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教学目的:借助法理学概念“法律形式与法律结构”,分析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及其在中国当代宪法中的特点。
教学重点: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所表现的特点
教学难点: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所表现的特点
教学方法:概念分析;宪法实践论证
教学学时: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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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二、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权威性宪法著作
四、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宪法体系
成文宪法体系的宪法典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二、宪法典的格式结构:名称、序言、正文等
宪法典的名称
宪法典的序言
宪法典的正文:宪法正文的结构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从宪法体系上说,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从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来看:
(1)宪法典的体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
(2)宪法典的格式: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3、从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序言、第一章总纲、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七节)。在排列上,我国现行宪法典改变了前三部宪法典的排列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此外,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包括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宪法修改条款等。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要界定“宪法形式”,须先了解“法的形式”的概念。所谓法的形式(forms of law),即法律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法律渊源、法源,它一般指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19世纪,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较早地使用了“法的渊源”一词,用以表明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渊源在于主权者。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把“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内容所产生的渊源和为认识法所提供的资料”两种,前者为“Sources of Law”,后者为法的形式“Forms of Law”。这里的区分把法的渊源视为法的权威、效力的来源等实质性渊源,以及法的历史和内容的渊源;法的形式则被视为法的存在方式,包括成文法、习惯法等。在当代中国法学界,一般将“法的渊源”理解为“法的形式”,即从形式的意义上来理解“法的渊源”,故“法的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形式。
宪法形式,即宪法的形式渊源、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可直接理解为宪法渊源,它是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宪法的各种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
二、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1、按照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宪法也是如此,它也是宪法形式和宪法内容的有机统一。宪法的内容可从不同视角来理解:从构筑宪法典的条文效力来看,它有非规范性内容和规范性内容之分,前者一般出现在宪法序言中,后者主要出现在宪法正文中;从构筑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它有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正条款、过渡性条款等,其中基本原则条款和规则模式条款的宪法的主要内容;从构筑宪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它有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阶级、阶层、政党、民族、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宗教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等。作为宪法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宪法内容常见的一种解释,它具体体现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活动原则等。
2、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这主要是指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宪法作为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产生。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制度化,它是基于民主的事实而产生的。另外,宪法内容的发展变化也会引起宪法形式的发展变化。
3、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宪法形式是宪法的存在方式,任何形式的宪法始终反映着一定内容的宪法,任何内容的宪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宪法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具体体现为同一内容的宪法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 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习惯、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的不同,采取的宪法形式也会不同。如英、日同为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通过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则主要通过成文宪法典的形式予以表现。又如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制度,在1933年前是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存在。罗斯福上台后,由于战争和推行新政等原因而连任四届,并因脑溢血死在第四届任期上,共和党人为遏制民主党人的长期执政,于是于1947年3月向国会提出了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议案并获得通过,从而使该制度由宪法惯例变为成文的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written constitutional code and amendments):宪法典是成文宪法的最基本部分,是成文宪法的躯体和主干,是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它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修改与补充条款,附于宪法典之后,与宪法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此外,在有些国家的宪政史上还存在一种过渡性的文件,如美联邦宪法颁布之前的《邦联条例》、1954年中国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实际上起着正式宪法的作用,也是宪法的渊源形式。
2、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中,而是由多部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可分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按普通立法程序予以制定,其地位和效力同于普通法律,它一般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采用,如英国;后者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有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但属于宪法范畴。
3、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它一般由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党领袖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开创先例,并为后人所效法而逐渐形成的。如英国关于“内阁首相自行组阁”的宪法惯例,就是1834年由首相罗伯特·庇尔为保持内阁稳定而自行组阁并获当时英王默许而形成的。宪法惯例大多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也会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在美国,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内阁,政府各部会首长不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只能到国会两院的委员会作证;国会议事公开,允许旁听;法院实行违宪审查等。另宪法惯例也可转化为宪法的成文规定。
4、宪法判例(legal precedent of constitution):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司法判例。如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通过1803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形成的。宪法判例大多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形式的普通法系国家。
