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法史上的“骄子”
——论《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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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秋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国民法典》是世界民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部著名法典。法国大革命后在拿破仑的主持下,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政治统治需要制定。该法典继承了古代罗马私法的传统和精华,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第一部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对世界众多国家的民法发生了巨大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 罗马法 历史地位 影响
19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位时代“骄子”——《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不仅是启蒙运动中自然法思想的产儿和法国大革命直接孕育的果实,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有着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回顾与思考人类民法由古至今所走过的道路,不免对《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更加肃然起敬。虽然古代的罗马法以其辉煌的私法成就,为人类民法的发展铺垫了历史的基础,然而她毕竟是公元6世纪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有着太多的时代局限。经过千百年的历史变迁,法国人在拿破伦的带领下,不畏大革命后来自各方的压力,排除万难,执著奋进,与封建法律文化传统决裂,将罗马法融于新时代中发扬光大,不仅使民法由此获得真正独立的地位,有了展现自己特有功能与价值的一方天地,且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人类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法国民法典》还以其特有的风格魅力及其影响,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为之骄傲的一面旗帜,成为与英美法系分道扬镳的代表性法典,并引领众多国家随其而行,获得广泛而深远的世界性影响。其中,《法国民法典》对约百年之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深刻影响更令人不能忘怀。19世纪末叶的德国人,正是在循着先驱者《法国民法典》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时,以独具匠心的精心设计,使人类法典化的民法再度升华,更臻完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部著名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在法兰西这片充满了浪漫理想与理性激情的国土上,历经两个世纪的风雨依然沿用至今,充分显示了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此时此刻,回想起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讲出的自豪话语“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①]确实,历史的发展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回答。
承上启下的《法国民法典》,的确是西方民法史上功绩卓著的“骄子”。值此《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之际,对其进行历史的回顾与纪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走进法国法的世界,考察其近代民法形成的历史轨迹,虽然不难发现其中也包含有不少地方习惯法的因素,且这些因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不少反映,但仍能强烈地感受到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讲,习惯法等的影响毕竟仅是辅助性的,然而罗马法却赋予了其生命般的意义和本质的灵魂。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②],其辉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特别是在世界民法史苑内树起了一座史无先例的丰碑,“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没有罗马法,就没有近现代民法”之说,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关系均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婚姻与家庭、监护与保佐、物权、债权、继承等详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其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也几乎全是私法。作为古代国家,罗马缘何能够使私法获得如此大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最重要的因素。罗马私法走上发达之路,是始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罗马统治阶级积极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通过征服战争不仅攫取了巨额财富,还把数以万计战败国家的居民沦为奴隶,从而获得大量的劳动力和物质资源,刺激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公元前3世纪,罗马国家就已成为古代欧洲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心。国土的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形成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使先进的轮耕制和生产工具得以推行和普及,也使奴隶劳动从家庭生产转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此外,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也带来了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型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工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奴隶的买卖等已广为流行,公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亦愈演愈烈。