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集
金融概述
关键词
金融 货币 信用 信用形式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 金融机构 利率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广义金融与狭义金融?
2.金融形态可分为哪些范畴?
3.信用的要素、职能及分类?
4.如何理解信用与金融的关系。
5.什么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有哪些要素?
6.利率的含义是什么?利率有哪些分类,如何理解利率的作用。
7.金融工具的含义、特征、以及有哪些分类?
8.什么是金融机构,如何分类?
9.金融市场有哪些类型?
10.试述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金融:所谓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就是资金由盈余单位向赤字单位进行有偿转移的过程。 金融活动的内容就是货币资金的买卖交易、目的是实现资金的融通,调剂资金的余缺。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广义金融又分为无偿融通与有偿融通,即资金的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狭义的金融即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
货币:货币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两个基本职能,即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在此基础上,货币还派生出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等职能。其中支付职能是信用得以产生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本身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其产生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的更替。
信用: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信用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信用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信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有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现代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股份信用、租赁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和国际信用等。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金融市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也包括没有特定场所的无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它既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包括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指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金融同业拆借和黄金外汇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贷市场。
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金融工具本身并无价值,但因有信用作基础,可以兑换为现实的货币,还可以替代货币充当资金交易的媒介,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
金融资产:是指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其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通货和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般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利率: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期内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利率可划分为市场利率、官定利率和法定利率;基准利率与非基准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年率、月率和日率;单利和复利等。
直接金融: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资,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称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机构作为媒介而发生资金借贷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间接金融。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如何理解广义金融与狭义金融?
答:所谓金融,通俗地讲就是资金的融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金融含义所包含的内容的不同,将金融分为广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称。根据资金流通的条件和方式的不同,广义金融又可分为无偿融通与有偿融通,即资金的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两种。财政融通是指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基础,将部分社会资源以税费的名义征收上来用于社会公共需要。资金的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信用融通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为条件,将部分社会资源以货币资金为载体在其相互间流转,以调剂余缺,满足私人物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的需要。资金的信用分配具有有偿性、 自愿性和任意性的特点。狭义的金融即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称。虽然为狭义的金融,但由于其主体的广泛性(包括企业、银行、个人和国家等)及行为的多样性,狭义的金融有十分丰富的内容。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就是指狭义的金融。
2.金融形态可分为哪些范畴?
答: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融通的条件是市场,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形态可划分为三对范畴。
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金融有“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之分。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资,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投资收益关系,称为“直接金融”。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作为媒介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资,双方均以金融中介机构为直接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两个债权务关系,这称为“间接金融”。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有信贷融通和证券融通之分。信贷融通是供求双方以借贷形式进行的面对面的货币买卖交易,证券融通则是供求双方以发行股票、债券的形式进行货币资金交易。
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式来看,有债务融资和股本融资。债务融资多以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和责任。股本融资则多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金融风险。
3.简述信用的要素、职能和分类?
答:信用具有三要素。
(1)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信用均涉及债权债务即授受信用的两方当事人,授信人即债权人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交给债务人,换取受信人即债务人将来还本付息的承诺。
(2)时间间隔。信用关系是一方提供一定的价值,另一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价值并加付一定的利息。
(3)信用工具,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信用一方面具有:资金再分配的职能,它能够把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货币资金动员与集中起来,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供给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信用还具有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因为在社会扩大再生产中,当现有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不足时,企业就会要求银行提供追加贷款,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就是把追加的货币投入到流通,从而创造出新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以促进经济增长。
信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等。
4.信用与金融有何关系?
答: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换言之,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因为财政分配毕竟只占社会分配的较小部分。金融是信用的内容,信用是金融运作的条件,金融与信用相伴相随、相辅相成。没有信用,金融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没有金融、信用也就会失去基本的活动舞台。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5.什么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有哪些要素?
答: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金融市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称。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指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金融同业拆借和黄金外汇交易的场所。金融市场一般具备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工具及交易的价格四个要素。
6.利率的含义是什么?利率有哪些分类,如何理解利率的作用。
答:利率也称利息率,是指借贷人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资金额的比率。根据不同的标准利率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利率是否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变动,利率分为市场利率、官定利率和法定利率;按借贷期内是否调整,可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是否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可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利率所起作用的大小,可分为其准利率和非基准利率;按计算利息的期限单位划分,可分为年率、月率和日率;按利息计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单利和复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直接影响着储蓄和投资的增减,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影响程度的大小,经济学上一向用储蓄的利率弹性和投资的利率弹性表示。当然,利率要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灵活的利率联动机制、适当的利率水平和合理的利率结构。
7.金融工具的含义,特征,以及有哪些分类?
答:金融工具,又称为信用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的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金融工具有四个特征: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
金融工具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以接受性程度为标准,金融工具可分为在本国具备广泛或一般接受性工具和在本国具备有限接受性的信用工具。
2)按融资的时间长短,金融工具可分为短期工具、长期工具和不定期工具。
3)按发行者的地位不同,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4)按创新程度不同,金融工具分为原生工具和衍生工具。
8.什么是金融机构,它有哪些分类?
答: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两大类。
9.金融市场有哪些类型?
答:金融市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范围和区域划分:金融市场包括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和区域性金融市场。
(2)按资金借贷期限划分:金融市场包括长期资金借贷市场和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3)按交易的对象划分: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10.试述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一国经济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核心地位及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是社会再生产的核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过程的任何环节,都是以货币和货币资金为中介和载体的。不仅如此,货币资金在生产过程和经济运行中具有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的作用。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中的货币都是银行信用货币,都是通过信贷渠道投入流通的,从而金融具有启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功能。
(2)金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手段。现代市场经济是国家施以客观调控的经济。国家调控体系由财政、金融、价格和收入四大政策构成。金融调控表现为中央银行通过制定金融政策、运用存款准备金、利率、汇率等政策工具,促进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3)金融是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核心。金融活动是经济活动的集中体现,经济运行的状态、矛盾、发展趋势都首先从金融运行状态上反映出来,金融运行数据是国家监测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主要指标和依据。
第二章 金融法概述
关键词
金融主体法 金融行为法
思考题
1.金融法及调整对象是什么?
2.如何理解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金融法的渊源。
4.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
金融行为法:亦称金融业务法、金融活动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活动的基本规则。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主要包含以下五种:
(1)间接金融关系;
(2)直接金融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4)金融调控 关系;
(5)金融监管关系。
2.如何理解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在我国的实体法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而金融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是资金融通关系,是传统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无法统一调整的,所以说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试述金融法的渊源。
答: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金融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 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规: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 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3)金融地方性法规:即 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宪法、金融法律等,根据本行 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在本辖区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4)金融规章。
5)金融国际条约
6)自律性规范,即由金融业社团组织制定的约束其会员带有自治 性的规定。
7)金融司法解释:由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制定、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答: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应遵守的根本准则。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2)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3)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以上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发展目标及的国情决定的。
第三章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关键词
金融体制 金融立法
思考题
1. 简述我国的金融体制的改革及发展趋势
2. 试述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的模式及特征。
3. 简答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4.试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
金融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阶段,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大量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各种融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客观上就要求有统一的、权威的行为规范来调整金融法律关系,因此,市场经济的国家率先制定、颁布了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信贷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从而确立了金融立法,形成了系统的金融法律体系。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及发展趋势?
答:所谓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 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
金融体制的模式。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金融体制模式。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高度集中型的金融体制以及不设中央银行以专门机构为监管中心的金融体制。
1978年以前,我国仿效前苏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按照前苏联的金融体制,资金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取消了多种信用工具,并将多种金融机构并成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严格管制,对外封闭的金融体制。1978以后年,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筹资和用资的方式和机制,要求金融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要求金融对外开放,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金融体制从1979年开始进行全面改革。1)扩大银行信贷领域,树立了经济发展中的金融主导地位。2)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3)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4)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渠道的、多形式的资金融通。5)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雏具规模。6)银行经营机制有所转变。7)改革了外汇体制。
金融体制改革适应了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要建立一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健全的金融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为此,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金融体制改革又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主要内容1)大力发展资本市场2)深化金融企业改革3)健全金融调控机制4)完善金融监管机制5)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2.试述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构成:美国金融体制由联邦储备体系(中央银行体系)、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政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特征:
a.双轨注册制,金融机构既可在联邦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又可在各州的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形成双轨银行制。
b.单一银行制,禁止或限制设立银行分支机构,这是美国银行体制的最大特点。
c.多头监管制;指美国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是由众多机构共同负责的。
d.证券直接融资比例很大。
(2)英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构成:英国金融体制由英格兰银行、商业性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构成。
特征:
a.商业银行为典型的“总分行制”
b.完善而有效的中央银行制度
c.银行体系的“二重性”
d.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3)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构成:德国金融体制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
特征:
a.商业银行全能化:可以从事全面的金融业务,如全面的存款业务、全面的贷款业务,全面的证券业务,全面的支付清算业务,其他业务。
b.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控制力较强,表现在:参与资本,直接控制工商企业;人事密切结合;组成垄断财团。
(4)日本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构成:日本金融体制由日本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构成。
特征:
a.是典型的分业体制即业务分离的专业化经营体制。
b.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
3.简答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1)金融法律
(2)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
1)银行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
2)货币行政法规和规章
a.人民币管理法规、规章。
b.外汇法规及规章。
3)票据行政法规与规章。
4)证券行政法规与规章。
5)信托行政法规与规章。
6)保险行政法规与规章。
(3)金融司法解释
4.试述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
答:1)完善金融基本法体系。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中,尚缺国债法与期货交易法 ,这两部法的颁布将使我国金融法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所以尽快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体系势在必行。
2)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范的操作性。
3)协调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律法规。
4)借鉴国外金融立法内容和技术,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规范。
5)适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 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这种决策是在强化金融管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时所采取的必要选择。在中国已加入WTO并将面对全球金融业竞争的背景下,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订一部《金融服务法》,对各种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的规范和调整。同时,需要制定一部《金融监管法》,以保障金融各业监督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完善。
第四章 银行法概述
关键词
银行 金融监管 银监会
思考题
1.银行的职能及其分类?
2.银行体系有哪些分类?
3.简述中国现行银行体系。
4.银行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5.简述中国银行立法的概况。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银行: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汇总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管银行业的职责。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银行的职能及其分类?
答: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汇总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
职能:1)充当信用中介2)充当支付中介3)进行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5)国家调控经济
2.银行体系有哪些分类?
