1)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上划痕接种。用消毒注射器吸取疫苗,在接种部位滴2滴,间隔3~4cm,划痕时用手将皮肤绷紧,用消毒划痕针在每滴疫苗处作“井”字划痕,每条痕长约1~1.5cm。划破表皮以出现间断小血点为度。
(2)用同一划痕针反复涂压,使疫苗充分进入划痕处。接种后局部至少应裸露5~10分钟,然后用消毒干棉球擦净。
(3)接种后24小时划痕部位无任何反应者应重新接种。
【不良反应】接种后局部可出现微红,不需处理;极个别者可出现低热,
但能自行消退。如出现持续性体温升高,而局部出现脓肿者,应做对症处理。
【禁忌】(1)患严重疾病、严重皮肤病者。
(2)有免疫缺陷症及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3)有严重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本品仅供皮上划痕用,严禁注射!
(2)开启疫苗瓶和接种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3)疫苗有摇不散的菌块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4)用前应将疫苗充分摇匀。消毒皮肤只可用酒精,不可用碘酒。
(5)疫苗瓶开启后,应于3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6)剩余疫苗、空疫苗瓶及用具,需用3%碱水煮沸消毒30分钟。
(7)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拼音名,Pishang Huahenyong Shuyi Huoyimiao
英文名:Plague Vaccine(LiVe)for Percutaneous Scarifica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40
本品系用鼠疫杆菌的弱毒菌株经培养后收集菌体,加入稳定剂冻干制成。
用于预防鼠疫。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采用鼠疫杆菌弱毒菌株EV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工作种子批菌种启开后,第2~3代菌种用于生产,不得用第4代菌种生产。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
在琼脂平皿上,35~37℃培养44~48小时之菌落应为粗糙型,在肉汤培养基的液面有薄菌膜,管底有沉淀物,肉汤透明。涂片染色镜检,为革兰阴性杆菌。
2.1.4.2 生化特性
发酵葡萄糖,产酸不产气;石蕊牛乳轻度变红;在甘油培养基内不产酸不产气(附录ⅥV)。
2.1.4.3 噬菌体裂解试验
将EV菌种涂于琼脂平皿上,加入稀释度为10〈-6〉以上的鼠疫噬菌体1滴,于
28℃培养44~48小时,噬菌体流过处应无本菌生长。
2.1.4.4 特异性毒性试验
选用体重300~400g豚鼠3只,每只皮下注射含菌1.2×10〈10〉(于28~30℃培养
44~48小时)的培养物。在注射后第6天解剖1只,第21天解剖2只。肉眼检查注射部位、脾、肝和肺,并用脾、肝、肺及心血进行培养,其中心血和肺经培养应无本菌生长。肉眼检查病变,注射部位可见充血,浸润变为脓疡,肝和脾可有丘疹状结节,肺部不应有鼠疫特异病变为合格。肺部如有显著病变时,应用同数量豚鼠复试,若仍有显著病变时,菌种应废弃。
2.1.4.5 免疫力试验
选用体重200~250g的豚鼠10只,每只皮下注射含菌7.0×10〈9〉(于28~30℃培养
44~48小时)的培养物,于20~25天后进行攻击,每只皮下感染鼠疫强毒菌
200MLD。同时用3组豚鼠作对照,每组3只,各组豚鼠分别皮下注射0.5MLD、1MLD
及2MLD)的毒菌。免疫组及对照组至少观察25天。免疫动物存活不少于8只;而对照动物注射O.5MLD部分死亡,注射1MLD或2MLD全部死亡时,免疫力试验为合格。
2.1.5 种子批保存
菌种应冻干,于2~8℃避光保存。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2.2.1.1第1代菌种
将工作种子批菌种启开后,接种于厚金格尔琼脂培养基上,于28~30℃培养
44~48小时为第1代,置2~8℃保存可使用15天。
2.2.1.2 第2代菌种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第1代菌种洗下,接种足够量的种子瓶,于28~30℃培养44~48小时为第2代。由此制备适宜数量的生产用种子供生产用。
2.2.1.3 第3代菌种
在第2代菌种不够的情况下,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第2代菌种洗下,接种足够量的种子瓶,于28~30℃培养44~48小时为第3代。由此制备适宜数量的生产用种子供生产用。
2.2.2 生产用培养基
可采用厚金格尔琼脂培养基(pH6.8~7.2)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第2~3代菌种经肉眼检查无杂菌后,加入适量生理氯化钠溶液洗下菌苔,制成均匀的菌悬液,用此菌悬液接种培养瓶,于28~30℃培养44~48小时后,逐瓶肉眼检查,有杂菌者废弃。
2.2.4 采集合并
用由蔗糖、明胶、硫脲、味精及尿素组成的稳定剂洗下菌苔(洗菌前将凝固水倒去)或将菌苔刮入上述稳定剂内,进行纯菌试验,合格后方可合并制成原液。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根据3.1.2项测定的原液浓度,用稳定剂稀释至每1次人用剂量含菌
7.OXl0〈8〉~9.O×10〈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与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立即冻干,可真空封口,
亦可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每瓶10次人用剂量含菌8.O×10〈9〉、20次人用剂量含菌1.6X10〈10〉。每1次人用剂量含活菌数应大于3.6X10〈8〉。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鼠疫EV菌株特征,
不得有杂菌。
3.1.2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
3.2 半成品检定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鼠疫杆菌EV株特征,不得有杂菌。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氯化钠注射液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1.4.3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生理氯化钠溶液后,应在半分钟内复溶,并呈均匀悬液。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O%(附录ⅦD)。
3.3.4 纯菌检查
按附录ⅫA方法做纯菌检查,生长物做涂片镜检,应符合鼠疫EV菌株特征,
不得有杂菌。
3.3.5 菌落和菌形检查
应呈典型粗糙型菌落,涂片染色镜检,为革兰阴性杆菌。
3.3.6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每1次人用剂量含菌数为7.0×10〈8〉~
9.0×10〈8〉。
3.3.7 活菌数测定
取本品3瓶,混匀并稀释至菌数为1.0×10〈3〉/ml,接种5个平皿,每个平皿接种0.1ml。均匀涂抹后置28~30℃培养2~3天。每1次人用剂量活菌数应大于
3.6×10〈8〉。
3.3.8 效力测定
取每5批疫苗中的首批进行效力测定。用体重250~300g豚鼠10只,每只皮下注射含菌5.0×10〈7〉,注射后20~25天以200MLD的鼠疫毒菌进行皮下攻击。同时有3组豚鼠作对照,每组3只,分别于各组豚鼠皮下注射0.5MLD、1MLD和2MLD。各组动物于注射后,观察25天。免疫动物存活不少丁8只;而对照组动物注射
0.5MLD部分死亡,注射1MLD或2MLD全部死亡时,效力测定为合格。
3.3.9 特异性毒性检查
取体重250~350g豚鼠2只,每只皮下注射含菌1.2×10〈lo〉的本品,第6天称体重,体重减轻应不超过20%,并取其中1只解剖,另1只观察到21天解剖。检查项目及要求同2.1.4.4 项。
3.3.10 稀释剂
稀释剂为氯化钠注射液。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成品活菌数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
英文名称:Plague Vaccine(Live)for Percutaneous Scarification
汉语拼音:Pishang Huahenyong Shuyi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鼠疫菌弱毒菌株经培养后收集菌体,加入稳定剂冻干制成。为白色或淡黄色疏松体,复溶后为均匀悬液。
【接种对象】疫区或通过疫区的人员。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鼠疫。
【规格】每瓶10次人用剂量含菌8.0×10〈9〉或20次人用剂量含菌1.6×10〈10〉。
每1次人用剂量含活菌数应大于3.6×10〈8〉。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入氯化钠注射液溶解。每瓶20次人用剂量者加入
1.0ml,10次人用剂量者加入0.5ml,复溶后的疫苗应在3小时内用完。
(2)在上臂外侧三角肌上部附着处皮上划痕接种。在接种部位上滴加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0.05ml。用消毒针划成“井”字,划痕长度约1~1.5cm,应以划破表皮稍见血迹为宜。划痕处用针涂压10余次,使菌液充分进入划痕内。接种后局部应裸露至少5分钟。
(3)14周岁以下儿童,疫苗滴于两处划2个“井”字,14周岁以上者疫苗滴于三处划3个“井”字。“井”字间隔2~3cm。
(4)接种人员每年应免疫1次。
【不良反应】接种后反应轻微,少数人划痕处会出现浸润,一般不影响活动,个别人体温可能稍有升高,一般可自行消退。
【禁忌】 (1)患严重疾病、免疫缺陷症及用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2)妊娠期或6个月内的哺乳期妇女。
【注意事项】(1)本品仅供皮上划痕用,严禁注射!
(2)开启疫苗瓶和接种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3)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破伤风抗毒素拼音名:Poshangfeng Kangdusu
英文名:Tetanus Antitox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39
本品系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
1100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Ⅻ
A)。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破伤风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IU/ml(附录Ⅺ F)。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毒素1500IU(预防用)或10 000IU(治疗用)。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F)。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F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破伤风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
Ⅷ C),供试品应与破伤风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预防用的应不低于5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5 000IU;治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3000I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45 000IU(附录Ⅺ F)。
每瓶破伤风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Poshangfeng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Tetanus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9
本品系用人用破伤风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破伤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测定破伤风抗体效价,达到8IU/ml以上者即可采集血浆。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的供血浆者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破伤风抗体250IU。破伤风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 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附录ⅪF)。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4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6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不低于l00IU/ml(附录ⅪF),每瓶破伤风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人免疫球蛋白
拼音名: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7
本品系由健康人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投产血浆应不少于1000人份。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150mg、300mg。蛋白质浓度为10%。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测定,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能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0%(附录Ⅵ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 A)
3.3.3.4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6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附录Ⅹ O)。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人凝血酶原复合物拼音名:Ren Ningxuemeiyuan Fuhewu
英文名:Human Prothrombin Complex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3
本品系由健康人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及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血浆应无凝块,无纤维蛋白析出,非脂血,无溶血。
2.1.3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4 去除冷沉淀、凝血因子Ⅷ的血浆及组分Ⅲ沉淀均可用于生产。
2.1.5 组分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保存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2 原液
2.2.1 可采用凝胶吸附法或低温乙醇和聚乙二醇分离蛋白并经凝胶吸附法制备,亦可采用经批准的其他方法制备。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可加适宜稳定剂。如加肝素,则每1IU人凝血因子Ⅸ的肝素不超过0.5IU。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应立即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人凝血因子Ⅸ100IU、200IU、300IU、400Iu、1000IU,同时可含人凝血因子Ⅱ、人凝血因子Ⅶ、人凝血因子Ⅹ。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1.2 人凝血因子Ⅸ效价测定
应不低于10IU/ml(附录Ⅹ L)。
3.1.3 人凝血因子Ⅸ比活性
应不低于0.3IU/mg蛋白质。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人凝血因子Ⅸ30IU,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绿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无色、淡黄色、淡蓝色或黄绿色澄明液体。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检测,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将供试品平衡至20~25℃,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3.3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3.4 枸橼酸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5mmol/L(附录ⅦH第一法)。
3.3.3.5 聚乙二醇残留量
应不高于0.5g/L(附录ⅥG)。
3.3.4 效价测定
3.3.4.1 人凝血因子Ⅸ
应不低于10IU/ml(附录Ⅹ L)。根据每lml人凝血因子Ⅸ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Ⅸ效价,应为标示量的80%~140%。比活性为每lmg蛋白质应不低于0.3IU。
3.3.4.2 人凝血因子Ⅱ
根据每lml人凝血因子Ⅱ效价(附录Ⅹ J)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Ⅱ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3.4.3 人凝血因子Ⅶ
根据每lml人凝血因子Ⅶ效价(附录Ⅹ K)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Ⅶ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3.4.4 人凝血因子Ⅹ
根据每lml人凝血因子Ⅹ效价(附录Ⅹ M)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Ⅹ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3.5 人凝血酶活性检查
不得有凝块或纤维蛋白析出(附录ⅨN)。
3.3.6 肝素含量
每1IU人凝血因子Ⅸ的肝素含量应不高于0.5IU(附录ⅨP)。
3.3.7 活化的凝血因子
凝固时间应不低于150秒(附录ⅨO)。
3.3.8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9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10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豚鼠注射剂量为每只5ml(含人凝血因子Ⅸ10IU/ml),小鼠注射剂量为每只0.5ml(含人凝血因子Ⅸ10IU/ml),应符合规定。
3.3.1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人凝血因子Ⅸ30IU,应符合规定。
3.3.12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
3.3.12.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附录ⅥJ)。
3.3.12.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附录ⅥH)。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人凝血因子Ⅷ
拼音名:Ren NingxueyinziⅧ
英文名:Human Coagulation FactorⅧ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89
本品系由健康人新鲜冰冻血浆,经分离、提纯,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及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血浆应无凝块、无纤维蛋白析出,非脂血,无溶血。
2.1.3 在采集时应减少皮肤损伤,保持血流通畅,并与抗凝剂充分混合,
用塑料袋采集。
2.1.4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6个月。
2.2 原液
2.2.1 健康人新鲜冰冻血浆采用经批准的生产工艺制得冷沉淀,经分离、
纯化而成。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并加入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的制品应立即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人凝血因子Ⅷ可为50IU、100IU、200IU、2501U、300IU、400IU、500IU、
1000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1.2 人凝血因子Ⅷ效价测定
依法测定(附录Ⅹ N)。
3.1.3 人凝血因子Ⅷ比活性
每l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I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人凝血因子Ⅷ10IU,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乳白色疏松体,复溶后溶液应为无色澄清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将供试品平衡至25~37℃,按标示量加入25~37℃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30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允许有微量细小蛋白颗粒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3.3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3.4 枸橼酸离子含量
如加枸橼酸钠作稳定剂,应不高于25mmol/L(附录ⅦH第一法)。
3.3.3.5 聚乙二醇(PEG)残留量
采用PEG分离法制备的制品,应不高于0.5g/L(附录ⅥG)。
3.3.4 效价测定
根据每1ml人凝血因子Ⅷ活性(附录Ⅹ N)及标示装量(L)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Ⅷ
效价,应为标示量的80%~140%。
3.3.5 比活性
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IU。如加入蛋白类稳定剂,可免做该项测定。
3.3.6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附录ⅨJ)。
3.3.7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豚鼠注射剂量为每只15IU,小鼠注射剂量为每只1.5IU,
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人凝血因子Ⅷ10IU,应符合规定。
3.3.1l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
3.3.11.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附录ⅥJ)。
3.3.11.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附录ⅥH)。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人纤维蛋白原拼音名:Ren Xianweidanbaiyuan
英文名:Human Fibrinoge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1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分离、提纯,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及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新鲜分离的液体血浆或冰冻血浆,去除冷沉淀以及凝血因子Ⅱ、
Ⅶ、Ⅸ、Ⅹ后的血浆,均可用于生产。
2.1.3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提取。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可加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后的制品经外观检查合格后立即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人纤维蛋白原0.5g、1.0g、1.5 g、2.0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的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5~7.5(附录Ⅴ A)。
3.1.2 纯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每lml含纤维蛋白原2~3mg,测定蛋白质含量(P,g/L)(附录ⅥB第一法)。
另取上述稀释液10ml,加入等量含3IU/ml的凝血酶溶液(含0.05mmol/L氯化钙),
于37℃放置20分钟,以每分钟2500转离心或过滤分离沉淀,用生理氯化钠溶液洗3次后,测定可凝固蛋白质含量(F,g/L)(附录ⅥB第一法),按下式计算供试品的纯度,应不低于70.0%。
纤维蛋白原纯度(%)=(F/P)×100%
3.1.3 凝固活力
于小试管内加入凝血酶溶液(3IU/ml)0.5ml,置37℃水浴中预热1分钟,再加入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3mg/ml的供试品溶液0.5ml,摇匀。置37℃水浴中观察其凝固时间。两次测定结果平均值应不超过60秒。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纤维蛋白原30mg,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灰白色或淡黄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澄明溶液,可带轻微乳光。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检测,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将供试品平衡至30~37℃,按标示量加入30~37℃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30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允许有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
3.3.2.6 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复溶后置30~37℃水浴中保温60分钟,应无凝块或纤维蛋白析出。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5.0%(附录ⅦD)。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5~7.5(附录Ⅴ A)。
3.3.3.3 纯度
按3.1.2项进行。
若制剂中加入蛋白类稳定剂,可免做该项测定。
3.3.3.4 纤维蛋白原总量
根据3.3.3.3项测得的可凝固蛋白质含量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纤维蛋白原总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5 枸橼酸离子含量
应为39~54mmol/L(附录ⅦH第一法)。
3.3.3.6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蔗糖,应为40~60g/L(附录ⅥP)。
3.3.3.7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3.4 凝固活力
按3.1.3项进行。
3.3.5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检查(附录ⅫF),
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纤维蛋白原30mg,应符合规定。
3.3.9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
3.3.9.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附录ⅥJ)。
3.3.9.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附录ⅥH)。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人血白蛋白拼音名:Renxue Baidanbai
英文名:Human Album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63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纯,并经60℃ 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2.1.4 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一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5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一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 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 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培育
分装后,应置20~25℃至少4周或30~32℃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外观,应符合3.3.2.1和3.3.2.2项规定。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
2.4.4 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2g、5g、10g、12.5g。蛋白质浓度可为5%、10%、20%、25%。
2.4.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 B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O%(附录Ⅳ 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
V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 D)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
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
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 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V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I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除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V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0%(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附录ⅣA)。
3.3.3.4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附录ⅦJ)。
3.3.3.5 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附录ⅦI)。
3.3.3.6 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A),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7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附录ⅥQ)。
3.3.3.8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附录ⅥK)。
3.3.3.9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附录ⅦK)。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以组分Ⅳ沉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应进行此项检定。应不高于35IU/ml(附录ⅨF)。
3.3.5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效期。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6 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附录 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 组分Ⅳ沉淀原料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
规定。
2 组分Ⅳ沉淀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保存温度不得超过一30℃,
保存期不超过1年。
3 组分Ⅳ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Ⅳ沉淀10g,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在1~3℃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3.1 鉴别试验
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2.5%。
3.3 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20%(附录ⅣA)。
3.4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5 HIV-1/HIV-2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6 HCV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为阴性。
3.7 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每1份取lml上清液,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置32~35℃培养72小时。平均每l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
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拼音名:Renyong Kuangquanbing Yimiao(Vero Xibao)
英文名:Rabies Vaccine(Vero Cell)for Human Us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89
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接种Vero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后,加入适宜的稳定剂,可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狂犬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没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Vero细胞。
2.1.1 细胞的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各细胞种子批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管,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1支或几支细胞管,细胞复苏、扩增至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批。将复苏后的单层细胞用胰蛋白酶或其他适宜的消化液进行消化,分散成均匀的细胞,加入适宜的培养液混合均匀,置37℃培养成均匀单层细胞。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狂犬病病毒固定毒CTN-lV株、aGV株或其他经Vero细胞适应的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各种子批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用小鼠脑内中和试验鉴定毒种的特异性,中和指数应不低于500。
2.2.3.2 病毒滴定
每个稀释度脑内接种体重为11~l3g小鼠至少6只,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7.5 lg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版腔免疫体重为12~14g小鼠,每只0.5ml,
7天后重复接种1次。于第1次免疫后的第1 4天,用10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内攻击,每只0.03ml,每个稀释度10只小鼠。同时,取同样体重的未免疫小鼠,用10
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内攻击作对照,每个稀释度10只小鼠,每只0.03ml。保护指数应不低于100。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置-60℃以下保存,液体工作种子批毒种于 -60℃以下保存不得超过
