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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本章要点,
1、消费税的含义、特征
2、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 (免 )税
5、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2
一、概述
(一 )含义: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 )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实行价内税。
3
二、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P38)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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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
(一)税率形式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
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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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的适用税率
(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
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 3)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 4)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 5)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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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二 )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7
(三 )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
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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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的确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特殊项目销售额的认定 (10)
( 1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9
对既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黄酒、啤酒除外)
( 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售价。
10
(四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 2)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 3)进口的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
11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 ;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 (内胎或外胎 )生产的汽车轮胎 ;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x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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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 ),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应税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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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
A.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1-消费税税率 )
14
(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买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15
2、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出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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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依据的确定
( 1)受托方同期同类消费品的正常售价;
( 2)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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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税款 )。
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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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 (除另有规定外 )、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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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0
(三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标准
(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
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 )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 )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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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率,5%
(五 )计税依据
(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者,计征消费税。
(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 (含翻新改制 )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22
(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十加工费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足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购进原价 x(1+利润率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利润率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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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
(六 )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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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 (免 )税
(一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二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三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
(四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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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报与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地点
(三 )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四 )纳税期限
消费税本章要点,
1、消费税的含义、特征
2、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 (免 )税
5、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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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 )含义: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 )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实行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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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P38)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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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
(一)税率形式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
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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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的适用税率
(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
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 3)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 4)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 5)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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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二 )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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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
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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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的确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特殊项目销售额的认定 (10)
( 1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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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黄酒、啤酒除外)
( 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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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 2)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 3)进口的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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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 ;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 (内胎或外胎 )生产的汽车轮胎 ;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x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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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 ),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应税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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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
A.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1-消费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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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买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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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出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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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依据的确定
( 1)受托方同期同类消费品的正常售价;
( 2)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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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税款 )。
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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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 (除另有规定外 )、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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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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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标准
(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
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 )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 )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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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率,5%
(五 )计税依据
(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者,计征消费税。
(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 (含翻新改制 )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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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十加工费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足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购进原价 x(1+利润率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利润率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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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
(六 )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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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 (免 )税
(一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二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三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
(四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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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报与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地点
(三 )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四 )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