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法价值与宪法作用 教学目的:了解宪法独有的民主、正义和秩序价值及宪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为学生树立现代宪政观提供理论支持,加深学生对宪法原则的理解。 教学重点:宪法的基本价值;宪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教学难点:宪法价值的特点;宪法的社会作用 教学方法:价值学的价值分析方法;法社会学方法 教学学时:3学时 板书设计: 第四章 宪法价值与宪法作用 第一节 宪法价值 一、价值、法律价值与宪法价值的概念: 1、何为价值? 2、何为法律价值?何为宪法价值?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1、宪法与人民主权 2、宪法与与宪政秩序 3、宪法与社会正义 第二节 宪法作用 一、宪法作用的界定及其特点 1、宪法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现实反映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的主体和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二、宪法的规范作用: 1、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形式:宪法对国家和公民两基本主体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作用 2、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区别 三、宪法的社会作用: 1、宪法对政治关系的作用 2、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 3、宪法对社会文化关系的作用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法价值和宪法作用共两节内容。 宪法价值 一、价值、法律价值与宪法价值的概念: 何为价值?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不同于经济学中的价值(指商品中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和价格(指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事物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社会集团和整个社会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价值本身不是实体,而是反映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和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一种效益关系。因此,价值范畴必然涉及两方面:一是人即主体的需要和要求,二是事物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的特点。价值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审美价值、法律价值等等,法律价值只是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何为法律价值?何为宪法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之为法律的价值,是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和体现的价值,我们一般将法的价值视为法律价值。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指法律对人类的有用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目的和意义的综合体现,为法律的现实作用的评价尺度,它体现的是法律对人类在应然意义上的理想规范目标和社会意义。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效力,法律价值首先集中地体现于宪法价值。所谓宪法价值,它是指宪法作为特殊部门法对人类社会所特有的规范目标和社会意义。 关于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秩序和正义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其中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形式价值目标,而正义则是法律所追求的实质价值目标(具体包括安全、自由、平等和效率四种具体价值)。秩序和正义也是宪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现代宪法价值的根本目标在于以民主方式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民主才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如此,我们可以把宪法价值的概念具体化为:宪法价值是指宪法以其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在人类追求宪政秩序、弘扬社会正义、实现基本人权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价值指标。宪法的基本价值指标有三,即人民主权、宪政秩序和社会正义。宪法价值通过宪法作用来体现,宪法作用是宪法应有价值的外在实现。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1、宪法与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们对民主社会的最高理想。人民主权是宪法精神的高度抽象,而其价值内涵的丰富和不同层次的实现又有赖于宪法在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来予以推动,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宪法确认主权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在规范上肯定人民主权作为最高权力的社会存在,将人民主权由一种政治理想转变为宪政社会中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力的统一体。其次,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通过保障和发展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来不断扩大和深化人民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现人民主权价值内涵的丰富与创新。再次,宪法构建一定的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的途径,从而为人民最终收回国家权力、实现人民主权这一终极目标准备条件。最后,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发展,也对人民主权观念、社会制度产生积极影响,并推动人类社会越来越趋向人民主权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2、宪法与宪政秩序: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种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构建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期发展。宪法对宪政秩序的维护和促进作用表现为: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团体、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权利、权力、义务与职责,并通过这种对权利和权力配置的方式,来实现各个社会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角色定位,这是建立稳定而有序的政治社会的基础。其次,宪法通过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公民普选产生,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方式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其权力行使的政治后果向公民负责等,确定了人民对政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这正是宪政秩序不同于以前各种社会秩序的根本特征。再次,宪法规定了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以此建立起权力的运行秩序,并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安排,这是宪政秩序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最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宪法也不断调整着权利、权力之间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协调关系,从而推动宪政秩序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3、宪法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主要指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如果说法律能够保障和促进正义价值,那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于居于社会宏观方面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无论是实质方面还是形式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这样,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宪法通过确立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政治关系的民主化是宪法的基本特征,正是通过这种“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政治统治形式,宪法对社会的既得利益和预见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使其能够满足或相对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同时,将这种保护大多数人应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在理论和事实上都被证实为最为公正、合理的形式。其次,宪政也是一种程序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的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效率、文明的实现形式,弥补了社会正义的实质方面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也就是说,既使利益的分配结果并不公正,但由于利益分配方面宪法和法律程序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也可参照已知的程序调整自己的行为,来获得分配上的相对公正。最后,在制定和实施部门法以实现正义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商和纠正,才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促进这样的最大发挥。 宪法作用 宪法价值是在宪法发挥实际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得以实现的,如果宪法不对社会、国家和公民发挥应有的实际作用,宪法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宪政社会更无从谈起。 宪法作用的界定及其特点: 要了解宪法作用的概念,须先了解法(法律)的作用的概念。“作用”与“职能”两词含义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有时译为功能、机能)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能力。相应地,法的作用一词,侧重于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一词侧重于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一般而言,法的作用与职能作为同一概念,或结合起来使用,即它是指法以其自身的活动(即法律调整的形式)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实际影响。研究法的作用,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二是联系法的社会本质和目的来看法的作用,即法的社会作用。其中,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才是目的。 所谓宪法作用,就是指宪法以其自身的活动(即宪法调整的形式)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实际影响。宪法作用和功能也可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它也可分为宪法的规范作用和宪法的社会作用。宪法作用有如下特点: 1、宪法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现实反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本质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体现。因此在宪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统治者必然要注入自己的意志,反映自己在社会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以取得对自身最有利的利益和要求。