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源税类 一、教学目标 目前,我国对资源的课税具体包括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的资源税,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通过学习,应掌握这四个税种的基本课税制度及其各自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纳方法。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明确各资源税种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了解各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形式,熟悉各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纳税人,掌握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方法。 二、本章重点及难点 重点是各税的税目划分及单位税额;各税的销售数量的确定。 难点是应纳税额的计算,特别是资源税,征税对象是级差收入,计税依据是数量,需要学生理解和掌握。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3课时。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概念: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1、资源税的课税行为是生产(开采)应税资源的行为,对进口应税资源的行为不征税。 2、资源税是在资源生产(开采)完成后,于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两种特殊规定: A、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单位税额: (一)基本原则: 普便征收、级差调节。普便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级差调节是对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二)税目(征税范围): 1、原油;指天然汽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 注意三个问题: 并非所有资源产品均征税,只有列入税目的七类产品才征税; 并非列入税目的七类产品均征税,(二)中已经列明了一些不征税的特殊情况。 资源税仅对初级矿产品或原矿征税,而对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征税。 (三)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并按资源等级和产区确定了差别税额。(一般了解) 三、课税数量: (一)课税数量确定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已开采或生产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不征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要求: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 6、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举例: 1.某盐场2003年7月份用自产液体盐400万吨加工固体盐100万吨,其中80万吨当月已销售出去,另外20万吨尚待销售;用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200万吨,当月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外,该盐场还对外销售自产液体盐300万吨。已知该盐场液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吨,固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2003年7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30+200*30-200*10+300*10=10000元 2.某铁矿当月开采铁矿石8万吨,移送入选铁矿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5%),其余全部销售,请计算应纳的资源税。铁矿石单位税额1、2元/吨。 应纳税额=8*1、2*70%+1/25%*1、2*70%=8、932万元 五、税收优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的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六、资源税的征收与缴纳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纳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资源产品对外销售,规定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资源产品,应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资源税的纳税方法 资源税采取申报缴纳和扣缴税款两种纳税方法。 ? 教学方法提示栏: 资源税不是重点税种,本章教学,要求学生着重掌握资源税开征的目的及基本的计算。 注意税目中的特殊情况。 教学方法提示栏: 计算时值得注意 教学提示:着重强调视同销售情况下销售数量的确定。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征税范围的界定掌握(三个标准,同时满足)?? 1、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将集体土地转让的,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一级市场出让行为是国家转让,不纳税;二级市场转让要纳税。 ?? 3、是否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收入)?? (三)、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1、以出售方式?? ①、将生地变熟地(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再将空地卖出去,应纳入征税范围?? ②、房地产开发建造后出售,既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了收入,应纳入征税范围。?? ③、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既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了收入,应纳入征税范围,原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的,还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并没有因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不属于地土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发生产权、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属于征税范围。?? 4、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征税范围。 5、房地产的交换。既发生了产权转移,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注意:在征税范围内,但是免税!)??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因为是将所有权转换成了股权,并获取收益,并没有完全转让);对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将上述再转让的,应征收。?? 对比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7、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10、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的,不属于征税范围。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 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 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包括货物、不动产等。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 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按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重置成本价是指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 例如:一栋房屋已使用近9年,建造时的造价为1000万元,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同样的新房需花费2000万元,该房有七成新,则该房的评估价格为:2000×70%=1400(万元) )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不允许扣除。 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5‰贴花)允许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项加计20%的扣除额。 计算公式为: 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3、其他规定 对于转让旧房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不真实,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指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综合评定的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出增值额。 2、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 3、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计算过程,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该级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套算得出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例1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楼房,取得收入3000万元,同时依法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160万元。已知该公司建造这幢楼房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3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发生的开发费用1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0万元,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有金融机构证明,房产所在省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解:①转让房地产收入3000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0+(300+600)×5%=95(万元) 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160万元 加计20%的扣除额=(300+600)×20%=18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600+95+160+180=1335(万元) ③增值额=3000—1335=1665(万元); ④增值额与扣除项目 金额的比 例 =(1665÷1335)×100%=124、72%; ⑤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率:适用第三级的50%税率和15%速算扣除系数; ⑥应纳税额=1665×50%—1335×15%=632、25(万元)。 [例2]某工业企业于2006年2月销售旧厂房一栋,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厂房10年前的建造成本600万元,已折旧60%(成新度为40%),经评估确定2006年建造同样的房子,其重置成本价为1200万元。转让厂房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100万元,支付相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55、5万元。