分类:1)按融资机制的不同,分为间接融资机构和直接融资机构
2)以能否吸收经营存款业务为准,可将间接融资机构分为:银行性金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 性金融机构。
3)以设立宗旨为标准,可将金融机构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3.简述中国现行银行体系。
答:我国现行银行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 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合作机构为补充的金融组织 体系,亦即广义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领导地 位,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2)商业银行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银行体系中的主体,它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专业性 商业银行和合作制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组成。
(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配合政府经济政策而设立的从事 政策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4.银行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银行法是关于银行的设立、组织和银行业务活动规则的总称。就其内容而言,银行法就分为银行主体法、银行行为法、银行调控监管法。
(1)银行主体法
银行主体法是指关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性质、地位、职能、作用、组 织形式、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设立、变更、接管、终止的条件与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银行行为法
银行行为法是关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存款、储 蓄、放款、投资、信托、证券发行及代理发行和交易、汇总、票据结算、租赁、咨询、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种类及其交易规则的规定。
(三)银行调控监管法
银行调控监管法是关于金融调控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控法和监管法。
5.简述中国银行立法的概况。
答:自改革开放以来,银行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起草银行法,但由于经济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目标模式尚未建立,制定银行法的条件不够成熟,故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的金融行政法规。
1987年,中国人民 银行(以下简称“中行”)成立条法司。
1989年初,中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起草小组。起草历时二年,三易其称,于 1991年底形成草案送审。
1993年2月新的银行法起草小组成立,并同时成立了顾问小组。
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中央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该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商业银行法》,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金融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200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月,国务院即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并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了大量的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治理结构 《巴塞尔协议》 单元制 分支行制 集团制 连锁制 经营管理体制 接管 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 存款关系 贷款关系 呆帐准备金 资本充足率 风险评级 内部自律管理 资本监管 内部稽核检查 信息披露
思考题
1.什么是商业银行?它的性质职能。
2.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3.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4.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5.商业银行接管的概念、条件?
6.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7.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8.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9.简述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种类以及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试述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治理结构: 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制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 保证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巴塞尔协议》: 1988年7月底,西方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通过了国防银行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的《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或称《1988年资本协议 》,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单元制:单元制又称为单一制或独家银行制。它是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
分支行制:分支行制又称为总分行制。它是指依法可以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集团制:集团制又称控股公司制。指银行或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连锁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指某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实际控制这些银行的机制。
接管: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它主要包括放款、票据贴现、投资等。
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
存款关系: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将资金存入银行,按约定的利率到期向银行收回本息,这种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借贷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贷款关系: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将吸收的存款及其他资金以到期还本付息方式贷放给需要资金的借款人。这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呆账准备金:为了保护存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商业银行法》第57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用于冲销呆账。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数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资产负债管理:又称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其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和结构,并通过设置一系列指标体系约束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保证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及其均衡和协调,以实现经营目标。
风险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安全、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的状况,对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并形成综合评级的过程 。
内部自律管理:指商业银行以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当局的政策为依据,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为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遵守和实施各项审慎性经营规则,自我约束、自我监察,自我纠错的行为的总称。
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控制,以抵御外来风险。
内部控制:是指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稽核:指商业银行内部由专职的稽核部门或稽核人员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与评价。
信息披露: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产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实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事以公开的过程。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商业银行?它的性质、职能?
答: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这一定义描述了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及业务职能:
1)商业银行是企业。即商业银行是一个商事主体。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且是唯一能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即商业银行应具有法人资格。
2.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答:包括:(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2)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业务来往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
(4)商业银行竞争原则
(5)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3.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有哪些类型?
答: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主要有四种,即单元制、分支行制、集团制和连锁制。
(1)单元制又称单一制或独家银行制,即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机制。
(2)分支行制也称总分行制,即依法可以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3)集团制:又称控股公司制。即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4)连锁制:联合银行制,即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4.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分支行制。
5.商业银行接管的概念、条件?
答: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格影响存 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6.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1)负债业务 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主要包括筹集自有资本金、吸收存款、承兑票据,发行债券,向中央银行、政府以及金融市场借款,对外担保等。其中,存款是银行的最重要的负债业务。一般占其负债业务总量的75%-80%左右。
2)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主要包括放款、票据贴现、投资等。
3)中间业务 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
7.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为:(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8.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答:(1)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并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储蓄存款。
4)对于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2)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1)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规则
2)严格贷款审查规则
3)贷款担保规则
4)借款合同规则
5)执行利率政策规则
6)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
7)关系人贷款规则
8)依法贷款规则
9)自主贷款规则
(3)其他业务规则
结算业务规则
发行债券和境外借款规则
同业拆借规则
投资业务规则
竞争规则
营业时间公告规则
开立账户规则
金融服务收费规则
报送财会资料规则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守则
9.简述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种类以及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1)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性质,准确地说应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客户在融通资金活动或其辅助性活动中基于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即以合同方式发生的。
(2)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种类
1)存款关系
2)贷款关系
3)委托代理关系
(3)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的权利
1)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权利,客户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即享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自主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收回本息的权利。
3)抵消的权利。
4)收费的权利。
银行的义务
1)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
2)代客收款并结账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2)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储户的权利
1)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
2) 取得利息的权利。
3)签收支票的权利
客户的义务
1) 偿还银行贷本息和透支本息的义务。
2)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
3)自我保护义务。
10.试述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答:根据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惯例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章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自律监管(主要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银行同业组织他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银行业专门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管。此外还包括财政、税收征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些构成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其中内部自律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础,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主体。银行业公会他律监管则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第六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思考题
1.什么是政策性银行?它的法律地位、分类?
2.简述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特征。
3.试述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4.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采用什么组织体制?
5.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具有什么特点?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
2.国家开发银行:是负责筹措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 大中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负责筹建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承办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的政策性银行。
4.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 进出口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政策性银行?它的法律地位、分类?
答: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其法律地位表现为:
1)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并存的互为补充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同等地位和作用,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组织机构之一。
2)从法律的角度看,政策性银行是一个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但它作为实现政府特定目标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它的经营受政府部门宏观决策与管理的直接指导,为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
政策性银行根据其业务性质可以分成四大类:
1)专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银行,即开发银行。
2)专为支持和扶植农业开发的农业信贷银行。
3)专门经营对外贸易信用业务的银行。
4)为便利居民购买房屋、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住宅信贷银行。
2.简述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特征。
答:政策性银行既具有商业银行如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职能和性质,又具有商业银行不具备的特殊职能,即配合、贯彻政府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实现。
1)一般职能:通过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所需单位或项目,从而担负起金融中介的职能。
2)特殊职能:具体表现为: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和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由政府创立;2)不以盈利为目的;3)特定的融资途径;4)特定的服务领域;5)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3.试述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答:1)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A.资金来源业务: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向国外筹集资金、财政拨付的资本金。
B.资金运用业务: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下的计划管理。主要用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重大政策性项目,设备储备贷款业务等。
C.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还款、国际结算、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发行股票业务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等业务。
D.其他业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A.资金来源业务:主要有资本金、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境外筹资。
B.资金运用业务:主要用于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预算贴息的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及这些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等。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
A.资金来源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资。
B.资金运和业务: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筹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C.其他业务:主要办理与机电产品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缴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 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代理业务经批评的外汇经营业务。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规则:以保本或微利经营为原则,以确保政策性银行经营宗旨的实现。
4.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采用什么组织体制?
答: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制,总行设在北京。总行对分支行实行垂直领导。其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2)国家开发银行实行总分行制。总部设在北京。根据精干、高效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不设分支机构。
3)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单一体制。本部设在北京,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
5.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具有什么特点?
答:1)中国政策性银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其行长、副行长均由国务院任免。政策性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行长的工作报告、筹资方案和贷款项目、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长主持的行长会议研究决定。
2)政策性银行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评价政策性银行行长的工作罢免、任职、奖惩建议。
3)政策性银行对其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4)政策性银行在分支机构设置和业务上要接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中国银行监会的批准。
第七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关键词
非银行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思考题
1、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简述它的特征、职能、分类。
2、简述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特点。
3、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述它的性质、法律地位。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活动?
5、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是什么?
6.简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及业务原则。
7.简述我国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异同。
8.简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及业务范围
9.简述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法律地位
10.简述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2.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和中小企业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3.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市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出资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授权, 对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及联社所在地域市辖区内其他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协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管理经营型的城市信用社联合组织。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指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性质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5.农村信用合作社:指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6.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级忝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7.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9.财务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0.金融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了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12.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3.汽车金融公司: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核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简述它的特征、职能、分类。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1)特征: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造货币和创造信用的能力大大低于银行。
2)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比银行信用关系复杂,因而其业务规则更详细、具体、监督更严格。
3)必须冠以与自己所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名称。
(2)职能:1)开拓直接融资业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补充银行服务之不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分类:1)按性质不同分: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非金融机构。
2)按业务范围不同分: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按功能不同分: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不能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按组织体制的不同分为:单元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总分机构制非银行金融机构。
2.简述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特点。
答:各国非银行金融业的建立和发展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对其监管也就各具特色,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立法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并对其业务制定特别规则,强调政策性业务、公益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
其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专门监管。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其机构变更和业务活动中笪大事项的变化,要报经国家金融 管理机关的批准,并要按规定报送有关业务报告和账表,与分业经营相适应,各国一般对非银行金融业实行专业监管。
3.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述它的性质、法律地位。
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 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活动?
答:(1)追偿债务;(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4)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项目评估。
5.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实行单元制,主要在大中城市设立,依法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社会大会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由它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连任负责制。在业务上依法受中国银监 会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6.简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及业务原则。
答:(1)业务范围
1)吸收社员存款2)吸收中国银监会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3)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业务
5)办理票据贴现 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7)办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业务原则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对单个社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信用社资本金总额的20%,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实行担保贷款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贷款的受理、评估和审批制度。
4)所持有的各项流动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5)有权拒绝向任何单位,个人强令发行贷款,阻挠收回贷款,摊派和平调资金。
6)按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
7)执行中国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结算制度。
7.简述我国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异同。
答:(1)不同点
1)概念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入股组成 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2)设立条件不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3)服务对象不同。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应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村和农业 ,具体比例的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2)相同点
1)都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为基础组建,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设立程序相同
3)股权管理相同
4)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5)组织机构相同
6)经营管理除服务对象外大致相同
8.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及业务范围
答:(1)性质:依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业务范围
1)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2)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3)同业拆借
4)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5)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6)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8)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9)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10)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11)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12)境外外汇借款
9.简述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法律地位
答:(1)业务范围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任务
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6)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7)发行金融债券
8)向金融机构借款
9)外汇借款
10)同业拆借业务
11)经济咨询和担保
12)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外观业务
13)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法律地位
10.简述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答:(1)业务范围
1)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2)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3)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4)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5)向金融机构借款
6)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7)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8)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三)意义
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章 存款法律制度
关键词
存款合同 储蓄机构 存款纠纷 存款业务 存款
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 存款法 储蓄
思考题
1.存款的分类有哪些?
2.试述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3.储蓄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4.单位存款的基本规则。
5.简述存款的法律性质、特征?
6.简述存款业务的规则。
7.简述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8.什么是单位存款,它的分类有哪些?
