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个体户傍品质陶瓷"国星"商标被判侵权作者:张荣 曹剑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6-02-07 09:42:47
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福建省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质陶瓷)诉王云龙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当庭判决王云龙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其注册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oxing-cn.com,赔偿原告品质陶瓷经济损失1万元。
品质陶瓷是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种“国星”牌瓷砖的科技型、环保型的现代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已成为一家设备精良、管理先进、服务一流、实力雄厚的陶瓷生产公司。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在中国瓷砖行业地位举足轻重。在90年代初,品质陶瓷就独创出自己的商标“国星”,于2002年取得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的注册号为第1927824号的“国星”商标。品质陶瓷为提高品牌形象,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使“国星”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
王云龙,福建晋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豪德贸易广场东街经营建材。王云龙有过经营品质陶瓷生产的“国星”牌建材两年的经历,熟知“国星”牌建材的品牌影响力,于是想借助“国星”品牌优势,扩大经营规模。为此,他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品质陶瓷注册商标“国星”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oxing-cn.com,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建材产品,提供与原告产品相混淆的销售信息,并在其网页上放置“国星”标志。
品质陶瓷得知王云龙注册“国星”中英文域名后,与其交涉,但王云龙不予理睬。2005年12月5日,品质陶瓷向景德镇中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品质陶瓷“国星”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被告恶意注册的中英文域名由品质陶瓷使用,并赔偿品质陶瓷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品质陶瓷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原告为推广其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近三年投入3844万元对“国星”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原告销售状况良好,其产品占有率连续三年居同行业前列,且排名是一年比一年提升;原告的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较长,其无形资产价值较高,其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据此,景德镇中院依法认定“国星”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王云龙未经原告许可,在因特网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为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oxing.cn.com的网页主要部分“国星”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在网页上放置“国星”标志,并在其网页上提供建材的销售信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精神实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均难于确定,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品质陶瓷经济损失1万元。
宣判后,被告王云龙不服,表示上诉。
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福建省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质陶瓷)诉王云龙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当庭判决王云龙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其注册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oxing-cn.com,赔偿原告品质陶瓷经济损失1万元。
品质陶瓷是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种“国星”牌瓷砖的科技型、环保型的现代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已成为一家设备精良、管理先进、服务一流、实力雄厚的陶瓷生产公司。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在中国瓷砖行业地位举足轻重。在90年代初,品质陶瓷就独创出自己的商标“国星”,于2002年取得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的注册号为第1927824号的“国星”商标。品质陶瓷为提高品牌形象,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使“国星”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
王云龙,福建晋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豪德贸易广场东街经营建材。王云龙有过经营品质陶瓷生产的“国星”牌建材两年的经历,熟知“国星”牌建材的品牌影响力,于是想借助“国星”品牌优势,扩大经营规模。为此,他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品质陶瓷注册商标“国星”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oxing-cn.com,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建材产品,提供与原告产品相混淆的销售信息,并在其网页上放置“国星”标志。
品质陶瓷得知王云龙注册“国星”中英文域名后,与其交涉,但王云龙不予理睬。2005年12月5日,品质陶瓷向景德镇中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品质陶瓷“国星”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被告恶意注册的中英文域名由品质陶瓷使用,并赔偿品质陶瓷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品质陶瓷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原告为推广其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近三年投入3844万元对“国星”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原告销售状况良好,其产品占有率连续三年居同行业前列,且排名是一年比一年提升;原告的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较长,其无形资产价值较高,其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据此,景德镇中院依法认定“国星”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王云龙未经原告许可,在因特网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为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oxing.cn.com的网页主要部分“国星”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在网页上放置“国星”标志,并在其网页上提供建材的销售信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精神实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均难于确定,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品质陶瓷经济损失1万元。
宣判后,被告王云龙不服,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