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 一、教学目标 本章阐述营业税的基本概念和征收制度。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熟悉营业税的一般概念、特点和作用。掌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学会营业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方法。 二、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本章的教学难点: 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联系;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6课时,其中课堂讲授5课时,课堂练习及讲解1课时。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一)以营业收入全额为税基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价内税形式 三、营业税的作用 (一)筹集大量财政资金 (二)促进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三)促进企业间平等竞争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各种性质的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其他运输业务,包括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4.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6.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是我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为设有机构的,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具体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1)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活动。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为顾客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税法规定下列一些特殊业务活动也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征收范围。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销售货物又涉及到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或以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为主,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活动,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活动,或一项业务活动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销售,例如纳税人销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内的办公设备一并销售给购买方,或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专利技术,应按兼营行为作税务处理,而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兼营是指纳税人同时兼而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单位或个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但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按照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在投资期内转让该项股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6.土地所有者(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设置了3%、5%、5-20%三档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业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3 % 3% 5% 3% 3% 5-20% ? 5% ? 5% ? 5%  娱乐业执行5%一---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但从2001年5月1日起,国家统一规定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项目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或销售额,适用各自相应的税率征税;未分别核算的,全部收入额按各应税项目中最高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8.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1.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12.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13.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14.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会费是每时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社区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 16.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今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7.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计征营业税。 1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 1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22.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3.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24.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8.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2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30.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此外,为了保证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能获得最基本的收入水平,同时为提高征管效率,我国营业税制按目前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对作为个人的纳税人规定了起征点幅度: 按期纳税的,其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其起征点为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出当地适用的起征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节 营业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全部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各行业营业税纳税人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应注意: 1.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4.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计税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各行业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各行业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交通运输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国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例题: 某货主要将一批货物自内地A市运往沿海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接了这一业务,货主一次性与该公司结算运费5万元,其中,该批货物经该公司联系,海上运输由某海运公司承运,汽车运输公司与海运公司结算运费2万元。计算汽车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50000-20000)×3%=900元 2.建筑业? (1)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计入营业额征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计入营业额征税。 (3)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但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其自建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例题: 1、甲建筑公司承建一项工程,双方议定,除建设单位提供200万元的建筑材料外,由建筑公司以800万元承包(包工包料)完成。计算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800+200)×3%=30万元 2、某安装公司为A企业安装一条该企业从国外引进的生产线,取得安装费收入800万元。与此同时,该安装公司又与B企业签订一生产线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价值80万元。计算该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800×3%+100×3%=27万元 3.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包括: ①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3)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 +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一买入价。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 ①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③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④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人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金额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8)外币折合人民币。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4.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分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为营业额。 例题: 某歌舞厅某月的门票收入6万元,台位费5万元,点歌费1万元,提供烟酒、饮料、小食品等收入10万元。计算该歌舞厅本月应纳营业税额。(假设当地娱乐业适用税率为10%) 答案:(6+5+1+10)×10%=2.2万元 7.服务业 ①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②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④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额。 ⑦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⑧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营业收入 × 适用税率 (二)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营业收入—允许扣除金额) × 适用税率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 1 -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 第五节 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分四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金融保险业: (1)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三)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五)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九)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由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金融保险业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地点在上海,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建筑业 1.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向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3.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向被扣缴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转让无形资产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境内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其应纳税款由境内受让者在受让者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代扣代缴。 (五)服务业 1.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2.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营业税的计税方法与前述两章有较大差异,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指导学生区别。 课堂上应指导学生仔细阅读书中有关各行业具体包括内容的规定,分清某些经营活动的行业归属。 提示: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重点:兼营行为等在增值税中和营业税中处理方式的不同,在讲课时,要把三流转税关系结合起来讲。 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是经常大量发生的,应要求学生把这项规定作为重点掌握。特别要注意应纳税额的计算。 讲述方法:对每一项免税规定逐一进行解释,让学生明确免税政策的限制条件和运用方法。 注意劳务类型。 注意门票所对应的活动内容。 价外费用的概念和内容与增值税、消费税所述内容相同。 要求:重点掌握,会运用。 此处所讲的数个行业都有一些特定准许扣除的项目,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讲清楚扣除的项目和原因,并与营业税课征原则---应营业收入全额征税相联系说明。  本章小结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营业税的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规定等。其重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是流转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中应注意理解营业税在流转税的地位及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互关系,特别要注意弄清营业税计税中原理与增值税计税原理的重大区别。 复习思考题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何进行区分? 3、如何理解营业税特定行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的扣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