9.简述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类型。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就有款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表现为存单、进账单、 对账单及存款合同等。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目前,我国的储蓄机构有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机构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存款纠纷:指当事人以存款合同为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金融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案件。
存款业务:指商业银行按照存款业务规则,依法开展的吸收存款的业务。
存款:是指存留在金融机构帐户上属客户所有并随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也可以理解为存款人向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帐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
储蓄存款:是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而形成的存款。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商业 性存款。
存款法:是调整存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储蓄原则、机构、种类、提前支取、挂失等规定。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存款有哪些分类?
答:1)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是指各级财政金库和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银行或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存款。
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将自己尚未使用或其它合法资合为积蓄和利息列入储蓄机构而形成的存款。
2)根据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定期存款和定话两便存款。活期存款最典型的是支票存款。
3)根据存款货币种类的不同,可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
4)根据存款支取方式的不同,存款可以划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有奖 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账户,特种存款等。
2.什么是存款合同?试述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答: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就存款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金融业实践中,存款合同表现为存单、进账单及存款合同等。
存单是由银行出具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因此存单中存款的支取以占有存单为前提,即支取存款时,存款人要持有存单前往银行出示,存单可以进行转让流通,可以作为物质设立质押担保。
进帐单是指在转账存款中,银行在代理存款人办理转账存款后,出具给存款人的进帐凭据。
进帐单是银行对款项进出帐户情况发给存款人的报告单,它反映了存款人帐户上的存款情况,具有合同性质。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达成的存款协议。如:单位存款业务中协定存款的存款合同 。
特征:(1)无名性,存款合同属无名合同,即法典未将其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2)消费寄托性,指寄托人为实现某咱目的,将物件交付给受寄托人暂时收管,受寄托人在 约定的时间将该物件交还寄托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3)附合性,存款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由银行事先印制好存款凭证,存款人只能选择填写 ,且存款合同中有许多默示条款。
(4)实践性,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存款人只有将货币资金实际交给存款机构后存款合同 才能成立。货币资金交付完成通常是存款行为的完成。
3.储蓄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答:1)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则,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及在该账存取资金时,应当依法使用其实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一种信用制度。
2)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3)储蓄存款利息税收规则,指对储蓄存款利息按20%征税。
4)存款支取规则一般支取规则;提前支取规则。
5)挂失规则:存款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提供存款人姓名、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储蓄机构声明挂失止付。
6)协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7)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支取规则。
8)储蓄业务禁止规则。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4.什么是单位存款的基本规则?
1)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
此种存款按规定金额划缴的应及时全额划缴,商业银行不得截留占用,且一律不收利息,不划缴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2)强制交存
各单位须将其所有或持有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不得超限自行保存。
3)限制支出
各开户单位对其存款的使用支出,须按规定方或进行。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须办理 转帐结算,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4)监督使用
商业银行对各机构存款人的存款使用负有监督权,各机构支取存款必须在有关凭证上注明用途。对违法使用,应不予支取。
5.简述存款的法律性质、特征?
答:从静态而言,指存留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的属客户所有并随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从动态而言,指存款人在其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对金融机构而而言,指接受客户存入资金,负有即期或定期偿付义务的一项负债业务。存款的法律性质就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因之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存款的特征:
(1)存款机构主体的特定性。
(2)存款方式的多样性。
(3)存款行为的合同性。
(4)存款资金所有权的转移性。
6.简述存款业务的规则。
答:(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5)财政性存款专营。
(6)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吸收存款。
(7)保护存款人利益。
7.简述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1)人民币储蓄存款。
(2)外币储蓄业务。
(3)个人通知存款。
(4)住房储蓄业务。
(5) 代理业务。
(6)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8.什么是单位存款,它的分类有哪些?
答: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
分类:(1)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
(2)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9.简述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类型。
答:指当事人以存款合同为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金融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案件。
类型:
(1)一般存单纠纷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3)存单质押纠纷。
第九章 贷款法律制度
关键词
贷款 借款合同 贷款担保 贷款利率 信用等级 贷款债权保全
贷款五级分类 银团贷款 关系人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
思考题
1.什么是贷款?简述贷款的法律性质。
2.贷款有哪些种类和期限?
3.贷款的程序规则是什么?
4.简述贷款的质量监管及损失处理制度
5.什么是贷款的债权保全?
6.什么是借款合同?简述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7.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8.简述商业银行对关系人贷款的规则。
9.贷款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10.我国现行法对自然人之间和单位之间借贷有哪些规制措施?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贷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按一定利率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并约定 期限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担保:货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 权的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与以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与贷款人约定的基于本金的一定比例,到期按该比例计算出一定数额款项作为贷款利息。
信用等级: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前,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作出评估并分出等级,以确认是否给其提供贷款。
贷款债权保全: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加强贷后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形式逃废债务而造成的其债权丢失。
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是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依此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
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货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关系人贷款:关系人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关系人所提供的贷款。关系人是指:1.商 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2.商业银行存在茜种 关系的外部人员和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 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损失准备:货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 货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根据《贷 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序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 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货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贷款?简述贷款的法律性质。
答: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按一定的利率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并约定期限 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
贷款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主体而言,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 人是债务人;就客体而言,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就内容而言,贷款人对借款人享受债权,即依法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请求权,借款 人对贷款人负有债务,即按期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借款合同来确定。
2.贷款有哪些种类和期限?
答:(1)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 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
(2)按有无担保(或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3)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4)按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3.贷款的程序规则是什么?
答:《贷款通则》把贷款细化为申请、信用评级、调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归还八个人阶段。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在借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申请贷款时须填写《借款申请书》 ,并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包括: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果是保证贷款还需提交担保人基本情况。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3.原有不合理占有的货款纠正情况。4.如果是担保贷款,尚需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及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 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及领导者素质等因素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估。
(三)贷款调查 货款人受理申请后,应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品德和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是担保贷款,还应该落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四)贷款审批 1.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 提出意见。2.按规定级限交有审批权的人员批准。
(五)签订借款合同 1.贷款批准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2.借款合当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3.保证贷款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也可由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公章,并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4.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 需办理登记则依法办理。
(六)贷款发放 1.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2.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偿付违约金(罚息)。
(七)贷后检查 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八)贷款归还 1.一般可由借款人开出结算凭证归还本息,可以由银行直接以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加罚利息;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督促归还或依法起诉。2.短期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利息;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4.简述贷款的质量监管及损失处理制度
答: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即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依此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资产。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1)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银监会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移关系,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2.商业银行每半年应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资产严加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频率,根据贷款风险状况采取相应措施。(3)银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严加监管。
为防止贷款损失,一般采取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 特种准备。其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一般准备计提1%,专项准备中关注类计提 2%,次级类计提25%,可疑类计提50%;损失类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累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商业银行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1)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对贷款定期分类,识别风险、评估损失。(2)建立贷款损失评估制度,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损失准备,准确核算,增强抵御风险能力。(3)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对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继续保留追索权。
5.什么是贷款的债权保全?
答:《贷款通则》规定了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规则,防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借兼并、破 产、承包、租赁等形式逃废贷款债务。1.承包、租赁经营时的贷款债权保全。贷款人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2.股份制改造时的贷款债权保全。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3.兼并的贷款债权保全。贷款人有权参加处于兼并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有权要求贷款人落实还本付息事宜。4.分立时的债权保全。对分立的借款人,贷款人应要求其在分立之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5.产权有偿转让时的债权保全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产权转让之前落实还本付息事宜。6.申请解散时债权促使。贷款 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清偿债务。7.破产中的债权保全。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其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借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6.什么是借款合同?简述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答: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从法律性质上说,应属借贷关系,以借贷合同主体不同而言,区分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贷合同和以自然人为出借人的借贷合同。前者称为借款合同,后者称为借贷合同。其法律特征为: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4.借款合同一般承诺成性合同。5.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
7.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答: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调解是指民间调解,即人民调解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不包括法庭调解和仲裁调解。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或反悔的,另一方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或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为一裁终局制。借款合同的管辖权归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8.简述商业银行对关系人贷款的规则。
答:商业银行地关系人贷款有两手基本规定:1.对关系人不得发送信用贷款;2.对关系人 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9.贷款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贷款转让,包括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和不得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受让人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转让方应在表外记载,按照或有负债的有关管理和披露。2.贷款人将贷款 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为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 人。贷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转让行为时借款人不产生法律效力。3.贷款受让方必是位国务院 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贷款转让,必经国务院银 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贷款转让方必须提供与被转让贷款价格,风险相关的有关信息,不 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5.贷款受让方可自行管理所受让贷款或委托其他国务院银行院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6.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将贷款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具体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发放贷款进行,7.借款人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事先取得贷款人 的书面同意。
10.我国现行法对自然人之间和单位之间借贷有哪些规制措施?
答: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是自然人,借款人是自然人或单位的借款合同。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交待贷款时生效,即该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息 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款利率适当高于银行的利 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自然人借款不得计收复利。
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关键词
结算 银行结算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 专用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汇总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银行卡 贷记卡 借记卡 信用卡
思考题
1.什么是结算?它的分类?
2.简述我国现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
3.简述银行结算的原则。
4.什么是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它的种类?
5.简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6.简述银行银行汇兑结算规则
7.简述什么是银行卡?简述它的分类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结算:指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2.银行结算帐户:指客户为为理存款、货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
3.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4.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5.专用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6.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产生的银行结算帐户。
7.汇总: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外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8.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9.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0.银行卡:是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机构(一般是专业信用卡公司)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持卡人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且具有消费信用功能的特制载 体卡片。
1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1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联名/认同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13.信用卡:银行卡具有信用功能,所以称其为信用卡。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结算?它的分类?
