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打印      一、本章概述: 本章为本课程的次重点内容,一般考试的题型以客观题为主。本章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 (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P48-49)。 二、考试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即:一个中国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 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④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出资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⑤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人既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有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载明①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共9项。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六)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者;(2)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3)以劳务出资;(4)处分不动产;(5)改变合伙企业名称;(6)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7)申请办理变更登记;(8)以合伙企业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0)入伙;(11)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 合伙决议: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人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八)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内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在掌握该规定时,应注意的要点是:第一,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第二,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第四,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②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九)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基本相同。 四、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2004年) A、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合伙人临时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合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上述各项事务均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2004年)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合伙企业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方可解散。 (三)判断题 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2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新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简答题 1、公司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某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答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清偿顺序为: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