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道家的法律思想重点掌握:
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一、学派简介:
(一)产生形成
没落贵族隐居“山林”,形成“隐士”阶层。
一方面,对现实强烈不满,进行揭漏和批判。
同时又悲观失望,颓废消极。认为自然社会有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在支配一切,人是无法抗拒的,只能顺应自然、回避矛盾。
哲学思想、法哲学思想二、代表人物及代表作
老子 ——,老子,
庄子 ——,庄子,
老子,姓李,名耳。春秋末期楚国人。
被奉为道家的始祖。
,老子,一书集中了老子学派的的思想,又名,道德经,,是道家的第一部经典。
庄子,姓庄,名周,战国中期宋国人,道家第二大宗师。
,庄子,一书,是庄学汇编,最早提出了法律虚无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在思想体系上,与老子一脉相通,并有很多发展,但比老子更加消极。
,老子,和,庄子,分别体现了道家法律思想发展的两大阶段。
三、思想特点:
1、“道法自然”
(1)何为道?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万物之宗,
支配一切,衍生万物。它不是一个物质实体,
而是一种绝对精神,是超然物外的。它具有以下性质:
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道充满于天地,普遍且无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道有内在体系和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
——“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
与仁义礼法相比是最高原则。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仁,失仁而后礼。”
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
——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2)道的本质是“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做到“道法自然”,就可以天下大治。
对人民来讲,就是应该“清静无欲”,逆来顺受,安于现状。
对统治阶级来讲,就是“无为而治”。
2、无为而治
——道法自然在政治上的体现
( 1)何为“无为而治”
指统治者应效法自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目的是要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实质是“无为而无不为”。
注意:
,老子,的无为 ——相对的无为
“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
,庄子,的无为 ——绝对的无为
,逍遥游,,主张绝对的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是一种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的内心自由。
( 2)“无为而治”的具体主张
一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
“三去”,即“去甚、去奢、去泰”。
反对厚敛,主张薄税。
反对暴政,主张减少刑罚反对穷兵黩武,主张和平稳定
二是对于被统治的民众实行愚民政策,
消除它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
使其“无知无欲”。
“三绝”即绝圣弃义、绝仁弃义、绝巧去利。
绝圣弃义 ——精神方面的措施绝仁弃义 ——政治方面的措施绝巧去利 ——经济和生产方面的措施
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老子,认为儒家提倡的仁、礼是虚伪的,墨家的主张也违背了无为而治的要求,法家“法治”暴虐残酷。“法令滋彰,贼盗多有”。
,庄子,认为儒家的仁义礼乐是大盗“窃国”的工具。“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法家的法破坏了天地自然的和谐,是社会罪恶的根源。主张取消一切礼乐制度。
——法律虚无主义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