所谓结算,是指由于商品交易、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在法律意义 上,货币收付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各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了结。因此,结算又称清算。
分类:1)依结算采用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2)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3)依结算活动运行的阶段不同,分为银行结算和银行清算
4)依结算发生的区域不同,结算分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2.简述我国现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
结算方式指使用支付工具划拨款项的方式,即办理结算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当事人、金额 、时间、地点、原因、凭证的传递过程。支付工具是结算载体,表现为票据、信用卡等凭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行 结算方式有八种,即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托收承付、汇兑、委托收款
3.简述银行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结算时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一原则主要是维护客户对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客户对其资金的自主支配。
3)银行不垫款
这一原则划清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界限。
4.什么是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它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
根据不同客户的的不同需求,银行账户分为不同的种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 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5.简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上基本原则:
1)自主开户原则
存款人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选择注册地、住所地,或异地开立账户,也可以自主选择开户商 业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存款人。
2)重要账户开立核准原则
即存款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登记证”,之后,才可凭此向商业银 行申请开立账户。
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 、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6.简述非票据结算方式和结算规则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外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出规则 (1)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事项(2)留行待取和支取现金规则(3)汇兑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4)汇出行受理审查无误后,即汇出款项,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支取规则 (1)汇入银行对开立帐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的账户,并向其发出收款通知。(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江取款通知单,在汇总凭证上收款人签章处签 章,并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银行审查无误予以支付。(3)汇款还可以转汇,但不得转入储蓄及信用卡账户。(4)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5)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的姓名开立临时账户。
退汇规则 (1)汇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3)汇入银行对于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也可主动为理退汇。
2)委托收款
(1)委托 收款为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提交银行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当时将款项主动付给收款。
(3)拒付
(4)无款可支
3)托收承付
(1)收付双方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 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及其他有关证件。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4)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金额、付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 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5)托收的停止.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银行卡
银行卡计息规则 a.存款利息 b.透支计息c.逾期还款的罚款d.货记卡非现金交易的优惠
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a.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b.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银行卡转账、消费结算规则 a.持卡人可持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b.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为理转账时,银行应按特约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7.什么是银行卡?简述它的分类
答:银行卡是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持卡人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 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且具有消费信用功能的特制载卡片。
分类:将其是否具备透支功能,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 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 (IC) 卡。
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投资及其他资产负债业务行为法律制度
关键词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 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 票据贴现 票据再贴现
思考题
1.什么是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简述它的形式。
2.简述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禁止规则。
3.什么是同业拆借市场?简述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规则。
4.什么是票据贴现?简述它的特点规则。
5.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债的规则。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商业银行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买卖有价证券或直接投资参股经营其他企业以获取收 益的行为。
2.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与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一样的货币市 场的范畴,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资金流动的需要。
3.银行间同业拆借:提供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系统,组织全国银行间外 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4.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买卖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
5.票据再贴现:贴现银行持卡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 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简述它的形式。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买卖有价证券或直接投资参股经营其他企业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它的主要形式:是购买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同时还可以向一些投资收益较好的企业直接投资,参股经营。
2.简述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禁止规则。
(1)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2)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3)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4)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其他业务投资。
(5)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什么是同业拆借市场?简述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规则。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与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一样的货币市场范畴。
它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规则:
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及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即只能将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扣 除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及备付金后的超额储备部分用于同业拆借。
2)对于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的不足和临时性周围资金的需要,即只能用于弥补当日营运资金头寸的差额或补足次日上缴存款准备金的缺额和解决收购农副产品、外贸出口产品、季节性储备等临时性周转资金的不足。
3)不得用拆借资金补足长期性的流动资金缺口,不得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投资。
同业拆借市场的运用规则:
期限规则,《商业银行法》2004年修正案中取消了原法中规定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的规定。实践中,同业拆借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利率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的公告,同业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议决定,完全由市场调节,中央银行不加干涉。
资金额度规则: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规定,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合同规则:
参加拆借的双方必须签定拆借合同,包括拆借资金、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4.什么是票据贴现?简述它的特点规则。
答:(1)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
(2)特点:1)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的交易行为;
2)票据贴现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大于一般贷款。
3)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3)规则:1)贴现银行的资格与条件
2)票据贴现的期限与额度
3)票据贴现的程序
4)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大种情形
5)贴息的计算
6)贴现票据的到期处理
5.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债的规则。
答: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债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发行金融债券直接关系到持券人的权益问题,境外借债关系到国家外债规模和结构状况。因此,《商业银行法》第45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行为法律制度
关键词
中间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
思考题
1. 中间业务的性质及分类
2.简述中间业务的代理类业务规则
3.简述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规则
4.简述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的规定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 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 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 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中间业务的性质、分类
答:中间业务最基本的性质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的时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出现,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者是中间业务同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的最根本区别。
中间业务分类:1)按中间业务功能和方式分结算性、担保性、融资性、管理性、衍生金融 工具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2)开展中间业务时的身份分类可分为委托代理和自营性业务。 3)按是否与信用活动有关分类,可分为信用性和非信用性业务。
2. 简述中间业务的代理类业务规则
答:代理类金融业务规则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管业务,代理其他银行卡业务。
3. 简述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规则
答:我国规定了中间业务定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准入,中间业务准入、中间业务监管等,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扩大业务主体到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目前中 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实行审批和备案制,中国银监会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规定。
4.简述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的规定
答: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系统。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针对与衍生产品有关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机制、银监会金融监管时定期检查、处理等。
第十三章 中央银行法
关键词
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 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 接管
法定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基准利率 再贷款
思考题
1.中央银行及职能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3.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4.试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职能
5.试述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特点及其原则
6.简述货币政策的含义及意义
7.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8.什么是金融监管、它的目的、原则
9.简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范围
10.试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剥离的理论与实践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
2.金融监管: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 系列行为的总称。
3.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
4.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最终目标和中间目标。
5.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
6.存款准备金: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交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7.再贴现:金融机构以合格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实际上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过程。
8.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妆及外汇, 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9.基准利率: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是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贷款利息与贷款额的比率。
10.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11.接管: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答:1)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
2)传统表述: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现代表述: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管职能
2.简述中国人民人行的职责?
答: ⑴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⑵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⑷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⑸实行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⑹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我汇储备、黄金储备
⑻经理国库
⑼维护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⑾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⑿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答:1)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各级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的干涉。
2)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他们是相互独立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本辖区内的银行的监管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社会团体和个人
4)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以加强全国人大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直接监督指导。
4.简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职能
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金融手段对国家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调节和控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2)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整体协调发展以及采取措施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如:作为最后货款人 在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等;3)提供金融服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保管存款准备金等。总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职能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5.简述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特点及其原则?
答:(1)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1)负债业务,如发行货币、吸收存款以及其他负债和资本项目2)资产业务如再贴现及放款、买卖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买卖黄金、外汇及其它资产业务3)清算业务,即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提供踞行支付服务。
(2)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1)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调控金融、稳定金融为目的2)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不从事一般单位和居民个人存期及清算业务等。3)业务活动以国家机关名义和身份开展。4)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5)定期公布其业务及财务状况,向社会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3)中央银行业务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央行业务开展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政策制度。2)市场原则,央行业务开展应遵循市场经济活动基本规则、平等、自愿、公平交易 。
6.简述货币政策的含义及意义?
答: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 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理解为1)货币政策是涉及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进而影响社会总供需的一项宏观经济政策。2)货币政策 通过其传导机制,调节社会总供量与总需求,供二者平衡。3)货币政策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间接调控市场。4)货币政策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
货币政策意义:正确的货币政策制定和施实,可以维持适度的货币供应量和信用量,从而为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提供稳定良好货币金融环境,此外货币政策有利于央行控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度繁荣现象出现,以达到最佳经济增长。
7.试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1)存款准备金政策、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以及其缴存范围和比例,以及对准备金缴存的操作与迟缴、少缴的处罚。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通过基准利率调整来紧缩或放松银根。3)再贴现政策。4)再贷款政策,如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政策,主要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 券及外汇,从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6)其它货币政策,如贷款限额、特种存款、消费信用 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
8.什么是金融监管?简述它的目的、原则。
答: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 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目的:1)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2)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3)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
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2)公开、公正原则,即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和程序公正。3)效率原则,监管机构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提高金融体系整体效率。
9.简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范围?
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范围包括: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主要是a、依法制定同业拆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b、审核、批准有关金融机构成为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c、对交易成员进行监督、检查;d、授权中介机构发布市场信息。2)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主要监管黄金交易市场和进出口业务。3)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4)管理支结算、清算。A、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b、组织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和提供清算服务;c会同中国银监督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d对清算行为的检查监督和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的处罚权等。
10.简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剥离的理论与实践?
答:主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剥离的观点认为1)中央银行担任此两项职能,会 导致严重利益冲突,主观上会形成某一种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服务于 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不得不对被监管机构提供支持,甚至将被监管机构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如中央银行需提高利率,收缩银根,另一方面利率提高会损害银行的财务健全性,使其处于两难困境中。2)只有二者剥离才可真正实现中央银行的独立,如果中央银行二者兼之,它很难超脱政府和政治,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更易受政治因素干扰,因此 就需集中力量,把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拆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督部门。
在实践上,一些国家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进一步 识,开始使央行监管职能相剥离的,如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对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改革 ,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等,实现金融监管的统一化。
第十四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关键词
银行业监管 监管职责 审慎经营 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监管措施
思考题
1.什么是银行业监管?银行业监管的体制有哪些类型?
2.简述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3.简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4.简述简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5.简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银行业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或银行业专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的组织主体和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2.监管职责: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定运行的职责。
3.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 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4.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状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5.现场检查:是指金融监管人员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通过实地查验,全面、深入了解 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 价的行为。
6.监管措施: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采用的具体方法以及相关程序 。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银行业监管?银行业监管的体制有哪些类型?
答:银行业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或银行业专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 构的组织主体和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完全分 离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其二,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
2.简述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答: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为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保 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2)独立监管原则3)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 原则4)国际合作和跨境监管原则
3.简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答:1)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和规则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 3)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实施审慎性监管4)实施非现场监管5)实施现场检查6)实施并表监督管理7)建立银行业机构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8)报告,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9)编 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10)指导和监管银行业的自律组织B11开 展与银行业监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4.简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答:1)要求银行业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监管所需各种报表资料2)采取必要的现场监察情况3) 审慎性监管谈话4)强制信息披露5)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金融机构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6)接管或者重组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7)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8)限制被接管、重组、被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9)查询、冻结
5.简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答:性质:该法是从金融监管我度规范监管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职责和义务的一部金融专门法。
立法宗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调整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组织和业务 行为的监管活动。
第十五章 人民币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人民币 假币 人民币发行 人民币流通 现金管理 坐支
思考题: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如何对人民币进行法律保护?
3.人民币的发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4.试述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1.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2.假币: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将非货币材料非法制造的假人民币。
3.人民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就是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4.人民币流通:指人民币以现金进行的货币收支活动。
5.现金管理:现金收付、使用监督管理,指国家授权银行依法对开户银行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6.坐支:指有现金收入的单位,从本单位收入中直接支付自己所需要用的现金。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1)人民币是法偿性货币
2)人民币发行权属于国家
3)人民币是我国惟一的法定货币
4)人民币是信用货币
2.如何对人民币进行法律保护?
答:1)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2)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3)禁止伪造人民币,持有、使用、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4)禁止印制、发行人民币代币票券;
5)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等。
3.人民币的发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1)集中统一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
3)计划发行原则
4.试述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国家授权银行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对人民币现金实施监管,以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的。设置有现金管理机构等。
第十六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关键词
外汇 结汇 售汇 付汇 人民币汇率 逃汇 套汇 外汇市场
思考题
1.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 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
3.什么是外汇管理?它有哪些类型?
4.简述中国外汇管理机构的职责。
5.什么是外汇汇率?它的分类和作用。
6.试述人民币汇率管理制度规则
7.简述中国外汇市场的管理规则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外汇:就是国际汇兑的简称.从本质上讲是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从而实现资金在国际间转移.外汇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的外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通过汇和兑,转换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资金活动。静态的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进行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一般是指静态的外汇。
售汇: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银行的行为叫售汇。
结汇,境内机构投资于合资企业终止结算后,属于中方所有的外汇,应全部买给外汇指定银行的行为。
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逃避国家外汇管理,将应该上交或售给国家的外汇死罪保存、转移、买卖、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质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
付汇: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金额,从其。外汇帐户或者将买入的外汇支付境外的行为。
外汇市场:外汇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国际上有两种,一是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外汇市场,还有一种没有具体交易场所的外汇市场。这种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等通讯工具完成外汇交易。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外国驻华机构与来华人员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管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借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准备金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和用绘管理;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范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规则;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4)人民币汇率管理。
2.什么是外汇管理?它有哪些类型?
