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同时也为将来的个人理财作好理论准备。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理解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2.掌握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3.理解并掌握个人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10课时,其中课堂讲授8课时,习题及讲解2课时。
个人所得税法(198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 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 (1)住所标准
???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标准。
???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住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 (2)居住时间标准
??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标准。
??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这项规定。
???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 根据两个判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较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分别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 一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或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职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到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
住所: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我国在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我国税法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份。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定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 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实现转让的地点
5.财产租赁所得 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单位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地
三、应税所得项目及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 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 视同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 视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20%(分档加成) 应税所得≤20000元:20%
20000元<应税所得≤50000元:30%
应税所得>50000元:40%
指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5.稿酬所得 20%(减征30%
6.其他所得 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额—1600元或4800元)
须经税务机关核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收入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例题:
某人体工商户全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0万元,成本为4万元,费用为7500元,损失为2500元。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7500-2500=5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30%-4250=10750元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收入额—必要的费用)
每月800元
按承包合同分得的经营利润或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例题:
李某从3月份起承租一印刷厂,合同规定定额上交承租费6万元。当年承租经营利润15万元,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4。95万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50000-60000-49500-800*12=32500元
应纳税额=32500*30%-4250=5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减除800元/每次
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20% 参见(三)
例题:
某演员签约参加营业性演出一个月,共演八场,每场酬金10000元,该演员本月共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0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应纳税额=64000*40%-7000=18600元
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减除任何费用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1.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藉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藉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适用附加扣除标准的人员。
2.标准:
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附加减除32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例题:
某外商在中国境内居住3年,1998年12月,他在中国境内某公司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取得投资股票股息4000元,红利13000元,另外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取得转让收入130000元,按规定可以扣除购进价格和其它有关费用80000元,卖出时交付手续费5000元,该外商自行申报纳税。度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1)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00-4000)=1000元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
(2)股息、红利应纳税额=(4000+130000)*20%=3400元
(3)财产转让应纳税额=(130000-80000-5000=45000)*20%=9000元
(4)共应纳税额=75+3400+9000=12475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为什么要确定每次收入?)
1.劳务报酬所得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与每次印刷相区别)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5.其他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税收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及教育储蓄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
???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保险赔款。
???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 7、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为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课堂练习题:
某个人取得来源于A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6万元,一项股息所得4万元人民币;两项提得在A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万元,但A国给予其减税1万元的优惠。另外,在B国取得一笔股息收入5万元;在B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5万元。该个人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境外的完税凭证原件,经审核该凭证正确无误。计算该纳税人在国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七、纳税申报及缴纳(从略)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法
???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 1、源泉扣缴
???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如以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让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款项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依据。
??? 扣缴义务人应按时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可按所扣的税款,支付2%的手续费。税务机关根据计算的扣缴手续费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2、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 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
??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收入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向扣缴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缴税款。从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人中提出变更申报纳税地区,应当经原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 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其纳税地点分别确定为:(1)在境内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为方便纳税,也可准予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2)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章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有11个应税项目。
居民纳税人应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目。
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其费用的扣除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源泉扣除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临时离境”?
2、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与什么区别?
3、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规定?
4、简述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抵免的规定?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掌握。
住所: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时间365日是一个公历年度内,且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重点掌握各税率的适用范围
要求:特别注意掌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分清纳税义务人和纳税方法。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理解规定每次收入的原因,掌握每次收入的确定方法。
重点掌握: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企业所得税只免前者不免后者)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减免税优惠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栏:
同企业所得税
教学方法提示栏:
教学方法提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