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也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将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了规定,使具有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欧从此进入封建时代,也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近600年之久。就文明程度而言,刚刚走出氏族社会落后的日耳曼人对创造出了古代最辉煌成就的先进的罗马人的征服,的确是一道令人困惑难解的历史题目,但城市被摧毁,落后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新取代了先进的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条件下,尚未脱离原始落后意识且以团体利益为法律出发点的日耳曼统治者,自然是不可能理解以调整私有制经济关系为目的、强调个人本位与个人意志自由的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的,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选择罗马法作为统治和调整国家经济生活的国法。这样,罗马法几百年的沉寂也就成为这段历史中合乎情理与顺乎自然的现象。然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的罗马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所谓“罗马法的黑暗时期”,只是一个时间上等待的问题。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西欧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尔后,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③]
法国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自12世纪开始,便有大批法国学者到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习罗马法。一般来说,在12——16世纪以前,法国对罗马法的研究,深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也以注释、解读和重现学术上古代罗马法经典的原貌为主旨,并成功地使《国法大全》广泛而精深的思想、原则、制度以及内容等为法国人所认识和理解,奠定了近代法国民法学的历史基础。这一时期,法国还仿效意大利成立了不少大学,如巴黎大学、图卢兹大学、奥尔良大学等。这些大学均设有法律系,并以罗马法为主课。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后,改变了这种情况,法国转而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并且由于人文主义法学派还注意将罗马法与现实社会存在的地方习惯法同步进行研究,因此在实践上也积极推动了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对罗马法的接受,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一般来说,法国南部为成文法区,罗马法的影响较大,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使罗马法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适用范围更加深广。法国北部为习惯法区,日耳曼地方习惯法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此时,经过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努力,罗马法的理论、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承认和接受。不过,与南部地区不同,法国北部地区始终不直接承认罗马法的法律效力,直至近代法律确立后才改变这种状况。
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近代法国,也使人类民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果说古代中世纪的法学家们经过他们的努力使罗马法为人类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铺垫了良好的历史基础,成为孕育《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摇篮,那么,近代法国资产阶级则将这种努力直接变成了成功的果实。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成为人类民法史上一位倍受瞩目的时代“骄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传承罗马法的一部辉煌的经典,也使法国成为大陆法系的创始国和重要代表。人们盛赞法国人对世界法制的贡献,而法国人却真诚地坦言“我们毫不犹豫的宣称,就我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他们的知识使我们富有,他们的法学格言使我们坚强。”[④]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借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法典化传统的继承
值得指出,罗马法对西方同时代确立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发生了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与形式不同。如果说,大陆法系体现了对罗马法从内容到形式比较全面的继受,英美法则是“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因此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不在内容而在形式,在于立法的传统风格、技术与体制不一。一个追求成文法与体系化的法典式,一个追求判例法与无章可循的分散立法。所以,法典化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两大法系分道扬镳的重要标志。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来源于罗马法,来源于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大规模法典编纂的时代。当然,优帝的法典编纂并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典化,但他开创了将法律体系化、统一化的先河,他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技术一直成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最重要的参照样板。《法国民法典》正是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的先驱者与杰出代表。