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一定的限制性措施的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是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对经常项目的收支和资本项目的收支都加以限制
二类是实行部分的外汇管理。对经常项目的收支,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收支加以一定的限制。
三类是对经常项目的收支和资本项目的收支都不加限制
3.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老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
4.什么是外汇汇率?它的分类和作用。
外汇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也就是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故而又称汇价。
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买入汇率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买进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官方汇率是国家机构所公布的汇率;市场汇率是指自由外汇市场上的汇率。
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固定汇率,是指两国货币的汇率基本固定,是汇率波动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浮动汇率是指一个国家不规定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固定比价和波动幅度,其货币当局不承认维持汇率波动幅度的义务,而任由汇率根据外汇市场上供求关系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
汇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汇率的高低和波动直接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进而影响其整个经济结构。因而各国都把汇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汇率的制定和波动达到国际收平衡的货币政策目标。
5.试述人民币汇率管理制度规则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汇率制度,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市场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汇率制度。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几种主要货币的汇率。
第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自行挂牌,确定对刻户的柜台买卖外汇价格。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控,保持各银行间汇率的稳定和一致。
6.简述中国外汇市场的管理规则
答:1)中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中国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可以成为会员。交易品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目前,只允许美元、日圆、港币、欧元的即期交易。交易的方式为电子竞价交易。会员通过现场和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
2)交易原则: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交易价格的确定: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它井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4)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5)外汇市场的调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十七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
关键词
洗钱 反洗钱 洗钱罪
思考题
1.什么是洗钱?它有什么危害性?
2.试述外国与国际社会反洗钱的立法。
3.简述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原则
4.简述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
5.试述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管制度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洗钱:一般是指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反洗钱:洗钱是犯罪将其违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因此,洗钱活动是维持犯罪的重要基础,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洗钱活动的法律行为。
洗钱罪:是指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洗钱?它有什么危害性?
洗钱,一般是指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犯罪集团通过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形式敛聚了巨额财富,他们便通过各种方法洗钱,使其合法化。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没收并可自由使用,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控制和使用犯罪收益的犯罪者得以使用犯罪收益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可见,洗钱是维持多种犯罪的重要基础,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非同小可,为此,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均依法严厉打击洗钱活动。
2.试述外国与国际社会反洗钱的立法。
在美国和欧洲的主导下,国际化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具雏形。现有的国际化的反洗钱组织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小组、艾格蒙特组织、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欧盟等。1990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小组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点建议》,对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完善产生广泛影响。艾格蒙特组织则致力于反洗钱金融情报信息的采集,交流,奠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基石。各国也积极加强立法,美国形成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英国也制定一系列法律,瑞士银行家协会制定反洗钱行为规则,将洗钱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各国也设置监管机构、执行机构,建立反洗钱信息网络,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国从1997年开始,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报告和提取预约制度,个人存款实名制,《刑法》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机智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规章,建立起我国反洗钱的立法框架。
3.简述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全面合作原则。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抠划客户存款。
4.简述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等。
5.试述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管制度
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它有三种情况: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具体为,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出、分散转出;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管制度包括: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制度、保存建立账户和交易记录制度等。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又称“实名制”制度,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了解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保存账户和交易记录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将客户结算账户和交易记录依法保存一定年限的制度。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
关键词
票据 票据法
思考题
1.什么是票据?它的分类、法律特征
2.简述票据的功能
3.简述票据法的功能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票据:与各种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的而制成的各种书面凭证。狭义的 票据是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竟人迹感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票据?它的分类、法律特征
票据是与各种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它的法律特征是: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返还证券、提示证券、占有证券、无因证券
2.简述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它是商业信用的载体。票据具有多种功能,一般归纳为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
3.什么是票据法?它的功能。
票据法就是专门规定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与其它民事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一般认为有三个较为鲜明的特征。
第一:票据法是强行法。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票据是严格规范的要式票据,不得任意签发;票据行为也是规范的。
第二: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法是为了方便商品交易和信用而制定的,因而侧重对票据进行纯技术的规范。
第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使国际支付和信用工具也趋向一体化。大部分国家的票据法均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和《统一支票法》为蓝本而制成。
第十九章 票据法基本制度
关键词
遵期提示 拒绝证书 空白票据 粘单 复本 誊本 票据瑕疵 背书 承兑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有哪些特征?
3.票据行为有哪些要件?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式
5.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限制与例外
6.票据权利丧失如何救济?
7.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它的性质及其效力
8.试述特殊票据的构成及其效力
9.票据伪造人、变造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10.简述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范围及其法律适用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遵期提示:又称提示付款,是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它既是票据权利的行使,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
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法定期限行使权利被拒绝的证明,它能证明票据保全的一种有效形式。
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它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
粘单:出票人发行的票据空白位置不够记载时,在票据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粘贴在票据上的空白纸片叫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票据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名或盖章,具有于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复本:是指同一发行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据。复本是原本的复制,于原本处于统一地位,当原本被盗或遗失,可用复本行使票据权利。复本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本票、支票不适用。
誊本:持票人依票据原本制成的誊写本。于复本相同,均是对票据原本的复制,但誊本可适用汇票、本票,而复本只适用汇票。誊本是原本的补充,无独立性质,不能以其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仅可为背书、保证发生效力。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实现票据权利和其它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是付款人于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他人进行的某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票据抗辩,又称票据权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理由予以抗辩,依次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如何理解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票据是设权证券、无因证券,形成其法律关系的原因和条件很多,因而有形了诸多与票据有密切关系的其它法律关系,如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基础关系、原因关系等而这些关系虽不是票据关系,但也在票据研究的范围。
2.票据行为有哪些特征?
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就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连带性。
3.票据行为有哪些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和生效。票据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要件。
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一方面,包括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方能生效。另一方面,票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形式要件,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除了具备实质要价,形式要件的缺陷很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价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式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如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往往需要使用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所以法律上常常将两者并存。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式
1)遵期提示,又称提示付款,是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它既是票据权利的行使,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
2)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法定期限行使权利被拒绝的证明,它能证明票据保全的一种有效形式。
3)时效中断,票据有不同的消灭时效,超出时效不行使权利,票据权利就会丧失。但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如出现票据中断时效的行为,使票据时效重新计算,从而保全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
5.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限制与例外
票据抗辩,又称票据权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理由予以抗辩,依次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物的抗辩又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债务人对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故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当债权人变更,抗辩便被切断,对新的持票人不得行使抗辩。
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和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例外
票据是流通票据,如果放任债务人随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实作为抗辩的理由,持票人会遭受损失,而且会使票据权利缺乏安全感,破坏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对票据抗辩作出限制。
票据抗辩限制,也称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切断。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得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票据抗辩的限制存在于人的抗辩当中,物的抗辩中不存在抗辩限制。
票据抗辩限制分为积极抗辩和消极抗辩。
积极抗辩限制是指善意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和前手相互间的对人抗辩的约束。
消极抗辩限制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另一种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的限制也有例外。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即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债务人有举证责任。
6.票据权利丧失如何救济?
票据为提示票据,如果丧失票据,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还会有被他人取得的危险。所以,当票据丧失时,应当采取救济方法保护票据债权的利益。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公失催告、普通诉讼和挂失止付作为补救措施。
公失催告,是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对票据债务人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的问题。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的一种申请支付人停止支付的临时性紧急救济措施。
7.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它的性质及其效力。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债务人就会获得一笔资金,这种利益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为救济这种不公平情形,各国票据法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即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利益的权利.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第一,适用民法一般消灭时效期间.
第二,利息请求.
第三,依民法上债权的转让方法转让.
8.试述特殊票据的构成及其效力
特殊票据包括空白票据、粘单、复本和誊本四种。
1)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它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必须有行为人签章;必须有票据上应记载事项的欠;必须对他人有授予空白补充权必须有空白授权票据的交付行为。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空白票据只适用支票,本票和汇票不得签发空白票据。所以票据的效力包括:
第一:自身的效力,即持票人在填写齐全事项后方可行使支票权利;
第二:对票据债务人的效力,补充完全的票据与自始完全支票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三;对非善意持票人的效力,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
第四;对补充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进行填写。
2)粘单,出票人发行的票据空白位置不够记载时,在票据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粘贴在票据上的空白纸片叫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票据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名或盖章,具有于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复本,是指同一发行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据。复本是原本的复制,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当原本被盗或遗失,可用复本行使票据权利。复本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本票、支票不适用。
4)誊本,持票人依票据原本制成的誊写本。于复本相同,均是对票据原本的复制,但誊本可适用汇票、本票,而复本只适用汇票。誊本是原本的补充,无独立性质,不能以其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仅可为背书、保证发生效力。
9.票据伪造人、变造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没有亲自签章,根据文义性的特点,票据伪造人不负票据上责任.但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还应负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票据变造人的责任有三种情况:
第一:票据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仅是变造文义,故不负变造票据上的票据责任,而只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 票据变造人又在变造的票据上签章, 应负票据变造后的票据上的责任.
第三:持票人变造票据时,应承担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但对票据变造前的票据债务人可行使票据权利.
10.简述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范围及其法律适用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确定了7种: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前两种属于票据权利纠纷,后五种属于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纠纷。持票人先行使付款权,再行使追索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范围: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及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非据权利纠纷提及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应适用《票据法》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法律法规。
2)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章 汇票法律制度
关键词
汇票 出票 背书的连续
思考题
1.出票的效力
2.背书的分类及其格式
3.如何认定背书的连续
4.什么是追索权?它的行使原因及其程序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激怒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是指票据的作成和交付行为。即出票人依法定形式制作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创设票据的行为
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受款人到最后的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在背书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后,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且对三个基本当事人有不同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是委托付款证券,因此汇票出票人不是主债务人。出票行为完成后,他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收款人向付宽人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时,他才承兑付款责任。
2)对受款人的效力。出票完成,受款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仅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和权力,并未成为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有付款义务。
2.背书的分类及其格式
背书的分类:
以背书目的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
以背书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的效力的转让背书,又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又分为禁止背书的背书、无担保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
背书的格式
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得记载事项:不得转让的背书;预备付款人;背书人住所;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免于作成拒绝证书;
不得记载事项:分割背书;附条件背书;无担保背书;
3.如何认定背书的连续
背书连续,应以下原则:
各次背书应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影响背书的连续。
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
背书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
4.什么是追索权?它的行使原因及其程序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追索原因的存在,追索原因分为到期前的追索原因和到期的追索原因。
到期前的追索原因,就是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须于到期日或其它宽限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遭拒绝,方可行使追索权。
未到期的追索原因,承兑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解散、破产或因违法被停业等情形,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追索权的行使一般经过三个程序: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履行追索通知义务。
第一:票据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先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否则丧失追索权。如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破产、解散等无法提示付款,可免除提示义务。
第二:作成拒绝证书。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持票据人应请求制作拒绝证书。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原则上必须作成拒绝证书,但出票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付款人、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违法被停业,或持票人能证明付款人、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证明都可以免除拒绝证明。
第三: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又称追索通知或偿还请求通知。持票人有义务通知票据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后,做好偿还或及早筹备资金的准备,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对应发出通知提示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仅以汇票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章 本票法律制度
关键词
本票 见票
思考题
1.什么是本票?它有哪些分类?
