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课上道具引发"枪击"事件 学校担责40%
作者:郭京霞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07-23 16:34:53
为了活跃语文课堂气氛,学校组织学生排演话剧《雷雨》,并要求学生自带道具,其中包括“周萍”自杀时使用的玩具手枪。没想到,顽皮的学生上演了一出校园“枪击”事件,并致一名学生左眼贯通伤。受伤学生将致害学生以及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40%的过错责任,其余责任由致害学生承担。最终,受伤学生获得了9万元的经济赔偿。
小杜与小周均系北京某重点中学高二学生。学校语文教师因语文课排演话剧需要,要求学生自带演出时需要的道具。2003年10月23日,三位同学分别带三支道具手枪到学校。排演话剧结束后,教师未将三把道具手枪予以保管。课间休息时,小周拿起其中一把道具手枪,向小杜瞄射,枪中子弹击中小杜左眼。
学校及时将小杜送到医院治疗。小杜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左眼穿透伤”。北京同仁医院医生为小杜作了左角膜异物剥脱手术、前房异物取出手术、白内障囊外摘除手术以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2004年11月14日,小杜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伤性虹睫炎;左假晶体眼,角膜斑翳,角膜基质异物残留。为此,小周的父母垫付医疗费7139.5元,学校垫付医疗费5174.65元。
另外,由于小杜植入人工晶体,造成视疲劳、干涩,被多家医院确诊为患有干眼症,建议“人工泪液,补充对症治疗”,小杜此次起诉还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学校曾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小杜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鉴定书认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小杜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率10%)。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为教学需要,让学生自带道具进行排演,应尽到道具选择指导和严格的管理责任。由于学校在道具的选择和管理上未尽到相应的责任,造成小杜身体伤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认定,学校的责任比例为40%。
另外,法院还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发时,小周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其智力能力及生活经验,其应该理解和预见到手持带子弹的道具枪向他人身体瞄射可能发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因此,小周应对其持道具枪向小杜瞄射,并造成小杜身体伤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按60%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事故发生时,小杜正处于高考复习期间,无疑将对其生活、学习和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判令小周和学校要向小杜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中院判令由小周的父母赔偿小杜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7139.5元,实际赔偿46865.5元;由学校赔偿小杜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6万元,扣除已垫付的5774.65元,实际赔偿3万余元。
作者:郭京霞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07-23 16:34:53
为了活跃语文课堂气氛,学校组织学生排演话剧《雷雨》,并要求学生自带道具,其中包括“周萍”自杀时使用的玩具手枪。没想到,顽皮的学生上演了一出校园“枪击”事件,并致一名学生左眼贯通伤。受伤学生将致害学生以及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40%的过错责任,其余责任由致害学生承担。最终,受伤学生获得了9万元的经济赔偿。
小杜与小周均系北京某重点中学高二学生。学校语文教师因语文课排演话剧需要,要求学生自带演出时需要的道具。2003年10月23日,三位同学分别带三支道具手枪到学校。排演话剧结束后,教师未将三把道具手枪予以保管。课间休息时,小周拿起其中一把道具手枪,向小杜瞄射,枪中子弹击中小杜左眼。
学校及时将小杜送到医院治疗。小杜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左眼穿透伤”。北京同仁医院医生为小杜作了左角膜异物剥脱手术、前房异物取出手术、白内障囊外摘除手术以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2004年11月14日,小杜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伤性虹睫炎;左假晶体眼,角膜斑翳,角膜基质异物残留。为此,小周的父母垫付医疗费7139.5元,学校垫付医疗费5174.65元。
另外,由于小杜植入人工晶体,造成视疲劳、干涩,被多家医院确诊为患有干眼症,建议“人工泪液,补充对症治疗”,小杜此次起诉还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学校曾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小杜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鉴定书认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小杜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率10%)。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为教学需要,让学生自带道具进行排演,应尽到道具选择指导和严格的管理责任。由于学校在道具的选择和管理上未尽到相应的责任,造成小杜身体伤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认定,学校的责任比例为40%。
另外,法院还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发时,小周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其智力能力及生活经验,其应该理解和预见到手持带子弹的道具枪向他人身体瞄射可能发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因此,小周应对其持道具枪向小杜瞄射,并造成小杜身体伤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按60%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事故发生时,小杜正处于高考复习期间,无疑将对其生活、学习和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判令小周和学校要向小杜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中院判令由小周的父母赔偿小杜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7139.5元,实际赔偿46865.5元;由学校赔偿小杜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6万元,扣除已垫付的5774.65元,实际赔偿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