(二) 法典体例的借鉴与发展
在此方面,《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借鉴与发展,主要体现在对优帝时代制定的著名法典《法学阶梯》的沿用与改造上。就法典体系而言,《法国民法典》几乎是《法学阶梯》的翻版,除了增加了一个简短的总则外,只是在编章的名称、排列和内容的取舍上略有不同而已。
《法学阶梯》以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法界定了罗马私法的体系。人法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由两部分构成,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人的资格;婚姻权和家庭权。物法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由三部分构成,即物权法,包括物的概念、分类及物权的取得;继承法;债法。其中债法包括了契约法和私犯。诉讼法是关于救济方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借鉴《法学阶梯》这一结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作了一些调整:其一,在三编之前,增加了总则,简要论述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其二,将罗马私法体系中的诉讼法作为独立部分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改变了罗马私法体系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的状况;其三,将罗马私法体系中物法包括的物权法与继承法、债权法相分离,单独列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物权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继承法、债法)两编。经过调整后的《法国民法典》,呈现出来的人、财产与财产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排列体系,虽然和罗马私法体系不尽相同,有所发展,更为合理,但基本上也是按人法、物权法、继承法与债权法三分法排列的。《法国民法典》和罗马私法在结构体系上的一脉相承勿庸置疑。
(三) 法律原则的继受
《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公民享有平等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无限制以及契约自由等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也是来自对古罗马国家法律与法学的继承和发展。
平等原则在理论上源自被罗马法学家接受并加以传播的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上则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罗马国家共和国后期万民法的产生上。应当说,这一由罗马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创制出来的“各民族共同利用的”万民法,立法的目的和发展的方向,就是为了摆脱原有市民法的不平等,通过公民权的逐步扩展,实现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在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原则,即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正是上述罗马自然法思想与万民法追求的平等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与发展。
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是《法国民法典》、也是近代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主要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绝对的使用、收益与处置权;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是对罗马法的沿用和发展。所有权是罗马物权法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曾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规定:如果用他人的材料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建筑物视为属于他所有,因为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反之,如果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建筑物归属土地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材料所有人失去他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如果甲的土地迫近邻居乙的树木,以致树木在甲的土地上生根,则树木归甲所有,因为理性不容许树木不属于树木所生根的那快土地的所有人所有。[⑤]此规定很清楚的表明,罗马法中的土地所有权的内涵已经包括地上权和地下权。《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与罗马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在此一目了然。
契约自由一直被学术界看作是《法国民法典》的又一重要原则,法典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被视为确立此原则的证据。在此姑且不评论是这一条文真的体现出了契约自由的意思,还是19世纪以后的法学家对其解释的结果,仅此条文的用语含义,也可以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有关契约之债的规定中找到痕迹,“实际上,契约条款本身就已经规定了应该遵守的法律”。[⑥]
(四) 法典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上的传承
