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权 法 ***第二次课*** 授课内容:第三章物权概述;第四章物权法概述。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物权的概念、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掌握物权的类型、效力、变动及其保护,了解物权行为理论。掌握物权法的概念,了解物权立法沿革和我国物权立法动态,理解物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一)直接支配性 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物权有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之分,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二)对世性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是指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碍的义务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三)排他性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具有排他性,也不是说什么物权都互相排斥,不能在同一物上并存。首先,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可与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其次,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物权,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 三、物权的本质 (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 (二)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为直接支配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三)物权是独占性的或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四)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 (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六)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的发展 (一)债权的物权化现象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二)物权的证券化 (三)所有权的期限化 (四)债权与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交叉性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学理上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区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意义在于正确处理财产所有人与他物权人的关系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此是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的实际意义,在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变更均有所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此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作的分类。主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权可独立存在和变更,而从物权一般须从属于其主物权而存在、变更。 (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有期限物权是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未定存续期间,可永久存续的物权 区分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的实际意义,在于前者的存续期间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后者则除抛弃、标的物灭失或其他原因外,永存不灭 (六)本权与占有 这是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物的使用人的权利,皆称本权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四)占有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个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1.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明确规定特殊的顺序时,不适用此项原则 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三、追及效力 (一)物权追及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行使其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二)对物权的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的保护 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的涵义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或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依诉讼方式行使 依意思表示行使 (四)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从物权的主体角度来看,是指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与丧生 就物权的本体角度来看,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发生)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1.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又称固有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通常有:生产;收益;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先占;添附;时效取得;即时取得(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又称传来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且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如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又与新主体结合归于新主体,例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狭义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包括物权的相对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标的物灭失、混同、加工、附合、法定期限的届满等等 (三)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 三、物权变动的表征——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涵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 设定要件主义(实质主义),认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只存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经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才得以转移和设定。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在不动产登记之后才得到物权的保护; 德国法模式 托伦斯(Robert Torrens)模式 对抗要件主义(形式主义)。认为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和设定,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权利已经转移或设定,不动产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而且对第三人具有效力 法国法模式为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与交付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 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动产抵押权和某些权利质权例外 1.占有的公示 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与控制 2.交付的公示 (1)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 (2)交付的法律效果 对于交付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现代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交付公示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移转,即交付的法律效力是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3)交付的方式 交付指当事人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变通的交付方法 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所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作为交付。如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就可以用这种方式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四、请求返还原物 五、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 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一)物权行为的定义 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二、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评述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且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 我们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三、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评述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违背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极有可能纵容受让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 我国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现行立法对交付、登记等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示的需要,不能将其作为物权行为存在的依据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取此种模式较之于采取物权行为模式具有优越性 第四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定义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一)占有关系 从经济学上看,占有本身就是所有制,占有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关系 (二)利用关系 (三)归属关系 所谓财产的归属,是指在法律上确认财产规属于某人所有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所谓强行法主要是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的统称 (三)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的法律 (四)物权法的公共性 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静的安全,尤其土地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 第二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二)采纳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 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 由于物权法中存在着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因此有可能会限制交易主体的行为自由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并不矛盾的物权,但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二)物权的竞合 物权的竞合现象,就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存在多项物权,数个物权在效力上发生冲突 我们认为解决物权的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是同一种类型的物权,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应当按照先来后到规则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 2.对一些特殊的物权冲突,法律上设定了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的,则可以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3.如果不同类型的物权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是否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解决?先来后到的规则主要适用于同一种类型的物权,而不同类型的物权相互之间因其性质不同,一般不能通过这一规则来解决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的涵义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 2.不动产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于在当事人达成以设定、移转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以后,一经登记便可以产生物权设定和移转的效力 3.动产的公示 动产一般应当以占有为公示要件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涵义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的,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的人也不生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2.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的效力 3.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因此动产的实际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力 课外学习要求: 复习上述两章中出现的概念 重点掌握物权的效力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