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教案 (详案) 课程名称:宪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治安学 授课对象:全日制本科生 授课总学时:54学时(每周3学时) 教学内容与目的:传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讲解与讨论当代中国宪法的主要规范条款和宪政发展状况及其走向,培养学生的良好宪法宪政意识与宪法学理念 主要参考教材:1、《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宪法学新论》(吴家清、邓世豹、杜承铭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张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绪论 教学目的:介绍宪法学概念,分析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和缘由,引导学生明确宪法学教学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了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绪 论 宪法学的概念 一、何为宪法学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一种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 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二、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一)何为公民权利 (二)何为国家权力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相互依存 相互对立、相互冲突 相互转化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范畴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构成了宪法性规范文件最主要的规定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政实践的最基本关系; 5、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第三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 二、学习宪法学的实践意义 三、学习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教学内容: 本绪论包括宪法学的概念、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及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共三节内容。 宪法学的概念 一、何为宪法学? 宪法学,即宪法科学(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要准确地定位宪法学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必须正确地把握宪法学的特殊性质,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区别: 1、宪法学属于法学,但只是法学的一分支学科的一种:宪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部门学科。法学(the science of law,law),即法律学,法律科学,是关于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一般认为,法学是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等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宪法学就属于法学分支部门法学的一种,部门法学除了宪法学外,还包括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中占据特殊地位,这主要是因宪法学之主要对象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法、最高法所决定的。 2、宪法学与法理学、政治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又名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是关于法(法律)的一般原理的科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法是什么”、“法为什么”之类的问题。宪法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主要回答“宪法怎么样”的问题。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理论支持,而宪法学在法理学的指导下着重研究作为部门法的宪法及其实际的运行问题。法理学产生于宪法学之前。 政治学(politics),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即具体研究政治权力、政治结构、政治功能、政治决策、政治文化、政治制度等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它着重于权力(政权political power)的研究。它产生在宪法学之前,宪法现象曾长期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既是政治学著作,又是宪法学著作。只有在十九世纪随着现代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出现,宪法学才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学科,它也研究政治权力问题,与政治学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宪法学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基础上重在对权利(人权human rights、公民权利civil right)的研究。 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与行政法学(the sci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联系紧密。行政法学是关于规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的科学,只涉及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及其与公民权利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宪法学研究所有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当然,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区别远非如此。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research objects):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之科学,即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得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宪政文化传统等的总和。 具体到宪法学的教学实践,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一是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二是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三是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research scope):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说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于宪法的实体内容,则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就“宪法学”的内涵而言的,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则针对“宪法学”的外延而言的。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研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研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研究。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研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研究宪法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外国先行的宪法,也要研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宪法学还研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 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又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联邦宪法规定为4年、但可连任至死,中国的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legal precedents of 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180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所谓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宪法文件、宪法条文);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它是条文宪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 最后应说明的是,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宪法学自身也日益分离出许多分支学科,如理论宪法学(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逻辑学)、历史宪法学(宪法史、宪政史、宪法思想史、宪法制度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治学等,这些理应属于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在处理上述范围的问题时,也应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现行宪法与历史宪法之间,应以现行宪法为主;在国内外宪法之间,应以本国宪法为主;在宪法法典与宪法其他形式之间,应以宪法法典为主;在条文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应以现实宪法为主。 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何为基本问题?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要了解“何为基本问题(fundamental problem)”须先了解“何为问题(problem)”。据《现代汉语词典》,“问题”有四类含义:1、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2、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3、关键,重要之点;4、事故或麻烦。本书取“问题”的第2类含义,即本书要研究解决的宪法学方面的矛盾和疑难。根据“问题”在一学科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将问题分为基本问题和非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是指在一门学科诸问题中处于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的问题,它有两个内在的规定性:一是基本性,基本问题贯穿一学科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学科及其过程本质的问题;二是支配性,基本问题在一学科的所有问题或问题群中起最主要作用、决定着其他问题的存在和解决。 宪法学作为一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二、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一)何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何为公民权利?须首先了解何为权利(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法定权利)?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具体而言,权利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行为。公民权利,即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为一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本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公民权利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公民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生命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思想信仰自由权;二是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社会经济权(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环境权等)和文化教育权(如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艺活动自由权等);三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这包括参政权(如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罢免权、监督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和表达意见自由权(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诉权等)。 (二)何为国家权力(power of the state)? 何为国家权力?须首先了解何为权力(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法定权力)?权力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为法律所规制的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另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支配力与强制力。