那么,宪法的实施贯彻并对人和社会发生作用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统治者将蕴涵于条文宪法中的意志和利益作用于社会、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唯有如此,宪政社会才可能按照统治者的根本要求运转和发展。当然,宪法的实际作用与统治者创制宪法时的预期作用可能存在偏差,但这只是人们预见能力的有限性、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等因素决定的,根本上不会影响宪法本质在现实中的展开。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宪法对于社会关系具有协调、促进和变革等各项重要作用,但宪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公民、社会团体、国家及其职能机关等宪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经由主体的行为活动才能产生。宪法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调整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宪法作用的对象包括宪法关系的主体和社会关系两方面,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用层次。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即规范作用,它对于社会关系的间接作用即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宪法通过发挥其规范作用来实现社会作用。 3、宪法对宪法关系的主体和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宪法发挥作用是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而人们必然依据宪法价值对宪法的实际作用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一般而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若宪法的实施维护了宪政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评价其对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否则为消极作用。一旦宪法的消极作用大于其积极作用,就必然对其进行修改或变更。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在根本上,宪法只有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作用。同时,特定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优良,宪法本身是否完善、宪法能否得到充分实施、普通立法能否加强和配合、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否具备、公民宪法意识是否充分等等,也决定或影响到宪法作用发挥的形式和效果。 宪法的规范作用: 1、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形式: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但公民权利行为和国家权力行为是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对象。宪法对国家和公民两基本主体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作用。(1)指引作用:它是指宪法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这主要是通过对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的,即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以及违反宪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引导公民、国家机关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引导公民权利行为的做出,这是公民权利行为合宪性的基本依据;宪法、法律未规定的领域应视为公民的自由,公民可在此领域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作为或不作为。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和政治后果,引导国家在权力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出合宪行为。这些都是宪法指引作用的具体体现。(2)评价作用:它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宪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如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游行示威行为是否超越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进行评价,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评价,宪法监督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等。宪法的评价作用不同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的评价,它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更主要是,宪法的专门评价一般只针对国家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为,即在大多数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只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合宪性往往表现为合法性问题,因而由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依据部门法进行评价。(3)预测作用:它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为主体可预先知晓或估计其他主体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这种作用对宪法关系的主体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进而保障宪政社会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以上三种作用外,宪法还具有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宪法的教育作用在于,通过宪法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可告诫其不要做出同类行为,而对合宪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作用也可对其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这种教育作用对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是不可或缺的。宪法的强制作用在于通过制裁违宪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既定的宪政秩序。 2、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区别: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这体现在:(1)宪法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权利和自由,且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设定对公民来讲,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的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应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定而擅自行使权力。越权行为无效,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可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定,同时也是对国家职责的设定,因此,国家对宪法赋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为或不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之,不能随意放弃。(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也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不合宪法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公民权利只要是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其实现方式可由公民自由选择。(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行为动机、目的和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宪法的社会作用: 我们可从社会关系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关系上来看宪法的社会作用。 1、宪法对政治关系的作用: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方面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而言之,宪法的此项作用就在于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首先,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行程序,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其次,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无论是英、美、法,还是苏联、中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后制定了宪法对其进行确认的。宪法总结并确认在革命中成长起来的民主原则,将其作为自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了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了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等,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上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最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又规定了一国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原则,因此它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2、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性质和发展变更都由立宪国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但这并不否认宪法对经济基础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是引导、促进和保障等方面,具体而言,这体现为:首先,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资本主义宪法将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人所有制转化为宪法中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并对其严格保护;社会主义宪法则直接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表现形式,以及对构成这一所有制形式的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这两种方式都是对社会所有制关系的确定。其次,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经济体制的具体形式,如我国现行宪法第15条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款。有的国家则以宪法精神指导一般法律规范,通过规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实际上确认特定的经济体制。最后,宪法还可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等。 3、宪法对社会文化关系的作用:宪法对社会文化(特指精神文化)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宪法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宪法确认和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社会公德;宪法还规定教育、科学、宗教、艺术等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各项制度等,对社会意识产生影响。等等。 课后思考题: 1、名词解释:法律价值 宪法价值 宪法作用与功能 2、如何理解宪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教学参考书: 孙国华、朱锦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