2年。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的MEM、199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 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按0.01~0.1 MOI或终浓度为4.5~5.5 1g LD〈[50]〉/ml接种狂犬病病毒毒种,置适宜温度下培养一定时间后,弃去培养液,用PBS冲洗去除小牛血清,加入适量维持液,置33~35℃继续培养。
2.3.5 病毒收获
经培养适当时间,收获病毒液,各次收获的病毒液为单次病毒收获液,
根据细胞生长情况,可多次收获病毒液。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灭活
病毒收获液按1:4000比例加入β-丙内酯,置适宜温度下一定时间内灭活病毒。
2.3.8 合并、浓缩、纯化
2.3.8.1 合并及超滤浓缩
同批细胞生产的多次病毒收获液可在严格无菌操作的条件下合并为一批,经超滤或其他适宜方法适当浓缩。
2.3.8.2 纯化
经浓缩并检定合格的病毒液以柱色谱或其他适宜的方法纯化,纯化后可加入适量人血白蚩白作为稳定剂及一定量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原液。
2.3.9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蛋白质含量和抗原含星进行配制,总蛋白质含量应不高于120μg/剂。
可加入终浓度不高于0.70mg/ml的氢氧化铝佐剂吸附,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0 Ig L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抗原含量
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测抗原含量。
3.2.2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取病毒灭活后的本品,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20只,每只0.03ml,
观察14天,应全部健存(3天内死亡的不计)。
3.2.3 蛋白质含量
取纯化后未加入人血白蛋白的本品,依法测定,应不高于120μg/ml(附录
ⅥB第二法)。
3.2.4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2.5 Vero细胞DNA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pg/剂(附录ⅨB)。
3.2.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3.4.4项进行,应符合规定。效价测定不合格时,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外观
应为乳白色浑浊液体,久置形成可摇散的沉淀,无异物。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2~8.0(附录V A)。
3.1.3.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1(附录Ⅶ B)。
3.4.3.3 氢氧化铝含量
含佐剂疫苗应进行此项检测,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0.70mg/ml(附录
ⅦF)。
3.4.4 效价测定
应不低于2.5IU/剂(附录Ⅺ A)。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于 37℃放置14天后,按3.4.4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测定合格。
3.4.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4.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4.8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英文名称:Rabies Vaccine(Vero Cell)for HumanUse
汉语拼音:Renyong Kuangquanbing Yimiao(Vero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接种Veto细胞,培养后,
收获病毒液,经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加入适宵的稳定剂,可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浑浊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凡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不分年龄、性别均应立即处理局部伤口(用清水或肥皂水反复冲洗后再用碘酊或酒精消毒数次),并及时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凡有接触狂犬病病毒危险的人员(如兽医、
动物饲养员、林业从业人员、屠宰场工人、狂犬病实验人员等),按暴露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狂犬病。
【规格】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1U。
【用法用量】(1)使用前将疫苗振摇成均匀悬液。
(2)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区肌内注射。
(3)暴露后免疫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天(第1天,当天)、3天(第4天。以下类推)、7天、14天、28天各注射本疫苗1剂,共5针,儿童用量相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首剂狂犬病疫苗剂量加倍给予。
①注射疫苗前1个月内注射过免疫球蛋白或抗血清者。
②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人。
③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抗疟疾药物)治疗的病人。
④老年人及患慢性病者。
⑤于暴露后48小时或更长时间后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员。
暴露后免疫程序按下述伤及程度分级处理,I级暴露 触摸动物,被动物舔及无破损皮肤,一般不需处理,不必注射狂犬病疫苗。
Ⅱ级暴露 未出血的皮肤咬伤、抓伤,破损的皮肤被舔及,应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Ⅲ级暴露 一处或多处皮肤出血性咬伤或被抓伤出血,可疑或确诊的疯动物唾液污染黏膜,应按暴露后程序立即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按40IU/kg给予,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1U/kg给予,将尽可能多的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做咬伤局部浸润注射,剩余部分肌内注射。
(4)暴露前免疫程序:按O天、7天、28天接种,共接种3针。
(5)对曾经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一般患者再需接种疫苗的建议:
①1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应于0天和3天各接种
1剂疫苗。
②1年前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③3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于0天和3天各接种I剂疫苗。
④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但超过3年,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不良反应】注射后有轻微局部及个身反应,可自行缓解,偶有皮疹。若有速发型过敏反应、神经性水肿、荨麻疹等较严重副反应者,可做对症治疗。
【禁忌】(1)由于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暴露后程序接种疫苗无任何禁忌证。
(2)暴露前程序接种时遇发热、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或对抗生素、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禁用。哺乳期、妊娠期妇女建议推迟注射本疫苗。
【注意事项】(1)疫曲有异物或疫苗瓶有裂纹、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忌饮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剧烈运动等。
(3)禁止臀部注射。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拼音名,Renyong Kuangquanbing Yimiao (DishushenXibao)
英文名:Rabies Vaccine(Hamster Kidney Cell) for Human Us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95
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
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后,加入适宜的稳定剂,可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狂犬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地鼠肾细胞或连续传代不超过5代的地鼠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l2~14日龄地鼠,无菌取肾,剪碎,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接种培养瓶,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以同一容器内制备的细胞为一个消化批。
2.2 毒种
2.2.1 名称
生产用毒种为狂犬病病毒固定毒aG株或其他经地鼠肾细胞适应的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原始种子批为2aGl,主种子批应不超过4aG。在地鼠肾原代细胞和豚鼠脑内交替传代制备工作种子批,在地鼠肾原代细胞的传代应不超过第6代,即不超过
10aG;在豚鼠脑内传代应不超过第5代,即10aGs。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以小鼠脑内中和试验鉴定毒种的特异性,中和指数应不低于500。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个稀释度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至少6只,
病毒滴度应不低于8.0 lg 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腹腔注射体重为12~14g小鼠,每只0.5ml。7
天后重复接种1次。第1次免疫后的第14天,用10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内攻击,
每只O.03m1.每个稀释度10只小鼠。旧时,取同样体重未免疫小鼠,用10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内攻击作对照,每个稀释度10只小鼠,每只0.03ml。保护指数应不低于100。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20℃以下保存,液体工作种子批毒种于-60℃以下保存应不超过2年。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MEM、199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当细胞培养成致密单层后,接种狂犬病病毒.置适宜温度下培养一定时间后,弃去培养液,用PBS冲洗去除小牛血清,加入适量维持液,置33~35℃继续培养适当时间。
2.3.5 病毒收获
经培养适宜时间收获病毒液,即为病毒单次收获液,根据细胞生长情况,
可多次收获。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灭活
病毒收获液中按1:4000的比例加入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下一定时间内灭活病毒。
2.3.8 浓缩、纯化
2.3.8.1 合并及超滤、浓缩
同批细胞生产的多次病毒收获液可在严格无菌操作下合并为一批,经超滤适当浓缩。
2.3.8.2 纯化
经浓缩并检定合格后的病毒液以柱色谱或其他适宜的方法纯化。纯化后加入适量人血白蛋白作为稳定剂及一定量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原液。
2.3.9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蛋白质含量和抗原含量进行配制,总蛋白质含量应不高于120μg/剂。
可加入终浓度不高于0.70mg/ml的氢氧化铝佐剂吸附,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F。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5 lg L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抗原含量
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抗原含量。
3.2.2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将病毒灭活后的原液,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20只,每只0.03ml,观察14天,应全部健存(3天内死亡的不计)。
3.2.3 蛋白质含量
取纯化后未加稳定剂的原液,依法测定,应不高于120μg/剂(附录ⅥB第二法)。
3.2.4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应符合规定。
按3.4.4项进行,应符合规定。效价测定不合格时,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 外观
含佐剂疫苗应为乳白色浑浊液体,久置形成可摇散的沉淀,无异物;无佐剂疫苗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2~8.0(附录V A)。
3.4.3.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ⅦB)。
3.4.3.3 氢氧化铝含量
含佐剂疫苗应进行此项检测,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0.70mg/ml(附录ⅦF)。
3.4.3.4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VI L)。
3.4.4 效价测定
应不低于2.5IU/剂(附录Ⅺ A)。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于37℃放置14天后,按3.4.4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测定合格。
3.4.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4.8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5 使用说明
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英文名称:Rabies Vaccine (Hamster Kidney Cell)for HUman Use
汉语拼音:Renyong Kuangquanbing Yimiao(Dish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培养后,收获病毒液,经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加入适宜的稳定剂,可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含佐剂疫苗为乳白色浑浊液体,不含佐剂疫苗为无色澄明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凡破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不分年龄、性别均应立即处理局部伤口(用清水或肥皂水反复冲洗后再用碘酊或酒精消毒数次),并及时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凡有接触狂犬病毒危险的人员(如兽医、动物饲养员、林业从业人员、屠宰场工人、狂犬病实验人员等),按暴露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狂犬病。
【规格】每瓶1.O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
2.5IU。
【用法用量】(1)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区肌内注射。
(2)暴露后免疫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天(第l天,当天)、3天(第4天,以下类推)、7天、14天、28天各注射本疫苗1剂,共5针,儿童用量相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首剂狂犬病疫苗剂量加倍给予。
①注射疫苗前1个月内注射过免疫球蛋白或抗血清者。
②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人。
③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抗疟疾药物)治疗的病人。
④老年人及患慢性病者。
⑤于暴露后48小时或更长时间后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员。
暴露后免疫程序按下述伤及程度分级处理:
I级暴露 触摸动物,被动物舔及无破损皮肤,一般不需处理,不必注射狂犬病疫苗。
Ⅱ级暴露 未出血的皮肤咬伤、抓伤,破损的皮肤被舔及,应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Ⅲ级暴露 一处或多处皮肤出血性咬伤或被抓伤出血,可疑或确诊的疯动物唾液污染黏膜,应按暴露后程序立即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按40IU/kg给予,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IU/kg给予,
将尽可能多的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做咬伤局部浸润注射,剩余部分肌内注射。
(3)暴露前免疫程序:于0天、7天、28天接种,共接种3针。
(4)对曾经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一般患者再需接种疫苗的建议:
①1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应于0天和3天各接种1刹疫苗。
②1年前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③3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
则应于0天和3天各接种1剂疫曲。
④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但超过3年,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不良反应】注射后有轻微局部及全身反应,可自行缓解,偶有皮疹。
若有速发型过敏反应、神经性水肿、荨麻疹等较严重副反应者,可做对症治疗。
【禁忌】(1)由于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暴露后程序接种疫苗无任何禁忌证。
(2)暴露前程序接种时遇发热、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或既往对抗生素、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禁用。哺乳期、妊娠期妇女建议推迟注射本疫苗。
【注意事项】(1)疫苗中有异物、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忌饮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剧烈运动等。
(3)禁止臀部注射。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肉毒抗毒素拼音名:Roudu Kongdusu
英文名:Botulinum Antitoxins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47
本品分为6个型,各型系由肉毒梭菌A、B、C、D、E、F型毒素或类毒素分别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A、B、C、D、E、F型肉毒中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 免疫、采血与分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免疫血清效价符合下列规定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附录
Ⅻ A)。
各种免疫血清的效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型 1500IU/ml
B型 800IU/ml
C型 300IU/ml
D型 800IU/ml
E型 800IU/ml
F型 300IU/ml
2.3 原液
2.3.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肉毒抗毒素效价(附录Ⅺ H)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型 1000IU/ml
B型 600IU/ml
C型 200IU/ml
D型 600IU/ml
E型 600IU/ml
F型 200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3.2 制备
2.3.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及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3.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3.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澄清及除菌过滤后,制品中可加入适量硫柳汞、间甲酚或三氯甲烷作为防腐剂。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3.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A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10 000IU;B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C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D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E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F型每瓶含肉毒抗毒素5000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1.2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附录Ⅺ H)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4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附录Ⅺ H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相应各型的肉毒毒素或类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 C),供试品应与相应各型的肉毒毒素或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试验
依法测定(附录Ⅷ C),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附录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 G)。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附录Ⅶ C)。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
2.5g/L(附录Ⅵ N);如加三氯甲烷,含量应不高于0.5%(附录Ⅵ O)。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附录Ⅳ B),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含量
应不低于60%(附录Ⅷ F)。
3.3.5 抗体效价
各型肉毒抗毒素效价及比活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附录Ⅺ H):
A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B型 2000IU/ml;每1g蛋白质含20 000IU
C型 500IU/ml;每1g蛋白质含5000IU
D型 2000IU/ml;每lg蛋白质含20 000IU
E型 1000IU/ml;每1g蛋白质含10 000IU
F型 500IU/ml;每1g蛋白质含5000IU
每瓶肉毒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应不高于4μg/ml(附录Ⅸ I)。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拼音名:Saixianyan Jiandu Huoyimiao
英文名:Mumps Vaccine,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07
本品系用腮腺炎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鸡胚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流行性腮腺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毒种制备及疫苗生产用细胞为原代鸡胚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9~11日龄来自SPF鸡群的鸡胚,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腮腺炎病毒S〈[79]〉株、Wm84株或经批准的其他腮腺炎病毒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疫苗生产应基于病毒种子批系统,S〈[79]〉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7代;W〈[m84]〉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11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500~20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抗腮腺炎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
8~10天判定结果。腮腺炎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应均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0 CCID〈[50]〉/ml。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FL细胞或Vero细胞,置适宜温度下培养8~10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5 1g CCl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按常规接种健康易感儿童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6周采血,测定腮腺炎病毒抗体,其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0%
(HI法及中和法抗体<1:2为阴性,HI法及中和法抗体≥1:2为阳性)。
2.2.3.7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的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以证明无神经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腮腺炎抗体阴性的易感猴,每侧丘脑接种0.5ml(应不低于1
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观察17~21人,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出现。注射后48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如超过20%,即使为非特异性死亡,
试验也不能成立,应重试。观察期末,每只猴采血测腮腺炎病毒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并处死解剖,对大脑和脊髓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
应为阴性。每次试验同时有2只易感猴作为对照,待试验猴处死后10天.第2次采血,对照猴腮腺炎抗体应仍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一定比例混合接种于培养瓶中,置适宜温度培养。当细胞出现一定程度病变时,倾去培养液,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
并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
2.3.5 病毒收获
观察细胞病变达到适宜程度时,收获病毒液。可多次换以维持液,经培养多次收获病毒液。
2.3.6 原液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病毒滴度可对原液进行适度稀释,加入适量稳定剂,即为半成品。多批原液可合并成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疫苗应置冰浴中。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腮腺炎活病毒应不低于3.7 1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方法同2.2.3.2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0 lg CCID
〈[50]〉/ml。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0 lg CCID〈[50]〉/ml,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英文名称:Mumps Vaccine,Live
汉语拼音:Saixianyan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腮腺炎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鸡胚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8个月龄以上的腮腺炎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腮腺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流行性腮腺炎。
【规格】复溶后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腮腺炎活病毒应不低于3.7 lg CCID〈[50]〉。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灭菌注射用水,待冻干疫苗完全溶解并摇匀后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局部反应。在6~10天内,个别人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通常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患严重疾病、急性或慢性感染、发热者。
(2)对鸡蛋有过敏史者。
(3)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复溶后出现异常浑浊、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复溶后如不能立即用完,应放置在2~8℃并于1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4)注射过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本疫苗。
【贮藏】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伤寒Vi多糖疫苗拼音名:Shanghan Vi Duotang Yimiao
英文名:Vi PoIvsaccharide Typhoid Vaccin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28
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培养液纯化的Vi多糖。经用PBS稀释制成。用于预防伤寒。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
生产用菌种为伤寒沙门菌Ty2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菌种的传代
主种子批启开后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接种发酵罐培养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
菌种接种于pH7.2~7.4的肉汤琼脂、马丁琼脂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35~37℃培养16~20小时,应为无色半透明、边缘整齐、表面光滑湿润的圆形菌落。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杆菌。
2.1.4.2 生化特性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甘露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蔗糖(附录ⅪV);
氧化酶试验阴性。
2.1.4.3 血清学特性
(1)玻片凝集试验
菌种的新鲜培养物与Vi及H-d参考血清有强凝集反应(+++以上),与0-9参考血清不产生凝集或仅有较弱凝集反直。
(2)定量凝集试验
菌种的新鲜培养物,用PBS制成6.0×10〈8/ml的菌悬液,加入终浓度为0.5%的甲醛溶液,杀菌后的菌液(或直接用活菌菌液),与伤寒Vi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
另取经100℃ 30分钟加热杀菌的菌液,与伤寒0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出现(+)
凝集之血清最高稀释度为凝集反应效价,凝集效价应不低于血清原效价之半。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原始种子批和主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2~8℃;工作种子批可接种于适宜培养基,保存于2~8℃。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启开上作种子批菌种,检定合格后。接种于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制备数量适宜的生产用种子。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培养基不应含有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能形成沉淀的成分。
2.2.3 培养
采用培养罐液体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及杀菌前取样进行菌液浓度测定及纯菌试验。涂片做革兰染色镜检,如发现污染杂菌,应废弃。
2.2.4 杀菌
培养物于对数生长期的后期或静止期的前期收获。加入甲醛溶液杀菌,其最终浓度为O.5%~2.0%,以确保杀菌完全又不损伤其多糖抗原为宜。
2.2.5 纯化
2.2.5.1 去核酸
将已杀菌的培养液(单批或多批混合)离心后收集上清液,加入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充分混匀,形成沉淀;离心后的沉淀物用注射用水溶解,并加入适量
lmol/L氯化钠(或2mol/L氯化钙)溶液,摇动或搅拌1小时,使多糖与十六烷基三甲溴化铵解离;加入乙醇至最终浓度为25%,2~8℃静置1~3小时或过夜,离心收集澄清的上清液。
2.2.5.2沉淀多糖
于上述上清液中加入冷却乙醇至最终浓度为80%,充分振摇使多糖沉淀,离心收集沉淀;沉淀物用无水乙醇及丙酮各洗2次以上,干燥后即为多糖粗制品。
多糖粗制品应保存在-20℃以下,待纯化。
2.2.5.3 多糖纯化
将多糖粗制品溶解于1/10饱和中性醋酸钠溶液中,使其浓度达5~20mg/ml;按
1:2容量川冷酚(100g结晶酚溶于40ml的1/10饱和醋酸钠溶液)提取数次.离心收集上清液,并用0.1mol/L氯化钙溶液或其他适宜溶液透析(必要时或有条件时也可用其他方法太除内毒素);加入乙醇至最终浓度为75%~80%,离心收集的沉淀物用无水乙醇及丙酮各洗2次以上,干燥后用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即为精制多糖原液。
提取过程应尽可能在15℃以下进行。
2.2.6 原液榆定
纯化多糖原液除菌过滤后,取样按3.1项进行。
2.2.7 保存及有效期
原液应保于于-20℃或以下,自多糖粗制品制造之口起有效期为5年。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半成品可由单批或多批多糖原液合并后,用无菌无热原PBS(pH6.5~7.5)稀释,
可加入适量防腐刹。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5ml(10次人用剂量)、1ml(2次人用剂量)、O.5ml(1次人用剂量);每1次人用剂量O.5ml,含伤寒Vi多糖应不低于3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附录Ⅷc),Vi多糖与伤寒Vi血清48小时内应形成明显沉淀线,
而与伤寒O血清不形成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附录ⅦM)。
3.1.2.2 蛋白质含量
应小于10mg/g(附录ⅥB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应小于20mg/g,核酸在波长260nm处的吸收系数(E1% 1cm)为200(附录ⅡA)。