2.简述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3.什么是本票的见票?它的程序?
4.银行本票如何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支付本票金额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什么是本票?它有哪些分类?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依不同标准可做以下分类:
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即期本票、远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分定期、计期、注期、分期本票。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4)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2.简述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为:
第一.两者都是信用证券,出票人凭自己的信用,以支付一定的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发行的票据。
第二.两者都可以背书转让。
第三.本票的付款适用汇票对付款的规定,只是付款人不同。
第四.汇票关于追索权的规定,除汇票需无法承兑的原因才可行使追索权外,汇票关于追索权的其他规定均可适用本票。
第五.汇票关于拒绝证书,除汇票有因无法承兑证书不能适用本票外,对拒绝证书的其它规定均可适用于本票。
本票与汇票的不相同点:
第一.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兼付款人;汇票的当事人除有出票人和受款人外,还包括第三人为付款人。而该付款人是票据的住债务人,
第二.付款人不同。本票由出票人无条件自行承担付款责任,而汇票的付款人受出票人委托无条件支付款项。
第三.承兑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完成出票后,即负付款的责任,不需要承兑。而汇票中付款人承担债务,须先经过承兑。
第四.出票人责任不同。本票的出票人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负保证承兑和最后偿还义务的责任,付款人负付款责任。
3.什么是本票的见票?它的程序?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支付本票金额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
见票的程序
第一.见票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有人应于规定内向出票人提示票据,请求见票。我国的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2个月内。
第二.见票的记载:出票人见票后应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计算到期日从此一计算。
4.银行本票如何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本票与汇票相同的地方很多,各国一般将本票与汇票一起立法,并以汇票为主,对本票则用列举方式明确适用汇票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背书、保证、付款行为、追索权行使适用汇票的规定。
背书。汇票关于背书的规定,除预备付款和担保承兑外,可适用本票。
保证。汇票关于保证的各种规定适用本票。
到期日。灰棚对到期日的规定适用本票。
付款。汇票对付款的规定,适用本票。只是而者的付款人不同。本票以出票人为付款人,汇票以承兑人为付款人。付款期限也不一样,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追索权:因本票无承兑制度,所以汇票中因无法承兑而行使追索权的规定,本票不适用。汇票关于追索权的企图规定均可适用本票。
拒绝证书:除汇票关于拒绝承兑证书不能适用本票外,对拒绝证书的其他规定均可适用本票
第二十二章 支票法律制度
关键词
支票 转帐支票 现金支票
思考题
1.什么是支票?它有哪些分类?
2.试述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3.支票付款提示的内容?
4.支票如何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转帐支票:通过银行转帐了结票据当事人债权债务的支票。转帐支票不得提取现金。
现金支票:可以通过银行提取现金,也可使用转帐了结票据当事人债权债务的支票。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支票?它有哪些分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
2.试述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支票、本票和汇票的共同点
第一.三者都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一旦票据金额全部支付完毕,票据关系即归于消灭。
第二.三者的支付都是无条件的,票据上不得记载附条件的事项。
第三.三者都兼有设立和证明票据权利的作用,属于完全的有价证券
第四.三者都可以背书转让,具有高度的流通性
不同点:
第一.从出票人的责任看,汇票的出票人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负付款责任。支配的出票人则负担保付款的责任。
第二.从付款人看,汇票付款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三.从付款关系看,汇票、支票均属委托付款,而本票则是吃票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从票据的到期日看,汇票、本票的到期日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而支票的到期日只有见票即付一种。
第五.从付款责任看,汇票、支票的持票人只有经过付款人承兑或保付后,才具有付款请求的权利,此时付款人才开始承担付款责任;而本票的持票人则无须履行该种手续即具有付款请求权。
第六.从资金关系看,发行汇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不一定有资金关系,凭信用也可发行汇票;本票是自付证券,无资金关系;支票发行时,出票人与付款人必须先有资金关系,且银行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支票金额的款项,或出票人与银行签有透支合同。
第七.汇票有承兑制度;而本票、支票均无此制度。
第八.汇票有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的规定;本票有拒绝付款证书和拒绝见票证书的规定;而支票仅有拒绝付款证书的规定。
第九.汇票可记载担当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本票可记载担当付款人;饿支票不可记载该两项事项。
3.支票付款提示的内容?
提示的当事人是支票持有人,受提示人一般为付款人,即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持票人向金融机构提示付款期限在我国一般为10日内提示付款。
4.支票如何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支票中的许多制度与汇票相同,比如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出票行为等,除有关规定外,均适用汇票的规定。
收款人。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的,持票人可于无记名支票内记载自己或他人为收款人,变更为记名支票。
背书。支票没有预备付款人,所以汇票的背书除关于预备付款人的规定外,其余的规定均可使用。
付款。汇票关于付款的规定,除汇票的提示期限、担当付款人、持票人同意延期付款,到期日前付款分期付款等情形,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依支票见票即付的性质不能适用于支票外,其他各项均适用于支票。
追索权。汇票关于追索权的规定,除以承兑为基础的有关追索权的规定外,其余规定都可适用支票。
拒绝证书。汇票关于拒绝证的规定,除了关于拒绝承兑证书及在复本、誊本、抄本上作成拒绝证书的规定外,其余均可适用于支票。
出票。汇票关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等规定适用于支票。
第二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关键词
证券 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 商品证券 证券市场 证券法
思考题
1.什么是证券?它的特征、分类?
2.什么是证券法?它的调整对象?
3.简述证券法的内容与体系。
4.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通称。它用来证明持证券人有权取得所持证券记载内容的权益。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照证券票面记载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无价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持有人享有获得某种交易机会的特定资格,该证券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一定收入,也不能自由流通转让的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商品所有权的凭证,取得商品证券就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由发行人、投资者、金融工具、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等要素组成。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即证券法典。广义的证券法则是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证券法。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证券的主要分类有:
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
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公司证券和金融机构证券;
4)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5)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6)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7)债券证券、物权证券和综合权证券;
8)无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记名证券;
9)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
10)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证券有如下特征:
第一: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二: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第三: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
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即证券法典。广义的证券法则是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证券法。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它包括证券发行者、承销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发行关系;证券转让者与购买者之间的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管理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监管关系。
3.简述证券法的内容与体系。
证券法的内容体系包括四个方面: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机构法、证券监管法。
证券发行法是规范一级市场的法律规范,包括证券的定义、范围、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发行条件等实体性规定以及申请、审批等程序性规定。
证券交易法是规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范,包括证券的上市、交易、收购等规范。
证券机构法是规范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证券监管法是规定证券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包括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及证券自律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证券法有三大体系:
美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单独立法,并注重公开披露原则。
英国证券法体系,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其内容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同时制定若干单行法规予以补充和完善。
大陆证券法体系,也没有专门的证券立法,其内容由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银行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
4.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分业经营原则
第三:合法性原则
第四:国家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第五: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原则
第二十四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股票 债券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国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思考题
1.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
2.什么是股票?它的分类?
3.简述股票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4.什么是债券?它的特征?
5.什么是证券发行承销协议?
6.试述证券发行承销的方式、路演规则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持票人投资人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借以取领股息、红利、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证书。
债券:企业、政府等筹措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利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再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中国境内发行、约定再一定期限内还本付利的有价证券.
金融债券: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国债:中央政府向社会公众筹借资金.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一种制度.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
证券发行审核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发行注册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即发行人把发行证券的信息资料向证券主管机关提示并申请发行,经证券主管机关实施形式要价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
发行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应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实情况,以确定该证券是否可以发行。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经审查不予发行。审查一般包括:发行人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人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公开的信息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发行所得的报酬是否合理,发行人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以及各类证券投资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我国目前发行证券实行的是核准制,即依法核准或审批,公开发行证券。
2.什么是股票?它的分类?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持票人投资人入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借以领取股息、红利、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证书
股票的分类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可定期收回股票和不定期收回股票
3.简述股票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股票的发行人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发行资格,即是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初次发行和新股发行。
初次发行,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募集股份或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设立发行、首次发行国有企业改组发行以及境内。
初次发行的条件
(1)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2)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的15%;
(4)发行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发行的条件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不少于三年;国有企业改制的有限公司不受时间限制;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应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保持独立性,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同时,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最近一年内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不超过其总销售采购额的30%;
发行人董事会 至少应当包括1/3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超过发行人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股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增加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而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行为。
新股发行的条件:
一般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公司三年连续盈利,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财务会计无虚假记录;公司预计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禁止性条件。
特别条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通过的需要数额;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其他组织占用或与其进行关联交易;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必须符合证券会的有关规定。
4.什么是债券?它的特征?
债券是企业、政府等筹借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具有以下特征:
(1)偿还性。债券发行是以还本付息为前提,发行时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
(3)安全性。债券有固定的利率,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
(4)收益性。债券可以带来利息收入且可以买卖赚取利差。
5.什么是证券发行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订立的调整证券承销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内容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代销、包销证券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期限及起止日期、付款方式、费用及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6.试述证券发行承销的方式、路演规则
证券承销分为两种:包销和代销,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根据证券承销机构的家数多少,又分为单独承销和联合承销。
全额包销又称确定包销,指证券承销商首先以较低的价格将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一次性全部购买,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将证券在市场上销售给投资者。
余额包销,指证券承销商按照与发行人约定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总额向社会公众推销证券,但如果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期限届满时,证券未能全部售完,则未售出的部分由承销商按发行价格全部买进。
代销又称尽力销售,指证券承销商并不保证证券的全部发行,而只是利用自己的经验、网点、专业力量尽力推销,在承销期限届满后将筹集资金和未能售出的剩余证券还给发行人。
联合承销又称证券发行承销团,是指在一次发行证券承销活动中,多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共同组织承销活动,共同担任承销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团体组。
第二十五章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
证券交易 股票上市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证券欺诈
思考题
1.试述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及意义。
2.什么是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有哪些表现?
3.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原则。
4.证券交易有哪些品种和限制?
