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墨家的法律思想重点掌握:
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学派简介
墨家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创始人是墨翟。
墨家的著作,现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直接材料。
二、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法律观
1、“兼相爱,交相利”
( 1)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
( 2)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反映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压迫的积极因素。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思想的出发点。
思考:与孔子“仁者爱人”的区别
2,,天志,法律观
“天志”:
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
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
,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
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
——它是法律的来源和基础
“天志”的功能:赏善惩恶
——墨家的理想法
‘天志“的主要内容:“兼相爱,交相利”
“兼爱”是其“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3、天志的表现:
尚贤
尚同:即集中统一
节用、节葬、非乐
非攻:主张和平,反对兼并战争,认为国与国之间应尊重彼此利益,大国不应攻打小国,以强欺弱。
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 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达到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二)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
1、“一同天下之义”法律起源论墨子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没有统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因此互相排斥和损害,于是天下大乱。
“天”便选“贤者”来“一同天下之义”,
由天子“发宪布令”,制定一套法令制度。而天子又要服从天志“兼相爱,交相利”的要求。
总的来讲,就是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秩序。
——意味着法律的产生意义:
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力图使“兼爱”原则上升为国策和法律,
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贯彻执行。
墨子将自己的理想神权化,在政治上借天的的权威恐吓和约束统治阶级,这是小生产者政治上软弱的一种表现。
2、法律必须“为万民兴利除害”
主张使“天下皆得其利”,以“利人”为原则立法。
3、法律应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
( 1)首先是生存权利
“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 2)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
( 3)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
“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
4、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观
基于“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
“尚同”主张
为保障统一,要以法律作为后盾:
具有初步的君主集权和专制主义的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