3.1.2.4 O-乙酰基含量
应不低于2mmol/g(附录ⅥF)。
3.1.2.5多糖分子大小测定
多糖分子的K〈[D]〉值在0.25以前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应在50%以上(附录
ⅧH)。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多糖含量
称取O.6g琼脂糖,加入O.05mol/L巴比妥缓冲液(pH8.6)40ml中,加热溶胀完全,
待冷却至约56℃时,加人伤寒vi血清1ml,混匀后迅速倾倒丁12cm×6cm的洁净水平玻板上,待凝胶凝固后用直径3mm的打孔器在距底边1.5cm处打孔。各孔中分别加入各稀释好的伤寒vi抗原标准品溶液(浓度分别为:100μg/m1、50μg/ml、25μg/ml、
12.5μg/m1、6.25μg/ml)和本品5μl(本品做双孔)。靠近边缘一孔中可加入10μl溴酚蓝指示液。加样后将玻板置于电泳槽上,滤纸搭桥,加样端与电泳仪负极相连。采用
0.05mol/L巴比妥缓冲液(pH8.6)为电极缓冲液,8V/cm恒压电泳至指示剂迁移到前沿。
取下玻板浸泡于生理氯化钠溶液1~2小时后,覆盖洁净滤纸移至培养箱中过夜烤干。用考马斯亮蓝染色液染色至火箭峰出现,用甲醇-乙酸溶液脱色至背景清晰。
准确测量火箭峰高,以标准品浓度的对数和相应的峰高作直线回归,得直线回归方程,将本品的峰高均值代入直线回归方程,求出本品浓度。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1.1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5~7.5(附录V A)。
3.3.3.2 防腐剂含量
如加苯酚做防腐剂,其含量应不高于3.Og/L(附录ⅥM)。
3.3.3.3 多糖含量
按3.2.1项进行,每人用剂量多糖含量应不低于30μg。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5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025μg多糖。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 使用说明
伤寒Vi多糖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伤寒Vi多糖疫苗
英文名称:Vi Polysaccharide Typhoid Vaccine
汉语拼音:Shonghan Vi Duotong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培养液纯化的Vi多糖,经用PBS稀释制成,为无色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主要用于部队、港口、铁路沿线的工作人员,下水道、粪便、
垃圾处理人员,饮食业、医务防疫人员及水上居民或有本病流行地区的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用于预防伤寒。
【规格】每瓶5ml(10次人用剂量)、]ml(2次人用剂量)、0.5ml(1次人用剂量);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伤寒vi多糖应不低于30/μg。
【用法用量】(1)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注射1针,剂量为0.5ml。
【不良反应】反应轻微,偶有个别短暂低烧,局部稍有压痛感,可自行缓解。
【禁忌】(1)发热,患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及活动性结核者。
(2)妊娠期、月经期及哺乳期妇女。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疫苗有异物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2)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拼音名:Shanghan Fushanghan Jia Lianhe Yimiao
英文名:Typhoid and ParatYphoid A Combined Vaccin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24
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分别培养制成悬液,经甲醛杀菌后用PBS稀释制成。用于预防伤寒及副伤寒甲。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伤寒原液应符合“伤寒疫苗”中2.1~2.2项及3.1项的规定。
2.1.2 副伤寒甲原液的制造按“伤寒疫苗”中2.1~2.2项及3.1项的规定进行,其中生产用菌种为副伤寒甲型沙门菌种;2.1.4.4项中副伤寒甲菌种毒力应为1MID含菌不超过7.5×10〈8〉;2.1.4.6项中副伤寒甲菌液免疫浓度应为5.O×10〈8〉/ml,攻击后副伤寒甲菌液免疫组小鼠存活率应不低于60%;2.1.4.7项中副伤寒甲家兔免疫血清之凝集效价不得低于1:6400;2.2.5项中副伤寒甲加入甲醛溶液的终浓度为
1.3%~1.5%。
2.2 半成品
2.2.1 配方
每lml含伤寒沙门菌1.5×10〈8〉、副伤寒甲型沙门菌1.5×10〈8〉。
2.2.2 合并及稀释
先将不同菌种所制之原液按比例配合。每一种菌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两种菌之间在20%的范围内互有增减;同一种菌不同菌株之原液按等量混合,但每个菌株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两个菌株之间在40%范围内互有增减。再用含不高于3.Og/L苯酚或其他适宜防腐剂之PBS稀释。使每lml含伤寒沙门菌1.5×10〈8〉,副伤寒甲型沙门菌
1.5×10〈8〉。
2.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O.2~1.0ml(根据年龄及 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和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各为3.0×10〈7〉~1.5×10〈8〉。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与相应血清做玻片凝集试验。应出现明显凝集反应。
3.2.2 外观
应为乳白色悬液,无摇不散的菌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为6.8~7.4(附录V A)。
3.2.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附录ⅥM)。
3.2.3.3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2.4 菌形及纯菌检查
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杆菌。全少观察10个视野,平均每个视野内不得有
10个以上非典型菌(线状、粗大或染色可疑杆菌),并不应有杂菌。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观定。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为1.5ml。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如原液超过1年稀释,应相应缩短有效期(自原液收获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
英文名称:Typhoid and Paratyphoid A Combined Vaccine
汉语拼音:Shanghan Fushanghan Jia Lianhe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分别培养,取菌苔制成悬液,并经甲醛杀菌,以PBS稀释制成。为乳白色的混悬液,含苯酚防腐剂。
【接种对象】丰要用于部队、港口、铁路沿线工作人员,下水道、粪便、
垃圾处理人员,饮食行业、医务防疫人员及水上居民或有本病流行地区的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伤寒及副伤寒甲。
【规格】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O.2~1.Oml(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和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各为3.O×10〈7〉~1.5×10〈8〉。
【用法用量】(1)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2)初次注射本疫苗者,需注射3针,每次间隔7~10天。注射剂量如下:
1~6周岁:第1针O.2ml,第2针O.3ml,第3针0.3ml;
7~14周岁:第l针0.3ml,第2针0.5ml,第3针0.5ml;
14周岁以上:第1针O.5ml,第2针1.Oml,第3针1.Oml。
加强注射剂量与第3针相同。
【不良反应】局部可出现红肿,有时有寒战、发热或头痛。一般可自行缓解。
【禁忌】(1)发热,患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及活动性结核者。联合疫苗
(2)妊娠期、月经期及哺乳期妇女。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用前摇匀。疫茼曾经冻结、有异物、有摇不散的凝块或疫苗瓶有裂纹肯,均小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与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拼音名:Shanghan Fushanghan Jia Yi Lianhe Yimiao
英文名,Typhoid and Paratyphoid A&B Combined Vaccin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6
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副伤寒乙型沙门菌分别培养制成悬液,经甲醛杀菌,用PBS稀释制成。用于预防伤寒及副伤寒甲、副伤寒乙。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伤寒原液应符合“伤寒疫苗”中2.1~2.2项及3.1项的规定。
2.1.2副伤寒甲原液应符合“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中2.1.2项的规定。
2.1.3副伤寒乙原液的制造按“伤寒疫苗”中2.1~2.2项及3.1项的规定进行。其中生产用菌种为副伤寒乙型沙门菌种;2.1.4.7项中副伤寒乙家兔免疫血清凝集效价应不低于1:6400;2.2.5项中副伤寒乙加入甲醛溶液的终浓度为1.6%~2.0%。
2.2 半成品
2.2.1 配方
每lml含伤寒沙门菌1.5×10〈8〉,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副伤寒乙型沙门菌各
7.5×10〈7〉。
2.2.2 合并及稀释
先将不同菌种所制之原液按比例混合。每一种菌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互有增减,但各种菌之间菌数差异不得超过20%。同一种菌不同菌株之原液按等量混合,但每个菌株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两个菌株之间在40%范围内互有增减。再用含应不高于
3.0g/L苯酚或其他适宜防腐剂之PBS稀释,使每lml含伤寒沙门菌1.5×10〈8〉,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副伤寒乙型沙门菌各7.5×10〈7〉。
2.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O.2~1.0ml(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
3.0×10〈7〉~1.5×10〈8〉,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副伤寒乙型沙门菌各为
1.5×10〈7〉~7.5×10〈7〉。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与相应血清做玻片凝集试验,应出现叫显凝集反应。
3.2.2 外观
应为乳白色悬液,无摇不散的菌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6.8~7.4(附录V A)。
3.2.3.2苯酚含量
应不高丁3.0g/L(附录ⅥM)。
3.2.3.3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O.2g/L(附录ⅥL)。
3.2.4 菌形及纯菌检查
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杆菌。全少观察10个视野,平均每个视野内小得有
10个以上非典型菌(线状、粗人或染色可疑杆菌),并不应有杂菌。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2.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每只豚鼠注射量为1.5ml。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如原液超过1年稀释,应相应缩短有效期(自原液收获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
英文名称:Typhoid and I}aratyphoid A & B Combined Vaccine
汉语拼音:Shonghan Fushanghan Jia Yi Lianhe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副伤寒乙型沙门菌分别培养,取菌苔制成悬液经甲醛杀菌,以PBS稀释制成。为乳白色的混悬液,含苯酚防腐剂。
【接种对象】 主要用于部队、港口、铁路沿线工作人员,下水道、粪便、
垃圾处理人员,饮食行业、医务防疫人员及水上居民或有本病流行地区的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曲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伤寒及副伤寒甲、副伤寒乙。
【规格】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O.2~1.Oml(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3.O×lO〈7〉~1.5×10〈8〉,副伤寒甲型沙门菌、副伤寒乙型沙门菌各为1.5×lO〈7〉~7.5×10〈7〉。
【用法用量】(1)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2)初次注射本疫苗者,需注射3针,每针间隔7~
10天。注射剂量如卜:
1~6周岁:第1针O.2m1,第2针0.3ml,第3针O.3ml;
7~14周岁:第1针O.3ml,第2针0.5ml,第3针O.5ml;
14周岁以上:第l针O.5ml,第2针1.Oml,第3针1.Oml。
加强注射剂量与第3针相同。
【不良反应】局部可出现红肿,有时有寒战、发热或头痛。一般可自行缓解。
【禁忌】(1)发热,患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及活动性结核者。
(2)妊娠期、月经期及哺乳期妇女。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用前摇匀。疫苗曾经冻结、有异物、有摇不散的凝块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与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I 预 防 类
伤寒疫苗拼音名,Shanghan Yimiao
英文名:Typhoid Vaccin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21
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培养制成悬液,经甲醛杀菌,用PBS稀释制成。用于预防伤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采用伤寒沙门菌。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
2.1.3 种子批菌种的传代
主种子批菌种启开后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菌种启开后至接种生产用培养基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
将待检菌种接种于肉汤琼脂、马丁琼脂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置37℃培养
18~20小时,兰阴性杆菌。
2.1.4.2 生化特性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甘露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蔗糖(附录ⅪⅤ);
氧化酶试验阴性。
2.1.4.3 血清学特性
(1)玻片凝集试验
待检菌种的新鲜培养物与Vi及H-d参考血清有强凝集反应(+++以上),与0-9参考血清不产生凝集反应或仅有较弱凝集。
(2)定量凝集试验
将待检菌的新鲜培养物,用PBS制成6.0×10〈8〉/ml的菌悬液,与伤寒沙门菌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充分混匀后,置35~37℃过夜。肉眼观察结果,以(+)
凝集之血清最高稀释度为凝集反应效价,凝集效价应不低于血清原效价之半。
2.1.4.4 毒力试验
用35~37℃培养12~16小时的琼脂培养物,以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含菌
6.O×10〈8〉/ml、3.O×10〈8〉/ml、1.5×10〈8〉/ml及7.5×10〈7〉/ml等浓度的菌液(根据菌种毒力情况稀释度可作更改)。每一稀释度的菌悬液腹腔注射至少5只体重14~16g
小鼠,每只0.5ml,观察3天。小鼠感染后3天内全部死亡的最小剂量为1个最小致死量(MLD),1MLD含菌应不高于1.5×10〈8〉。
2.1.4.5 毒性试验
将35~37℃培养18~20小时之琼脂培养物混悬于PBS内,56℃加温1小时(或其他方法杀菌),不加防腐剂。杀菌试验合格后稀释成6.0×10〈9〉/ml、3.0×10〈9〉/ml 及
1.5×10〈9〉/ml 3个浓度,每个浓度的菌悬液以0.5ml腹腔注射体重15~18g小鼠5只,
观察3天,注射含菌7.5×10〈8〉之小鼠应全部生存,注射含菌1.5×10〈9〉之5只小鼠可有3只死亡。
2.1.4.6 免疫力试验
将经56℃30分钟加温(或用其他方法杀菌)不加防腐剂的菌液稀释为
2.5×10〈8〉/ml。用该菌液免疫体重为14~16g小鼠至少30只,每只皮下注射O.5ml,
注射2次,间隔7天,末次免疫后9~11天进行毒菌攻击。免疫组小鼠每只腹腔注射0.5ml含1MLD的毒菌,同时应用同批饲养或体重与免疫组相同的小鼠3组(每组至少5只)作对照,分别于腹腔注射2MLD、1MLD及1/2MLD的毒菌(各含于0.5ml中)。观察
3天,对照组小鼠感染2MLD及1MLD者应全部死亡,感染1/2MLD者有部分死亡。免疫组小鼠存活率应不低于70%。
免疫力试验也可用LD〈[50]〉攻击法。将经56℃ 30分钟加温(或用其他方法杀菌)不加防腐剂的菌液稀释为2.5×10〈8〉/ml。用该菌液免疫体重为14~16g小鼠至少30只,每只皮下注射O.5mt,注射2次,间隔7天,末次免疫后9~11天进行毒菌攻击。用培养12~16小时的菌苔,以pH7.2~7.4的肉汤培养基或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适当浓度,进行攻击。免疫组小鼠应感染100LD〈[50]〉以上的毒菌。同时应用同批饲养或体重与免疫组相同的小鼠3~4组(每组至少5只),分别感染不同剂量毒菌作对照。免疫组及对照组分别腹腔注射0.5ml,观察3天,计算
LD〈[50]〉。免疫组小鼠存活率应不低于70%。
应同时用参考菌苗作对照。
2.1.4.7 抗原性试验
选用体重2kg左右之健康家兔至少3只,用经56℃30分钟加温(或用其他方法杀菌)不加防腐剂之菌液静脉注射3次,每次O.5ml,第一次注射含菌7.O×10〈8〉,第二次注射含菌1.4×10〈9〉,第三次注射含菌2.1×10〈9〉,每次间隔7天。末次注射后lO~14人采血做定量凝集试验测定效价,2/3家兔血清之凝集效价应不低于
l:12 800。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原始种子批和主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2~8℃;工作种子批可接种于适宜培养基,保存于2~8℃。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启开工作种子批菌种,检查其全部特性合格后,接种于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制备生产用工作种子。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pH7.2~7.4的马丁琼脂、肉汤琼脂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菌种接种和培养
采用涂种法接种,接种后置35~37℃培养18~24小时。
2.2.4 收获
刮取菌苔混悬于PBS中,即为原液并逐瓶做纯菌检查,取样接种琼脂斜面2
管,分别置35~37℃培养2天,24~26℃培养1天,如有杂菌生长应废弃。
2.2.5 杀菌
在纯菌检查合格的原液中加入终浓度为1.O%~1.2%的甲醛溶液,置37℃杀菌,
时间不得超过7天,再保存于2~8℃。
2.2.6 杀菌检查
待杀菌完毕后,取样接种不含琼脂的硫乙醇酸盐培养基及普通琼脂斜面各1
管,置35~37℃培养5天。如有本菌生长,可加倍量复试一次,如有杂菌生长应废弃。
2.2.7 合并
杀菌检查合格之原液按不同菌株或不同制造日期分别除去琼脂及其他杂质,
进行合并。合并后应加入不高于3.0g/L的苯酚或其他适宜防腐剂,保存于2~8℃。
2.2.8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9 保存及有效期
原液应保存于2~8℃。原液自收获之日起至用于菌苗稀释不得少于4个月,
自收获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6个月。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稀释前应先将不同菌株所制之原液按菌数等量混合,但每个菌株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允许两个菌株之间在40%范围内互有增减。
用含不高于3.og/L的苯酚或其他适宜的防腐剂的PBS稀释。稀释后浓度为每lml含伤寒沙门菌3.O×10〈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O.2~1.0ml(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6.O×10〈7〉~3.O×10〈8〉。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染色镜检
革兰阴性杆菌,不得有杂菌。
3.1.2 凝集试验
与相应血清进行定量凝集试验,其凝集效价应不低于血清原效价之半。
3.1.3 浓度测定
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5 免疫力试验
无菌检查合格后进行本试验,抽检批数应不少于生产批数的1/5。按2.1.4.6项进行,每组小鼠至少15只,60%免疫小鼠存活为合格。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与相应血清做玻片凝集试验,应出现明显凝集反应。
3.3.2 外观
应为乳白色悬液,无摇不散的菌块或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8~7.4(附录V A)。
3.3.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附录ⅥM)。
3.3.3.3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O.2g/L(附录ⅥL)。
3.3.4 菌形及纯菌检查
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杆菌。至少观察10个视野,平均每个视野内不得有
10个以上非典型菌(线状、粗大或染色可疑杆菌),并不应有杂菌。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为1.5ml。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如原液超过1年稀释,应相应缩短有效期(自原液收获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伤寒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伤寒疫苗
英文名称:Typhoid Vaccine
汉语拼音:Shanghan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培养后,取菌苔制成悬液,经甲醛杀菌,以PBS稀释制成。为乳白色混悬液,含苯酚防腐剂。
【接种对象】主要用于部队、港口、铁路沿线工作人员,下水道、粪便、
垃圾处理人员,饮食行业、医务防疫人员及水上居民或有本病流行地区的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伤寒。
【规格】每瓶5ml。每1次人用剂量O.2~1.0ml(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含伤寒沙门菌6.O×10〈7〉~3.0×10〈8〉。
【用法用量】(1)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2)初次注射本疫苗者,需注射3针,每针间隔7~
10天。注射剂量如下:
1~6周岁:第1针0.2ml,第2针0.3ml,第3针0.3ml;
7~14周岁:第1针O.3ml,第2针0.5ml,第3针0.5ml;
14周岁以上:第1针0.5ml,第2针1.0ml,第3针1.0ml。
加强注射剂量与第3针相同。
【不良反应】局部可出现红肿,有时有寒战、发热或头痛。一般可自行缓解。
【禁忌】(1)发热,患严重高血压、心脏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及活动性结核者。
(2)妊娠期、月经期及哺乳期妇女。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用前摇匀。疫苗曾经冻结、有异物、有摇不散的凝块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与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拼音名,Shuangjia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
英文名: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I Syndrome Bivalent Vaccine.Inactivat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86
本品系用I型和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简称出血热)病毒分别接种原代沙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后制成。用于预防
I型和Il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沙鼠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10~20日龄沙鼠,无菌取肾,剪碎,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接种培养瓶,用MEM等适宜的培养基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株为I型出血热病毒Z〈[10]〉株和Il型出血热病毒Z〈[37]〉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片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病毒接种鼠脑制备原始及主种子批,主种子批毒种接种原代沙鼠肾细胞制备工作种子批。I型病毒Z〈[10]〉株原始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第12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3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8代;Il型病毒Z〈[37]〉株原始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0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1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6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全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各型毒种分别与已知的相应型别的出血热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置37℃
水浴90分钟,接种Vero-E〈[6]〉单层细胞,观察lO~14天,以免疫荧光法测定,中和指数应大于1000。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lO倍系列稀释,接种Vero-E〈[6]〉细胞进行病毒滴定,滴度应不低于6.O lg CCID〈[50]〉/ml(荧光法),或接种2~3日龄乳鼠或25~30日龄沙鼠,进行脑内毒力滴定,滴度应不低于7.O 1g 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取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双价原疫苗,接种2kg左右的白色家兔4只,每只后腿肌内注射1.0ml,7天后以同法再免疫1次。第一次免疫后4周采血分离血清,用蚀斑减少中和试验测中和抗体,试验用病毒为76-118株或UR株;同时用参考血清作对照,每只家兔的I型和Ⅱ型中和抗体滴度均应不低于1:10。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于-60℃以下保仔;液体工作种子批毒种于-60℃以下保存不得超过1
年。
2.3 单价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加入适量灭能小牛血清的MEM或其他适宜培养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当细胞培养成致密单层后,分别接种出血热病毒l型Z〈[10]〉株或Ⅱ型
Z〈[37]〉株毒种,在适宜温度下培养一定时间后,弃去培养液,用PBS冲洗去除小牛血清,加入适量维持液继续培养3~5天。
2.3.5 病毒收获
收获前用荧光抗体法检查细胞的病毒感染率,应在95%以上。收获培养液,即为单价病毒收获液。
2.3.6 单价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灭活
病毒收获液中按1:4000的比例加入β-丙内酯和终浓度不高于0.10mg/ml的硫柳汞,置2~8℃7天或2~8℃过夜再放置37℃2小时,以灭活病毒和水解β-丙内酯。
2.3.8 合并
合并检定合格的灭活的病毒收获液,经离心、过滤并加入适量的人血白蛋白作为保护剂,即为单价原液。
2.3.9 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等量混合经检定合格的I型和Ⅱ型出血热病毒原液,加入终浓度不高于
0.70mg/ml的氢氧化铝佐剂吸附,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单价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将病毒收获液10倍系列稀释,取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接种Vero-E〈[6]〉
细胞或沙鼠肾单层细胞,置适宜温度下培养7天左右,以免疫荧光染色法测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O 1g CCl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单价原液检定
3.2.1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按灭活后病毒收获液总量的0.1%取样,透析后接种Verc-E〈[6]〉细胞,
连续传3代,每10~14天传1代,每代以免疫荧光法检查病毒,结果均应为阴性。
3.2.2 抗原量测定
可采用反向间接血凝试验进行抗原量测定,应不低于1:64。
3.2.3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2.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应符合规定。
按2.2.3.6项进行,应符合规定。当效价测定不合格时,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 外观
应为橘红色微浑浊液体,久置形成可摇散的沉淀,无异物。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0~8.0(附录V A)。
3.4.3.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ⅦB)。
3.4.3.3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0.70mg/m1(附录ⅦF)。
3.4.4 效价测定
按2.2.3.6项进行。免疫4只家兔.每只家兔对I型和Ⅱ型出血热病毒的中和抗体滴度均不应低于1:10。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于37℃放置7天,按2.2.3.6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测定合格。
3.4.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7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4.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英文名称: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Bivalent Vaccine,Inactivated
汉语拼音:Shuangjia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I型和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接种原代沙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混合后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橘红色微浑浊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肾综合征出血热疫区的居民及进入该地区的人员,主要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I型和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I型和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
【规格】每瓶1.O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
【用法用量】(1)于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基础免疫为2针,于第0人、第14天各注射1次;基础免疫后6个月加强免疫1针,每1次1.0m1。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反应,个别有发热、头晕、皮疹者应注意观察,必要时给予适当治疗。因疫苗含有氢氧化铝佐剂,少数人在注射后局部可出现硬结、轻度肿胀和疼痛,一般在l~3天内自行消退。
【禁忌】(1)发热,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者。
(2)患过敏性疾病、对抗生素或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
(3)哺乳期、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2)疫苗异常浑浊、变色、有异物及摇不散的块状物或疫苗瓶有裂纹者,
均不得使用。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丁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外用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拼音名:Waiyong Chongzu Niu Jianxing Chengxianweixibao Shengzhangyinzi
英文名:Recombinant Bovine Basic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for External Us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42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1.3.8 核苷酸序列检测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理论值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加入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G)。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7×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2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两条蛋白带的分子质量应分别为17.5kD±1.75kD
和22.0kD±2.20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9.0~10.0(附录Ⅳ D)。
3.1.8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附录Ⅱ A)。
3.1,9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G),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复溶时间和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后轻轻摇匀,应在10分钟内溶解为澄明液体。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附录Ⅹ G)。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外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拼音名:Waiyong Chongzu Ren Biaopi Shengzhangyinzi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for External Us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46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工合成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人表皮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和高度纯化,除菌过滤,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人表皮生长因子原液。加入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
