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因为,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有为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才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就是通过将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转化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既有法律关系的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共性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因它反映物的占有和交换而成为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给予保障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体现在: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这是它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具有特定的内容,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特点,目的在于对正常经济生活或其他社会生活状态的恢复,而主要不以惩罚为目的。例如,当事人违反合同或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造损失时,其赔偿责任应以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范围。惩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四)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联系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有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在于:
(1)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
(2)民事关系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有法律调整,进而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
第3章\法律关系构成要素.doc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有助于清楚地认识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
一、财产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意义)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一定财产或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例如基于财产的占有和支配而发生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基于财产运输、劳务提供而发生的各种债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以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如基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而发生的人格法律关系;基于人的某一特定身份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
(2)有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法。
财产法律关系主要通过财产补偿的方式予以保护,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人身法律关系主要是非财产保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法律关系 (区分意义)
根据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那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不特定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或妨碍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故理论上将具有这类特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绝对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那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某一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即权利主体只能请求该特定的人履行义务,除该义务人以外,权利主体不能请求他人来履行此项义务。所以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与特定的义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均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务主体及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有利于确定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和实现的方式,准确适用民法规范。
三、单务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性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
单务法律关系是指那种仅对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产生义务,对主体另一方产生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换言之,在单务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则仅仅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如一般而言,赠与法律关系就属于单务法律关系。
双务法律关系是指那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产生义务的法律关 系。在双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权利即是对方的义务,任何一方的义务同时也是对方的权利,所以双务法律关系是一种主体双方都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如买卖法律关系就是最典型的双务法律关系。
四、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是指那些无需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如买卖法律关系属于主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是指那些必须依赖其他法律关系才能存在的法律关系,换言之,从法律关系只有在主法律关系已存在的时候,方能存在,理论上将这种以某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法律关系称为从法律关系。如合同中的担保法律关系。就属于从法律关系。
可见,从法律关系是以主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五、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规定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受侵害的权利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和法律秩序。
六、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P72)
第3章\物权与债权比较.doc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基本含义
(二)特征(见P73)人格一词来源于罗马法
(三)历史演进
罗马法- - -人;
近代出现了团体- - - 法人(同时出现了自然人的概念)。
法人概念是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创立,赋予团体法律人格是教会法学- - -普鲁士邦民法典正式出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基本含义(P76-77;第七章P226-269)
(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第3章\法律关系构成要素.doc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的各种情况,
(2)效益性,它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需要,即客体是各种物质非物质财富;
(3)法定性,必须时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现象
(三)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区别
学者认识不一,通说认为,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标的的适用范围比客体更小,在广泛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中,通常使用“客体”一词;而在具体合同关系中,通常使用“标的”一词。标的与标的物不是同一概念,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标的物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当标的是物的时候,也就是所谓的标的物。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学者认识不一。
几种观点: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和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
(五)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人们进行民事活动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能够满足主体一定利益需要的一定对象,即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社会其它财富而产生的。这些对象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即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范围不断发展。
经历:物(包括奴隶)---智力成果---人身非物质利益
(六)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物: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
1、含义
是存在人身之外,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够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除具有自然属性外还有一定特征,具体体现在:
(1)存在人体之外。假肢等是人身一部分,头发、血液等分离则是物。遗骸是否是物,对其处分不得违背公序
(2)一般为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又性存在的物体。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是无体财产。20世纪出现了空间的使用,进而出现了空间权。
(3)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4)能够为人们所支配;
(5)须独立为一体。一粒米、一滴油,不能交易,不能为法律上的物。但是物的一部分,本来不具有独立性,而民法认可所有权的场合,可以构成一物,如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3章\假肢索赔案.doc
2、动物是物吗?
德国民法典1991年1月1日修改前是物。“动物非物,应以特别法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之前,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第3章\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doc
3、物的分类(P80)
(1)动产和不动产
定义,
区分的意义:
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物权法》第9条、第23条、第24条。
诉讼管辖不一:不动产实行物之所在地法。《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
(2)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定义:法律是否允许流通而定
区别意义:判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禁止流通物不构成民法上的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
定义:特定物不能为其它物替代。
特定物有两种:一是独一无二的物;一是种类物特定化的物。
区分的意义:
一是适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完全一致,有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如租赁关系;有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关系;
二是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交付之前灭失,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只能请求赔偿;种类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义务人应该继续继续履行实际交付义务,交付同等种类物。
(4)原物和孳息
含义:根据两物之间的渊源划分
分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归属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立法例。前者采取生产主义,即对原物施加生产手段,增加劳动资本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后者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区分的意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含义:根据物能否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区分意义:有利于指导共有财产分割;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不可分物采取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补偿;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在多数人之债中,如果给付标的是可分物,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给付标的是不可分物,则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连带地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
(6)主物和从物
根据物能否不依赖它物而独立存在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从物的构成标准:必须经常辅助主物适用;非主物的构成要素;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主体;从物不限于动产;须交易无特别习惯。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区分意义:除法律或合同有相反规定者外,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7)特殊意义的物---货币与有价证券
1、货币---特殊种类物。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物权还是债权?
2、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行为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关于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认识不一。有人认为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客体是行为,也有人认为债权法律关系客体都是行为,即给付行为。
关于行为,我们在后面进行详细介绍。
(三)智力成果(知识产品)
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创造性;
二是非物质性,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
三是表现客观性,具备一定表现形式,是知识产品或的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
知识产权法研究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具体表现为人格和身份。人格再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或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荣誉等。
人身利益能否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在我国是有争议的。认为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格和身份当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否则贬低了人格和身份。
通说认为,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P82)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P83)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行为合法行为:法律允许和不禁止的行为不合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作为:
不作为:
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合法的表示行为和不合法的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皆是。
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主观并没有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之意,但客观上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前者如无因管理,后者如侵权行为。
(二)事件含义:与人的意志无关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流逝等。
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表明,行为与事件的界限不是绝对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对于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讲属于行为,而对于非行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讲属于事件。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其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而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的则是基于被继承人因杀害而死亡的事件。
(三)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和状态按照作用时间长短,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大多数是属于此连续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状态。它是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状态有的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如婚姻状态;有的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如血亲状态。状态常常是由其它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主流观点(P85)
其它观点(江平P173)
认为如果将民事法事实定义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那么因构成综合的每一个事实并不能单独引起该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它尚不是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实际上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由一个或几个客观事实组合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