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忘记签协议 欲拿分红被驳回作者:李力 编辑:张博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4-01-18 13:33:04
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化,让人们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但引发纠纷后,也带来一些对维权不利的因素。日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个人合伙纠纷案,原告王某因未能提供书面的合伙协议,被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要求分红利的请求。
49岁的王某系浙江省永嘉县农民,暂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洋桥。2003年5月,王某起诉同乡谷某,要求谷某给付其合伙红利8万元。王某诉称,2000年10月,他与谷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2000年冬两家合伙做女式羽绒服生意,条件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红利(对半分成)。此后,双方一起承租了木樨园新世纪001号柜台,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销售利润为16万元,但王某却没有分得自己应得的那份红利。
在庭审中,谷某对王某所述予以否认,称自己与王某之间没有合伙协议,也没有共同投资,不存在合伙关系。王某一家三口只是给自己打工,每人每月1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个人合伙应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王某主张2000年10月其与谷某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协议,并于此后共同投资经营女式羽绒服,但谷某对此不予认可。由于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而谷某提交的租金收据等可以证明新世纪001柜台是由谷某委托其儿媳承租并交纳了相应的租金,与王某无关。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货、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人们在成立合伙企业时一般不会忘记签订《合伙协议》,但在个人合伙时,往往会忽视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就很难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相应地也就不能依据合伙关系要求分红。本案提醒人们,个人之间合伙做生意时,千万别忘了签定书面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