如果我们从宏观上考察《法国民法典》,还会发现这部法典与罗马《法学阶梯》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两部法典均贯穿了个人主义和自然法精神,法律的核心均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体现了个人本位法的特征。两部法典都是建立在纯理性基础上,都是世俗性法、抽象的法,既不是渊源于宗教传统,也不是渊源于传统的习惯。两部法典均灵活性、适应性很强,具有极强的历史穿透力,《法学阶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而《法国民法典》自1804年诞生以来至今仍在适用,而且两部法典均在极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均是享有世界性影响的著名法典。
总之,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渊源关系,正如塔利尼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指出的:“民法典绝大部分内容是与罗马法相一致的……在绝大多数时期,质言之,民法典必须要以罗马法原理的知识作为前提条件,脱离了罗马法,将不能按照它应然的方式去理解民法。” [⑦]应当说,古代的罗马法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是成功孕育《法国民法典》这一时代“骄子”的历史摇蓝,而法国人对其充满理性和激情的追求、法国大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与拿破仑的权威和决断力,则是《法国民法典》能够得以成功传承罗马法的重要社会条件。
二,法国民法典》发生的世界性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罗马法的传承,然而《法国民法典》更是对罗马法的超越。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以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此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⑧]《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使罗马私法中蕴育的民法精神与原则,得到更加明确而系统的涤化、升华和发展,使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的实践中变成了美好的现实,而法典自身也成为一个时代新的历史性的起点,实现了“以知识的光芒穿越国界,照耀各民族的一种温和征服”[⑨]。《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这种超越以及这种超越所发生的世界性影响,使《法国民法典》成为承上启下的时代“骄子”,在近代以来的民法园中倍受瞩目,也使拿破仑成为人类法制史上令人敬仰难以忘怀的历史人物,更使人类的民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传播与影响的扩张,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其一,拿破伦武力征服和殖民统治的结果,属被迫或被动地接受型;其二,认为其先进优秀适合本国,自觉选择效仿,属主动自愿地接受型。下面,围绕这两种模式,分地区对《法国民法典》发生的世界性影响作一述评。
(一),法国民法典》对西欧大陆国家的影响
应当说,《法国民法典》在近代西欧大陆国家激情火热的广泛传播,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使一个追求法典化模式的大陆法系逐步确立,与隔海相望坚守判例法传统的英国法系明确地分道扬镳,并与其一起共同成为世界法制舞台上占统治地位的两大法系。这也是19世纪欧洲法典化运动的最主要成就。
在西欧大陆国家中,属被动或被迫接受〈法国民法典〉的国家,主要有比利时、瑞士、荷兰和德国,而基本上属主动自愿接受型的则主要是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
现在的比利时国家,其领土范围曾依1797年的〈康波—富米奥和约〉(Frieden Von Campo Formio)归属法国,成为法国的一部分。因此当〈法国民法典〉在其本国生效时,自然也在当时属于法国的比利时地域上自动生效。拿破仑政权失败后,经维也纳会议决定,比利时与荷兰组成一个统一国家,但〈法国民法典〉在比利时的地位与效力未受任何影响。1830年比利时获得独立,虽然当时的新宪法明确宣布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民商等诸法典进行根本改革,然而就民法典来说,时至今日,这种改革也未发生。比利时的立法者事实上是采取了颁布大量单行法的形式,祢补原民法典的不足,并使之在不断的改良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走向现代化。
荷兰在法国革命政府与欧洲诸王联盟之间的战争爆发后,最初尚能保持艰难的中立地位,但不久就在法国人辉煌的军事成就下,越来越受制于法国。1806年,拿破仑强迫荷兰接受他的弟弟路易。波拿巴为荷兰国王,并设法于1809年将一部经过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的翻版在荷兰强制推行。1810年路易。波拿巴退位后,拿破仑索性将荷兰领土作为“法兰西大河的冲积地”而吞并为其帝国的一部分,并使原始文本的〈法国民法典〉在荷兰生效。拿破仑政权垮台后,1838年荷兰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但该法典并不是独立的新创作,绝大多数条文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1947年荷兰开始新的民法典的制定,放弃了民商分立的作法,将民商两个法律领域合并规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民法典9编从1970年至1985年左右陆续通过生效。9编分别为:1 人与家庭法;2 法人(包括股份法、社团法和财团法);3 一般财产法(涉及代理、信托、违背善良民俗、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等);4 继承法;5 物法;6 债的一般规定(涉及给付不能的法律以及让与、债务承担、承诺、侵权行为、现金支付关系、外汇债务、契约法的一般规定等);7 具体契约类型(包括让与、使用借贷、雇佣、劳资等);8 运输法;9 专利、商标和版权法。[⑩]该法典虽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出现了一些不同,但从其民法发展的历史渊源角度,〈法国民法典〉影响的时间和力度都是极其明显的。
瑞士的日内瓦州和伯尔尼。汝拉州,在〈法国民法典〉颁行之时均属法兰西共和国领土,适用该法典无疑。拿破仑失败后,这两个州于1815年加入瑞士同盟,但〈法国民法典〉在两州依然得到沿用。19世纪中叶前后,瑞士各州着手制定各自的民法典,然而这些民法典的编纂无不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样板,如沃州(Waadt,1819年)、佛莱堡(Freiburg,1834—1850年)、提契诺(Tessin,1837年)、瓦莱(Wallis,1855年)、诺恩堡(Neuenbur,1850—1855年)等,不过从内容上看,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当地的习惯法居于统治地位。自1912年以后,〈瑞士民法典〉取代了这种州的法律,但其中〈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依然存在。[11]