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H)。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5.0×l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7.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表皮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表皮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7.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分子质量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对照品校正后应为6.0kD±0.60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5.0(附录Ⅳ D)。
3.1.8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5nm±3nm(附录Ⅱ A)。
3.1.9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0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Asn-Ser-Asp-Ser-Glu-Cys-Pro-Leu-Ser-His-Asp-Gly-Tyr-Cys-Leu。
3.1.1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1.12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附录Ⅹ H)。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处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拼音名:Xifu Baihou Poshangfeng Lianhe Yimiao
英文名:Diphtheria and Tetanu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70
本品系由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经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全程免疫后儿童的白喉、破伤风加强免疫。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 中2.1~2.2项的规定。
2.1.2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破伤风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3原液检定
各按“吸附白喉疫苗”和“吸附破伤风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配制
2.2.1.1 配方
每lml半成品中各抗原成分含量如下:
白喉类毒素原液 应不高于20Lf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 应不高于3Lf
2.2.1.2 佐剂配制
(1)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3)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
3.0钠至8.5g/L。
2.2.1.4 可加0.05~0.10g/L硫柳汞为防腐剂。
2.2.2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IU。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2.4.1白喉疫苗效价测定);(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
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1.2 破伤风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后应产生破伤风抗体(附录Ⅺ
B);(2)疫苗加入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
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外观
振摇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V A)。
3.2.3.2 氢氧化铝含量 ‘
应不高于2.5mg/ml(附录ⅦF)。
3.2.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2.4 效价测定
3.2.4.1 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效价应不低于30IU(附录ⅪC)。
3.2.4.2 破伤风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破伤风类毒素的效价应不低于40IU(附录ⅪB)。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部皮下注射
2.5m1,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局部无化脓、无坏死、无破伤风症状及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仔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英文名称:Diphtheria and Tetanu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Baihou Poshangfeng Lianhe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白喉类毒素原液和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均匀悬液,长时间放置佐剂下沉,溶液上层应无色澄明,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含防腐剂硫柳汞。
【接种对象】12岁以下儿童。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反应,用于经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全程免疫后的儿童的白喉和破伤风加强免疫。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lU。
【用法用量】(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注射1次,注射剂量0.5ml。
【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
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自行消退。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注射白喉或破伤风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
【注意事项】(1)使用时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沉淀、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3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拼音名:Xifu Baihou Poshangfeng Lianhe Yimiao (Chengren Ji Qingshaonian Yong)
英文名:Diphtheria and Tetanus Combined Vaccine for Adults and Adolescents,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72
本品系由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经白喉、破伤风疫苗基础免疫的12岁以上人群加强免疫及预防白喉的应急接种。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2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破伤风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3 原液检定
各按“吸附白喉疫苗”和“吸附破伤风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半成品配制
2.2.1.1 配方
每1ml半成品中各抗原成分含量如下:
白喉类毒素原液 应不高于4If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 应不高于5Lf
2.2.1.2佐剂配制
(1)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须透析除氨后使用。
(2)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3)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
3.0mg/ml。
2.2.1.3 加氯化钠至7.5~9.5g/L。
2.2.1.4 可加0.05~0.10g/L硫柳汞为防腐剂。
2.2.2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2lU,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IU。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2.4.1白喉疫苗效价测定);(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
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
(附录Ⅷ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1.2 破伤风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后应产生破伤风抗体(附录ⅪB);
(2)疫苗加入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Xl 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
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外观
振摇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VA)。
3.2.3.2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2.5mg/m1(附录ⅦF)。
3.2.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2.4 效价测定
3.2.4.1 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效价应不低于2IU(附录Ⅺ C)。
3.2.4.2 破伤风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IU(附录ⅪB)。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部皮下注射2.5ml,
观察30大。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
10天、第20天及第30天称体重,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局部无化脓、无坏死、
无破伤风症状及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英文名称:Diphtheria and Tetanus Combined Vaccinefor Adults and Adolescents,
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Baihou Poshangfeng Lianhe Yimiao(Chengren Ji Qingshaonian Yong)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白喉类毒素原液和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长时间放置佐剂下沉,溶液上层应无色澄明,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含防腐剂硫柳汞。
【接种对象】12岁以上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反应。用于经白喉、破伤风疫苗基础免疫的12岁以上人群作加强免疫及预防白喉的应急接种。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2IU,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IU。
【用法用量】(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注射1次,注射剂量0.5ml。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
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可消退。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注射白喉或破伤风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
【注意事项】(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沉淀、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3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白喉疫苗拼音名,Xifu Baihou Yimiao
英文名:Diphtheria Vaccine,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65
本品系用白喉杆菌,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6个月~12岁的儿童预防白喉。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
菌种为白喉杆菌PW8株或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
2.1.2 种子批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传代
主种子批自启开后传代不超过5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在吕氏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圆形突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在亚碲酸钾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黑色、具金属光泽。在血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呈灰白色、不透明、不产生α溶血素。
2.1.4.2 染色镜检
革兰染色阳性,具异染颗粒;菌体呈一端或两端膨大、杆状,菌体排列呈栅栏状x形或Y形。
2.1.4.3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半乳糖、糊精,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蔗糖、甘露醇、乳糖、可溶性淀粉(附录ⅪV)。
2.1.4.4 特异性中和反应
接种在Elek’s琼脂培养基上,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线。 2.1.5 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于2~8℃保存。
2.2 类毒素原液
2.2.1 毒素
2.2.1.1 生产用种子
工作种子批生产前应检查菌种的全部特性,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由工作种子批传代于适宜的培养基,然后传代至产毒培养基种子管2~3代,再传至产毒培养基菌种瓶制成。
2.2.1.2培养基
采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
2.2.1.3 毒素制造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凡经镜检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废弃。培养液经除菌过滤后,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50Lf/ml。
2.2.2 精制
2.2.2.1 可采用硫酸铵、活性炭二段盐析法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2.2.2.2 透析过程可加适量防腐剂,有肉眼可见染菌者应废弃。
2.2.2.3 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后除菌过滤者为一批。
2.2.3 脱毒
2.2.3.1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精制毒素亦可加适量赖氨酸后再加甲醛溶液脱毒。
2.2.3.2 脱毒检查
每瓶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取样,用灭菌生理氯化钠溶液分别稀释至
100Lf/ml,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家兔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
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1,另注射0.1m1灭菌生理氯化钠溶液作为阴性对照,于96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须无反应或仅有极微反应,锡克毒素反应须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2.2.3.3 脱毒不完全者可继续脱毒,必要时可补加适量甲醛溶液。
2.2.3.4 精制类毒素可加0.1g/L硫柳汞为防腐剂,毒素精制法制造的精制类毒素未除游离甲醛者可免加防腐剂。
2.2.4 类毒素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5 保存与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自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6个月。
2.3 半成品
2.3.1 佐剂配制
2.3.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3.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3.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3.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2.3.2.1 含白喉类毒素30~50Lf/ml。
2.3.2.2 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3.0mg/ml。
2.3.2.3 可加0.05~0.1g/L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
2.3.2.4 加入氯化钠至7.5~9.5g/L。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类毒素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4~7.4(附录V A)。
3.1.2 絮状单位(Lf)测定
依法检查(附录ⅪD),应符合规定。
3.1.3 纯度
每lmg蛋白氮应不低于1500Lf。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5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瓶原液取样,等量混合,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50Lf/ml,用体重250~
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日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
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无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3.1.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原液取样,用PBS(pH7.0~7.4)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42天,用体重
2.0kg左右的家兔2只,于每只家兔背部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原液各0.1ml 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 PBS作为阴性对照,于72小时判定结果。
原液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应不高于15mm,锡克毒素反应须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3.4效价测定);(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
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3.2 外观
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V A)。
3.3.3.2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3.0mg/m1(附录ⅦF)。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3.3.4 硫柳汞含量
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3.4 效价测定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lU(附录Ⅺ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
观察30人,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10
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量,到期每只豚鼠体重比注射前增加,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3.3.7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3批连续批号的供试品,保存于2~
8℃,在有效期末进行外观、pH值、特异性毒性及效价检定,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吸附白喉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白喉疫苗
英文名称:Diphtheria Vaccine,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Baihou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白喉杆菌菌种,在适宜的培养基中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均匀混悬液,长时间放置后佐剂下沉,溶液上层无色澄明,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含防腐剂。
【接种对象】6个月~12岁儿童。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用于6个月~
12岁的儿童预防白喉。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
【用法用量】(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剂量如下:
项目 年份 针次 剂量/ml
第1年 第1针 0.5
全程免疫 (间隔4~8周)
第2针 0.5
第2年 注射1针 0.5
加强免疫 3~5年后 加强1针 0.5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
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可消退。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注射白喉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
【注意事项】(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换另侧部位。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3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拼音名,Xifu Baihou Yimiao(Chengren Ji Qingshaonian Yong)
英文名,Diphtheria Vaccine for Adults and AdOIescents,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68
本品系由白喉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经白喉疫苗全程免疫后的青少年及成人加强免疫和供预防白喉的应急使用。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2.1项进行。
2.2 原液
2.2.1 原液制造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2.2项进行。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佐剂配制
2.3.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3.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3.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3.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2.3.2.1 应含白喉类毒素原液4Lf/ml,纯度应不低于2000Lf/mg蛋白氮。
2.3.2.2 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2.5mg/ml。
2.3.2.3 可加0.05~0.1g/L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2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类毒素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6~7.4(附录V A)。
3.1.2 絮状单位(Lf)测定
依法检查(附录ⅪD),应符合规定。
3.1.3 纯度
应不低于2000Lf/mg蛋白氮。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5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瓶原液取样等量混合,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50Lf/ml,用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日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天、
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无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3.1.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原液取样,用PBS(pH7.0~7.4)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42天,
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于每只家兔背部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原液各
0.1ml 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 PBS作为阴性对照,于72小时判定结果。原液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应不高于15mm,锡克毒素反应须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3.4效价测定);(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
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3.2 外观
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O~7.O(附录V A)。
3.3.3.2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2.5mg/ml(附录ⅦF)。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3.3.4 硫柳汞含量
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
3.3.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3.4 效价测定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2 IU(附录Ⅺ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
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
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l0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豚鼠无晚期麻痹者评为合格。
3.3.7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3批连续批号的供试品,保存于2~
8℃,在有效期末进行外观、pH值、特异性毒性及效力检定,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英文名称:Diphtheria Vaccine for Adults and Adolescents,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Baihou Yimiao(Chengren Ji Qingshaonian Yong)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白喉类毒素原液加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均匀混悬液,长时间放置佐剂下沉,溶液上层应无色澄明,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含防腐剂。
【接种对象】12岁以上的人群。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用于经过白喉疫苗全程免疫后的青少年及成人加强注射和供预防白喉的应急使用。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不低于2IU。
【用法用量】(1)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注射1次,注射剂量0.5ml。
【不良反应】(1)注射本品局部可有红肿、硬结、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自行消退。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注射白喉类毒素后曾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
【注意事项】 (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有摇不散之凝块、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3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
拼音名:Xifu Bai Bai Po Lianhe Yimiao
英文名:Diphtheria,Tetanus and Pertussi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54
本品系由百日咳疫苗原液、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应符合本品种附录1的规定。
2.1.2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3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破伤风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4 原液检定
2.1.4.1 百日咳疫苗
按本品种附录1中2项进行。
2.1.4.2 白喉类毒素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3.1项进行。
2.1.4.3 破伤风类毒素
按“吸附破伤风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配方
每lml半成品中各抗原成分含量如下:
百日咳菌 应不高于9.O×10〈9〉个菌(应不高于 30 IOU)
白喉类毒素 20If
破伤风类毒素 5Lf
2.2.2 配制
2.2.2.1 氢氧化铝佐剂稀释
按吸附后之最终浓度,将氢氧化铝原液用注射用水稀释成1.0~1.5mg/ml。加入硫柳汞含量不高于0.1g/L,氯化钠含量补足至8.5g/L。
2.2.2.2 吸附
按计算量将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及百日咳疫苗原液加入已稀释的氢氧化铝内,调节pH值至5.8~7.2。
2.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百日咳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白喉疫苗效价应不低于30IU,破伤风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豚鼠法)或
60IU(小鼠法)。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百日咳疫苗
按本品种附录2进行效价测定,动物免疫后应产生相应抗体;或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离心沉淀百日咳菌体,加相应抗血清做凝集试验,应呈明显凝集反应(按本品种附录1中2.3项进行)。
3.2.1.2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附录ⅪC);(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
(3) 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1.3 破伤风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后应产生破伤风抗体
(附录ⅪB);(2)疫苗加入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
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外观
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混悬液,不应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5.8~7.2(附录V A)。
3.2.3.2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2.3.3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为1.0~1.5mg/ml(附录ⅦF)。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2.4 效价测定
3.2.4.1 百口咳疫苗
按本品种附录2进行。每1次人用剂量中百日咳疫苗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
4.0IU;95%可信限的低限应不低于2.0IU。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可进行复试,但所有有效试验的结果必须以几何平均值(如用概率分析法时应用加权几何平均)计算,达到上述要求判为合格。
3.2.4.2 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30IU(附录ⅪC)。
3.2.4.3 破伤风疫苗
依法测定(附录ⅪB),每1次人用剂量中破伤风类毒素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40lU(附录ⅪB豚鼠法),或应不低于60IU(附录ⅪB小鼠法)。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3.2.6.1 百日咳疫苗
应符合本品种附录3的规定。
3.2.6.2 白喉、破伤风疫苗
用体重250~350g豚鼠,每批制品不少于4只,每只腹部皮F注射2.5ml,分两侧,每侧1.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局部无化脓、无坏死、无破伤风症状及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吸附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百日咳疫苗原液保存时间超过1年6个月者,自原液采集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5 附录
