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十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打印      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的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前两个所得税有其相同点,更应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涉及到考试的各种题型,尤其是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每年考试均有所涉及。考生应对本章内容加强系统训练,通过练习,加深对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掌握,并注意答题的规范,应按照题目要求分步列出计算过程。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界定中,新增了若干规定(P343-344);(2)调整了“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P345);(3)新增了“工会经费”的处理方法(P345);(4)对“捐赠的处理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5)调整了“坏账”的处理方法(P346-347);(6)新增了“资产损失”的处理方法(P347);(7)新增了“广告费”的处理方法(P348);(8)新增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P348);(9)调整了“税后利润补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P350);(10)调整的“资产评估增值”的规定;(11)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由20%调整为10%(P362);(12)在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中新增了“年薪制”、“双薪制”的计税方法(P373-374);(13)删掉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2001年的简答题曾涉及该考点)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客观题);(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4)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准予列支的项目;(6)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的规定。由于2005年教材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大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呼之预出”,考生应特别关注。  考试大纲: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 (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重点难点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1)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重点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注意掌握准予扣除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考生应注意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税种,另请注意增值税税额是不许在税前扣除的。)和损失。 ▲ 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重点注意掌握; ①借款利息支出:第一,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在按金额机构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二,资本性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的,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第一,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提示:如果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支出”项目需要调整,其“职工工会经内、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需要相应调整);第二,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第一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等捐赠为全额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⑤业务招待费: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超额累退),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方法是按书上的计算;另一种方法按下表计算:  ⑥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纳税人提取的八项减值准备金,只允许坏账准备金(年末应收账款5‰以内计提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⑦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全年总收入2%以内允许在税前扣除。 ⑧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第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第二,特殊行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第三,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⑨研究开发费用: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外,如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项目。包括11个项目,考生应重点注意正确掌握。 ▲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3.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1)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 企业通过权益性质的投资从境内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联营分回的利润等股息性质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他不定期减免税优惠造成的税率差,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包括联营分回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权益性投资所得税的扣除限额=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已纳税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小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已纳税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的限额。 与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其他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境内权益性投资扣除额 (2)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 在对境外所得征税时,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应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应纳税额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抵扣办法包括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和定率抵扣法,考生应重点掌握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 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见下图: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重点掌握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之处,诸如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2)征税范围。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3)税目。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考试时试题会作提示,考生不必记忆)。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考试时试题会作提示,考生也不必记忆)。 (3)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适用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考生对此应正确区分掌握。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考生应重点掌握: ①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计算。 ○2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5)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工作,月工资为30000元人民币,则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3年) A.30000 B.29200 C.26800 D.26000 〔答案〕D 〔解析〕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8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2004年) A.增值税 B.印花税 C.资源税 D.关税 〔答案〕A 〔解析〕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增值税。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的有( )。(2004年) A.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B.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C.购建固定资产的费用 D.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答案〕CD 〔解析〕(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审核后允许扣除;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2004年) A.非货币资产收入 B.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C.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 D.转让股票的净收益 〔答案〕AD 〔解析〕(1)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转让收入应纳税。(2)股票转让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计入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判断题 1.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应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2004年) 〔答案〕× 〔解析〕根据最新规定,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四、计算分析题 大学教授李某2002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工资收入29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286元。 已知: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见下表。  要求: 计算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2002年) 〔答案〕 (1)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900-800)×15%-125=190(元)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20%×(1-30%)=560(元) (3)讲学收入500元低于扣除额800元,因此不纳税。 (4)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800)×20%=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560+440=1190(元) 五、综合题 1.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6)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早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2003年) 〔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1)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0.5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8万元[1500×5‰+(4600+400-1500)×3‰],应增调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1分) 〔解析〕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2)将向主管部门的捐款(0.5分)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0.5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70+10)。(0.5分)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款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需进行调整。 (3)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0.5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0.5分) 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17/(1-15%)×(33%-15%)=3.6(万元)。(1分) (4)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0.5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268.8)。(0.5分) (5)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0.5分)。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7.04(万元)[268.8×(2%+14%+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6(万元)(56-47.04)。(0.5分) 或:按实发工资和实际计提的“三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1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16(万元)[(320-268.8)+56-268.8×(2%+14%+1.5%)](1分)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0+8.96=872.16(万元)(0.5分) 应纳所得税额=872.16×33%=287.81(万元)(0.5分)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纳税款=20×15%=3(万元)(0.5分) 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7.81-3=284.81(万元)(0.5分) 2002年应补缴所得税=284.81-200=84.81(万元)(0.5分) 或:该企业2002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17+12+80+3+51.2+8.96)×33%-(20×15)=284.81(万元)(2分) 或: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17+51.2+8.86=852.16(万元)(1分) 应纳所得税额=852.16×33%=281.21(万元)(0.5分) 联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3.6(万元) 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1.21+3.6=284.81(万元)(0.5分)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企业于2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经超过了纳税申报期限。(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