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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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读: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4年的分值为12分。在学习本章时要注意两方面的结合:(1)在简答题和综合题中往往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相联系考核,因为合同价款结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而合同价款结算又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密切相关。这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因此,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重点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有关汇票的内容。(2)本教材涉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应注意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联系。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开”(P17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条件;(8)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考试大纲:(一) 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的追索权(二) 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三) 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四) 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五) 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六) 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七)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三、本章重点难点: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票据。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的内容相对是重点。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汇票背书。(1)背书记载事项。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②背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禁止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4.汇票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5.保证(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②被保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2)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指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的。(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6.付款的提示。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7.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这部分内容很重要。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8.本票。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9.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10.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11.证券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12.证券上市。对证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这是考试经常涉及的考点。13.持续信息公开。
14.上市公司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5.禁止的交易行为。
历年试题最近几年来年题型题量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年)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转让的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2001年)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见票即付的汇票C.定日付款的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承兑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是银行汇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商业汇票,在付款前应予以承兑。3.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为( )(2001年)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4.上市公司对于其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是( )(2002年)A.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8%B.公司20%的董事发生变动C.持有公司4%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动D.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确定。(1)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10%以上,属重大事件;(2)1/3以上董事发生变动,属重大事件;(3)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动,属重大事件;(4)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属重大事件。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2003年)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付款人名称C.出票地D.出票日期〔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内容。出票地属于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1)收款人名称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票据无效。(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票据无效。故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得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C.本票无须承兑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规定。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无需承兑。因此选项A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 )万元。(2004年)A.1000B.3000C.5000D.600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时,其中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二、多项选择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A.甲B.乙C.丙D.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追索权中行使被追索人的确定,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题甲、乙、丙、丁均为持票人戊的前手,均应承担该汇票的债务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2001年)A.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3.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后,该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有关股票上市文件及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应予公告的事项有( )(2002年)A.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B.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及其持股数额C.公司董事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D.公司经理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告书的事项。上述各选项均为上市公司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应予公告的事项。4.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有( )(2002年)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1年发生亏损C.公司未以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D.公司擅自改变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该公司的公司债券应暂停上市,本题公司债券最近1年发生亏损,不属于应暂停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无效背书的情形。(1)根据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3年)A.汇票被拒绝承兑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C.付款人逃匿D.付款人破产〔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行使追索权的原因。上述各选项均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有的( )(2003年)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B.票据的背书C.票据的付款D.票据的承兑〔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法律。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的规定。(1)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以上的背书无效。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A.付款人名称B.确定的金额C.付款地D.付款日期〔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内容。付款人名称、确定的金额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载事项。三、判断题1.银行汇票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年)〔答案〕对〔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追索权的效力。2.持票人甲将一张银行汇票上记载的金额由10万元改为40万元,甲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行为( )(2001年)〔答案〕对〔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与变造的区别。在票据上更改除签章之外的内容,均属票据的变造。3.证券公司了销证券时,如果未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而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答案〕对〔解析〕本题考核承销商的法律责任,如果未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而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003年)〔答案〕对〔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汇票背书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四、简答题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2004年)【答案】(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的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背书人应为甲公司,被背书人应为乙公司。现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造成了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