附录1 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
附录2 百日咳疫苗原液效价测定方法
附录3 百日咳疫苗原液毒性检查方法
6 使用说明
附录l 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
本品系用百口咳杆菌I相菌种,经培养后,取菌体制成悬液,加适当杀菌剂,以PBS稀释制成。用于制备百白破联合疫苗。
1 制造
1.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1.1.1 菌种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百日咳杆菌I相含I型、2型和3型凝集原的菌株。
1.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1.1.3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1.1.3.1 培养特性
于包-姜(Border-Gengou)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上培养,各菌株应具有典型的形态及生化特性。
1.1.3.2 血清学试验
菌种经35~37℃培养40~48小时,取适量菌苔混悬于生理氯化钠溶液或PBS
内,制成适宜浓度的菌悬液,与I相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凝集效价应达到血清原效价之半。同时与单价分型血清做定性凝集反应,其型别应与该菌种标定型别相同。
1.1.3.3 皮肤坏死试验
菌种经35~37℃培养40~48小时,取适量菌苔混悬于PBS内稀释成不同浓度的菌液;取家兔(或豚鼠)至少2只,分别用每一稀释度的菌液注射于家兔(或豚鼠)
皮内0.1ml,经72小时观察注射部位皮肤反应,如其中有1只家兔(或豚鼠)在注射含菌4.0×10〈7〉以上稀释度的部位出现出血性坏死者,为阳性反应,判为合格。
1.1.3.4 毒力试验
用体重16~18g的小鼠至少3组,每组至少10只,在麻醉状态下从鼻腔滴人经培养20~24小时、以PBS稀释的菌液0.05ml,观察14天,记录小鼠生死情况,按
Reed-Muench法计算LD〈[50]〉,1LD〈[50]〉的菌数应不高于1.2×10〈8〉。
1.1.3.5 效价测定
用适宜方法杀菌后,按本品种附录2进行。
1.1.4 菌种保存
菌种应冻干保存。
1.2 原液
1.2.1 生产用种子
冻干菌种启开后,接种于改良包-姜培养基或活性炭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于35~37℃培养不超过72小时,以后各代不超过48小时,传代菌种保存不得超过14天,工作种子批启开后用于生产时不应超过10代。
1.2.2 培养
用适宜方法培养,培养时问不得超过48小时,经检查为纯菌后,用适当方法收集菌体,混悬于pH7.0~7.4的PBS中。
1.2.3 纯菌检查
原液应逐瓶(罐)抽样,接种普通琼脂斜面及普通血液琼脂斜面(或活性炭半综合培养基)各1管,置35~37℃培养2天,然后于24~26℃培养1天,有杂菌生长者应废弃。
1.2.4 杀菌
采用终浓度小于0.1%甲醛溶液杀菌,亦可用经批准的其他适宜的杀菌剂和杀菌方法杀菌。
1.2.5 杀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并同时接种普通血液琼脂斜面(或活性炭半综合培养基),分别置35~37℃培养72小时和24~26℃培养24小时。有微生物生长者应废弃。不同菌株不同日制造的原液应分别合并。合并后,可加适量防腐剂.并保存于2~8℃。
2 检定
2.1 浓度测定
每瓶原液应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测定浓度,稀释疫苗时即按此浓度计算。
2.2 染色镜检
每瓶原液取样稀释至成品浓度,涂片染色镜检,应为革兰阴性球杆菌,至少观察10个视野,应无杂菌。
2.3 血清学试验
每瓶原液应与I相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凝集效价应达到血清原效价之半,若未能达到者,应做效价测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用单价分型血清做定性凝集试验,其所含型别应与生产用的菌种型别相同。
2.4 效价测定
每批原液进行效价测定按本品种附录2进行。
2.5 无菌检查
每瓶原液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按本品种附录3进行。
3 保存及有效期
于2~8℃保存。自收菌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附录2 百日咳疫苗原液效价测定方法
1 试验材料
1.1 动物
体重10~12g同性或雌雄各半的NIH小鼠。
1.2 百日咳参考菌苗
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分发。将该参考菌苗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每lml含
IIU,再按5倍系列稀释。
1.3 供试品
将供试品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含菌数6.0×10〈8〉/ml,并按5倍系列稀释。半数有效剂量(ED〈[50]〉)应在所用的稀释度范围之内。
1.4 攻击菌及攻击菌液
1.4.1 攻击菌为百日咳杆菌CMCC 58030(18323) 菌株。
1.4.2 培养基
可用包-姜培养基(含羊血20%~30%)。
1.4.3培养温度及时间
置35~37℃培养,第1代不超过72小时,此代菌种可置2~8℃保存2周。攻击时菌种的培养时间为20~24小时。
1.4.4 攻击菌液的制备
将培养20~24小时的菌苔经肉眼检查为纯菌后,刮至适量的生理氯化钠溶液或PBS(pH7.2~7.4)中,用灭菌脱脂棉过滤,测定浓度,然后用pH7.0~7.2水解酪素、蛋白胨水或肉汤稀释成每0.03ml含菌8.0×10〈4〉,作为试验组的攻击菌液。然后再连续稀释,使每0.03m1分别含8000个菌、800个菌、80个菌及8个菌,以上5个不同稀释度的菌液作为对照组的攻击菌液,用于测定攻击菌液的LD〈[50]〉。
2 试验步骤
2.1 免疫
至少使用3个稀释度的参考菌苗和供试品,分别免疫小鼠(每个稀释度之间不超过5倍),每稀释度至少免疫16只小鼠(同性或雌雄各半),每只小鼠各腹腔注射0.5ml。同时饲养小鼠55只作对照用。
2.2 攻击
小鼠免疫后14~16天,此期间内参考菌苗和供试品的每个稀释度的免疫小鼠的健存率应至少为94%。每只小鼠用0.25ml注射器脑内攻击0.03ml菌液(含菌8.0×
10〈4〉)。在试验组攻击后再进行对照组毒力测定,对照组每稀释度攻击10只小鼠。
3 结果观察
小鼠攻击后观察14天。攻击后第2天,试验组动物每组至少16只,逐日观察动物并记录死亡数,最初3天死亡的动物不作统计,至第14天有麻痹、头部肿胀、弓背及明显耸毛的动物也按死亡计算。
4 结果计算和判定
按质反应平行线法计算供试品效价。
供试品按成品疫苗浓度稀释后,每1次人用剂量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4.0IU,
95%可信限的低限应不低于2.0IU。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进行复试,但所有有效试验的结果必须以几何平均值(如用概率分析法时,应用加权几何平均)来计算。
达到上述要求判为合格。
5 附注
5.1 试验成立的条件
5.1.1 参考菌苗和供试品的ED〈[50]〉应在最大和最小免疫剂量之间。
5.1.2 参考菌苗和供试品的剂量反应曲线在平行性及直线性上无明显偏差。
5.1.3 按Reed-Muench法计算LD〈[50]〉,攻击菌的LD〈[50]〉应在
100~1000的范围。
5.2 工作起止时间
自攻击菌制备(开始刮菌)至注射完最后1只小鼠不得超过2.5小时。
附录3 百日咳疫苗原液毒性检查方法
1 试验材料
1.1 动物
选用体重14~16g NIH小鼠(同性或雌雄各半)。注射前2小时禁止喂食,注射后恢复供食,并于注射前称取各组小鼠的总体重。
1.2 供试品
供试品可用生理氯化钠溶液或PBS(pH7.2~7.4)稀释,其菌数含量应不低于每
1次人用剂量之半。
2 试验步骤
2.1 每批供试品注射小鼠不少于10只(同性或雌雄各半),每只小鼠腹腔注射稀释的原液0.5ml。
2.2 对照组取同数量同体重的小鼠(同性或雌雄各半),腹腔注射稀释用生理氯化钠溶液或PBS(pH7.2~7.4)0.5ml,其中防腐剂浓度应与供试品中的浓度相同。
3 结果观察及判定标准
3.1 注射后72小时及第7天分别称取试验组及对照组小鼠的总体重。
3.2 试验组的小鼠注射后72小时的总体重应不低于注射前的总体重。
3.3 试验组7天后小鼠平均增加的体重应不少于对照组平均增加体重的
60%。
3.4 试验组的小鼠不得有死亡。
试验结果符合上述要求,该批原液毒性试验判为合格。试验结果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原液可放置2~8℃保存3~4个月再进行复试。仍达不到上述要求,
该批原液的毒性判为不合格。
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
英文名称:Diphtheria,Tetanus and Pertussi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Bai Bai Po Lianhe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由百日咳疫苗原液、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悬液,放置后佐剂下沉,摇动后即成均匀悬液,含防腐剂。
【接种对象】3 月龄~6周岁儿童。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百日咳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白喉疫苗效价应不低于30lU,破伤风疫苗效价应不低于
40IU(豚鼠法)或60IU(小鼠法)。
【用法用量】(1)臀部或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自3月龄开始免疫,至12月龄完成3针免疫,每针间隔4~6周,18~24月龄注射第4针。每1次注射剂量为0.5ml。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自行消退,如有严重反应及时诊治。
【禁忌】(1)有癫痫、神经系统疾病及惊厥史者。
(2)急性传染病(包括恢复期)及发热者,暂缓注射。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的凝块、有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逐步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更换另侧部位。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注射第1针后出现高热、惊厥等异常情况者,不再注射第2针。
(5)严禁冻结。,
【贮藏】丁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百日咳白喉联合疫苗拼音名:Xifu Bairike Baihou Lianhe Yimiao
英文名:Diphtheria and Pertussi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52
本品系由百日咳疫苗原液和白喉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作加强免疫用。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1的规定。
2.1.2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 中2.1~2.2项的规定。
2.1.3 原液检定
2.1.3.1 百日咳疫苗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1的2项进行。
2.1.3.2 白喉类毒素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配方
每lml半成品中各抗原成分含量如下:
百日咳菌 应不高于9.0×10〈9〉个菌(应不高于30IOU)
白喉类毒素 20Lf
2.2.2 配制
2.2.2.1 氢氧化铝佐剂稀释
按吸附后之最终浓度,将氢氧化铝原液用注射用水稀释成1.0~1.5mg/ml。加入硫柳汞含量不高于0.1g/L,补足氯化钠含量至8.5g/L。
2.2.2.2 吸附
按计算量将白喉类毒素及百日咳疫苗原液加入已稀释的氢氧化铝内,调节
pH值至5.8~7.2。
2.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百日咳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白喉疫苗效价应不低于30IU。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百日咳菌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2进行,动物免疫后应产生相应抗体;或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离心沉淀百日咳菌体,加相应抗血清做凝集试验,
应呈明显凝集反应(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1中2.3项进行)。
3.2.1.2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附录ⅪC);(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3)
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外观
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混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5.8~7.2(附录V A)。
3.2.3.2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2.3.3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为1.0~1.5mg/ml(附录ⅦF)。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2.4 效价测定
3.2.4.1 百日咳疫苗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2进行。每1次人用剂量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
4.0IU;95%可信限的低限应不低于2.0IU。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进行复试,但所有的有效试验结果必须以几何平均值(如用概率分析法时应用加权几何平均)来计算,达到上述要求判为合格。
3.2.4.2 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30IU(附录ⅪC)。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3.2.6.1 百日咳疫苗
应符合“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3的规定。
3.2.6.2 白喉疫苗
用体重250~350g豚鼠,每批制品不少于4只,每只腹部皮下注射2.5ml,分两侧,每侧1.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到期每只豚鼠体重比注射前增加,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吸附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百日咳疫苗原液保存时间超过1年6个月者,自原液采集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5 使用说明
吸附百日咳白喉联合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百日咳白喉联合疫苗
英文名称:Diphtheria and Pertussi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Bairike Baihou Lianhe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由百日咳疫苗原液和白喉类毒素原液加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悬液,放置后佐剂下沉,摇动后即成均匀悬液,含防腐剂。
【接种对象】3个月~6周岁儿童。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百日咳、
白喉,作加强免疫用。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百日咳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白喉疫苗效价应不低于30IU。
【用法用量】(1)臀部或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注射剂量为0.5ml。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可消退,如有严重反应及时诊治。
【禁忌】(1)有癫痫、神经系统疾病及惊厥史者。
(2)急性传染病(包括恢复期)及发热者,暂缓注射。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 (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的凝块、有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逐步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更换另侧部位。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注射第1针后出现高热、惊厥等异常情况者,不再注射第2针。
(5)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3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破伤风疫苗
拼音名:Xifu Poshangfeng Yimiao
英文名:Tetanus Vaccine,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62
本品系用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破伤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
应采用产毒效价高、免疫力强的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自启开后传代应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10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本菌为专性厌氧菌,适宜生长温度为37℃。在庖肉液体培养基中培养,培养液呈浑浊、产生气体、具腐败性恶臭。在血琼脂平皿培养基培养,菌落呈弥漫生长。在半固体培养基穿刺培养,表现鞭毛动力。
2.1.4.2 染色镜检
初期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镜检呈阳性,杆形菌体,少见芽孢。48小时以后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镜检,易转为阴性,可见芽孢,菌体呈鼓槌状,芽孢位于顶端为正圆形。
2.1.4.3 生化反应
不发酵糖类,液化明胶,产生硫化氢;不还原硝酸盐(附录ⅪV)。
2.1.4.4 产毒试验
菌种经液体产毒培养基培养,培养物除菌过滤,取滤液0.1ml注射于体重
18~22g小鼠的尾根部皮下,至少4只。于注射后12~24小时观察小鼠,应出现尾部僵直竖起、后腿强直痉挛或全身肌肉痉挛等症状,甚至死亡。
2.1.4.5 特异性中和试验
取适量产毒培养滤液与相应稀释的破伤风抗毒素经体外中和后,注射于体重为18~22g小鼠的腹部皮下,每只小鼠注射0.4ml,至少4只;同时取未结合破伤风抗毒素的培养滤液0.4ml,注射小鼠的腹部皮下,作为阳性对照。注射后每日观察,对照组小鼠应出现明显破伤风症状并死亡,试验组小鼠应存活。
2.1.5 种子批保存
种子批应保存于2~8℃。
2.2 类毒素原液
2.2.1 毒素
2.2.1.1 生产用种子
工作种子批生产前应检查菌种的全部特性,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工作种子批先在产毒培养基种子管中传2~3代,再转至产毒培养基菌种瓶中制成生产用种子。
2.2.1.2 培养基
采用酪蛋白、黄豆蛋白、牛肉等蛋白质经加深水解后的培养基。
2.2.1.3 产毒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经显微镜检查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毒素经除菌过滤后效价应不低于40LF/ml。
2.2.2 脱毒
2.2.2.1 毒素或精制毒素的脱毒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
2.2.2.2 脱毒检查
每瓶取样,用体重300~400g豚鼠至少2只,每只皮下注射500Lf。精制毒素脱毒者可事先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lOOLf/m1,皮下注射5ml,于注射后第7天、第
14天、第21天进行观察,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到期每只动物体重不得较注射前减轻,且健存者为合格。体重减轻者应予复试。发生破伤风症状者,原液应继续脱毒。
2.2.2.3 脱毒检查合格的类毒素应做絮状单位(Lf) 测定。类毒素应为黄色或棕黄色透明液体。
2.2.3 精制
2.2.3.1 毒素或类毒素可用等电点沉淀、超滤、硫酸铵盐析等方法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2.2.3.2 用于精制的类毒素应透明,无肉眼可见之染菌。
2.2.3.3 类毒素精制后应加0.1g/L硫柳汞防腐,并应尽快除菌过滤。
2.2.3.4 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制备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l批。
2.2.4 类毒素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5 保存与有效期
于2~8℃保存。类毒素原液自精制之日起或先精制后脱毒的制品从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6个月。
2.3 半成品
2.3.1 佐剂配制
2.3.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3.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3.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3.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2.3.2.1 每1ml应含类毒素7~10Lf。
2.3.2.2 氢氧化铝含量应不高于3.0mg/ml。
2.3.2.3 可加0.05~0.10g/L硫柳汞作防腐剂。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破伤风类毒素效价不低于40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的规定。
3 检定
3.1 类毒素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6~7.4(附录V A)。
3.1.2 絮状单位(Lf)测定
依法测定(附录ⅪD),应符合规定。
3.1.3 纯度
每lmg蛋白氮应不低于1500Lf。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5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瓶原液取样等量混合,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为250Lf/ml,用体重250~
35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2ml。于注射后第7天、第14天及第2l天进行观察,局部无化脓、无坏死,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
3.1.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原液取样,用PBS(pH7.0~7.4)分别稀释至7~lOLf/ml,放置37℃42天,注射
250~350g体重的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5ml,于注射后第7天、第14天及第2l天进行观察,动物不得有破伤风症状,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为合格。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后应产生破伤风抗体(附录Ⅺ
B);(2)疫苗加入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
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3.2 外观
振摇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及异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附录ⅤA)。
3.3.3.2 氢氧化铝含量
应不高于3.0mg/ml(附录Ⅶ F)。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3.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3.4 效价测定
每1次人用剂量(0.5m1)中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IU(附录ⅪB)。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注射2.5ml于腹部皮下,注射后第7人、第14天及第21天各观察1次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注射部位无化脓、无坏死,到期体重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
3.3.7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3批连续批号的供试品,保存于
2~8℃,在有效期未进行效力检定、外观、pH值、特异性毒性试验,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吸附破伤风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破伤风疫曲
英文名称:Tetanus Vaccine,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Poshangfeng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菌种,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均匀混悬液,长时间放置佐剂下沉,溶液上层应无色澄明,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含防腐剂。
【接种对象】主要是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人群,妊娠期妇女接种本品可预防产妇及新生儿破伤风。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破伤风。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破伤风类毒素效价不低于40IU。
【用法用量】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每1次人用剂量0.5ml。
剂量如下:
(1)无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史者应按下表方法进行全程免疫。
(2)经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之人员,自最后1次注射后3年以内受伤时,不需注射本品。趟过3年者,用本品加强注射1次。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除注射本品外,可酌情在另一部位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或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3)用含破伤风类毒素的混合制剂做过全程免疫者,以后每10年用本品加强注射1针即可。
项 目 年份 针 次 剂量/ml
第1年 (间隔4~8周) 0.5
全程免疫 第2针
第2年 注射l针 0.5
加强免疫 一般每10年加强注射1针,如遇特殊情况也可5年加
强l针
妊娠期妇女可在妊娠第4个月注射第1针,6~7个月时注射第2针,每1次注射0.5ml。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
头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自行消退。
【禁忌】(1)患严重疾病、发热者。
(2)有过敏史者。
(3)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后发生神经系统反应者。
【注意事项】(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异物、疫苗曾经冻结、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1~2个月即可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换另侧部位。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3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拼音名:Xifu Wuxibao Boi Bai Po Lianhe Yimiao
英文名:Diphtheria,Tetanus and AcelluIar Pertussi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58
本品系由无细胞百口咳疫苗原液、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的规定。
2.1.2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3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破伤风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4 原液检定
2.1.4.1 百日咳疫苗原液检定
按本品种附录中2项进行。
2.1.4.2 白喉类毒素原液检定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3.1项进行。
2.1.4.3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检定
按“吸附破伤风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配方
每lml半成品中各种抗原成分含量如下: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原液 18μg PN
白喉类毒素 25Lf
破伤风类毒素 7Lf
2.2.2 佐剂配制
2.2.2.1 配制氧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二氯化铝加氯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者需透析除氨后使用。也可用其他适宜方法配制。
2.2.2.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2.2.3 氢氧化铝原液应取样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2.3 合并及稀释
将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及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原液加入已稀释的佐剂内,调节pH值至5.8~7.2。
2.2.4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无细胞百日咳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白喉疫苗效价应不低于30IU,破伤风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
抽取本品按3.2.4.1进行,应产生相应抗体,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抗原抗体反应试验。
3.2.1.2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附录ⅪC);(2)疫苗加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
(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C),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l.3破伤风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后应产生破伤风抗体(附录Ⅺ
B);(2)疫苗加入枸橼酸钠或碳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做絮状试验(附录ⅪD),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溶解佐剂后取上清,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附录Ⅷ
C),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外观
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混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5.8~7.2(附录V A)。
3.2.3.2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附录ⅦG)。
3.2.3.3 氯氧化铝含量
应为1.0~1.5mg/ml(附录ⅦF)。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 B)。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2g/L(附录ⅥL)。
3.2.3.6 戊二醛含量
应小于 0.01g/L(附录ⅥI)
3.2.4 效价测定
3.2.4.1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2进行。以适宜的稀释倍数稀释至第一个免疫剂量,再按5倍系列稀释。免疫时间为21天。每1次人用剂量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4.0IU;95%可信限的低限应不低于2.0IU。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进行复试。
但所有的有效试验结果必须以几何平均值(如用概率分析法时,应用加权几何平均)来计算。达到上述要求即判为合格。
3.2.4.2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30IU(附录ⅪC)。
3.2.4.3 破伤风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破伤风类毒素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40IU(附录ⅪB)。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3.2.6.1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
按本品种附录中2.5项进行。
3.2.6.2 白喉、破伤风疫苗
用体重250~350g豚鼠,每批制品不少于4只,每只腹部皮下注射2.5ml,分两侧注射,每侧1.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称体重,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
局部无化脓、无坏死、无破伤风症状及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3.2.7 毒性逆转试验
每批供试品置37℃ 4周,按本品种附录中2.6项进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吸附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自百日咳原液脱毒之日起总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5 附录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
6 使用说明
附录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
本品系由百日咳杆菌的培养物或其上清液,经硫酸铵盐析和密度梯度离心法提取百日咳毒素(PT)和丝状血凝素(FHA)等有效组分,经脱毒制成。用于制备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l 制造
1.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1.1.1 菌种的名称
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百日咳I相CS菌株或其他适宜菌株。
1.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榆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1.1.3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1.1.3.1 培养特性
于包-姜(BOrdet-Gengou)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上培养,各菌株应具有典型的形态及生化特性。
1.1.3.2 血清学试验
取经35~37℃培养40~48小时的菌苔,混悬于生理氯化钠溶液或PBS内,
制成适宜浓度的菌悬液,与I相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凝集效价应达到血清原效价之半。同时与单价分型血清做定性凝集反应,其型别应与该菌种标定型别相同。
1.1.3.3 皮肤坏死试验
取经35~37℃培养40~48小时的菌苔,混悬于PBS内,并稀释成不同浓度的菌液;取家兔或豚鼠至少2只,分别用每一稀释度的菌液皮内注射0.1ml,经72
小时观察注射部位的皮肤反应,如其中1只家兔或豚鼠在注射含菌4.0×10〈7〉以下稀释度的部位出现出血性坏死者,为阳性反应,判为合格。
1.1.3.4 毒力试验
用体重16~18g的小鼠至少3组.每组至少10只,在麻醉状态下从鼻腔滴入经培养20~24小时、以PBS稀释的菌液0.05ml,观察14天,记录小鼠生死情况.