计算该企业转让旧厂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①旧厂房评估价格=1200×40%=480(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480+100+55、5=635、5(万元) ③增值额=1000-635、5=364、5(万元) ④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364、5÷635、5=57、36% ⑤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率:适用第二级的40%税率和5%速算扣除系数 ⑥应纳税额=364、5×40%—635、5×5%=114、03(万元)。 五、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与征管 (一)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往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可以减半征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起7日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征税范围的界定: 教学方法提示栏: 提示:在征税范围内,但是免税!)??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提示: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标准分两种情况进行扣除。 注意: 对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提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注意:结合相关规定一步一步进行例题讲解。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具体包括: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使用权未确定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发达,人口集中,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区所在地。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人口50万以上)。 (二)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人口20-50)。 (三)小城市0、3-6元(20万以下)。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测量的,但有土地证的,以土地证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证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题 某县城的商业企业占用应税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经审核,该土地单位税额2元/平方米。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3000*2=6000元 五、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是“使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但附设营业单位的 经营用地,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农副产品加不包括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不包括企业绿化用地),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10、特殊用地的减免税照 ①、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11、下列土地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 1、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当地省级政府确定。 2、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出租出借(交付次月)。 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使用或交付次月) 新征用耕地(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 F、新征用非耕地(征用次月) 3、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教学方法提示栏。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不征。?? 提示: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区不需纳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 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适用税额。 教学提示栏 这是本章重点,原则是划分经营和非经营性。 注意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学习,提高效率。?? 提示:产业政策照顾,对石油、电力煤炭企业等,生产专用地和企业围墙外的与生产设施有关的土地,免税,与社会公用的土地(功能视同市政公共用地),免税,其他的要纳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如果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则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占用非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   (2)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3)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4)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各地的具体适用征税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例1]某企业占用耕地6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计算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 ??解:??应纳税额?=??6000平方米×9元/平方米?=??54000元 五、下列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以及运输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专线免征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用地。主要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甩仓库用地。 3、民用机场的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炸药库用地,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等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税。 5、学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以各级党、团校占地不在免税之列。 6、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税。 7、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则不予免税。 8、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则不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属于非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与征收 (一)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与土地使用税不同,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后年度不再缴纳。 (二)税款征收与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由当地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 耕地占用税可以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征收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本章小结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资源税类的相关税种的征收情况。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虽然属于辅助税类,但由于它对一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带来的重要贡献使得它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源税的征收制度并不复杂,但在有关问题的理解上仍有难度。比如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级差收益,但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需要消化。 思考练习题 一、思考题 1、我国现行资源税有哪些特点?其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资源产品?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4、哪些项目可以在确定土地增值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5、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6、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其税率设计有什么特点? 二、计算题. 1、某油田销售原油100000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计算该油田应纳资源税税额。 2、某铁矿销售铁矿石原矿50000吨,自用铁矿石原矿80000吨入选铁精矿1,该矿属于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为二等,单位税额为每吨18元,计算该铁矿应纳的资源税税额。 3、某单位转让房地产收入为5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经确认的开发土地成本、费用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15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3万元,计算该单位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出售了一幢写字楼,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公司为建造该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该写字楼花费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注:该公司因同时建造别的商品房,不能按该写字楼计算分摊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该公司所在地政府确定 的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请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5、某公司占用土地5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经营占地40000平方米,公司幼儿园占地10000平方米,当地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计算该公司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教学方法提示栏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桑园等)、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括新开荒地。 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非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县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作了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教学提示: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应缴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