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教学目的:介绍近代和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把握中国宪政的基本脉络 教学重点:宪法产生的原因;1949年后中国的历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其评价 教学难点:宪法产生的原因;1949年后中国历部宪法的逻辑关联 教学方法:历史分析;经验归纳;比较分析 教学学时:4学时 板书设计: 第六章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一节 外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外国宪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1)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2)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这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3)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开展,和“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宪政观念和思想的传播与深入人心,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文化原因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和整合需求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自身原因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二、外国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1)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时期 (2)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一九四九年前中国宪法的历史: 1、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最初提出 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方案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二、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 八二宪法 (1)第一次宪法修正案 (2)第二次宪法修正案 (3)第三次宪法修正案 (4)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教学内容: 本章介绍中外宪法的历史,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 外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外国宪法的产生: 1、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法律是阶级、国家和私有制的产物,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产生要晚得多,它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国家之后才出现的。宪法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自身的原因。 (1)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相对应的,通过商品交换、以市场供求规律(价值规律)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形态,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其基本要求。在商品经济形态中,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可供交换的商品的价值是否等值,更主要取决于商品交换的主体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独立,而这与处于自然经济形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是不相容的,因此,等价交换的实现有利于平等观念在人类社会的普及。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另一基本要求,其目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这一点只有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普遍市场化才能真正实现,而这种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要求与处于自然经济形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农奴依附于地主和土地)与地方经济的割据自闭状态相矛盾。商品经济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到近代市场经济阶段,它必然提出破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关系的要求,而产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最终宣告了可“自由”买卖劳动力、“平等”占有财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从而为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准备了经济条件。 (2)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这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宪法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它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只能由统一的主权国家来创制并反映一定的民主事实。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经济上的超强集中、不平等和地区悬殊反映在政治上,就是各国普遍实施君主专制和严格的等级特权制度,公开宣布君主主权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产业革命的进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产阶级逐渐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并日益不满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不相称地位。他们在与国王为代表的封建领主或农奴主的长期斗争过程中,不断地将已取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执掌了国家政权,最终以国家的名义将已取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并置于最高法的地位。 (3)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开展,和“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宪政观念和思想的传播与深入人心,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文化原因:宪政的实践离不开先进宪政观念和思想的指导。首先,以“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口号的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直接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宗教改革是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重要内容,它按照资产阶级的要求,以宗教改革的形式对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进行了批判,确立了反映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和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观念,为清除宪法产生的宗教障碍做出了贡献。思想启蒙运动也是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运用自然法的理论武器,用科学批判神学,用人权反对专制,使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观念得以传播和普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条件。其次,近代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持,这主要是指倡导理性、民主和人权的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工具。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和整合需求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自身原因:在自然经济形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简单,人口较少,人类的社会活动范围相对固定和狭窄,社会关系并不需要复杂多样的法律规范和众多法律部门来调整,而往往让位于伦理道德和宗教教律的调整,立法、司法也只是附属于君主主导的单一行政集权体系,法律及法律制度的欠发达和不完善还没有宪法产生的社会需求。随着产业革命的进行和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商品经济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一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国人口猛增,人类的社会交往日趋复杂,客观上要求法律以部门法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分门别类地调整,这必然导致诸法合一法律旧体系的解体和法律部门职能的分化,并由此强化法律调整的地位,事实上各国的立法活动越来越频繁,法律规范的数量激增;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又促使社会各领域走向新的综合,它要求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更系统、更深入地整体调整,对新出现的各种社会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统一的配置和制度化安排,这就需要出现一种凌驾于部门法之上的法律,即宪法,宪法的产生也就成为必然。律师、法官、法学教授、深谙法律的政治家等职业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为宪法的产生也提供了法律上的智识资源和人力资源。 资本主义宪法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宪法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逐渐形成的,从内容上看,它扩大了议会的权力,并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限制了王权,奠定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强化了其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它包括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和宪法性惯例等。