按Reed- Muench法计算LD〈[50]〉,1LD〈[50]〉的菌数应不高于1.2×10〈8〉。
1.1.3.5 效价测定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2进行。即先将原液稀释至成品的浓度后,
以适宜的稀释倍数为第一个免疫剂量,再按5倍系列稀释,免疫21天后攻击。
1.2 原液
1.2.1 生产用种子
将工作种子批菌种启开后,接种于改良包-姜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上,于35~37℃培养不超过72小时,第2代不超过48小时,然后接种于S-S(Stainer-
Scholte)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上,于35~37℃培养不超过48小时用于生产。传代菌种保存不得超过14天,工作种子批启开后用于生产时不应超过10代。
1.2.2 生产用培养基
应选用经批准的培养基。
1.2.3 培养
可采用静置培养法或发酵罐培养法,培养过程应取样做纯菌检查。
1.2.4 收获和杀菌
培养物于对数生长期后期或静止期前期收获。在培养物中加入硫柳汞杀菌。
1.2.5 纯化
采用硫酸铵盐析和蔗糖密度梯度离心去除内毒素,收集PT、FHA有效组份。
1.2.6 蛋白氮含量测定
依法测定(附录ⅥB第二法)。
1.2.7 纯度测定
采用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检测,应显示主要含有PT和FHA两种组分,且批间比例应保持一致。PT和FHA等有效组分应不低于总蛋白含量的85%。
1.2.8 脱毒和匀化
采用甲醛溶液或戊二醛溶液脱毒,然后用适宜方法除去脱毒剂,再经超声波匀化处理即为原液。
2 检定
2.1 染色镜检
取供试品的沉淀物,涂片染色镜检,不应有百日咳杆菌和其他细菌。
2.2 效价测定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2进行。即先将原液稀释至成品的浓度后,
以适宜的稀释倍数为第一个免疫剂量,冉按5倍系列稀释,免疫21天后攻击。
2.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4 不耐热毒素试验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半成品浓度的2倍,用48~72小时龄的乳鼠至少4只,每只皮内注射0.025m1,或用体重2.5kg的家兔至少2只,每只皮内注射0.1m1,观察4 日,受试动物不得出现不耐热毒素引起的任何局部反应。
2.5 特异性毒性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毒性参考品做3倍系列稀释,将供试品稀释至与成品相同浓度。用体重14~16g NIH小鼠(雌性或雌雄各半),至少10只为一组,供试品和毒性参考品的每一稀释度各用一组,每只小鼠腹腔注射0.5ml,分别进行
2.5.1~2.5.3项试验。
2.5.1 小鼠体重减轻试验
于注射前和注射后16小时分别称取小鼠体重,试验结果经统计学方法处理后,注射供试品的小鼠体重减轻毒性的活性应不高于10 BWDU/ml。
2.5.2 小鼠白细胞增多试验
于注射后3日分别取小鼠末梢血进行白细胞计数。试验结果经统计学方法处理后,注射供试品的小鼠白细胞增多毒性的活性应不高于0.5LPU/ml。
2.5.3 小鼠组胺致敏试验
于注射后4日,每只小鼠腹腔注射0.5ml溶液(含二盐酸组胺4mg或二磷酸组胺
2mg),30分钟后分别测小鼠肛温。试验结果经统计学方法处理后,供试品的小鼠组胺致敏毒性的活性应不高于0.8 HSU/ml。
2.6 毒性逆转试验
每批供试品置37℃ 4周,然后按2.5.3项进行试验。
2.7 热原检查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成半成品浓度的1/50,依法检查(附录Ⅻ
D),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lml。
3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原液自脱毒之日起总有效期为3年。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英文名称:Diphtheria,Tetanus and Acellular Pertus sis Combined Vaccine.Adsorbed
汉语拼音:Xifu Wuxibao Bai Bai Po Lianhe 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由无细胞百日咳疫苗原液、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悬液,放置后佐剂下沉,摇动后即成均匀悬液,含防腐剂。
【接种对象】3个月~6周岁儿童。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规格】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无细胞百日咳疫苗效价不低于4.0lU,白喉疫苗效价不低于30IU,破伤风疫苗效价不低于40lU。
【用法用量】(1)臀部或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2)基础免疫:共3针.自3月龄开始至12月龄,每针间隔4~6周,每次注射
0.5ml。
加强免疫通常在基础免疫后18~24月龄内进行,注射剂量为0.5ml。
【不良反应】注射本品一般无不良反心.有的接种部位有轻度红晕、痒感或有低热,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自行消退,如有严重反应及时诊治。
【禁忌】(1)有癫痫、神经系统疾病及惊厥史者。 (2)患急性传染病(包括恢复期)及发热者.暂缓注射。
(3)有过敏史者。
【注意事项】(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有异物、疫苗曾经冻结、清者,均不得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逐步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更换另侧部位。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注射第1针后出现高热、惊厥等异常情况者,不再注射第2针。
(5)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锡克试验毒素拼音名:Xike Shiyan Dusu
英文名:Schick Test Tox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58
本品系用纯化白喉毒素经稀释制成,用于测定人体对白喉的敏感性。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菌种名称
菌种为白喉杆菌PW8株或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
2.1.2 种子批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传代
主种子批自启开后传代应不超过5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在吕氏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圆形突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在亚碲酸钾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黑色、具金属光泽;在血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不透明、不产生a溶血素。
2.1.4.2 染色镜检
革兰染色阳性,具异染颗粒;菌体呈一端或两端膨大、杆状,菌体排列呈栅栏状、x状或Y状。
2.1.4.3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半乳糖、糊精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蔗糖、甘露醇、
乳糖和可溶性淀粉(附录ⅪⅤ)。
2.1.4.4 特异性中和反应
接种在Elek’s琼脂培养基上,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线。
2.1.5 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于2~8℃保存。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取工作种子批种子传代至血清斜面,再传代至产毒培养基种子管后,经
2~3代后传至产毒培养基菌种瓶制成。
2.2.2 培养基
采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但不得采用马肉或其他马体组织。
2.2.3 原制毒素
将生产用种子接种于产毒培养基,经适宜温度、时间培养后,澄清、除菌,
即得原制毒素,其效价应不低于150 Lf/ml。制备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经镜检发现已污染者应废弃。
2.2.4 毒素纯化
2.2.4.1 原制毒素可采用硫酸铵盐析、活性炭吸附法或经批准的其他方法纯化。用于纯化的毒素可多批混合,但不得超过5批。
2.2.4.2 毒素纯化后应经除菌过滤。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和纯化方法制造的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即为一批原液。原液应经
2~8℃保存适当时间,使其毒力稳定后,方可用于半成品配制。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将原液测毒后稀释至0.2MLD/ml。稀释液可采用甘油-明胶-硼酸盐缓冲液,或经批准的其他无抗原性和无致敏性的适宜缓冲液。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1ml,含白喉毒素0.2MLD。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纯度
每1mg蛋白氮应不低于2000Lf(附录Ⅺ D)。
3.1.2 毒力测定
应为25~50MLD/Lf。
3.2 半成品检定
3.2.1 外观检查
应为无色或淡乳白色澄明液体,无沉淀或其他异物。
3.2.2 pH值
应为7.2~8.2(附录Ⅴ A)。
3.2.3 效力测定
3.2.3.1 MLD测定
选用体重为240~270g的豚鼠4只,每只于腹部皮下注射本品5ml,至少应有3只在注射后72~96小时死亡,另1只可在72小时前或96小时后死亡。即本品含纯化白喉毒素约0.2MLD/ml。
3.2.3.2 结合力测定
将白喉抗毒素标准品稀释至1/75IU/ml及1/125IU/ml,加等量本品,置室温或37℃
中和30分钟后,皮内注射2只体重为2~3kg的家兔各0.2ml,72小时判定结果。注射含1/1250IU白喉抗毒素中和液的部位应呈10mm×10mm或稍强的红肿反应,含1/750IU白喉抗毒素中和液的注射部位应无反应。
3.2.4 稳定性试验
本品于37℃放置24小时,其效力应符合3.2.3项规定。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2.3.2进行,应符合规定。
3.3.2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乳白色澄明液体,无沉淀或其他异物。
3.3.3 pH值
应为7.2~8.2(附录Ⅴ A)。
3.3.4 效力测定
按3.2.3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拼音名:Yixing Ganyan Ren Mianyiqiudanbai
英文名:Human Hepatitis B Immunoglobuli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71
本品系用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供血浆者,采集含高效价乙型肝炎表面抗体的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可含硫柳汞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乙型肝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原料血浆混合后抗-HBs效价应不低于
8IU/ml。
2.1.2 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1.3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免疫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4 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原液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抗生素或防腐剂。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和适量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含抗-HBs100IU、200IU、400IU。抗-HBs效价不低于100IU/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附录ⅥB第三法)测定,应不高于180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l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附录ⅥD),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 抗-HBs效价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C),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
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ⅧD),与正常人血清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除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4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pH值应为6.4~7.4(附录Ⅴ A)。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附录ⅥB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附录ⅣA)。
3.3.3.4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等,应不高于50g/L(附录ⅥP)。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附录ⅥR)。
3.3.3.6 硫柳汞含量
如加硫柳汞,其含量应不高于0.1g/L(附录ⅦB)。
3.3.4 抗-HBs效价
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不低于100IU/ml,每瓶抗-HBs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拼音名:Yixing Naoyan Jiandu Huoyimiao
英文名:Japanese Encephalitis Vaccine,Live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77
本品系用乙型脑炎(简称乙脑)减毒株病毒接种于原代地鼠肾细胞,经培养、
收获病毒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乙型脑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没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地鼠肾细胞或连续传代不超过5代的地鼠肾细胞。
2.1.l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10~14日龄地鼠,无菌取肾,剪碎,经胰蛋白酶消化,用培养液分散细胞,制备细胞悬液,分装培养瓶,置37℃±1℃培养。细胞生长成致密单层后接种病毒。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乙脑病毒SAl4-14-2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原始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第6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8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9代,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10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毒种批与非同源性乙恼特异性抗体混合,置37℃水浴90分钟,接种地鼠肾单层细胞或BHK〈[21]〉细胞进行中和试验,观察5~7天判定结果。中和指数应大于1000。
2.2.3.2 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至少取3个稀释度的病毒液,分别接种
BHK〈[21]〉细胞,用蚀斑法进行滴定。冻干种子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5.7 lg PFU/ml;液体种子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2 1g PFU/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E蛋白基因稳定性试验
以E蛋白基因区核苷酸序列测定验证其遗传稳定性。编码E蛋白基因区的8个关键位点氨基酸不能发生改变(E-107:苯丙氨酸,E-138:赖氨酸,E-176:缬氨酸,
E-177:丙氨酸,E-264:绀氨酸,E-279:蛋氨酸,E-315:缬氨酸,E-439:精氨酸)。
与基因库中登录号为D90195的乙型脑炎减毒株SA14-14-2株的E蛋白基因区核苷酸序列的同源性不低于99.6%。
2.2.3.7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取lO〈-3〉、10〈-4〉、10〈-5〉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免疫体重为10~12g小鼠10只,每只皮下注射0.1ml,免疫1次。免疫后
14天用P〈[3]〉株乙脑强毒腹腔攻击,每只注射0.3m1,其病毒量应不低于
500腹腔滴定的LD〈[50]〉。同时每只小鼠脑内接种稀释液0.03ml。攻击后14天判定结果,ED〈[50]〉应不高于3.0 lg PFU,攻击对照组小鼠死亡率应不低于
80%。
2.2.3.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用病毒滴度不低于5.7 lg PFU/ml的冻干主种子批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将主种子批毒种作1:5稀释,分别注射10只恒河猴的两侧丘脑各O.5ml和腰部脊髓内0.2ml。对照组用强毒SA〈[l4]〉株稀释成10〈2〉PFU/ml和10〈3〉
PFU/ml病毒量,以同法接种恒河猴,每个稀释度注射4只恒河猴。
对SAl4一14-2减毒组的10只恒河猴观察至少18天,应无任何临床症状,组织学检查仅表现为注射部位、脑和脊髓有轻微的炎症反应。而对照组SA〈[14]〉
株在注射后8天内病毒量10〈3〉PFU/m1组4只恒河猴应全部死亡;病毒量为
10〈2〉PFU/ml组的4只恒河猴,至少应有2只死亡。组织学检查表现主要特征为神经细胞坏死,较少炎症反应。
2.2.3.9 脑内致病力试验
用种子批毒种接种体重为l2~14g小鼠.至少10只,每只脑内注射0.03ml,
观察1 4天应存活。接种后3天内死亡者不计,但3天内死亡数不得超过20%。3天后如有小鼠发病,应处死后取脑,测定致病力。小鼠脑内毒力应不高于
3.0 1g LD〈[50]〉/0.03ml,同时以10〈-1〉病鼠脑悬液皮下注射体重为10~1 2g
小鼠10只,每只0.1m1,观察14天,应全部健存。
2.2.3.10 皮下感染人脑试验
用种子批毒种接种体重为10~1 2g小鼠10只.每只皮下注射0.1ml,同时右侧脑内空刺,观察14天.应全部健存。
2.2.3.11 乳鼠传代返祖试验
用病毒滴度不低于7.2 1g PFU/ml(液体毒种)或不低于5.7 lg PFU/ml(冻干毒种)
的种子批毒种接种3~5日龄乳鼠lO只,每只脑内注射O.02ml。将发病的乳鼠处死3只,解剖取脑,用体重为l2~14g小鼠测其致病力,脑内毒力应不高于
3.o lg LD〈[50]〉/0.03ml,同时以10〈-1〉的发病乳鼠脑悬液皮下注射体重为
10~l2g小鼠lO只,每只0.1ml,观察14天,应全部键存。
2.2.4 毒种保存
应置一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用于细胞培养的小牛血清应为乙脑抗体阴性。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附录ⅩⅢ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挑选生长致密单层的细胞。用洗涤液充分冲洗后加适量维持液,按
0.001MOI(或维持液内的病毒滴度为2.7~3.7 lg PFU/ml)接种病毒,置36℃±1℃培养。
2.3.5 病毒收获
种毒后72小时左右细胞出现病变时收获病毒液。可根据细胞情况,换加维持液继续培养,多次收获病毒液。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合并
合并多次病毒收获液,澄清过滤,即为原液。
2.3.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检定合格的原液加适量稳定剂即为半成品,每批量不得超过150L。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疫苗半成品应置冰浴中。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2.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乙型脑炎活病毒应不低于5.4 lg PFU。
2.5.l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01g PFu/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1.4 逆转录酶活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ⅨM),应为阴性。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8 lg PFU/m1。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PBS,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3.2 外观
应为淡黄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O%(附录ⅦD)。
3.3.4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7 lg PFU/ml。
3.3.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
天,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7 lg PFU/m1,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1g PFU/ml。
3.3.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3.7安全试验
3.3.7.1 脑内致病力试验
同2.2.3.9项。
3.3.7.2 乳鼠传代返祖试验
同2.2.3.1l项。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1 疫苗稀释剂检定
疫苗稀释剂为灭菌PBS。
3.4.1 pH值
应为7.2~8.O(附录V A)。
3.4.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6个月。
5 使用说明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英文名称:Japanese Encephalitis Vaccine,Live
汉语拼音:Yixing Naoyan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SA14-14-2减毒株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淡黄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
【接种对象】8月龄以上健康儿童及由非疫区进入疫区的儿童和成人。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乙型脑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
【规格】复溶后每瓶0.5ml、2.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乙型脑炎活病毒应不低于5.4 1g PFU。
【用法用量】(1)按标示量加入疫苗稀释剂,待完全复溶后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
(3)8月龄儿童首次注射0.5ml;分别于2岁和7岁再各注射0.5ml,以后不再免疫。
【不良反应】少数儿童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偶有散在皮疹出现,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发热,患急性传染病、中耳炎、活动性结核或心脏、肾脏及肝脏等疾病者。
(2)体质衰弱、有过敏史或癫痢史者。
(3)先天性免疫缺陷者,近期或正在进行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4)妊娠期妇女。
【注意事项】(1)注射疫苗过程中,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2)疫苗复溶后有摇不散的块状物、复溶前疫苗变红、疫苗瓶有裂纹或瓶塞松动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复溶后如不能立即用完,应放置在2~8℃并在1小时内用完,剩余的疫苗应废弃。
【贮藏】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1年6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拼音名,Yixing Naoyan Miehuoyimiao
英文名:Japanese Encephalitis Vaccine,InactiVate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74
本品系用乙型脑炎(简称乙脑)病毒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后制成。用于预防乙型脑炎。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地鼠肾细胞或连续传代不超过5代的地鼠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2 细胞制备
选用2周龄左右地鼠,无菌取肾,剪碎,经胰蛋白酶消化,用培养液分散细胞,制备细胞悬液,分装培养瓶,于37℃培养。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乙脑病毒P〈[3]〉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脑内接种小鼠或乳鼠制备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原始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第53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68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69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
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毒种与相应的特异性血清等量混合,置37℃水浴90分钟,进行小鼠脑内中和试验,检定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指数应大于500。
2.2.3.2 病毒滴定
用体重为7~9g小鼠进行脑内滴定,滴度应不低于9.0lg 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腹腔免疫体重为12~14g小鼠10只,每只
0.3 ml,免疫2次,间隔3天,于初免第10~14天,用不低于10 000LD〈[50]〉病毒量的非生产用乙脑病毒P〈[3]〉株进行腹腔攻击,同时每只脑腔注射
0.03ml稀释液。对照组死亡率应不低于80%,免疫组应100%保护。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置-60℃以下保存;液体工作种子批于-60℃保存时间应不超过1年。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用于细胞培养的小牛血清应为乙脑抗体阴性。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附录ⅫD)。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C),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挑选生长致密单层细胞,弃去培养液,用PBS充分冲洗细胞,去除小牛血清后,加适量维持液,接种病毒,在适宜温度下培养。
2.3.5 病毒收获
选择有典型细胞病变的培养物,澄清过滤至大容器中,使其成均一病毒液,再经过澄清膜过滤或连续流离心。可根据细胞情况,换加维持液继续培养,多次收获病毒液,收获物即为病毒收获液。
2.3.6 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灭活
按1:2000的比例加入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下一定时间灭活病毒,即为原液。可加入硫柳汞,终浓度应不高于0.10mg/m1。
2.3.8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无菌检查合格的原液合并后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2.0ml、5.0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自不超过150L病毒收获液中取样进行病毒滴定。将病毒收获液10倍系列稀释,取至少3个稀释度,每个稀释度脑内接种体重为7~9g小鼠4只,每只0.03ml,
逐日观察,3日内死亡者不计,观察14天,滴度应不低于7.5 1g L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2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自不超过150L原液中取样进行病毒灭活验证试验。取原液脑内接种体重为
12~14g小鼠8只,每只0.03ml,同时腹腔接种0.5ml,为第1代;7天后将第1代小鼠处死3只,取脑制成10%悬液,脑内接种6只小鼠,为第2代;7天后将第2代小鼠处死3只,同法接种6只小鼠,为第3代。从接种之日起逐日观察14天,每代小鼠除处死和接种后3日内非特异性死亡外,全部健存为合格。
若传代3日后有个别小鼠死亡,应立即取鼠脑制成悬液再接种3只小鼠,观察14天,小鼠均健存仍判合格。如仍有小鼠死亡,则应复试,复试合格后仍可使用。复试后仍有小鼠死亡该批原液应予废弃。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3.4.4项进行,应符合规定。效价测定不合格,鉴别试验不成立。
3.4.2 外观
应为橘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无沉淀。
3.4.3 化学检定
3.4.3.1 pH值
应为7.2~8.0(附录V A)。
3.4.3.2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50mg/ml(附录Vl L)。
3.4.3.3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10mg/ml(附录ⅦB)。
3.4.4 效价测定
采用免疫小鼠中和抗体测定法。每批效价测定用本品代表的原液量不得超过1000L。以蚀斑减少中和试验测定中和抗体。参考疫苗(RA和RB)及中和试验阳性血清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提供。
将被检疫苗(T)和参考疫苗(R)分别稀释成1:32,腹腔免疫体重为12~14g小鼠
10只,每只0.5ml,免疫2次,问隔7大。第2次免疫后第7天采血,分离血清,同组血清等量混合,于56℃灭活30分钟。稀释阳性血清、被检疫苗血清和参考疫苗血清,分别与稀释病毒(约200PFU/0.4m1)等量混合,同时将稀释后的病毒与正常小鼠血清等量混合,作为病毒对照,置37℃水浴90分钟,接种6孔板
BHK〈[21]〉细胞,每孔O.4m1,置37℃培养90分钟,加入含甲基纤维素的培养基覆盖物,于37℃ 5%二氧化碳孵箱中培养5天,染色,蚀斑计数,计算被检疫苗和参考疫苗组对病毒对照组的蚀斑减少率。病毒对照组的蚀斑平均数应在
50~150之间。
判定标准如下:
(1)合格:T≥(RA+RB)/2-0.33
(2)重试:
(RA+RB)/2-0.66<T<(RA+RB)/2-0.33
(3)不合格:T<(RA+RB)/2-0.66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于37℃放置7天,按3.4.4项进行效价测定。如合格,视为效价测定合格。
3.4.6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剂。
3.4.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4.9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5 亚硫酸氢钠溶液检定
3.5.1 亚硫酸氢钠含量
浓度应为15%~25%(附录ⅦE)。
3.5.2 无毒性验证试验
按使用浓度稀释本品,腹腔注射体重为18~20g小鼠5只,每只0.5ml,观察
7天,应全部健存。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 使用说明
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英文名称:Japanese Encephalitis Vaccine,Inactivated
汉语拼音:Yixing Naoyan Miehuoyimi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乙脑病毒接种地鼠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灭活病毒后制成。为橘红色澄明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6月龄~10周岁儿童和由非疫区进入疫区的儿童和成人。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乙型脑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
【规格】每瓶2.0ml、5.0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
【用法用量】(1)为减轻疼痛,注射前在疫苗中加入适量亚硫酸氢钠溶液,
疫苗由红色变为黄色,即可注射。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
(3)免疫程序如下:6~12月龄接种第1针和第2针,时间间隔7~10天,第2针6
个月后和4~10岁时分别接种第3针和第4针。每1次注射剂量为0.5ml。
【不良反应】注射后一般无不良反应,个别出现头晕和一过性发热反应,
一般不超过2天,可自行缓解。偶有散在皮疹出现,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发热,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或体质衰弱者。
(2)对药物或食物有过敏史者。
(3)有惊厥史者。
【注意事项】(1)疫苗浑浊、变色、有异物或疫曲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2)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3)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拼音名:Chongzu Niu Jianxing Chengxianweixibao Shengzhangyinzi Diyanye
英文名:Recombinant Bovine Basic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Eye Drops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44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1.3.8 核苷酸序列检测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理论值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加入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G)。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7×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2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两条蛋白带的分子质量应分别为17.5kD±1.75kD
和22.0kD±2.20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9.0~10.0(附录Ⅳ D)。
3.1.8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附录Ⅱ A)。
3.1.9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G),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附录Ⅴ F),应符合规定。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附录Ⅹ G)。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外用溶液拼音名:Chongzu Niu Jianxing Chengxianweixibao Shengzhangyinzi Waiyong Rongye
英文名:Recombinant Bovine Basic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for External Use,Liqui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40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的溶液。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1.3.8 核苷酸序列检测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理论值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加入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G)。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
1.7×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2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两条蛋白带的分子质量应分别为17.5kD±1.75kD
和22.0kD±2.20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9.0~10.0(附录Ⅳ D)。
3.1.8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附录Ⅱ A)。
3.1.9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G),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附录Ⅴ F),应符合规定。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附录Ⅹ G)。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Ⅰ)
拼音名:Chongzu Ren Biaopi Shengzhangyinzi Waiyong rongye(Ⅰ)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Derivative for External Use,Liquid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48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
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工合成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基因(较天然人表皮生长因子5※端多3个氨基酸序列:Ala-Arg-Ile)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10%)。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宜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收集的菌体原则上应立即进行初步纯化,必要时可在-20℃冻存,并规定贮存期。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原液。加入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H)。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5.0×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7.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7.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分子质量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对照品校正后应为6.2kD±0.6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1~5.1(附录Ⅳ D)。
