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民合伙做生意亏损 这笔糊涂账应找谁来算作者:杨维松 编辑:崔真平 发布:中国法院网 2003-07-21 08:52:54
七农民合伙做鲜桃生意却没有书面合同,经营期间一人管钱管账,账目不清。结果一季下来亏损近九万,合伙负责人起诉追偿合伙亏损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笔糊涂账该找谁来算?
家族式的合伙生意 算不清的盈亏账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是全国有名的水果之乡,盛产桃、梨、苹果等水果。当地的能人们为了卖个好价钱,便搞起了长途贩运。2002年5月该镇东崮城村农民陈君、张国衡、陈庆芳、陈孔成、陈庆贺、徐明、陈庆水七人合伙干起了水果销售“托拉斯”生意,由陈君等人坐镇水泉镇联系收购,陈庆芳、陈孔成远涉福建福州、三明等地销售。按照他们的话说,他们是“碰班子”,之间没有什么书面协议,有些协议也是边干边说。他们之间大多是本家或亲戚、邻居,互相之间是靠朴素的感情维系的相互信任,期间他们一起干了几年,也没有出现什么大的问题。可是没有想到,2002年他们的合伙生意彻底砸了,他们的水果销售“托拉斯”乱成了一锅粥,仅仅几个月,就亏损了87700.55元。而且除合伙负责管帐人陈君之外,几乎大家都“不认这壶酒钱”:这两三毛收的桃,一块二卖掉怎么就亏损了?
几个合伙人无法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1月13日,合伙负责人、管账人陈君把其他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多年的老交情 法庭上扯不清陈君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陈孔城、陈庆芳、陈庆贺、陈庆水、张国恒、徐明合伙做鲜桃生意,原告出资68110元占两股,陈庆芳出资19000元占一股,陈孔城出资19000元占一股,张国恒出资10000元占一股,陈庆水出资5000元占半股,徐明出资4700元占半股,陈庆贺占一股但未实际出资。后经结算合伙期间共亏损87800.55元,每股平均亏损12542.94元。法庭上,陈君请求被告陈庆贺归还原告13027.44元,陈孔城归还原告9707元。
陈孔城、陈庆贺、陈庆芳、陈庆水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所述合伙属实,但陈君仅出资15500元。合伙的水果生意不仅没有亏损而且有盈利,是原告违反约定一人管钱管账,采用虚构出资,收桃货款额,收入不计账等方法,企图侵占合伙人财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国恒则称,合伙约定对于亏损按股平分,对原告算帐结果予以认可。
本案中,陈君主张的合伙亏损为87800.55元是否属实的问题成了案件的焦点。
一笔糊涂账 起诉被驳回陈君主张的合伙亏损为87800.55元,陈君向法庭提供了由陈君及被告陈庆水、张国恒、徐明签字的2002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一份。被告陈孔城、陈庆贺、陈庆芳认为此证据记载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庆水、徐明称没有参与算账。被告张国恒对此份证据予以认可。被告陈孔城、陈庆贺提供由陈君制作的合伙册,由李治田等三人代合伙人收桃的情况汇总表,证明代合伙人收购桃的金额为35017.25元,账册记载为38200元,比实际多记载了3182.75元。被告陈孔城、陈庆贺的代理人对代替合伙人收过桃的王华友、袁汝伦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实际收桃数量及金额与陈君在合伙账中记载的数量金额不符。另外,被告提供了装桃用筐两个,其中一只容量为13斤,另外一只容量为20斤。证明陈君帐目记载的单位为筐,筐的大小影响记账的准确性。
对于陈君提供2002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其计算依据的陈君所制作合伙账册,而账册中的记载有与合伙实际经营不一致的虚假记载。因此,不具有真实性,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定。陈孔城、陈庆贺、陈庆芳所举合伙账册为陈君制作,已有证据证实记载内容不真实,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于当事人争论不休的合伙纠纷,法院理出的头绪认定的事实是,2002年陈君与被告陈孔城、陈庆芳、陈庆贺、陈庆水、张国恒、徐明合伙做鲜桃生意,陈君出资68110元占两股、陈庆芳出资19000元占一股、陈孔城出资19000元占一股、张国恒出资10000元占一股、陈庆水出资5000元占半股、徐明出资4700元占半股,陈庆贺占一股但未实际出资。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未进行清算。陈君陈君一人钱账通管,利用便利条件在合伙账册中作了虚假记载,制作了2002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一份,得出合伙期间共亏损87800.55元。后被告陈庆水、张国恒、张同恒未参与算账即在此表上签名。因此,法院认定为,陈君主张的合伙亏损为87800.55元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伙终止后,未进行合伙清算,对于合伙的损益不确定。陈君主张的亏损数额虽有多数人签名,但亏损数额是虚假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如以此作为分配合伙损益的依据.对其他合伙人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应遵循原则的规定。因此,陈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法律依据,本院本予女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4条的规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1150元。
案件远没有结束案件判下来了,其实七个农民的糊涂账还是没有了结。其他的合伙人有的还打算起诉陈君索要投资款和“盈利”。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民朋友推上了市场的前沿,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农民朋友要学法用法,学会依法办事,按过去的朴素的乡情,淳朴的信任,家族式经营,像本案的7个农民,合伙没有书面协议,出资不规范,经营期间一人钱账通管,账目混乱不清,无法进行合伙清算(实际是七人无法算清这笔糊涂帐),合伙盈亏无法确定,辛苦经营一年,结果到头来带来无尽的纠纷、烦恼和债务。但愿农民朋友通过本案获得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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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