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是: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和惯例等积累而成,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点;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使英国的宪政体制采取了君主立宪制,革命前制定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也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美国是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宪法的产生是在北美殖民地人民反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中形成的,经历了从发表《独立宣言》、到签订《邦联条例》、再到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过程。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共和政府等宪法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1791年通过的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的产生特点是:英法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的社会契约理论是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独立战争的矛头直指英国的君主政体,使得美国宪政选择了彻底的共和政体;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经历了从邦联制到联邦制的过程。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法国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1789-1791年)、第二次革命(1792年)、非常共和国(1792-1795年)和宪法共和国(1795-1799年),直至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结束,其间,都有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法典的出台,这主要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宪法的产生特点是:法国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政体原则;法国宪法随着革命进程经历了宣布一般宪法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制宪法、最后颁布民主共和制宪法的过程;法国启蒙思想家如卢梭的人权、法治、民主思想鼓舞了法国革命,甚至被直接写入宪法条文。 如果说英国宪法的出现从内容到形式还不成熟的话,那么美国联邦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诞生则使宪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具有了与普通法律的明显区别,它们所确立的内容和形式为日后宪法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奠定了基本框架,标志着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形成。 2、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原因基本上同于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原因,也是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是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渊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宪政理论。马克思主义宪政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宪法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宪法有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一国不同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是产生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保障书,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语)。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它是俄国十月革命的产物,该宪法明确宣布一切权力归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实行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该宪法包括前言、六篇、17章、90条。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蒙古人民共和国在1924年颁布了社会主义宪法,其后,中国等亚、欧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社会主义宪法。 苏俄宪法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第一,它突破了资本主义宪法和宪政一统天下的单一格局,使宪法也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世界宪法史开始出现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并存发展的态势;第二,它第一次系统规定了一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从而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第三,它推动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使之从一国波及到多国,从而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文化的氛围,并使社会主义宪法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二、外国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产生至今已有超过三百年的时间,如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它可分为两个时期,即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时期和现代资本主义宪法时期: (1)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并已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型。这时期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第一,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民主共和成为宪法发展的主流;第二,特别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具有典型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色彩,公民权利本位明显;第三,严格规制国家权力,国家的宪法角色被定位于社会政治领域,宪法具有浓郁的政治法特点;第四,成文宪法的形式被普遍采用,不成文宪法成为例外;第五,日、德等封建势力强大的国家颁布了主权在君的钦定宪法,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宪法发展的另一道不和谐风景。 英国宪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责任内阁制开始形成。英国采用君主立宪制后,议会并不直接处理行政事务,国家最高行政权最初由王室领导的枢密院行使。英王威廉三世在位期间,辉格党人控制议会,威廉三世任命辉格党议员德比伯爵为枢密大臣。德比伯爵就经常召集少数亲信在密室商议行政事宜,这实际上是内阁主持行政的开始,行政权也由枢密院转移到内阁中的少数大臣手中。乔治一世在位时,他不懂英语,就经常不理朝政,而选任当时的财政大臣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罗伯特·沃波尔就成为大臣中权力最为煊赫的“首席大臣”,即如今所称的“首相”。1732年,辉格党人发生内讧,罗伯特·沃波尔和他领导的内阁集体辞职,托利党人上台。1834年,托利党人罗伯特·皮尔出任首相,他深感内阁稳定的重要性,于是向英王请求由他自行组成能与之合作的内阁班子,得到英王的默许,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由此形成。第二,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得到确认。第三,政党政治走上政治舞台,逐渐形成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格局。随着英国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型,议会至上的原则受到挑战,权力中心由议会转向内阁。 美国宪法的发展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的形式来实现的。经过南北战争,美国完全扫清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与此相适应,美国会在1799年-1870年期间分别通过了第11——第15条的宪法修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总统选举、废除奴隶制的内容。1913年美国会通过了第15条(关于征税)和第16条(关于参议院的选举)两条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会又通过了第18——第21条的宪法修正案,是关于禁酒、选举权的性别平等及行政与立法权的补充规定。二战后至今,美国会还通过了第22条(关于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25条(关于正副总统缺位的替代问题)、第23、24、26条(关于选举条件)、第27条(关于参议员的报酬)共6条宪法修正案。此外,美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等创设的宪法惯例,如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以总统为中心的内阁制度等,对美国宪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拿破仑于1804年称帝后,共和国宪法实际上变成了君主立宪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后颁布了钦定宪法。1848年法国发生“三月革命”,颁布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政体由内阁制转向模仿美国的总统制。1851年,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并修宪,进一步扩大了总统权力。巴黎公社后,法国成立第三共和国,并于1875年由国民议会通过了、《国家政权机关组织法》、《国家机关相互关系法》组成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二战后的1946年成立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并制定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1958年戴高乐主持制定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形成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特有政体。 (2)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19年,魏玛共和国成立,并制定了魏玛宪法。这部宪法包括前言、两编及过渡规定与终结规定,共181条。作为现代宪法产生标志的魏玛宪法,其意义就在于:第一,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而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得到重视和提倡;第二,议会的权力受到牵制,行政权力的扩大得到宪法认同;第三,宪法授权国家广泛干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国家的触角深入社会各个领域。 魏玛宪法的产生使资本主义宪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二战为标志,这一时期又可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前一阶段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民主化的潮流,虽也存在德国法西斯等对魏玛宪法的破坏。