国家权力,即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是指为一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总称,它一般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相互依存:二者相比较而存在,没有公民权利就谈不上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也无所谓公民权利;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的,公民拥有权利是国家权力形成的前提,国家权力反过来应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 2、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为:(1)主体不同,权利的主体一般为公民及其集合体——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的主体为特定的社会组织——国家和国家机关(通过其公务人员行使);(2)地位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的行使方与责任方往往不平等,权力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3)作用不同,宪法形式的公民权利源于人本身具有的应然权利,即人权,因此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意在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而权力须经人民(公民的主体)让渡和赋予给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行使并由宪法予以规定,因此宪法上的国家权力意在规制国家机关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权利和权力又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力的膨胀会限制并否定权利,权利的实现又会否定并制衡权力,二者都须在宪法的法度内合法合理地行使,不得随意逾越。 3、相互转化:一方面,按照现代宪政思想,惟有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才可能通过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才能借助国家权力予以实现;但国家权力又是由公民权利和人民权利派生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所在。另一方面,从宪政理想看,现代宪政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但从宪政历史和现实来看,二者究竟谁为本位,则视具体的历史环境与民主宪政水平而定,既可能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民主程度发达国家如是),也可能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往往如是)。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何以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 根据法制史家亨利·梅因、法理学家庞德、哈特等人的考察,古希腊学者还没有真正讨论过权利问题。罗马法则开始将正义和法结合起来,使法学具有了权利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就是反神权、倡人权,反专制、向共和,提倡个性解放和意志自由。古典的自然法学派,从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到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再到汉密尔顿、杰斐逊、潘恩等,其思想的主线就是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法治国家,而这些正是围绕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美英法德等现代宪政国家的学者们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予以了新的揭示。在当代中国,许崇德、吴家麟、蒋碧君、吴杰、魏定仁、张庆福、韩大元、周叶中等宪法学者主编的宪法学教材,都十分重视对这一问题的阐述。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范畴; 根据李龙、周叶中先生的见解,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五组概念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而这五组范畴又主要是围绕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而展开的。在宪法学范畴体系中,由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运动引起了宪前运演,从而引出宪法与宪政,并由此而开始了宪中运动。一方面,从国家权力引出主权、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国家结构等;另一方面,从公民权利引出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权力、政党等,并从二者的相互作用中引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这些基本范畴又引出了更多、更具体的宪法学概念和范畴,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宪法学体系。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构成了宪法性规范文件最主要的规定; 以英、美、日、苏联和中国等国宪法为例: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中,《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议会法》、《人民代表法》等基本上是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宪法规定;美国的联邦宪法法典只有7条,其中关于国家权力在国会、总统、联邦法院之间、联邦与州之间配置的宪法条款就占了4条21款,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前10条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统称为权利法案),而后面的条款多是国家权力条款;日本1946年宪法共11章103条,直接规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就占了5章81条;苏联1977年宪法包括一个序言九个部分21章174条,其中六个部分16章136条是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定;中国1982年宪法包括一个序言四章七节138条,其中大部分是关于公民权利(主要在第二章与总纲章)与国家权力(主要在总纲、第三章)的规定。总之,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无论是单一制国家宪法,还是联邦制国家宪法;无论是发达国家宪法,还是发展中国家宪法,凡是有宪法性规范文件的国家,它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的宪法规定,不仅在量上居主导地位,而且在质上支配和决定着其他方面的宪法内容。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政实践的最基本关系; 宪政实践无非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民权力为目的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宪法实践运动。这一运动的核心价值目标便是规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5、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 从宪法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来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构成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涵。参考后面相关章节。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的形成。法治国家的标志就在于按照民主化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四种关系:一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是国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三是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四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四组关系的协调都直接涉及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因此可以说,法治国家的最基本标志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发展。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又是基础理论学科,因此,学习宪法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三大方面: 一、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 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就在于,通过学习者的努力,不仅为立宪、修宪、护宪、行宪等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从而丰富和完善宪法学的理论体系,而且还可能有力地推进其他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促进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况且,宪法学在我国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其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尚存在大量的理论问题需要后来者了解和研究。推进宪法学的发展,单靠专家教授的努力还是不够的,它需要广大学者和学生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是一支重要的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力量,我们自身不能忽视。 二、学习宪法学的实践意义: 1、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我国在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宪制化,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宪政国家。因此,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是服务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前提。 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证明,只有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才能健康发展。现行宪法本身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改革开放的根本法依据,中国宪法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都做了明确规定。而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即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的三个文明建设统一纳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和宏伟目标中。 3、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策,从而更自觉地守宪、行宪和护宪: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规定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社会生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而且规定了管理国家的基本国策,规定了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也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如果不了解宪法和宪法学,就谈不上自觉地守宪、行宪和护宪。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将在政法部门工作,如果了解了宪法、并具备宪法学的基本常识,就会以更自觉的宪法意识执法、司法和守法。学习宪法学还是作为一个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共创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需要。 三、学习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有助于我们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宪法式的思维习惯:由于作为宪法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它从宏观、全局的角度规定了一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因而通过对中外宪法的系统学习可以培养学习者形成宏观的思维习惯,这不仅开阔了学习者的视野、拓展了学习者的思路,而且会促使学习者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既能立足根本、高瞻远瞩,又能紧紧把握整体各部分间的有机关联。大学生在大学阶段最主要的不是死记多少知识,具有良好的识记能力;更重要的是形成和拥有良好的思维习惯与方法。宪法学有这方面的功能,尤其是通过中外宪法的比较学习,增强我们对现实问题的敏锐把握和分析能力。 2、有助于我们对其他学科、尤其是法学临近学科知识和理论的了解、把握和反思:由于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因此宪法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和理论指导;宪法学虽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却是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可为其他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武器和反思的工具。如掌握了宪法学中的平等宪法原则和宪法公民权中的平等权后,对民法学中的民事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婚姻法学中的男女平等、诉讼法学中的诉权平等、国际法学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我国宪法实践中存在的宪法可诉性的欠缺,可加强对我国诉讼法体制和民法典制定等的深层次思考。 课后思考题: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分别是什么? 2、为什么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教学参考书: 1、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吴家清等编著:《宪法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