5、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这主要指立宪解释,它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由特定机关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法律关系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补充。宪法解释与被解释的宪法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附于宪法正文之后,如1979年印度宪法随后所列10个附表,即是;也有专列一章出现在宪法正文中的,如1973年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专设一章《解释》,对宪法条文中名词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acts and customs):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书面协议,而国际惯例则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国际惯例一旦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它们能否成为一国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则取决于一国的参与与认可。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第6条就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又如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 25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大于法律,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成为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是当代国家间合作与交往的基本条件和必然结果。在当今世界,即使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规定,但他们参与与缔结条约的行为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行为,已经得到充分的承认和认可。
7、权威性宪法著作(authoritative constitutional works):权威性宪法著作作为宪法的渊源形式并不是普遍现象。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性宪法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如在美国,《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解释宪法的必要参考书,成为美国宪法的源源形式之一。在英国,在没有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和宪法判例尚未形成时,权威性宪法著作往往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加以引用,如关于英国皇家特权在国外的行动范围以及保卫国家的行动范围,就曾求助于A·V·迪塞和梅特兰的著作,还有如布赖斯通(Blackstone)、白芝浩(Bagehot)、戴雪(Dicey)、恩逊(Anson)、詹宁斯(Jennings)等的著作也曾被用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四、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当代宪法的渊源形式既有与他国相同的地方,也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宪法采用成文宪法,因此宪法典等制定法是主要渊源形式。我们虽然也承认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形式之一,但数量极少,在宪法渊源形式中的作用有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尚未实行宪法诉讼制度,没有宪法判例,因此也不存在作为宪法判例的宪法渊源形式。我国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是我国法的渊源形式之一,强调党的政策对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我国不承认一般的宪法理论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但明确把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和学说作为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对宪法实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我国的宪法渊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除《共同纲领》外,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典,现行宪法典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典,之后,它经过了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我国另三部成文宪法典。我国对1978年宪法典在1979年和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对1982年宪法典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没有冠以正式宪法的名称,但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规定了我国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建国初期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所以,它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2、宪法性法律:这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一国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和有关条文,这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人民代表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法》等。此外,还应包括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家制度和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如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也应是宪法的渊源形式。在地方性法规中,如关于人大监督、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关于游行、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关于选举法实施细则等涉及人大制度建设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应视为宪法的渊源形式。
3、宪法惯例:我国存在少量的宪法惯例,这一般是国家领导人、最高国家机关和中共中央的行为中形成的,如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提案问题,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但实践中一般是由中共中央委员会首先以建议案的形式提出来的,还有如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全国政协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召开,并由出席全国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由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兼任等。
4、宪法解释: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书面解释,才能作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就是对现行宪法第37条、第 40条关于公安机关职权内容的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关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我国宪法并无明确规定,但我国历来尊重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惯例,凡是我国缔结、参与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如《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5年4月19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等。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结构作为哲学范畴,它是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结构方式,宪法也不例外。所谓宪法结构,即构成宪法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本章第一节已提及,宪法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相应地,宪法结构也可划分为宪法的形式结构和宪法的内容结构。宪法的形式结构,就是指宪法的不同渊源形式的不同组合方式、结合方式,即宪法体系。当今世界的宪法体系可分为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一般而言,宪法的内容是由宪法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原则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方式、结合方式即宪法的内容结构。在此重点探讨的是作为成文宪法体系的主体要素——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具体为体例和格式)与内容结构。