而后一阶段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为:第一,有些国家的宪法在二战后继续向现代宪法转型,如1958年法国制定了戴高乐宪法;第二,对宪法发展中的法西斯的专制独裁逆流进行了成功清算,使德、日、意等国宪法回到民主主义的宪政轨道上来;第三,随着新旧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一些新独立的民族民主国家以鲜明的民族主义特色,制定了与传统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不同的本国宪法,从而使世界宪法和宪政文化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态势。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1918年苏俄成立后,又有不少的共和国加入进来,1922年苏联宣告成立,1924年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1936年颁布了第二部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是第一部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都只是过渡宪法,它的最大历史意义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性示范作品,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1977年,苏联又制定了反映苏联为全民国家、其最高目标为建设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宪法。随着苏东事变的发生,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其发展的重任就落在了中国等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上。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九四九年前中国宪法的历史: “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20日)这三种不同的宪法就是:从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伪宪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宪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三种宪法在立宪背景、制宪主体、具体内容、阶级性质、实现程度等方面各有千秋,共同演绎了中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最初提出: 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封建专制主义与人民大众之间、初生的民族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封建专制主义之间、中国人民与西方列强之间、清王朝统治集团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将中华民族的民族危机和国家危机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中国人民求生存、民族资本主义求发展的呼声不断,向西方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引进先进宪政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林则徐、魏源等开始向国人介绍西方宪政。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郭崇涛、张树声等改良主义者将眼光投向议会制度等西方先进的制度层面。甲午中日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代表的改良主义者,以“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为口号,发起了戊戌变法运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组织同盟会,提出以暴力革命为手段、建立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宪政国家的主张。清王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外压力,不再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教条而下诏变法,于1906年进行为期十二年的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正文14条,为“君上大权”,其条文内容模仿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赋予君主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于一身;其他9条,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钦定宪法大纲》并非正式的宪法典,仅仅为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然而,它又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并拟设议院以牵制王权,还赋予了臣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又使得它具有近代宪法的特点。至于《重大信条》(即《十九条》),它仍然规定了君主的广泛权力,而对人民的权利自由则只字未提,充分暴露了其伪宪法的本质。但是,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于设置类似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这点历史意义不容忽视。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方案: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职位很快为袁世凯所把持。为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有二:一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宣布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配置了各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规定了大总统不单独行使最高行政权(与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一起),并受参议院的牵制;二是赋予了国民广泛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真正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同时,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与帝国主义、旧军阀和立宪改良派相妥协,脱离了广大劳动群众,又缺乏实质上的政权保障,所以它并没有得到实现。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袁世凯担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是清末由袁世凯学习西方军制而创办起来的军事武装集团,为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下的封建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袁死后,北洋军阀分裂为皖系、直系、奉系三派。北洋军阀虽然以武力为后盾,但为使自身的统治披上合法、合宪的外衣,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这主要是:(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在北京天坛祁年殿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它的起草过程反映了袁世凯与国会的斗争,最后采用的是国民党为主的国会方案,即责任内阁制政体,而为袁所不满。这部草案因袁世凯于1914年1月14日解散国会而未付诸实施。(2)《中华民国约法》:这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为摆脱《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的制约,而为其个人独裁提供合宪外衣和舆论准备而炮制的袁记宪法。它共10章68条,其突出特点就是将总统权力扩大到极致,实行总统制。(3)贿选宪法:袁世凯死后,直系军阀曹锟以恢复法统为名,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派军队包围国会,并以每票5000元大洋的价钱收买议员,“选举”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匆匆赶制出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其特点是:为前两部宪法文件的拼凑物;形式上的议会内阁制而实质上的总统专制;中央与地方军阀分权;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给予许多法律限制。(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因段政府在“拥有”宪法议决权的国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便倒台,该草案也就胎死腹中。该草案规定了总统制,实行总统集权,各省有权制定本区宪法,总统实行间接选举,学校教育“党派中立”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北伐战争的胜利宣告北洋军阀统治的结束,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在南京组织国民政府,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先后制定了三部宪法性文件:(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它于1931年5月12日制定,其效力一直延续到1946年。它共8章89条,其主要内容是宣布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虽然它宣布“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2)“五五宪草”:“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迫于抗日民主运动的压力,于1932年底通过了制宪决议,1933年初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1934年通过了宪法草案,并于1936年5月5日公布。它共8章148条,基本上沿用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它作为历史遗产,其指导思想和理论也还有可资借鉴之处,如认为宪法要适应国情,注意结合本国的历史传统,并总结实际政治经验,建立运行灵敏、集中国力的政治体制;对宪法内容宜作原则规定、条款不应繁多、文字务求简明等。(3)《中华民国宪法》:它是国民党政府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协议、准备发动全面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1947年元旦公布的,共14章175条,它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总统制体制,并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设计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制的国家机关体系;确认了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一些人民权利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方面的国策。 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武装斗争,建立了一系列农村革命根据地,并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自此,中国出现了两种政权并存又互相排斥的政治格局。