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权 法
***第三次课***
授课内容:第五章所有权通论。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所有权的概念、权能、限制和种类,了解所有权的社会作用,掌握、熟悉、所有权的变动,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理论。
第五章 所有权通论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物最全面的自由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全面性
(二)整体性
(三)弹力性
(四)永久性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不同标准的分类
1.依据所有权的客体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可以把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2.依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可以把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3.依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2.客体的无限广泛性
3.行使方式的多样性
4.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三)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客体的相对广泛性
(四)个人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二节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
二、所有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
(一)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二)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
(三)所有权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四)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
第三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所有权的权能,又称为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作用方式
二、积极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二)使用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坏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权利人利益的权能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由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谓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孳息和利润。
孳息分为两种: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四)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在客观上归于消灭或者改变了物的性状
法律上的处分是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以一定方式转移物的所有权;其二,以一定方式暂时转让若干权能或若干权能的部分,如在物上设定质权、抵押权等权利负担
三、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所有权限制的概念和根源
(一)所有权限制的概念
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
1.一般限制和特殊(具体)限制。一般限制是对一切所有权或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权的限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和不特定客体;而特殊限制则相反,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主体或客体的限制
2.从限制规范的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1)禁止性规范,单纯禁止所有权人为某行为,如禁止在非居民区建筑住宅;(2)容许性规范,所有权人容忍他人在其财产上为某种行为,如通行;(3)义务性规范,所有权人有义务为某种积极行为
3.所有权的限制包括所有权人自愿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和非依所有权人的意愿对所有权的某种约束或减损,即自愿性限制和非自愿性限制
4.从限制的法律依据上可以分为私法上的限制和公法上的限制
(二)所有权限制的根源
所有权限制主要解决的是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问题
首先,个人是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赋予个人对财产所有权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财产,因而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其次,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二、私法上的所有权限制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认定权利滥用的六项标准,即:第一,故意损害;第二,缺乏正当利益;第三,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第五,违背权利存在的目的;第六,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究其实质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信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被认为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三)自力行为
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即所谓自力行为
(四)其他限制
所谓其他限制,主要包括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或邻地利用权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受所有物上的第三人的物权或债权的限制
三、公法上的所有权限制
(一)公法限制的内容
1.对所有权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取得主体资格和程序的限制
2.对所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限制,也就是对所有权内容或行使的限制
3.对所有权的征用
4.对所有权的剥夺,这是对所有权的最大限制
(二)公法限制的形式
1.使所有人负作为义务的
2.使所有人负不作为义务或容忍义务的
(三)公法限制的后果
使所有人作为行为归于无效或可以撤销的
使行为人负担赔偿责任的
(四)公法限制的标的物
就受限制的标的物而言,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
第五节 所有权的变动
一、所有权的发生
所有权的发生,又可称为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生产;收益;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没收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物的所有权。它只有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才取得,而且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依据即通过权利转移方式产生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如合伙)
二、所有权的变更
(一)所有权变更的涵义
所有权客体的变更,仅仅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标的物发生了量变,如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
所有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因为在所有物上设定了一定的权利负担而使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受到限制或者因负担的解除而使所有权恢复圆满的状态,如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等
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一方丧失了所有权,而一方取得了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在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也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所有权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其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一)所有权客体灭失
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因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引起所有权客体灭失的原因主要是:其一,作为原材料在生产使用中被消耗;其二,作为消费物品被消费掉,如将食品吃掉;其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灭失,如水灾、火灾等;其四,因附合、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二)所有权主体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的消灭,如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二者均可引起其所有权的消灭。
(三)所有权被抛弃
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四)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这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节 取得时效制度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一)取得时效的涵义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根据一定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它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认了诉讼时效,而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制度,对此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除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外,都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二、取得时效的成立要件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占有和经过一定的期间。
(一)占有
1.占有的定义
占有是对客体物事实上的管领,它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1)自主占有,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
(2)和平占有,指以非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3)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
2.占有是否以善意为必备要件?
(二)经过一定期间
1.期间的起算
时效的起算点为占有人自主无瑕疵地占有之时,这是取得时效计算的一般规则
2.取得时效期间中止
时效的中止,是指时效期间因一定事由而暂告停止,该阻碍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3.取得时效的中断
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过的取得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取得时效重新起算
三、取得时效的效果
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最重要的法律效果即是发生物权变动。即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经过法定期间后便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对于不动产,在不动产实行强制登记的国家,占有人仅取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取得时效届满便当然地取得所有权
四、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
(一)取得时效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类型
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制度。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制度。
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又称取得时效的准用制度。
(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第一,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以及公然占有,但无须为善意占有,如果其占有之始为善意且物过失的,取得时效期间应有所缩短;第二,占有人所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第三,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须经过法定期间,至于期间的长短,规定2-15年为宜。
(四)取得时效中止和中断
应当规定取得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各种事由,以及中止或中断后的法律效力。
(五)取得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应当规定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物上其他权利的消灭和取得时效的溯及力等内容。
课外学习要求:
复习本章中出现的重要概念
重点掌握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