3.1.8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6nm±3nm(附录Ⅱ A)。
3.1.9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0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其N-末端序列应为:
Ala-Arg-Ile-Asn-Ser-Asp-Ser-Glu-Cys-Pro-Leu-Ser-His-Asp-Gly。
3.1.1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1.12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无臭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附录Ⅴ F),应符合规定。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附录Ⅹ H)。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CHO 细胞)
拼音名:Chongzu Ren Cuhongsu Zhusheye (CHO Xibao)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Injection (CHO Cell)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32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红细胞生成素(简称人促红素)基因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经细胞培养、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细胞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促红素工程细胞系由带有人促红素基因的重组质粒转染的CHO-dhfr-(二氢叶酸还原酶基因缺陷型细胞)细胞系。
2.1.2 细胞库建立、传代及保存
由原始细胞库的细胞传代,扩增后冻存于液氮中,作为主细胞库;从主细胞库的细胞传代,扩增后冻存于液氮中,作为工作细胞库。每次传代不超过经批准的代次。细胞系冻存于液氮中,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2.1.3 主细胞库及工作细胞库细胞的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3.1 外源因子检查
细菌和真菌、支原体、病毒检查均应为阴性。
2.1.3.2 细胞鉴别试验
应用同工酶分析、生物化学、免疫学、细胞学和遗传标记物等任一方法进行鉴别,应为典型CHO细胞。
2.1.3.3 人促红素表达量
应不低于原始细胞库细胞表达量。
2.2 原液
2.2.1 细胞的复苏与扩增
从工作细胞库来源的细胞复苏后,于含灭能小牛血清培养液中进行传代、
扩增,供转瓶或细胞培养罐接种用。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附录XIII D)。
2.2.2 细胞培养液
生产用细胞培养液应不含牛血清和任何抗生素。
2.2.3 细胞培养
细胞培养全过程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细胞培养时间可根据细胞生长情况而定。
2.2.4 分离纯化
收集的培养液按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采用经批准的超滤法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浓缩,多步色谱纯化后制得高纯度的重组人促红素,即为人促红素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并用缓冲液稀释。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2 生物学活性
3.1.2.1 体内法
依法测定(附录Ⅹ B)。
3.1.2.2 体外法
按酶联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
3.1.3 比活性
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2×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考马斯亮蓝染色,分离胶胶浓度为12.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8.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亲水硅胶体积排阻色谱柱,排阻极限300kD,孔径
24nm,粒度10μm,直径7.5mm,长30cm;流动相为3.2mmol/L磷酸氢二钠-1.5mmol/L
磷酸二氢钾-400.4mmol/L氯化钠,pH7.3;上样量20~10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人促红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促红素纯度,应不低于98.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考马斯亮蓝R250
染色,分离胶胶浓度为12.5%,加样量应不低于1μg,分子质量应为36~45kD。
3.1.6 紫外光谱扫描
依法测定(附录Ⅱ A),其最大吸收峰279nm±2nm;最小吸收峰250nm±2nm;在
320~360nm处无吸收峰。
3.1.7 等电点
依法测定(附录Ⅳ D),使用pH值为3.0~5.0的两性电解质,等电点应为
pH3.3~4.3。
3.1.8 唾液酸含量
每1mol人促红素应不低于9.0mol(附录Ⅵ C)。
3.1.9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0 000IU人促红素应不高于100pg(附录Ⅸ B)。
3.1.10 CHO细胞蛋白残留量
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法检测,应不高于0.10%。
3.1.1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 000IU人促红素应小于2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2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用酶联免疫检测,应不高于0.01%。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供试品经透析、冻干后,用1%碳酸氢铵溶液溶解并稀释至1.5mg/ml,依法测定(附录Ⅷ E),其中加入胰蛋白酶(序列分析纯),37℃±0.5℃保温6小时,色谱柱为反相C8柱(25cm×4.6mm,粒度5μm,孔径30nm),柱温为45℃±0.5℃;流速为0.75ml/分钟;进样量为20μl;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表中A为0.1%三氟乙酸水溶液,B为0.1%
三氟乙酸-80%乙腈水溶液)。
┏━━━━┳━━━━━━━┳━━━━━┳━━━━━┳━━━━━┓
┃ 编号 ┃ 时间/分钟 ┃ 流速/ml ┃ A% ┃ B% ┃
┣━━━━╋━━━━━━━╋━━━━━╋━━━━━╋━━━━━┫
┃ 1 ┃ 0.00 ┃ 0.75 ┃ 100.0 ┃ 0.0 ┃
┃ 2 ┃ 30.00 ┃ 0.75 ┃ 85.0 ┃ 15.0 ┃
┃ 3 ┃ 75.00 ┃ 0.75 ┃ 65.0 ┃ 35.0 ┃
┃ 4 ┃ 115.00 ┃ 0.75 ┃ 15.0 ┃ 85.0 ┃
┃ 5 ┃ 120.00 ┃ 0.75 ┃ 0.0 ┃ 100.0 ┃
┃ 6 ┃ 125.00 ┃ 0.75 ┃ 100.0 ┃ 0.0 ┃
┃ 7 ┃ 145.00 ┃ 0.75 ┃ 100.0 ┃ 0.0 ┃
┗━━━━┻━━━━━━━┻━━━━━┻━━━━━┻━━━━━┛
肽图应与人促红素对照品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Ala-Pro-Pro-Arg-Leu-Ile-Cys-Asp-Ser-Arg-Val-Leu-Glu-Arg-Tyr。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0IU人促红素应小于2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或5.4~6.4(附录Ⅴ A)。
3.3.3.2 钠离子含量
应不大于190mmol/L(附录Ⅶ J)。
3.3.3.3 枸橼酸离子含量
应不大于25mmol/L(附录Ⅶ H第二法)。
3.3.3.4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应符合经批准的蛋白质含量范围。
3.3.4 生物学活性
3.3.4.1 体外法
按酶联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供试品体外活性(IU/ml),根据标示装量计算供试品生物学活性(IU/瓶),应为标示量的80%~120%。
3.3.4.2 体内法
按附录Ⅹ B测定供试品体内活性(IU/ml),根据标示装量计算供试品生物学活性(IU/瓶),应为标示量的80%~140%。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01U人促红素应小于2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干扰素α1b滴眼液拼音名:Chongzu Ren Ganraosu α1b Diyanye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1b Eye Drops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07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1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1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0℃。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8.0×10〈6〉IU。
3.1.4 纯度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80.0%,50kD以上杂蛋白应不高于1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4kD±1.94kD。
3.1.6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L)。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定
3.3.2.1 外观
应为淡黄色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附录Ⅴ F),应符合规定。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处保存和运输。自分装完成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拼音名:Chongzu Ren Ganraosu α1b Zhusheye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1b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05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1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1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4kD±1.94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5(附录Ⅳ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A)。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u-Thr-His-Ser-Leu-Asp-Asn-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干扰素α2a栓拼音名:Chongzu Ren Ganraosu α2a Shuan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a Vaginal Suppository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15
本品系由重组人干扰素α2a为原料药,加入栓剂基质中,经成型、挂膜制备而成。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a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a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栓剂制备
2.3.1 配制及灭菌
应按经批准的配方进行。采用的基质应对腔道无刺激性,能融化、软化或溶化,并与分泌液混合,逐渐释放出干扰素,产生局部作用或全身作用。
2.3.2 干扰素加入基质时温度不得超过56℃,应混合均匀。
2.3.3 栓剂成型
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栓剂外形要完整光滑,并应有适宜的硬度,以免在包装或贮藏时变形。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3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 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5~6.8(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黄色栓剂,外形应均匀、光滑,质硬。
3.2.2.2 重量差异
按附录Ⅰ B中重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2.2.3 融变时限
依法检查(附录Ⅴ D),应符合规定。
3.2.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2.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2.5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G),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处保存和运输。自栓剂成型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干扰素α2a注射液拼音名:Chongzu Ren Ganraosu α2a Zhusheye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a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11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中α2a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a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a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 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5~6.8(附录Ⅳ 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3.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如制剂中含有聚山梨酯80,应进行本项检定。其含量应为0.008%~0.02%(附录Ⅵ H)。
3.3.3.3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及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残留量
如制剂中含有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其含量应为0.04%~0.1%;如制剂中含有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其含量应为0.004%~0.01%。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拼音名:Chongzu Ren Ganraosu α2b Zhusheye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b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19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l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 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7(附录Ⅳ 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假单胞菌)
拼音名:Chongzu Ren Ganraosu α2b Zhusheye (Jiadanbaojun)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b Injection (P.putida)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23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腐生型假单胞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腐生型假单胞菌菌株(Pseudo—monas putida VG-4)。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棒状,可运动,有荚膜,无芽孢。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阴性。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硫酸链霉素150μg/ml,盐酸四环素50μg/ml和氨苄西林
100μg/ml。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不液化明胶、不水解淀粉和聚β-羟基丁酸酯(附录ⅪⅤ),不能利用反硝化作用进行厌氧呼吸,能够合成荧光色素。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1.0×10〈9〉IU/L)。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高速离心法收集处理菌体。收集到的菌体可在-20℃以下保存1年。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每瓶装量不少于1.1ml,预充注射器每支装量不少于1.04ml。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02%(附录Ⅸ D)。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7~6.7(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拼音名:Chongzu Ren Lixibao Cijiyinzi Zhusheye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34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G-CSF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G-CSF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重组人G-CSF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重组人G-CSF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及时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的重组人G-CSF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E)。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6.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
G-CSF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重组人G-CSF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8.8kD±1.88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含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μg蛋白质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8~6.6(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其N-末端序列应为:
Thr-Pro-Leu-Gly-Pro-Ala-Ser-Ser-Leu-Pro-Gln-Ser-Phe-Leu-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μg蛋白质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pH值
应为3.5~4.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E)。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处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
拼音名:Chongzu Yixing Ganyan Yimiao(CHO Xibao)
英文名:Hepatitis B Vaccine Made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iques in CHO Cell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18
本品系由重组CHO细胞表达的乙型肝炎(简称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经纯化,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后制成。用于预防乙型肝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2.1.1 细胞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细胞为DNA重组技术获得的表达HBsAg的CHO细胞C〈[28]〉株。
2.1.2 细胞库的建立及传代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C〈[28]〉株主细胞库的传代应不超过第2l代,工作细胞库应不超过第26
代,生产疫苗的最终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34代。
2.1.3 主细胞库及工作细胞库细胞的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3.1细胞外源因子检查
细菌和真菌、支原体、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均应为阴性。
2.1.3.2 细胞鉴别试验
应用同工酶分析、生物化学方法、免疫学、细胞学和遗传标记物等任何方法进行鉴别,应为典型CHO细胞。
2.1.3.3 HBsAg表达量
主细胞库及工作细胞库细胞HBsAg表达量应不低于原始细胞库的表达量。
2.1.4 保存
细胞种子应保存于液氮中。
2.2 原液
2.2.1 细胞制备
经胰蛋白酶消化细胞,置适宜条件下培养。
2.2.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有适量灭能小牛血清的DMEM液。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附录ⅫD)。
2.2.3 收获
培养适宜天数,当细胞表达HBsAg达到1.0mg/L以上时收获培养上清液。
2.2.4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方法进行纯化后.收获纯化的HBsAg。
2.2.5 甲醛处理
纯化的HBsAg中按1:2000比例加入甲醛溶液,置37℃保温72小时。
2.2.6 除菌过滤
HBsAg经超滤、浓缩、除菌过滤后即为原液(亦可在甲醛处理前进行除菌过滤)。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根据测定的蛋白质含量稀释原液。使HBsAg的最终含量为10μg/ml或20μg/ml。
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吸附后,加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半成品。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含HBsAg10μg或20μg。
2.4.4 包装
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应为100~200μg/m1(附录ⅥB第二法)。
3.1.2 特异蛋白带
依法检查(附录Ⅳc),在分离胶中应有分子质量23kD、27kD蛋白带,可以有
30kD蛋白带及HBsAg二聚体蛋白带。
3.1.3 纯度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附录ⅢB)测定,用SEC HPLC法:亲水树脂体积排阻色谱柱,排阻分子质量低于1000kD,孔径100nm,粒度17μm,直径7.5mm,长30cm;
流动相为0.05mol/L磷酸盐缓冲液,pH6.8;用波长280nm检测。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 ng/剂。
3.1.5 CHO细胞DNA残留量
应不高于lOpg/剂(附录ⅨB)。
3.1.6 CHO细胞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双抗体夹心法)测定,应不高于总蛋白质含量的0.05%。
3.1.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1.8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2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小于10 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采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应为HBsAg。
3.3.2 外观
应为乳白色混悬液体,可因沉淀而分层,易摇散,不应有摇不散的块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5.5~6.8(附录V A)。
3.3.3.2 铝含量
应不高于0.43mg/ml(附录ⅦF)。
3.3.3.3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附录ⅦB)。
3.3.3.4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50μg/m1(附录ⅥL)。
3.3.4 效价测定
将疫苗连续稀释,每个稀释度接种4~5周龄未孕雌性NIH或BALB/c小鼠20
只,每只腹腔注射1.0ml,用参考疫苗作平行对照,4~6周后采血,用放射免疫法或酶联免疫法测定抗-HBs,计算ED〈[50]〉,供试品ED〈[50]〉/参考疫苗ED〈[50]〉之值应不低于1.0。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小于10EU/剂(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 使用说明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
英文名称:Hepatitis B Vaccine Made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iques in CHO Cell
汉语拼音:Chongzu Yixing Ganyan Yimiao(CHO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由重组CHO细胞表达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经纯化,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悬浊液体,可因沉淀而分层,易摇散,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本疫苗适用于乙型肝炎易感者,尤其是下列人员:
(1)新生儿,特别是母亲为HBsAg、HBeAg阳性者。
(2)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及接触血液的实验人员。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使机体产生抗乙型肝炎病毒的免疫力。
用于预防乙型肝炎。
【规格】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含HBsAg 10μg或20μg。
【用法用量】(1)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基础免疫程序为3针,分别在第O个月、第1个月、第6个月接种,新生儿第1针在出生24小时内注射。一般易感者使用10μg/瓶,母婴阻断的新生儿使用
20μg/瓶。
【不良反应】个别人可有注射局部疼痛、红肿或中、低度发热,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可自行缓解,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发热、患急性或慢性严重疾病者。
(2)过敏体质者。
【注意事项】(1)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2)疫苗有摇不散的块状物或疫苗瓶有裂纹者,不得使用。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
拼音名,Chongzu Yixing Ganyan Yimiao(Jiaomu)
英文名:Hepatitis B Vaccine Made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iques in Yeast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 115
本品系由重组酵母菌表达的乙型肝炎(简称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经纯化,加入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乙型肝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美国默克公司以DNA重组技术构建的表达HBsAg的重组酵母原始菌种,菌种号为2150-2-3(pHBS56-GAP347/33),也可采用经批准的其他重组酵母菌种。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由美国默克公司提供的菌种经扩增1代为主种子批,主种子批扩增l代为工作种子批。
2.1.3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全面检定。
2.1.3.1 培养物纯度
培养物接种于哥伦比亚血琼脂平板和酶化大豆蛋白琼脂平板,分别于20~
25℃和30~35℃培养5~7天,应无细菌和其他真菌被检出。
2.1.3.2 质粒保有率
平板复制法测试的质粒保有率应不低于95%。
2.1.4 菌种保存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菌种应于液氮中保存,工作种子批菌种保存于-70℃
应不超过6个月。
2.2 原液
2.2.1 发酵
取工作种子批菌种,于适宜温度和时间经锥形瓶、种子罐和生产罐进行三级发酵,收获的酵母菌应冷冻保存。
2.2.2 培养物检定
2.2.2.1 培养物纯度
同2.I.3.1项。
2.2.2.2 质粒保有率
平板复制法测试的质粒保有率应不低于90%。
2.2.3 纯化
用细胞破碎器破碎酵母菌,除去细胞碎片,以硅胶吸附法粗提HBsAg,疏水色谱法纯化HBsAg,经硫氰酸盐处理后,稀释和除菌过滤。
2.2.4 纯化产物检定
2.2.4.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2.2.4.2 蛋白质浓度
应为20.0~27.0μg/ml或60.0~81.0μg/ml(附录ⅥB第二法)。
2.2.4.3 特异蛋白带
依法测定(附录Ⅳ C),分子质量应在20~25kD之间。
2.2.4.4 纯度
采用免疫印迹法(附录ⅧA)测定,所测供试品不得出现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认可以外的酵母杂蛋白;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附录ⅢB)。HBsAg含量应不低于
99.0%,或杂蛋白应不高于1.0%。
2.2.4.5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小于10EU/m1(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2.2.5 原液
2.2.5.1 配制
加入适量甲醛溶液,置37℃适宜时间,经铝佐剂吸附后,加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即为原液。
2.2.5.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蛋白质浓度为20.0~27.0μg/ml或60.0~81.0μg/ml的原液分别与铝佐剂等量或1:5混合,即为半成品。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HBsAg 5μg)或1.0ml(含HBsAg 1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吸附完全性
取铝佐剂吸附后原液于6500g离心5分钟取上清液,测定参考品、原液及原液上清液HBsAg的含量(附录XA)。以参考品HBsAg含量的对数对应其吸光度值对数进行直线回归,相关系数应不低于0.99,将原液及其上清液的吸光度值代入回归方程,计算其HBsAg含量,再按下式计算吸附率,应不低于95%。
P=1-C〈[s]〉/C〈[t]〉×100%
式中P为吸附率,%;
C〈[s]〉为原液上清液的HBsAg含量,μg/ml;
C〈[t]〉为原液的HBsAg含量,μg/ml。
3.1.2 硫氰酸盐含量
取加硫柳汞之前的原液,于6500 g离心5分钟,取上清液。分别取含量为
1.0μg/ml、2.5μg/ml、5.0μg/ml、10.0μg/ml的硫氰酸盐标准溶液,原液上清液,
生理氯化钠溶液各5.0ml于试管中。每一原液取2份,在每管中依次加入硼酸盐缓冲液(pH9.2)0.5ml、2.25%氯胺T-生理氯化钠溶液0.5ml、50%吡啶溶液(用生理氯化钠溶液配制)1.0ml,每加一种溶液后立即混匀,加完上述溶液后静置10分钟,以生理氯化钠溶液为空白对照,在波长415 nm处测定各管吸光度。以标准溶液中硫氰酸盐的含量对应其吸光度均值进行直线回归,计算相关系数,应不低于0.99,将原液上清液的吸光度均值代入回归方程,计算出硫氰酸盐含量,应小于1.0μg/ml。
3.1.3 Triton X-100含量
取加硫柳汞之前的原液,于6500g离心5分钟,取上清。分别取含量为
5μg/ml、10μg/ml、20μg/ml、30μg/ml、40μg/ml的Triton X-100标准溶液,原液上清液,生理氯化钠溶液各2.0ml于试管中。每一原液取2份,每管分别加入5%(ml/ml)苯酚溶液1.0ml,迅速振荡,室温放置15分钟。以生理氯化钠溶液为空白对照,在波长
340 nm处测定各管吸光度。以标准溶液中Triton X-100的含量对应其吸光度均值进行直线回归,计算相关系数,应不低于0.99,将原液上清液的吸光度均值代入回归方程,计算出Triton X-100含量,应小于15·0μg/ml。
3.2 半成品检定
3.2.1 化学检查
3.2.1.1 pH值
应为5.5~7.2(附录V A)。
3.2.1.2 游离甲醛含量
应小于20μg/ml(附录ⅥL)。
3.2.1.3 铝含量
应为0.35~O.62mg/ml(附录ⅦF)。
3.2.1.4 硫柳汞含量
应为30~70μg/ml(附录ⅦB)。
3.2.1.5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280 mOsmol/L±65 mOsmol/L(附录V H)。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3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小于10 EU/ml(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采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应证明为HBsAg。
3.3.2 外观
应为乳白色混悬液体,可因沉淀而分层,易摇散,不应有摇不散的块状物。
3.3.3 化学检查
3.3.3.1 pH值
应为5.5~7.2(附录V A)
3.3.3.2 铝含量
应为0.35~0.62mg/ml(附录ⅦF)。
3.3.3.3 硫柳汞含量
应为30~70μg/ml(附录ⅦB)。
3.3.4 体外相对效力测定
应不低于0.5(附录X A)。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小于10EU/m1(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效力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5 使用说明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
英文名称:Hepatitis B Vaccine Made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iques in Yeast
汉语拼音:Chongzu Yixing Ganyan Yimiao。。(Jiaomu)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由重组酵母表达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经纯化,加氢氧化铝佐剂制成。为乳白色混悬液体,可因沉淀而分层,易摇散,
含硫柳汞防腐剂。
【接种对象】本疫苗适用于乙型肝炎易感者,尤其下列人员:
(1)新生儿,特别是母亲为HBsAg、HBeAg阳性者;
(2)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及接触血液的实验人员。
【作用与用途】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乙型肝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乙型肝炎。
【规格】每瓶0.5ml、1.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含HBsAg 5μg)或1.0ml(含
HgsAg 10μg)。
【用法用量】(1)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基础免疫程序为3针,分别在第O个月、第1个月、第6个月接种。新生儿第1针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16岁以下人群每1次剂量为5μg,16岁或16岁以上人群每1次剂量为10μg。
【不良反应】个别人可有注射局部疼痛、红肿或中、低度发热,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可自行缓解,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禁忌】(1)发热、患急性或慢性严重疾病者。
(2)对酵母成分过敏者。
【注意事项】(1)注射前应充分摇匀。
(2)疫苗有摇不散的块状物或疫苗瓶有裂纹者,均不得使用。
(3)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防偶有严重过敏反应发生时使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休息片刻。
(4)严禁冻结。
【贮藏】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有效期】2年。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拼音名:Zhusheyong A Xing Roudu Dusu
英文名:Botulinum Toxin Type A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01
本品系用A型肉毒结晶毒素经稀释,加入稳定剂后冻干制成。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与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产毒力高的A型肉毒梭菌Hall株或其他A型肉毒梭菌。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应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10代。
2.1.4 种子批菌种的检定
检定菌种可采用明胶琼脂半固体培养基、血琼脂平板培养基、乳糖卵黄琼脂平板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
菌种应具有典型的形态、培养和生化特性,应产生不低于1.0×10〈5〉LD50/ml
的A型肉毒毒素。
2.1.5 种子批保存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冻干保存于2~8℃;工作种子批也可用明胶琼脂半固体培养基于-20℃保存。
2.2 结晶毒素
2.2.1 原制毒素
2.2.1.1 产毒培养基
采用含胰酶消化酪蛋白、酵母透析液(或酵母浸出粉)、葡萄糖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
2.2.1.2 生产用种子接种产毒培养基后,在适宜温度培养一定时间。
2.2.1.3 每瓶取样镜检,应无杂菌,经除菌过滤,即为原制毒素,其毒力应为10〈5〉~10〈6〉 LD50/ml。