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建立最为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解放战争期间,革命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也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转化,为了反映这些新的变化,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于1931年通过后又于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做了修改,由前言和7条组成,其主要内容是:确认了革命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提出了反帝反封建、保证工农民主专政向无产阶级专政转变的任务;确认了工农兵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政权形式为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广泛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民族平等、外交的基本原则等。该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通过和颁布实施的宪法文件,尽管其内容不够完备、体例不够健全、存在照搬苏联宪法模式的缺陷、其实施范围也没遍及全国,但它在中共的领导下总结和确认了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创建人民民主政权的基本经验和成果,指明了中国革命前进的方向和奋斗目标,对中国革命的进程和日后的民主宪政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它由序言和21条组成,其基本内容是:规定了团结边区社会各阶级、各党派的力量,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驱逐日本侵略者、保卫边区和全中国而战;按照“三三制”原则,组建抗日民主政权;规定了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规定了司法、工农商、文教卫、民族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该纲领对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法制建设,对于团结和动员边区、全国各界群众抗击日本侵略者取得最终胜利,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它共5部分、25条,其基本内容是:规定了边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由人民通过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方法选出的代表组成;规定了边区人民广泛的权利自由,即法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武装自卫的权利以及物质保障,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首次以专章规定了司法制度,“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从而确立了司法机关的地位和独立审判原则;规定了边区的经济政策,“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形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困而斗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规定了边区的文化政策,即普及和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保障学术自由,发展科学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但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人民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法制和宪政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革命进入根本性的历史转折时期,随着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圆满结束,国民党政权的灭亡已成定局,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即将取得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决定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如何将革命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巩固下来,并将制定哪些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等,这些都迫切需要制定出一部具有根本法律效力的文件。与此同时,人民解放战争尚在进行之中,土地改革还没有在新解放区普遍展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水平和组织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还不能立即进行全国普选、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这部具有根本法律效力的文件。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及海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代行即将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及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其基本内容为:第一,确认了国家性质和任务。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第二,规定了政权组织和原则。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第15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三,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在总纲第4、第5、第6条,它分别确认了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有男女平等的权利。同时在总纲的第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规定了国家的经济、文教、民族、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大政方针。 《共同纲领》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社会主义目标和任务,这是因为在建国初期,国内还存在大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任务有待继续完成,全国的军事行动没有结束,建设新中国的经验不足,因此对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国内矛盾还不能立即着手解决,而只能确立新中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建国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的目标和基本政策,《共同纲领》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临时性的特征,它是新中国的一部临时宪法。然而,它的贯彻落实对于建国初期国家的各方面工作还是起了重要作用,它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完成了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恢复和发展了长期受破坏的国民经济,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且加强了革命法制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 2、“五四宪法”: 《共同纲领》实施后的几年内,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至1954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土地改革在全国基本完成,封建剥削制度的经济基础被消除;第二,抗美援朝取得胜利,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得以巩固;第三,镇压反革命和“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的展开,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觉悟有很大提高,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更加巩固;第四,普选工作已在全国各地展开,除了个别地区外,各地普选产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了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第五,国民经济已恢复,社会主义改造也取得成就,第一个五年计划自1953年开始实施。以上情况表明,《共同纲领》已不能适应全国形势发展的需要,正式宪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毛泽东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之后全国上下对之进行了讨论。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实施。 “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包括序言及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它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确认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规定了我国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优先发展的方针;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的外交等方面的内容。 “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无论是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其制定和实施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并为我国日后的宪法修改提供了基本模式。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的提前完成,带有明显过渡时期痕迹、具有某些政策工具色彩的“五四宪法”就给人们留下了“过时”的错觉,其实从反右运动开始,人们对宪法的作用、尊严和效力就日益淡化,以致于宪法在“文革”中被破坏殆尽,使我国成为“无法无天”实为“毁宪”、“无宪”的国度,这与“五四宪法”本身没有在宪法实施与监督上做出有效的程序规定不无关系。 3、“七五宪法”: “五四宪法”实施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展迅速,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提前完成,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成为既定事实,“五四宪法”的部分条文不能反映已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而需要修改。但是1957年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左”的错误,政治上的阶级斗争扩大化极大地破坏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原则,经济上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破坏了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计划原则,人治思潮泛滥,“文革”的爆发将宪法的修改工作一拖再拖。在“文革”中,林彪、江青等一部分政治野心家篡夺国家权力,希望通过修宪将其所希望的政治权力格局予以根本法的确认,因此“五四宪法”的修改被涂上了不少不正常的政治标签。