5.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证券交易:合法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上市: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全部过程。
内幕交易:知情证券交易行为、内部交易行为内、线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人以获取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拉秧滥用职权,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证券欺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试述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及意义。
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
信息公开有利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控,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改善经营管理。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发行信息公开
发行信息公开主要是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包括对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发行新股时还应披露公司会计报告。
(2)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包括定期信息公开和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公开的最主要形式,年度中分三次定期向公众公开报告,即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有三种方式:一是经验证后正式签署;二是依规定的程序公开刊登或送达;三是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
2.什么是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有哪些表现?
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如下: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照此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予他人或者作为担保。
(5)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6)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 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我国《证券法》禁止交易的证券行为有:
第一: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证交易的行为。
第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证券欺诈,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 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 行为。它包括虚假陈述和欺骗客户行为。
3.简述证券交易的程序规则。
(1)开户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账户。
(2)委托
投资者买卖证券须委托证券商办理。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
(三)交易
交易所撮合主机先对接收的委托进行合法性检测,然后按照竞价规则,对同一种证券进行竞价确定成交价格,自动撮合成效。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除, 当日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第二日需重新委托。
(四)清算交割
证券清算是指在每个营业日中各个证券经营机构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并对 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4.证券交易有哪些品种和限制?
(1)证券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包括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基金以及其他 金融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
(2)证券交易品种的限制。根据《证券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法律允许交易的证券, 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即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 证券;并且对那些法律对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买卖作出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该 种证券不得买卖,如发起人持股,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凤凤票面值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 币4亿元的,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4)公司开业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 利;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 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程序
(1)上市申请
股份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 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2)上市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
(3)安排上市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中国证券监会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市 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4)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六章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关键词
上市公司收购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思考题
1.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当事人?
2. 简述要约收购的条件和规则。
3.简述协议收购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规则
4.试述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序,导致其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要约收购:收购人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收购众多的非特定股票持有人的股权,而达到法定的相应的比例时,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的行为。
协议收购:收购人直接向持有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提出收购其持股权的意向,以双方协议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当事人?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收购者、出售者及目标公司。
2. 简述要约收购的条件和规则。
要约收购及条件: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收购众多的非特定股票持有人的股权 ,而达到法定的相应的比例时,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的行为。其条件为
(1)已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2)继续进行收购的。
要约收购的规则:
第一:要约收购报告与提示性公告。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 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第二:要约收购公告。收购人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
第三;要约期间、要约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1)要约期间,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2)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
(1)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 高者:一方面,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 最高价格;另一方面,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 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2)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一方面,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氢支付的最高价格 ;另一方面,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四:目标公司的义务
第五:竞争要约
第六;收购要约条件的更改
第七:要约股票的预受与保管
第八:收购要约期满购买报告及公告
3.简述协议收购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规则
协议收购及适用范围: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直接向持有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提出收购其所持股权的意向,以双方协议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做出提示性公告。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 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 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协议收购的规则:
(1)达成收购协议
(2)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三)目标公司的义务
(四)收购协议的审批
(五)办理过户手续
4.试述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所谓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即上市公司收购的持股情况披露制度,属于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任何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 定比例时,或者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变化又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被收购公司及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章 证券机构法律制度
思考题
1.试述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其内部机构职责
2.试述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
3.简述证券经营机构的性质、职能与分类。
4.简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5.简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及其业务范围。
参考答案 思考题要点
1.试述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其内部机构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通常有核准制、注册制和承认制三种形式。
(1)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政府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政府主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有审核批准权。
(2)注册制。实行注册制的国家规定,对具有相当交易额的证券交易所,其设立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3)承认制。采用“自律”管理原则的国家,以承认的方式确认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职责: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 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重大事项。
2.试述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除此外还应当具备:
(2)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除此外还应当具备:(1)业务分开管理制度(2)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3)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3.简述证券经营机构的性质、职能与分类。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怀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由证 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商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机构 。
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代理证券发行者发行销售证券等。
证券经营机构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三种。
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承销商包销或代销证券,均以行 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外,均归发行人所有。
证券纪经商,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
证自营商,指自行投资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从自行投资买卖的证中得到差价收益或投资 收益的证券经营机构。
4.简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关于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时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2)证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 数的1/4;(1)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2)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1/5以上时;(3)证 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4)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 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地 备案。
5)证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关于风险管理。1)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1)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 的部分;(2)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3)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 流动负债余额;(4)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5)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2)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象:(1)净 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1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2)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 负债的10%的;(3)综合类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20%的;(4)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8倍的;(5)经纪类证公司对外债超过净资产2倍的。3)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4)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5.简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及其业务范围。
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1)登记功能,记录当事人的证券账户;
(2)结算功能,买卖双方相互交症 券及价款;
(3)托管功能,即为证券商或投资者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
它的业务范围包括:
(1)股权登记;
(2)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的设立;
(3)记名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4)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种交易的结算与交收;
(5)代理证券的还本 付息或者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
(6)实物证券的保管;
(7)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8)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关键词
基金 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封闭式投资基金 开放式投资基金
思考题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它的特征、分类?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简述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及其职责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基金:是指为特定目的,实行分工和专业化管理的组合资产。
投资基金:指非公益性的基金,通过汇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或投资关系。
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织方式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托管者,与基金管理人人共同受托、分工负责处理基金事宜。由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
封闭式投资基金:又称为固定型投资基金,是指投资基金资本总额及发行份额在未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发行期满,基金成立后,资本总额及基金份数不在增加,投资者不得追加投资或赎回投资份额,
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型投资基金,是指发行总额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它的特征、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或投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金融工具和中介金融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资产的保值增殖为根本目的
具有收益的共享性和责任的有限性,由投资人直接承担风险,基金管理者不承担经营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投资基金和货币投资基金
综合型投资基金与单项型投资基金
本币投资基金和外币投资基金
2.简述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92年到1997年11月为老基金阶段,投资基金由人行主管。基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和独资商业银行发性,以解决金融机构资金运转不足和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设立基金有72支,资产价值66亿。第二阶段,为1997年1月到今。证监委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阶段。真切市场上有103支基金资产价值764亿。同时,基金的产品结构从清一色混合型基金,发展到有债券基金、指数基金、伞型基金、多样化的平衡型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1999年4月,人大成立投资基金起草小组。经2002年8月、2003年6月、2003年10月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简述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及其职责。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行业的专业知识
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从事证券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
有符和要求的场所和安全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确定基金财产的分配方案,分配收益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报告、编制年度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贿价格
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存记录、帐册、报表和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其他法律行为。
4.简述基金托管人的条件资格及职责。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不同基金财产设立不同的帐户;保存记录、帐册、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中期、年度报表、会计报告出具意见;审查基金份额申购、回购价格,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管 证券国家监管 证券业自律监管
思考题
什么是证券监管?它的体制模式?
简述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简述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责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又称证券业工会,是由证券商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监管:即对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国家监管:是指国家设立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并协调、指导证券时常的发展。
证券业自律监管:是指证券业自律组织通过其行业自律规范对证券机构和证券场所进行的监管。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证券监管?它的体制模式?
证券监管:即对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机构。
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有三种模式:
第一类是政府集中管理型,是指政府积极参与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管制,其代表是美国。
第二类是自律管理型提制,指政府对证券业较少进行干预,典型的是英国。
第三类是中间型管理体制,即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
2.简述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1992年5月,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第二阶段,从1992年5月到1997年年底,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第三阶段,从1997年年底到现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是从1997年年底,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开始,到1999年7月生效的《证券法》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由其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模式。2004年3月,证监会将派出机构重新调整,按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监管局,从而形成完善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
3.简述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责
证券业协会,又称证券业工会,是由证券商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功能在于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与自我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谋求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工作。
向有关机构反映会员的要求。
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调解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研究证券业发展问题。
监督、检查会员的行为并依照规定处理。
制定内部规则、组织培训交流。
第三十章 信托法
关键词
信托 信托法
复习思考题
1.信托有哪些基本特征?
2.信托与行纪、代理有哪些异同?
3.信托有哪些种类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4.简述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
5.简述我国信托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信托: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委托他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
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信托?信托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委托他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 。
信托的特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1)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应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必须有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实务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实际上可以是同一人,但在法律上必须以不同的身份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2)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基于信托财产之上的所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权分离。
3)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典型地体现了专家理财的特点。各国对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资质均有较高的要求。
4)信托作为一种营业,最大诚信是其基本的业务行为准则。信托不仅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确立,而且也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恪尽职守和对受益的信用而得以维持。
2.信托与行纪、代理有哪些异同?
信托与代理的相同点主要有:
(1)两者都基于信任而产生,受托人和代理人均处于被信托者的地位
(2)两 者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从事活动,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活动,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而活动。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不同。信托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代理只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方;
(2)财产权属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受托人虽不享有信 托财产收益,但取得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所有权。代理人则不因代理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代理 所涉及的财产权与利益,均归属本人;
(3)使用的名义不同。在信托中,受托人是信托财产 的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代理中,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活动;
(4 )被信任者的权限不同。受托人具有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和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和受 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活动。代理人则只能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且须受到本人的 严格监督与控制;
(5)适用范围不同。信托仅适用于财产管理说话面,而代理则适用于本人 自愿委托的各种事务;
(6)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实施的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则直接由本人承担。
信托与行纪的相同点主要有:
(1)行纪与信托关系均是基于信托而产生的;
(2)两者均涉及财 科的管理与处分;
(3)受托人和行纪人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并就此活动的法律后果自 负责任。
信托与行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不同。信托法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行纪则只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两方;
(2)业务性质不同。行纪业务主要是代客买卖,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而信托事务则非常广泛,涉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投资、利益分配 等各种事务。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3)涉及财产范围不同。信托财产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行纪涉及的财产一般仅限于具有特别属性和特殊交易规则的财产;
(4)成立要件和利益归属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 成立要件,且信托财产利益归受益人而非委托人。行纪则不以财产支付为成立要件,且委托 人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的所享有;
(5)介入权规定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原则上没有 介入权,即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买进信托财产或以信托资金购买自己的财产。在行纪关系中 ,如无特别约定,行纪人则具有介入权,即行纪人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委托人为交易行为 。
3.信托有哪些种类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又称非营业信托,其受托人没有严格限制,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担任。商 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对称,商事信托其受托人的身份条件一般为从事信 托营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
(2)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又称资金信托,是以指金钱为信托财产的信托。非金钱信托是以金钱以外的财产 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三)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闪信托可 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通过 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四)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惟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了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
宣示信托又称宣言信任,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 。
(五)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者是个人,受益者也是个人。
法人信托又称为“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它包括营利法人团体(如公司组织、合作社 组织及其他营业机构)和公益法人团体。
(六)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律信托
任意信托指按信托当事人的意思成立信托关系,明确订立在信托文件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示为依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 意思表示订明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
凡信托关系的成立,没有订立明确的契约或遗嘱等,而是由法院根据信托关系人的来往书信 或其他有关文件记载研究推定三方当事人确曾有建立信托关系的意思,继而明确真正的信托 关系的信托称为推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来推测当事人的意思所发生的一种信托。
4.简述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
(1)中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
中国信托法调整范围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民事、营业(商事)和公益信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l0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和附则等。我国信托法是信托基本原理的一般性规定,规范的是所有的信托活动,属信托基本法。信托法是制定信托法、信托特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制度
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它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
第二.信托财产独立制度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依法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自有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以及财产利益的混淆。
第三.信托公示制度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即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设立信托登记制度主要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极大。如果不以一定方法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四.信托目的合法性制度
由于信托从产生开始,就带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色彩,所以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利用信托洗钱、套钱、圈钱等违法行为。所以,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以合法的目的为原则。
第五.受托人有限责任制度
受托人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信托财产消耗完毕,受托人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这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另一方面的具体体现。受托人既不能利用信托财产牟取私利,也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当然,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六.受益人保护制度
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而且,信托关系生效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就失去了直接控制。因此,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第七.营业信托的专业素质制度
《信托法》规定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要求作为职业受托人,信托机构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信托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5. 简述我国信托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2002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行政规章可以视为我国现行的信托法与信托特别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管和自律等。由于资金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体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规范经营、间接监管及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制度。
此外,目前我国与信托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托财务会计制度、信托投资制度等,还不够完善,需加快立法。
第三十一章 信托基本法
关键词
受托人 信托人 受益人 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
思考题
1.信托当事人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2.信托有效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3.如何理解信托的无效与撤销?