1、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宪法渊源形式所形成的不同宪法结构形态。在当今世界,主要存在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成文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是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渊源形式为补充而组成的具有严格效力等级差别的形式结构体系。不成文宪法体系则是指一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渊源形式所组成的形式结构体系,各组成要素之间地位平行,不存在效力等级的差别,也没有形成核心层。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只有英国等极少数国家的宪法为不成文宪法体系。
成文宪法体系的宪法典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个构成要素的外部组合方式或结合方式,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格式两方面:第一,宪法典的体例:它是指将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用相应的文字符号(如篇或编、章、节、条、款、项、目等)排列而成的宪法典结构。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典并无固定的模式,归纳言之,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即一是以篇(编)开首,章、节、条、款、项、目兼具的体例,这由法国于1791年宪法首创,此外还有魏玛宪法、苏联宪法、意大利宪法、印度宪法、新加坡宪法、希腊宪法等;二是以章开首,节、条、款、项、目兼具的体例,目前大多数国家宪法采用此体例;三是以条开首,款、项、目兼具的体例,目前只有美国联邦宪法采用此体例。第二,宪法典的格式:即宪法典的整体布局,这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和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组成的宪法典结构。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由此而形成有机组合和排列方式。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创制、实施和保障等。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正条款、过渡性条款等。
二、宪法典的格式结构:名称、序言、正文等
1、宪法典的名称:宪法(以下均指宪法典)名称即立宪标题,它与一国的国名、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相联系,是宪法区分于一般普通法律的直接标志。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名称是在其国名之后直接冠之以“宪法”二字,如美国联邦宪法称之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称之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俄国现行宪法为“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国现行宪法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但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名称在国名之外,还标之以带修饰语的宪法名词,或干脆采用其他名词,如澳大利亚宪法称之为“宪法性法律”、埃及宪法称之为“永久宪法”、德国联邦宪法称之为“基本法”。中国立宪史上宪法文件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如晚清政府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孙中山主持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民党训政时期的宪法称之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苏维埃根据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54年中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这些不同的宪法名称可以管窥中国不同历史时期国体、政体等不同的历史特点。
2、宪法典的序言:宪法序言又名宪法前言或引言,是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从表述上来看,宪法序言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之分。明示序言以“序言”为明示标题,如中国、韩国、德国等国宪法序言即是如此。非明示序言是无“序言”的明确标题,但实质上为序言功能,如美、日、俄等国宪法序言即是。如今各国宪法存在序言部分的约占2/3以上。(1)宪法序言的分类:根据宪法序言的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四类:一是目的性序言。从内容上,这类序言仅陈述制宪的目的。且字数不多,如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序言,仅52个英文单词:“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序言230个字,就具体陈述了制宪目的。二是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字数一般在100-200字。如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等。又如斯里兰卡1978宪法序言宣布了代议制原则、人民自由平等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原则性序言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约占60%。三是纲领性序言。采用此类宪法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宪法,如中国、越南、蒙古等国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字数在1900字以上。四是综合性序言。这类序言在世界各国宪法中为数最少,但篇幅最长,最典型的是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1974年宪法的序言,在11000字以上,其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国际关系、宪法的最高效力等。(2)宪法序言的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宪法序言本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大部分宪法的部分与总则(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而宪法总则部分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序言是典型的目的性序言,它所陈述的制宪目的,同时也是美国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因而具有纲领性,应具有法律效力。又如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第一句话就是对中国历史事实记载部分法律效力的确认。
3、宪法典的正文:宪法正文的结构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1)宪法正文的总则:总则是一国立国之根本,宪法多予以规定。在内容上,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意识形态条款、国家标识制度条款等。在形式上,除了美国等国宪法无此规定外,多数国家的宪法有总则性规定(放在正文之首),不过表述方式各异,新中国四部宪法总则都称“总纲”,瑞士1874年宪法直接标有“总则”,意大利1947年宪法与阿尔及利亚1976年宪法的总则称之为“基本原则”,但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关部分无总则之名行总则之实。(2)宪法正文的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它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内容。(3)宪法正文的附则:有些宪法称之为“补则”或“最后规定”,它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并放在分则之后。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1、从宪法体系上说,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构筑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其中,宪法典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它处于我国宪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普通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的根本活动准则。
2、从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来看:(1)宪法典的体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1982年现行宪法共四章、七节、138条,另附有31条宪法修正案。关于章、节、条的设计,均以中文数码明示,但款、项、目的设计,有明示,也有不明示的。(2)宪法典的格式: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3、从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序言、第一章总纲、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七节)。在排列上,我国现行宪法典改变了前三部宪法典的排列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此外,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包括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宪法修改条款等。
课后思考题:
1、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的概念。
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的渊源形式的特点。
3、试述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形式的特点。
教学参考书:
1、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