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宪法与宪政
教学目的:明晰宪法与宪政两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教学重点:宪政的概念;宪法与宪政的辨证关系
教学难点: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教学方法:逻辑分析与比较
教学学时:2学时
板书设计:
第五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政概述
一、宪政释义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1、宪政与民主政治
2、宪政与法治
3、宪政与人权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联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概念界定上
2、表现形式上
具体内容上
价值取向上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政概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 宪政概述
一、宪政释义:
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在英语中,宪政为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一词constitution存在同一辞源,这说明了二者的不解之缘。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等著中交替使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在他看来,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确立国家机构的形式,规范城邦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法与宪政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近代以来的宪政一词,也有多种含义,我们大致可归为二类: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已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一论述对我们理解宪政的内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就这样阐述过宪政的内涵:宪政运动“狭义地说,它是争取民主政治的运动;广义地说,它不仅是争取,而且是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的运动。”“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他这一论述也是基于民主政治的角度而言的。当代中国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了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这种观点大体代表了早期中国学者的意见,即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的根本法形式将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它,发展它。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从国外宪政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的涵义与法治紧紧联系在一起。“宪政就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行政府授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的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区分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的倾向。这种观点认为,纯粹的民主理论实际上是不能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的,因为由民主理论所产生的政府也存在实行专制的可能。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宪政理论与民主理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保证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政治制度。正如李步云先生在《宪政与中国》一文中所阐述的宪政概念:“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政的基本要素和原则有三:民主、法治和人权。
1、宪政与民主政治: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为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制度化,没有人民取得民主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即平等、自由和尊严,这正是宪政和宪法孜孜以求的目标。宪政是民主政治,但不能认为宪政就等同于民主政治,即使有了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就实现了宪政,古希腊城邦民主制、中世纪城市民主制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实践充分证实了这点。民主政治并不绝对排斥专制和权威,民主政治理想状态的获得还需要法治的支撑。
2、宪政与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运行,任何越权行为都是同宪法相违背、与宪政价值相悖的行为。法治的集中体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也失去了依据,权力也就失去了控制。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宪政与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人权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状况。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选择和确认,宪法发展和完善即宪政实践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即公民享有权利的种类在增多。由此可见,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会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中,而不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并且,宪法和宪政还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此来保障人权。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联:
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总的而言,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但应注意的是,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宪法与宪政的关联表现得要复杂得多、曲折得多。宪法是宪政的内容和依据,但有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政,中国清末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等都有一部宪法,却是以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因此,只有宪法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的宪法,才可能有效地推动一国的民主宪政建设。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和实现,但宪政在宪法面前并非是完全被动的,蕴涵人类理想价值的宪政实践可反过来使条文上的宪法更合符人类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如民主、人权和法治等,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现、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实践中。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宪法与宪政实质上体现了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的不同层面或不同阶段,它们在概念界定、表现形式、内容、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别:1、从概念的界定上来看,所谓宪法是指集中体现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一般指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而宪政是指以宪法形式将已取得民主事实确认下来,并用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发展和完善它,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制度,所以宪政一般指与专制相对立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2、从表现形式来看,宪法一般表现为静态的成文法律文书体系,如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当然也包括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以动态形式形成的不成文宪法渊源形式,但前者是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宪政是宪法政治的实现,它既是指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也是指这种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动态意义更为强调。3、从内容涵盖上来看,宪法主要涵盖成文形式的宪法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一国政治实践所遵循的主要行为规范;但一国的政治实践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并不限于条文意义上的宪法,它还应包括这些规范的实践及其在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家政策、执政党决策、缔结的国际条约等,宪政的内容涵盖更广。4、从价值取向上来看,一国有宪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宪法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之分,唯有民定宪法才完全倡导人民主权,即使是倡导人民主权价值的宪法,其实践中的效果也值得考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必须贯彻民主原则和精神,倡导人民主权,这是其实践意义上的终极价值目标。因此,宪法与宪政的价值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相矛盾、相抵触、相交错。
课后思考题:
什么是宪政?宪政有哪些基本要素?
如何理解宪法与宪政的辨证关系?
教学参考书:
1、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