在德国,〈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在莱茵河西岸自动生效,因为这些地区早在1801年法国与奥地利签订〈吕内维尔和约〉之时,就已经归属了法国。以此为基础,当莱茵联盟建立之后,特别是在1806—1807年法国取得对普鲁士的战争胜利后,〈法国民法典〉便越过莱茵河岸进一步向东广泛传播。例如,在威斯特法伦王国(今威斯特伐利亚)、巴登和法兰克福大公国,甚至在作为“汉萨同盟”行政区组成部分的汉堡和不莱梅均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失败后,〈法国民法典〉在莱茵河西岸所有地区,在普鲁士莱茵省相当广大地区仍继续得到适用。事实上,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的百年历史中,〈法国民法典〉在莱茵区和巴登始终生效并且受到德国法院的维护。在此值得指出,海德堡学者扎哈里埃。冯。林根台尔(Zacharia von Lingenthal)所著〈法国民法手册〉(Handbuch des franzosischen Zivilrechts,1808年)一书,是比法国人还早地第一次从方法和体系的角度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了探讨分析,指出了其在结构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此书后被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的两位教授移译成法文并在随后的再版中不断加以独立的发展和扩充,不仅被法国学者视为19世纪最有价值的经典民法著作,[12]也对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德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是在实质上继承了《法国民法典》传统的基础上,适应时代发展和本国社会的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的民法典,体系结构更为科学合理,内容与概念术语更为完善精确。如果从时代的角度来作这样比喻的话,应当说,对于罗马法来说,〈法国民法典〉是其最忠厚最真诚最勇敢的充满激情的继承者,法国人顶着来自疾风暴雨般的巨大压力,誓将其作为占国家统治地位法律的创建性的继承着实令人感动钦佩。而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说,〈德国民法典〉则是其一脉相承的最知心最认真最负责任的极其理性的继承者,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与后来者居上的精深之处。正如此,也只有〈德国民法典〉才能与〈法国民法典〉相媲美,成为大陆法系的第二个里程碑,成为人类民法史上又一部为之骄傲的著名法典。
以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的西欧大陆国家对《法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借鉴,是基于对这部时代民法“骄子”所具有的先进性与实用性的欣赏,加之与法国传统文化之间也存有不少相同相似之处,因而对其的承继是主动的、自觉自愿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难以拒绝的。
在意大利,《法国民法典》影响的最初进入,也是伴随着拿破仑的征服,那时除了西西里岛和撒丁岛外,意大利所有各邦国都被强制适用这部法典,只是时间甚短。1814年意大利摆脱了拿破仑统治后,各邦国曾与这部法典一度分道扬镳,但很快人们发现原有的本国法根本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除当时奥地利统治下的地域适用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外,其他国家又主动进取,自愿地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制定民法典。1861年统一的意大利国家建立后,于1865年颁布了《意大利民法典》。这部法典基本上是以《法国民法典》的编纂风格为样板,不同之处是增加了一章绪言性的导轮,其中对国际私法问题首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开始对民法典进行改革,此后又在1939年决定对民法典内容进行扩充,认为传统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应将所有涉及公民人身与职业生活的法律关系均予以包括,并认为商法典没有必要独立存在,也应包括在民法典之中。在此思想的指导下,1942年4月21日生效的新的《意大利民法典》包括了“差不多全部商法、经济法规范”,但“绝没有全部背离法国传统”,“(拿破仑法典)的指导方针至今仍能够见之于《意大利民法典》,如果忽视法兰西人的这部伟大作品,就不可能恰当地理解后者”。可见,《法国民法典》对其的影响依然存在。[13]
西班牙与《法国民法典》之间也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两国都曾在中世纪受到厚重的罗马私法文化的影响,所以当19世纪初叶《法国民法典》问世后,受到启发和鼓舞的西班牙人,不久也自觉地萌发了制定一部统一的西班牙民法典的愿望。但由于民法的复杂性,此计划因个别地方区域存在的阻力而遭到搁浅,国家只得首先以特别法的形式对迫切需要解决的土地法和抵押法进行了改革,并于1829年仿照法国法先行制定了统一的《商法典》。经过几十年的酝酿,直到1889年才颁布了比较成熟的西班牙民法典。该法典至今仍在生效适用,其中,除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大量适用了西班牙传统法律外,债法部分明显地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甚至很多条文就是直接从法国法翻译过来的。
《葡萄牙民法典》是在1867年生效适用的。该法典虽然在语言风格和体例安排上与《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比较学理化抽象化,但在内容上,除家庭法和继承法继续沿袭葡萄牙传统法律外,其它大部分也主要是采用了法国法律制度。
(二),法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对其它国家发生的影响,也可归纳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如果将位于亚洲的日本和泰国作为其他少数主动型继受国家代表的话,那么,属被动型继受的国家则是大量的法国前殖民地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和美洲一些地区。可以说,法国人每占取一个殖民地都会不失时机地向其输入法兰西法典,特别是《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
从非洲来看,法国作为19世纪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之一,其中地域最为广阔的殖民地就是在非洲。而今在当代,无论这些已经获得独立的非洲国家以往的历史是如何走过的,但讲法语和深受法国法传统观念影响的事实却仍然在非州版图上大量存在、清晰可见。