2.2.2 毒素纯化及结晶
2.2.2.1 毒素可经等电点沉淀、核糖核酸酶处理、离子交换色谱、硫酸铵浓缩和透析及自然结晶等程序,或用经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进行纯化。
2.2.2.2 毒素自然结晶时,透析外液中可加适宜防腐剂。
2.2.3 结晶毒素的保存
纯化毒素经自然结晶后,置2~8℃避光保存。
2.2.4 结晶毒素的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2.3.1.1 用PB溶解及透析毒素,除菌过滤后测定毒力。
2.3.1.2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已知毒力的毒素溶液稀释至适当浓度。
2.3.1.3 将适量的稀释毒素加入适宜稳定剂中,使每1ml中毒素毒力在规定范围内。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冻干规程”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
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A型肉毒毒素50~150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结晶毒素检定
3.1.1 结晶毒素在普通光学显微镜高倍镜下观察,应呈均一的针状或棒状结晶。
3.1.2 毒力测定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结晶毒素毒力应为1.0×10〈5〉~1.0×10〈6〉
LD50/ml。
3.1.2.1 本品溶解透析后做适当倍数稀释,按Broff法测定毒力,计算出本品的毒力。即取体重14~16g小鼠5只,每只尾静脉注射0.1ml本品(或稀释的供试品),求其平均死亡时间(以分钟计),从毒素剂量与死亡时间的标准曲线中求得毒素的毒力。
3.1.2.2 按常规方法稀释本品,各稀释度腹腔注射体重14~16g小鼠4只,
每只注射0.5ml,根据动物4天内死亡情况,用统计学方法(Reed Muench法)计算本品的毒力。
3.1.3 纯度测定
3.1.3.1 根据波长280nm处吸光度计算的蛋白质浓度及3.1.2项测定的毒力,
求出结晶毒素的纯度,每1mg蛋白质纯度应在1.0×10〈7〉LD50以上。
3.1.3.2 结晶毒素在波长260nm处吸光度与波长280nm处吸光度之比
(A260/A280)应不高于0.6。
3.1.4 特异性检查
取注射用水1ml,溶解A、B、C、D、E、F型冻干肉毒诊断血清,分别于各血清管中加1ml含100LD50左右的本品。另取2支试管,各加1ml生理氯化钠溶液,再分别加入上述同浓度的本品溶液,其中1支煮沸20分钟作为毒素阴性对照,另1支与混有毒素的诊断血清管同时置37℃结合45分钟,作为毒素阳性对照。各组分别腹腔注射体重14~16g小鼠2~3只,每只注射0.5ml,观察4天,记录动物存亡情况。
本品应为A型。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2.2 效价测定
按3.3.4项进行,应为标示量的80%~120%。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生理氯化钠溶液,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1.4项进行,应符合规定。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鉴别试验。
3.3.2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加入lml的生理氯化钠溶液后,轻轻摇动,复溶后呈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4 效价测定
取本品10~20瓶混合测定效价。每瓶加入1ml生理氯化钠溶液溶解,将等量混合的溶解毒素进行不同倍数稀释,各稀释度分别腹腔注射体重14~16g小鼠4
只,每只注射0.5ml,观察4天,记录小鼠死亡数,用统计学方法计算每瓶本品的
LD50(1LD50定为1U)。应为标示量的80%~120%。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稀释剂
稀释剂为氯化钠注射液。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5~-20℃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抗人T细胞CD3鼠单抗拼音名:Zhusheyong Kang Ren T Xibao CD3 Shu Dankang
英文名:Mouse Monoclonal Antibody against Human CD3 Antigen of T Lymphocyte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199
本品系以杂交瘤技术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BALB/c小鼠后,取脾细胞与BALB/c
小鼠骨髓瘤细胞融合,得到稳定分泌抗CD3特异性抗体的杂交瘤细胞,用小鼠体内法制备抗体,经纯化冻干制成。
l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制备腹水应使用SPF的BALB/c小鼠或BALB/c和瑞士小鼠的杂交子1代。
2 制造
2.1 杂交瘤细胞
能稳定分泌鼠抗人T淋巴细胞CD3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细胞系,并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
2.2 杂交瘤细胞库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2.3 细胞库的细胞检定
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细胞应按照“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的规定做全面检定。除此之外,主细胞库细胞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定。
2.3.1 细胞核型检查
可采用染色体检查法进行,检查100个细胞分裂中期的染色体,应符合鼠-鼠杂交瘤特征。
2.3.2 抗体分泌稳定性
杂交瘤细胞体外传代培养3个月以上能稳定分泌特异性抗体。液氮保存的细胞应能复苏、扩增培养和稳定分泌特异性抗体。
2.3.3 特异性
包括抗体相应靶抗原分子量的测定,与人的组织和细胞如胸腺、扁桃体、
脾脏等以及人外周血各细胞成分的反应性,与T白血病细胞系、B白血病细胞系的反应性;也可用已知单克隆抗体进行竞争抑制试验。应符合抗人T淋巴细胞
CD3分化抗原单克隆抗体的特异性。
2.3.4 免疫球蛋白类及亚类
用抗小鼠Ig类和亚类的特异性抗血清进行琼脂双扩散试验。
2.3.5 亲和力
应不低于10〈7〉 L/mol。
2.3.6 交叉反应性检查
采用冰冻组织切片染色法进行。检测与胸腺、扁桃体、淋巴结、脾脏、骨髓、血细胞、肺、肝、肾、膀胱、胃、肠、胰腺、腮腺、甲状腺、甲状旁腺、
肾上腺、脑垂体、外周神经、卵巢、睾丸、皮肤、眼等人体组织器官的交叉反应性。
CD3抗原单克隆抗体除与胸腺、扁桃体、淋巴结、脾脏、胃肠黏膜淋巴小结及散在淋巴细胞(如在骨髓和血细胞中)等相应靶细胞有反应外,与人体其他重要组织器官、细胞反应为阴性。
2.4 原液
2.4.1 抗体腹水制备
2.4.1.1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杂交瘤细胞使其复苏并扩大培养。
2.4.1.2 取适量扩增培养的杂交瘤细胞接种小鼠腹腔,每只小鼠腹腔注射5×10〈5〉左右杂交瘤细胞。小鼠可先用降植烷或液体石蜡等预处理。
2.4.1.3 无菌操作收集腹水,经适当处理后置-20℃以下保存。
2.4.1.4 腹水检定
按3.1项进行。
2.4.2 抗体纯化
2.4.2.1 腹水预处理
腹水合并,滤纸过滤。
2.4.2.2 IgG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由腹水纯化IgG。
2.4.3 纯化后处理
2.4.3.1 纯化的IgG经56℃30分钟处理,离心去沉淀。
2.4.3.2 病毒灭活
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
2.4.3.3 除菌
病毒灭活后的IgG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原液。
2.4.4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半成品
2.5.1 半成品配制
按测定的蛋白质含量,将原液中的IgG用0.02mol/L的PBS稀释至5mg/ml,加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
2.5.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6.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6.3 规格
复溶后为每瓶1ml,每瓶含单克隆抗体5mg。
2.6.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腹水检定
3.1.1 效价测定
采用免疫荧光法测抗体对正常人外周血单核细胞的反应性,其正常值范围的参考指标为66.0%±10%,抗体效价不低于1:5000。
3.1.2 鼠源性病毒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H),应无任何特定的鼠源性病毒。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B),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B第二法)。
3.2.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2.3 等电点
依法测定(附录ⅣD),应与对照品一致。
3.2.4 纯度
3.2.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C)。分离胶胶浓度为1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非还原法:应与对照品一致;还原法:经扫描仪扫描,免疫球蛋白重链和轻链的含量应不低于95.0%。
3.2.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10~50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免疫球蛋白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免疫球蛋白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2.5 小鼠骨髓瘤细胞DNA残留量
依法检查(附录ⅨB),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0pg。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除复溶时间和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人生理氯化钠溶液,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4.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荧光法测抗体对正常人外周血单核细胞的反应性,其正常值范围的参考指标为66.0%±10%。
3.4.2 物理检查
3.4.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复溶后为略带乳光的澄清液体。
3.4.2.2 复溶时间
加1ml生理氯化钠溶液后,应在5分钟内完全溶解。
3.4.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4.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4.3 化学检定
3.4.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4.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4.3.3 蛋白质含量
应为标示量的90%~110%(附录ⅥB第二法)。
3.4.4 效价测定
采用免疫荧光法测抗体对正常人外周血单核细胞的反应性,其正常值范围的参考指标为66.0%±10%,抗体效价不低于1:10000。
3.4.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4.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应符合规定。
3.4.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D),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2mg单克隆抗体,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链激酶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Lianjimei
英文名:Recombinant Streptokinase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38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链激酶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链激酶工程菌株系由带有链激酶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链激酶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链激酶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链激酶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I)。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9.00×10〈4〉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用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
(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链激酶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2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链激酶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47.0kD±4.70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050%(附录Ⅸ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mg蛋白质应小于3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6~5.6(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Val-Lys-Pro-Val-Gln-Ala-Ile-Ala-Gly-Ser-Glu-Trp-Leu-Leu-Asp。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mg蛋白质应小于3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9~7.9(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I)。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5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Baijiesu-2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leukin-2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27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白细胞介素-2(简称人白介素-2)基因的大肠杆菌,
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白介素-2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白介素-2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人白介素-2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人白介素-2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人白介素-2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于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D)。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白介素-2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
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白介素-2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5.5kD±1.55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含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进行测定。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进行测定。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6.5~7.5(附录Ⅳ D)。
3.1.1l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Ala-Pro-Thr-Ser-Ser-Ser-Thr-Lys-Lys-Thr-Gln-Leu-Gln-Leu-Gl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进行测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如不含SDS则为3.5~7.0。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D)。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8 乙腈残留量
如工艺中采用乙腈,则照气相色谱法(附录Ⅲ C)进行,色谱柱采用石英毛细管柱,柱温45℃,汽化室温度150℃,检测器温度300℃,载气为氮气,流速为每分钟4.0ml,用水稀释乙腈标准溶液使其浓度为0.0004%,分别吸取1.0ml上述标准溶液及供试品溶液顶空进样400μl,通过比较标准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判定供试品溶液乙腈含量。乙腈残留量应不高于0.0004%。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促红素(CHO 细胞)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Cuhongsu (CHO Xibao)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for Injection (CHO Cell)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29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红细胞生成素(简称人促红素)基因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经细胞培养、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细胞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促红素工程细胞系由带有人促红素基因的重组质粒转染的CHO-dhfr-(二氢叶酸还原酶基因缺陷型细胞)细胞系。
2.1.2 细胞库建立、传代及保存
由原始细胞库的细胞传代,扩增后冻存于液氮中,作为主细胞库;从主细胞库的细胞传代,扩增后冻存于液氮中,作为工作细胞库。每次传代不超过批准的代次。细胞系冻存于液氮中,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2.1.3 主细胞库及工作细胞库细胞的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3.1 外源因子检查
细菌和真菌、支原体、病毒检查均应为阴性。
2.1.3.2 细胞鉴别试验
应用同工酶分析、生物化学、免疫学、细胞学和遗传标记物等任一方法进行鉴别,应为典型CHO细胞。
2.1.3.3 人促红素表达量
应不低于原始细胞库细胞表达量。
2.2 原液
2.2.1 细胞的复苏与扩增
从工作细胞库来源的细胞复苏后,于含灭能小牛血清培养液中进行传代、
扩增,供转瓶或细胞培养罐接种用。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附录XIII D)。
2.2.2 细胞培养液
生产用细胞培养液应不含牛血清和任何抗生素。
2.2.3 细胞培养
细胞培养全过程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细胞培养时间可根据细胞生长情况而定。
2.2.4 分离纯化
收集的培养液采用经批准的超滤法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浓缩,多步色谱纯化后制得高纯度的重组人促红素,即为人促红素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5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并用缓冲液稀释。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半成品应及时分装、冷冻。冻干的全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0℃。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2 生物学活性
3.1.2.1 体内法
依法测定(附录Ⅹ B)。
3.1.2.2 体外法
按酶联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
3.1.3 比活性
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2×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考马斯亮蓝染色,分离胶胶浓度为12.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8.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亲水硅胶体积排阻色谱柱,排阻极限300 kD,孔径
24nm,粒度10μm,直径7.5mm,长30cm;流动相为3.2mmol/L磷酸氢二钠-1.5mmol/L
磷酸二氢钾-400.4mmol/L氯化钠,pH7.3;上样量20~10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
以人促红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促红素纯度,应不低于98.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考马斯亮蓝
R250染色,分离胶胶浓度为12.5%,加样量应不低于1μg,分子质量应为36~45kD。
3.1.6 紫外光谱扫描
依法测定(附录Ⅱ A),最大吸收峰279nm±2nm;最小吸收峰250nm±2nm;在
320~360nm处无吸收峰。
3.1.7 等电点
依法测定(附录Ⅳ D),使用pH值为3.0~5.0的两性电解质,等电点应为
pH3.3~4.3。
3.1.8 唾液酸含量
每1mol人促红素应不低于9.0mol(附录Ⅵ C)。
3.1.9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0 000IU人促红素应不高于100pg(附录Ⅸ B)。
3.1.10 CHO细胞蛋白残留量
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法检测,应不高于0.10%。
3.1.1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 000IU人促红素应小于2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2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应不高于0.01%。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供试品经透析、冻干后,用1%碳酸氢铵溶液溶解并稀释至1.5mg/ml,依法测定(附录Ⅷ E),其中加入胰蛋白酶(序列分析纯),37℃±0.5℃保温6小时,色谱柱为反相C8柱(25cm×4.6mm,粒度5μm,孔径30nm),柱温为45℃±0.5℃;流速为每分钟
0.75ml;进样量为20μl;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表中A为0.1%三氟乙酸水溶液,B为
0.1%三氟乙酸-80%乙腈水溶液)。
┏━━━━┳━━━━━━━┳━━━━━━┳━━━━━┳━━━━━┓
┃ 编号 ┃ 时间/分钟 ┃ 流速/ml ┃ A% ┃ B% ┃
┣━━━━╋━━━━━━━╋━━━━━━╋━━━━━╋━━━━━┫
┃ 1 ┃ 0.00 ┃ 0.75 ┃ 100.0 ┃ 0.0 ┃
┃ 2 ┃ 30.00 ┃ 0.75 ┃ 85.0 ┃ 15.0 ┃
┃ 3 ┃ 75.00 ┃ 0.75 ┃ 65.0 ┃ 35.0 ┃
┃ 4 ┃ 115.00 ┃ 0.75 ┃ 15.0 ┃ 85.0 ┃
┃ 5 ┃ 120.00 ┃ 0.75 ┃ 0.0 ┃ 100.0 ┃
┃ 6 ┃ 125.00 ┃ 0.75 ┃ 100.0 ┃ 0.0 ┃
┃ 7 ┃ 145.00 ┃ 0.75 ┃ 100.0 ┃ 0.0 ┃
┗━━━━┻━━━━━━━┻━━━━━━┻━━━━━┻━━━━━┛
肽图应与人促红素对照品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Ala-Pro-Pro-Arg-Leu-Ile-Cys-Asp-Ser-Arg-Val-Leu-Glu-Arg-Tyr。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0IU人促红素应小于2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复溶时间和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无色澄明液体。
3.3.2.2 复溶时间
加入标示量的灭菌注射用水,复溶时间应不超过2分钟。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4~7.4或5.4~6.4(附录Ⅴ A)。
3.3.3.3 钠离子含量
应不大于190mmol/L(附录Ⅶ J)。
3.3.3.4 枸橼酸离子含量
应不大于25mmol/L(附录Ⅶ H第二法)。
3.3.3.5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应符合经批准的蛋白质含量范围。
3.3.4 生物学活性
3.3.4.1 体外法
按酶联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供试品体外活性(IU/m1),根据标示装量计算供试品生物学活性(IU/瓶),应为标示量的80%~120%。
3.3.4.2 体内法
按附录Ⅹ B测定供试品体内活性(IU/ml),根据标示装量计算供试品生物学活性(IU/瓶),应为标示量的80%~140%。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0IU人促红素应小于2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1b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α1b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1b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03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1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1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4kD±1.94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5(附录Ⅳ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A)。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u-Thr-His-Ser-Leu-Asp-Asn-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注射用水后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要求。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a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α2a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a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09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a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a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 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5~6.8(附录Ⅳ 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a(酵母)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α2a (Jiaomu)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a for Injection (Yeast)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13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酿酒酵母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a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酿酒酵母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SD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酵母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酵母菌形态
应为典型的酵母菌形态。
2.1.3.3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4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a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5 干扰素基因稳定性检查
涂SD琼脂平板,挑选至少50个克隆,用聚合酶链反应检测干扰素基因,阳性率应不低于95%。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罐压、通气量、发酵时间等。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于适宜温度下保存,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 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050%(附录Ⅸ E)。
3.1.8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9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7~6.7(附录Ⅳ D)。
3.1.10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1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2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α2b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b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17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
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附录Ⅸ L)。
3.1.8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1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7(附录Ⅳ D)。
3.1.12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3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4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如含葡萄糖则水分应不高于4.0%。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要求。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假单胞菌)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α2b (Jiadanbaojun)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b for Injection (P,putida)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21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腐生型假单胞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腐生型假单胞菌菌株(Pseudo-monas putida VG-4)。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棒状,可运动,有荚膜,无芽孢。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阴性。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硫酸链霉素150μg/ml,盐酸四环素50μg/ml和氨苄西林
100μg/ml。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不液化明胶,不水解淀粉和聚β-羟基丁酸酯(附录ⅪⅤ),不能利用反硝化作用进行厌氧呼吸,能够合成荧光色素。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1.0×10〈9〉IU/L)。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高速离心法收集处理菌体。收集到的菌体可在-20℃以下保存1年。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2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02%(附录Ⅸ D)。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7~6.7(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如制品中含葡萄糖则水分应不高于4.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γ
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γ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γ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25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γ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γ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γ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γ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干扰素γ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干扰素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C)。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5×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包括单体和二聚体)。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包括单体和二聚体)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
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6.8kD±1.68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8.1~9.1(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80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Gln-Asp-Pro-Tyr-Val-Lys-Glu-Ala-Glu-Asn-Leu-Lys-Lys-Tyr-Phe。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00万IU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C)。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拼音名:Zhusheyong Chongzu Ren Lixibao Jushixibao Cijiyinzi
英文名:Recombinant Human 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for Injection
书页号:2005年版三部-236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GM-CSF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GM-CSF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3.6 重组人GM-CSF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Ⅸ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重组人GM-CSF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重组人GM-CSF原液用
2.3.1.1 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
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F)。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不低于20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GM-CSF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重组人GM-CSF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
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4.5kD±1.45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0%(附录Ⅸ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Ⅸ A),不应含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μg蛋白质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7~5.7(附录Ⅳ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9nm±3nm(附录Ⅱ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末端序列应为:
(Met)-Ala-Pro-Ala-Arg-Ser-Pro-Ser-Pro-Ser-Thr-Gln-Pro-Trp-Glu-His。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μg蛋白质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附录Ⅴ B),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附录Ⅶ D)。
3.3.3.2 pH值
应为6.5~7.5(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Ⅹ F)。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要求。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