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本章要点:
1.增值税的涵义、特征
2.增值税的三要素
3.增值税的基本计算
4.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动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二)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实行抵扣制
3.划分两种纳税人
4.实行三档税率
5.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二、增值税的三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1.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180万元)
2.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二)税率
一般纳税人,17%
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0: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4%或6%的征收率
(三)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行为(八种)
5.混合销售行为
6.兼营行为
7.特殊行业的征税范围: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建材使用的处理、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寄售业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缝纫三、增值税的计征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原理: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是指以当期销售额为征税对象为主的税额。
即: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额的确定:价款和价外费用(P23)
但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局给购货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a.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返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
c.以旧换新业务按新货物售价。
d.还本销售方式,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e.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含有税款的,应进行换算。
f.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着,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
3.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P25)
(2)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P26)
(3)抵扣时限的规定:
工业企业:产品入库
商业企业、购进劳务:付款后
4.可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项目(P28)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5.进货退出或折让: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6.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P29)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
(1+适用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征管规定
(一)免税和减税(P30---33)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P35-36)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得领购使用,但当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而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A、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B、货物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
C、出口货物必须结汇(部分货物除外);
D、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E、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2.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p34)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不给予退免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特殊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出口或内销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国家外经贸部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即使委托方无出口经营权;
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国家税务总局特准退税的企业: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p33)
1、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15% 3、13% 4、5%(农产品)
(五)出口货物应退税增值税的计算
1、实行“免、抵、退”办法
1997年,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具有生产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1)免: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3)退: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
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同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x退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不抵退
4.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种退(免)税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x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