阿尔及利亚于1830年沦为法国的殖民地,自此以后直至1962年始终是法国的一部分。根据殖民统治策略,法国不仅民法、商法,而且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工法等各大法典在征服后均在阿尔及利亚获得适用。1962年7月4日,阿尔及利亚获得独立后,在民法、商法和劳工法方面仍适用法国的法典,在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领域虽然制定了新的法典,但仍然保留了法国法的巨大影响。[14]
突尼斯和摩洛哥,在被法国人统治之后,突尼斯于1902年、摩洛哥于1913年都分别制定了《债与契约法典》。这两部法典均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依据制定,事实上是《法国民法典》适合当地传统民俗习惯需要略加修饰的一种翻版。两个国家获得独立后,殖民时期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只要不与国家独立地位相悖,均继续有效,得到沿用。然而,同阿尔及利亚一样,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的情况却不然,在殖民地时期,有关此方面的诉讼一般由相应主管的宗教法院依伊斯兰法、教会法等审理,但当地人也可有权选择法国法上的民事地位从而在遗嘱或婚姻关系上求助《法国民法典》予以调整。不过,在这些国家独立后,这种选择权被取消,只要是穆斯林,那么他所适用的家庭法和继承法必须以伊斯兰法为准则,在此方面,突尼斯于1956年,摩洛哥于1958年都编纂了法典。[15]
在地域广阔的法兰西殖民帝国中,还有法属西部非洲的很多国家,如1960年独立的塞内加尔、毛里塔尼亚、马里、圭亚那、尼日尔、上沃尔塔、象牙海岸和达荷美等国;还有法属赤道非洲的一些国家,如加蓬、刚果、乍得、中非共和国等。此外,还有不少原属德国或比利时,后又处于法国统治之下的国家,如多哥、喀麦隆、马达加斯加、卢旺达、布隆迪等。这些非洲国家独立前的民法,深受《法国民法典》的直接影响肯定无疑,而在其独立后的民法建设中,也均没有脱离《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无不以《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术语和编纂技术为基础制定新的法典。例如,刚果在1958年根据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成为法兰西共同体成员国,1960年8月14日又通过与法国缔结四项独立协议后赢得了独立。此后,刚果的法律虽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但法国法的影响不言而喻。一方面,刚果现在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另一方面,在独立后立法所不及的场合,刚果仍适用独立前法国的法典。又如多哥,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也一直法国的殖民地,其官方语言为法语,《法国民法典》的许多内容至今仍然是其审判实践中援用的依据。[16] 再如,塞内加尔在1964年颁行的债法典,也基本上是《法国民法典》有关契约与不法行为规定的翻版。值得指出,同前述讲的非洲国家一样,这些地区非洲国家的家庭法与继承法,也因其浓厚的宗教传统和习惯法的影响,使法国法在这两个方面的进入极其困难,难以改造和征服。
从美洲来看,19世纪初叶,在经过长期而惨烈的革命战争洗礼后,南美洲和中美洲终于从西班牙殖民者的统治下获得了独立。基于对前宗主国奴役的愤恨,加之当时的西班牙法尚未法典化和统一化,所以取得胜利的拉美人在思考国家法制建设时,义无返顾地排除了西班牙法。应当说,以当时的时代背景,对于这些新建立的拉美国家来讲,制定民法典的最好的参照样本就是《法国民法典》。这不仅因为《法国民法典》同样也是大革命后的产物,也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是那个时代最先进的法典化系统化的典范,且与该地区原适用的西班牙法之间又有着共同的罗马法律文化上的历史渊源关系,所以无论从思想基础、传统的法律观念以及法律的术语概念等方面,都易于被拉美人所接受和承继。正因如此,19世纪拉美国家的民法典也就很自然很广泛地继承和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当然,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在对《法国民法典》的接受程度上并不一致,据此也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海地、多米尼加、玻利维亚等国为代表,比较全面地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另一种是以智利民法典为典型,在继承法国法的基础上,又比较突出地体现了南美独特的立法风格。
海地原是法国的殖民地圣多明各,1804年1月1日获得独立,建立了海地自由邦。独立后的海地,在1804—1835年间先后制定了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这些法典依然保留了法国法的传统,只是结合本国国情略作修改而已。其中,《法国民法典》对其民法的影响十分明显。1844年获得独立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在1845年7月4日颁布的法令中,宣布仍采用《法国民法典》与《法国商法典》等法国法典。玻利维亚虽然是西班牙的殖民地,但其法律却深受法国法的影响,1831年实施的《玻利维亚民法典》,除了继承法一章取自《最新西班牙法律汇编》外,其余各章基本上都是《法国民法典》的翻版。
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尽管也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但同时又有自己的一些个性风格,如该法典第一章人法中首次以专题规定了法人,并详细规定了“信托所有权”。[17]这部法典对1862年委内瑞拉民法典和1868年乌拉圭民法典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北美大陆,在作为英美法系主要成员国的美国和加拿大,法国法的传统至今仍在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省沿用未废,因此《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也毫无疑问的存在着。路易斯安那州自17世纪末以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之名命名后,就一直是法国的殖民地。1803年迫于美国联英抗法的压力,拿破仑忍痛以极低廉的价格将这快广阔的土地卖给了美国。归并美国后不久,路易斯安那州下议院就决定制定民法典,而此时刚好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即被奉为效仿的最佳典范。其结果,这部于1808年生效的民法典,除了少量内容外,绝大部分内容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即使后来在1825年和1870年有过两次加工增订,但也没有实质上的修改。《美国统一商法典》问世后,作为体现美国法律统一精神的这部重要法典,陆续被除路易斯安那州之外的美国联邦各州接受并加以采用,路易斯安那州依然适用着以法国法为蓝本制定的法典。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最初为法国殖民地“新法兰西”的一部分,它从圣劳伦斯河口一直延伸至现在美国的中西部。根据《巴黎和约》,法国人将这一地区割让给英国。英国则根据《1774年魁北克法令》,承认法国法可以在法裔的加拿大居民中适用。1886年制定的《魁北克省民法典》,也是效仿《法国民法典》制定,但在许多方面融进了普通法的影响,不仅其继承法没有以法国法为范例,而且更为突出的是,该法典将商法也纳入其中,这与法国法传统完全相违。不过,即使如此,这部民法典接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还是极其明显的,为此与路易斯安那州一起仍被置于大陆法系的营垒之中。
