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
年 5月经营业务如下:
( 1)销售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
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1万元;
( 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 10万元,收回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 2.5万元。
( 3)为生产护肤品,本月购入已税护肤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20万元,增值税为 34000元,全部投入生产。
( 4)为职工搞福利发放化妆品价值
50000元(不含税 ),成本价 30000元。
( 5) 企业把护肤品、护发品、化妆品组成礼品盒送给关系单位,不含税售价
2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额。(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30%,护肤护法品消费税税率为
8%)
2.某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 2月发生如下业务,
( 1)销售金银首饰收入 6万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首饰盒收入 400元。
( 2)把金戒指 200克,进价每克 120元,奖励给本店优秀职工。
( 3)本店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用 24k金项链 60克(售价每克 130元),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换回旧的 24k金项链 60
克,并收取价款 1200元。
( 4) 销售镀金耳环 100克,售价每克 28元。
上述所称价格和收入均不含增值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 5%,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 6%,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