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矿水流入稻田 431户农民获赔36万作者:王一雨 张宝乐 朱耘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5-09-09 13:58:39
煤矿长期将含盐量超标的矿井水直接排入灌溉大沟,造成431户农民种植的小麦水稻严重减产。9月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双楼煤矿赔偿安国镇汪堂村43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2004年度小麦水稻损失合计36.66万余元,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双楼煤矿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43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系安国镇汪塘村民委员会下辖的高庄组、汪东组、汪中组、汪西组、陈尧东组、陈尧西组村民,其承包耕种的土地分别位于安国镇境内东西走向的左尧大沟的南北两岸。张双楼煤矿位于汪塘村的西南方向,煤矿排出的矿井水转经左尧大沟向东流淌。431户农民因引用左尧大沟的水灌溉农田造成农作物大幅减产。2004年5月26日、9月18日,经沛县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现场检测,小麦平均单产减少151.1公斤,水稻单产减少146.9公斤。汪塘村村民多次到煤矿协商,但张双楼煤矿以1998年已于安国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协议为由拒不赔偿。
法院认为,张双楼煤矿的矿井水含盐量超过农灌标准,致431户农民的农作物受到损害事实清楚,对1997年以前的损失,张双楼煤矿也作出了补偿。在1998年张双楼煤矿与安国乡人民政府签订修复左尧大沟替代工程的协议,并约定1998年夏季之后凡左尧大沟两侧的农作物损失不再给予补偿时,431户农民并没有代表参加,且安国乡政府也未接受村民的委托或授权,故安国乡政府与张双楼煤矿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431户农户不具有约束力。村民对矿井水含盐量超过农灌标准应当知道,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应相应减轻煤矿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