亚洲的日本和泰国,基本上可以被视为主动继承《法国民法典》的代表性国家。其中日本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借鉴精神很值得一提。
日本是一个民族意识很强的国家,但在法制建设问题上却有着不同寻常的见识与开明。打开日本法的历史之门,从古代浏览至如今,我们几乎可以不假思索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日本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民族法制史,它走的是一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明智的开放之路。的确,自古代以来,日本民族就已形成善于继受外来文化的传统,十分重视对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且主动进取,敢借敢用。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日本法便在历史的不断变迁中,从东方走向西方,从中华法系走向大陆法系,尔后又在英美法系中寻览落足,将大千世界,历史长河中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尽收眼底,移来己用。当然,日本借鉴外来法律文化有特定历史条件的作用和驱使,但与其他国家,如近代中国相比,日本采取的是积极进取的态度,而不是被动消极的抵制。历史已然证明,日本人的这种明智之举最终促成了日本社会的迅速发展与经济腾飞。在世界范围内,日本法不仅最典型地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其本身还兼有西方两大法系的显著特征。在近代以前,日本法以中国隋唐法律为楷模,隶属中华法系;进入近代,则先后吸取法国与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成分,从而使其法制兼有两大法系的风格,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日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继承借鉴,就是明治政府为实现法制西方化,主动进取全方位向法国学习的一个产物。1872年,日本成立民法编纂委员会,开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反复,至1890年公布了由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分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担保和证据5编,共1800余条。这部法典原定于18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内容过于法国化,不适合日本国情遭到反对,被宣布延期实行。此后日本又依据《法国民法典》的法理,以德国民法典草案为蓝本,结合日本社会实际,于1898年重新颁行了新民法典。虽然如此,《法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的影响仍是不言而喻的。在亚洲,除了日本外,泰国的法律也是在效仿法国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旧中国的民法也间接地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总之,在人类民法史上,《法国民法典》不仅是一部辉煌的经典,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骄子”。它传承了罗马法的精髓,在其中获得生命,寻找到灵魂的家园;在近代则通过拿破仑的努力使民法获得革命性的变化与发展,并把自己的影响播散到世界;不仅如此,它下启《德国民法典》,使大陆法系的民法依然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中,得以继续发扬光大。法律是有着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而人类社会法制的进步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前仆后继、承上启下的历史过程。值此《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对其历史地位进行一番认真的回顾,不仅是为了歌颂和纪念,也是为了对我国民法典的问世道一声呼唤。
[①](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15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4页。
[④] 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⑤]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2 卷,1,29—31,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⑥] 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66页。
[⑦]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⑧]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⑨]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31页。
[⑩] 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187—189页。
[11] 同上,第192页。
[12] 同上,第190、191页。
[13] 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192—194页。
[14]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
[15]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205页。
[16] 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17]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