“五四宪法”的修改自1973年8月由中共中央做出决定直到1975年1月才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予以通过。 “七五宪法”的格式与“五四宪法”相同,但只有30条。这部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确认了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事实,并首次明确规定我国外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它的缺陷和错误也非常明显,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强调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应通过“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这为否定经济建设、将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极少数政治野心家践踏人权和法制、扭曲人民主权原则和篡夺国家权力准备了宪法工具;第二,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上规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取消国家主席制度,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帅军队权和中共中央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的提议权,取消检察院而其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应走群众路线,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第三,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缩减合并为4条,并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放在首条,有加重义务的表现;第四,从宪法的形式上看,全文才30条,宪法典成了名副其实的宪法大纲,在语言上使用了大量政治标语和毛主席语录,概念模糊不清,甚至使用生活化语言,如序言最后:“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胜利!”第13条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第1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因此,“七五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严重倒退。 4、“七八宪法”: 1976年,“***”倒台,“文革”结束,我国开始了拨乱反正。为清除“七五宪法”的“左”的流毒,恢复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适时地向全国人民提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新任务,必须修改“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的修改案,即“七八宪法”。 “七八宪法”与“五四宪法”的格式相同,但只有60条。它在序言中明确地规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五四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许多职能,丰富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共有16条),还明确提出了统一台湾的历史任务。总而言之,“七八宪法”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七五宪法”的极左倾向,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然而应指出的是,由于拨乱反正工作正在进行中,许多是非问题尚未在理论上和政治上分清,对极“左”的认识还不深入,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此,“七八宪法”尚带有极“左”的痕迹,是一部还不完善的宪法,如序言中仍坚持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指导思想,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成就,并写进了对毛泽东主席的个人崇拜的词句;在地方国家机关中仍保留“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仍保留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条款等。 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展开,“七八宪法”进行了两次部分条文的修改:第一次修改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决定在县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恢复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下级的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由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改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次修改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仍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决定删除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条款。经过两次部分修改,“七八宪法”还是未摆脱“左”的影响,而越来越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需要,其全面修改势在必行。 5、“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还是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的基本格式,有序言、正文四章七节138条。它明确地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项基本原则,并具体体现了如下精神:第一,“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第四,坚持改革开放,进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了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指南和宪法保障。“八二宪法”自1982 年实施以来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共计31条修正案: (1)第一次宪法修正案:它是1988年4月1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共计2条修正案,内容为:一是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修改了土地政策,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第二次宪法修正案:它是1993年3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共计9条修正案,内容涉及5个方面:一是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目标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宪法,以宪法形式确认了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三是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称由“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四是确认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废除人民公社制度,肯定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扩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自主权;五是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 (3)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它是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共计6条修正案,内容为:一是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我国的指导思想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补充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明确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二是增加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对我国的基本经济所有制度和分配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是调整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六是将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的活动”名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它是2004年3月14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共计14条修正案,内容为:一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列入我国的指导思想,并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二是在经济制度方面调整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土地政策,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征收或征用土地但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此外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三是确认了人权宪法原则,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四是确认了公民财产权不可侵犯宪法原则,国家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五是在国家机构方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戒严”职权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增加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六是选举制度方面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包括特别行政区代表,并将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统一规定为5年;七是政党制度方面扩充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外延,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其中;八是健全了我国的国家象征形式宪法制度,正式将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写进宪法典。 课后思考题: 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简述八二宪法历次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教学参考书: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宪法教学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