4.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公益信托: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为保证信托财产充分用于公益目的的,各国对于公益信托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由其提供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并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掌控、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信托当事人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并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委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选择权。委托人作为财产的原始所有人和信托设定人有权选择财产管理人即受托人。
2)信托无效,可撤销时信托财产的复归权。当信托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委托人可主张信托财产复归于己。
3)有关权利的保留权。在不违反法律和信托目的前提下,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对有关权利可以予以保留。
4)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在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5)了解情况权和查谒复制权。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6)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7)受托人解任权与重新选任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请求法院解任受托人职务。
8)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义务
1)依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2)依信托合同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及有关费用。
3)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的权利
1)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上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受托人根据法律或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获取报酬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可依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3)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或者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补偿。
4)辞任权。一般情况下,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受托人义务
1)忠受履行受托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忠实于信托目的,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善良管理人义务又称同事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不得享受信托利益。即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利益的义务。
4)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义务。为保证受托人忠实履行义务,多数国家信托法都规定,受托人应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一是受找人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别管理;二是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所接受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5)自己处分信托事务的义务。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受信任的地位,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
6)完整记录及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将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随时调阅、检查。
7)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定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8)不得非法交易的义务。即受找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互相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保密义务。
10)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信托财产受益权。即受益人依法或依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2)信托利益请求权。即受益人信法或依信托向受托文件向受托人主张并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3)信托权益处分权。受益权即是一种民事权利,受益人可以自由处分,包括享有、放弃或转让。
4)撤销权与赔偿请求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并赔偿损失,但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的利益。
5)与受托人共有的权利。除上述外,受益人还有与委托人所共有的权利,包括了解情况权、查阅复制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解任权等。
6)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的申请裁定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即享有信托受益权。义务
7)信托受益的分享、放弃和债务清偿。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即享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的义务
信托关系中,受益的的受益权因委托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并不需要受益人为此而履行特定义务。在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委托人承担的义务不等于是受益人的义务。因此,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存在与受益权相对应的义务。
2.信托有效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1)设立信托须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导致信托设立无效。
2)须具有合法的信托主体,即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具有法律认可的行为能力,受益人为委托人指定或法律规定。
3)须具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是指信托财产须是客观存在,并能够确定其种类、范围的,期待实现的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同时,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
4)须具有合法的设立方式,是指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导致信托设立无效。
3.如何理解信托的无效与撤销?
设立信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导致信托无效.根据《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汉通的财产,如毒品;(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因为诉讼和讨债,其债权债务关系有未裁决前不能确定;(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信托具有所有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一些债务人往往利用信托欺诈债权人,为此,各国都赋予债权人以撤消权撤销。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但受益人如出于恶意取得信托利益,则应返还给委托人用于清偿债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债权人应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请求权。
4.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称信托财产的闭锁效应,是指信托财产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并不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人管理和处分,已无权支配该财产,从而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所以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钐、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3)受益人虽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但并不享有其他权利,因而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4)抵消的禁止。所以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5)强制执行的禁止及其例外。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因此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均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如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2)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如修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修缮费债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3)信托财产本身所负担的税款。对此,国家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违反前述规定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十二章 信托业法律制度
关键词
信托 信托法
思考题
1.信托业的基本经营规则有哪些?
2.简述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
3.简述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性质。
4.简述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与自律制度。
5.试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条件。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信托: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
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信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法包括一切与调整信托关系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狭义的信托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信托法典。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信托业的基本经营规则有哪些?
第一: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第二:信托业务禁止规则。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利益;
(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资金信托业务的特别规则。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五:风险管理
1).对外担保和拆借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和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
2).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的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2.简述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
第一:经营方式。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经营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业务。
3.简述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性质。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专营业务。除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委托人人数的多少,资金信托业务可以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4.简述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与自律制度。
第一:规章制度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二:财务会计管理
1)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2)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现场管理
中国银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第四.人员管理
1)中国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2)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中国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业务资格考试制度。
4)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质询与接管
1)中国银监会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银监会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银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自律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5.试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即不得低于人民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
(4)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了条件。
变更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后,变更名称、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营业地址、合并或者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业资金数额、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结构、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等事项,须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批准,并报企业登记部门登记注册。
信托投资公司的终止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因解散、被撤销和破产而终止。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信托公司解散时,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金融秩序时,由中国银监会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光彩,并由中国银监会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经中国银监会同意。之后由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特别指出的是,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之列。
第三十三章 保险法概述
关键词
保险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原保险 再保险 单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合同 复合保险合同 损失保险 保险法
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它有哪些要素?
2.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3.我国新的《保险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4.简述保险的特征
5.简述保险法的内容与地位。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保险:保险是指由多数机构和个人,根据合理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以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财产保险:又称产物保险,是指以物或其它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必须进行的保险这里保险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
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定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原保险: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称分保,也称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的一个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复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就同一投保利益、同一危险同时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损失保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应视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但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则以约定的保险金额补偿;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什么是保险,它有哪些要素?
保险:保险是指由多数机构和个人,根据合理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以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构成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必须有危险存在
第二:必须有多数人参加。
第三:必须在合理分摊的基础上建立保险基金
2.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依据保险的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依据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依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以保险设立是否盈利为目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依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国内保险和国外保险。
3.我国新的《保险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使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其主要内容为:
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度条款费率的规定
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督机构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
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的分保比例
4.简述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与其它类似危险管理方法的区别
储蓄与保险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金的领取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事件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储蓄本息的支取不受时间的严格限制;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取得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存款人获得本息是确定的。
保险与救济
保险是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救济是单方的援助;保险是依靠参加保险的会员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损失的,救济是靠外援,不需要受益者分担;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特定的,救济的对象不受限制。
保险与保证
保险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证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或雇佣合同的从合同;保险人承担责任是以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为条件,保证不需要条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有利害关系,否则,保险关系无效,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不一定有利害关系而建立保证关系;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无追偿权,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第三者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
保险与博彩
保险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博彩是任何对象;保险是损害补偿,不可能获得额外利益,赌博是利用人获得额外利益的心理,以小搏大,牟取暴利;保险的社会目的是变不定因素为安定,使被保险人在遭不幸或期限届满得到补偿,赌博是以最小的赌注获取最大的利益,容易助长人的侥幸心理,潜伏破坏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5.简述保险法的内容与地位。
保险法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特别法和保险监督管理制度构成
传统上,保险法属于商法的范畴,但由于由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它又属于金融法的构成部分,国家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强化使得保险又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因而,调整保险关系的保险法具有商法的性质、属于金融法、经济法的范畴。
第三十四章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利益 索赔 理赔 投保单暂保单
思考题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什么是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代位原则?
4.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5.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受益人:保险金领受人,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在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出现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受索赔权利人的索赔要求后所进行的检验损失、调查原因、搜集证据、确定责任范围直至赔偿、给付的全部工作和过程。
投保单:称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邀约。
暂保单: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临时合同凭证。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如下特征: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射悻是碰运气的意思,即保险合同是不对价的合同.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没有损失,被保险人付出保险费用无任何赔偿,但当事故发生,得到的保险赔偿可能远远大于支付的保险费用.这种赔或不赔以及赔款与保险费的不等额就是射悻性.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无论有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不会丧失,保险人将经济损失的偶然性转化为经济保障的确定性,即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所提供的对价,也可以说是对价的双务合同.
第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并非不发生危险,或能恢复受损失的保险标的,而是通过货币给付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第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第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事先由保险人拟订.但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仲裁机关或法院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2.什么是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什么区别?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
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所区别。
首先:从保险利益的分类看
在财产保险利益中有,既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己有的财产投保时,因该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就是既有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己有的物质财产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获得的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负有的责任。
在人身保险利益中有,本人人身利益、亲属人身利益和拟制关系人身利益;合同或债务利益。
其次:从保险利益的构成看
财产保险利益由适法利益、金钱利益和确定利益构成。
人身保险利益由利害关系和适法利益构成。
3.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涉及第三人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取得了应向该损失负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的代位追偿权。
4.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以不同的标准划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
特定保险合同、一切危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和复合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5.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时,需要作出适当、合理的解释。保险的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目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前批的原则
对于合同的疏漏,按有关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予以补充。
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法
关键词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协会
思考题
试述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保险代理与一般民事上的代理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它的职能是什么?
试述保险代理人与与保险经纪人的不同点。
简述中国保监会的性质与职能。
参考答案一 关键词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理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参考答案二 思考题要点
1.试述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第一:属地经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强制在保险。为降低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办理在保险。
第三:规范关联交易。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资产管理、担保、代理业务;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等交易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四: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机构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五:特别提示义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提示。
第六:公平竞争。
2.保险代理与一般民事上的代理有什么区别?
第一:保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一般代理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二:保险代理专属对保险人的代理,代理人称保险经纪人;一般代理可对一切人或事进行代理。
第三:保险代理必须是书面代理;一般代理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第四: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行为的后果;一般代理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的委托;而一般代理人不受其业务多少的限制。
3.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它的职能是什么?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并出具报告文书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职能就是接受保险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勘验、检验、估损、理算,以理陪报告书或建议书的形式向委托人报告。
4.试述保险代理人与与保险经纪人的不同点。
第一:保险经纪的性质是居间法律行为,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代理的行为是委托法律行为,佣金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保险经纪是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保险中介行为,而保险代理人则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
5.简述中国保监会的性质与职能。
中国保监会,全称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指责:
1)制度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
2)管理、监督全国保险市场。
3)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
4)审查保险行业人员的资格,并指定标准。
5)指定各种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
6)指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管理。
7)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8)建立保险风险评估、预警和监控体系。
9)集中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0)受理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