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 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
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
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严格地
讲,这些情况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
是因为出于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这些行
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
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
为,并在理论上称这种使用为“合理使用”。
?,美国版权法, 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规定了四条标准,(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
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2)要看被
使用的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
权利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的界线也不
同; (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
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比例若失当则不能属于
合理; (4)看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
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
则不属于合理。我国, 著作权法, 第 22条规
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
(1)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
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和作其他
营业性的使用; (2)限制主体只能为个人实现
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
位等; (3)限制是上述特定主体和限定目的能
够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
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之列。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把
握这条规定,1)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
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2)
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比
例失当,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3)要求被引用
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
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
表权; 4)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
处和作者姓名。 例,tk1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一部新的电影片,在
举行过首映式之后,在电视新闻中可以报道,
并可以适当引用其中几个镜头作为说明,但不
能把构成电影内容的详细介绍大段地播出。这
种使用应当明确,(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
新闻; (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3)
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在报道中应当注
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诸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
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
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的除外。注意,1)对象是关于政治、经济、宗
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类别的文章在不在
此列 ;2)需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已经发表的作品,否则将涉及侵犯发表
权 ;3)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排
除此种使用方式。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
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种使用应
明确,1)使用对象为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此种使用可扩大该讲话的宣传范围和影响; 2)
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排除此种使
用,如作者认为自己的讲话可能又不完善或
有缺陷,需要修改后才能传播,就应当尊重
作者的意思表示。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
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所谓学校课堂教学,专指
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学
校既包括全日制的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
校。这里所说的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
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
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课堂
教学和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
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并
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
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其间没有
营利的行为,因而属于“合理使用”。需要
注意的是,1)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作任
何扩大的解释; 2)使用的方式仅限于执行公
务的合理范围,完成国家机关职能。超出这
个范围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比如国家机关以
自己的名义出版发行他人的作品时,就形成
出版人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
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这需注意三点,(1)所复制的作
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 (2)无论是否
已经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
仅限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的版本,不得用于借
阅、出售、出租或其他用途。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
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
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比如为
“希望工程”捐款的演出等均不是“免费表
演”,这种表演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
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是一种在
对原有艺术品基础上的再创作行为,把这些
行为归为“合理使用”,是国际惯例。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
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
内出版发行。有两点需要说明,(1)翻译作品的
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译
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而, 实
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 10条规定:“将
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
著作权人的授权。” 比较而言,上述规定的
合理性与公平性值得研究。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也
是一种文字符号系统。从任何一种文字变换为
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翻译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盲人是
身体残疾者,应当受到全社会和国家的关怀,
故, 著作权法 )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
文出版的,属于“合理使用”。但盲文的翻译
人应当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有必要指出,“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律
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肯定有长期稳定存在的必
要。但是,合理的标准以及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
则是可变的。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传播手段
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先进、
更方便、更快捷。原本依法合理的使用作品方式,
也会变得不合理。原本著作权人不必控制的使用
方式,如果不控制则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殆
尽,因而违背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
损害不大的原则。这必然导致“合理使用”标准
的变化,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律就应对“合
理使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
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
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但在我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
式排除此种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
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1., 著作权法, 第 32条第 2款规定,凡是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
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 著作权法, 第 39条第 3款规定:录音制
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
使用的不得使用。
3., 著作权法, 第 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
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著作权法, 第 43条规定,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
为法定许可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使用的主
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适用其他有
条件传送录音制品的媒体。此外,作为法定
许可使用,规定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没有实际意义。
5.著作权法第 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
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
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
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
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
利。这一规定还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的限制。
使用此种法定许可的条件是,1)编写教科书
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
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这里的教科书是指
学校正式使用的教材,不包括辅导书、参考
书; 2)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有
限制,即使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
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 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但是需要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其其他权利;
4)在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时不
得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
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
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
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
故该制度又称为“强制许可证”制度。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是,法定
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
特定的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
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
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
机关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伯尔尼公约, 和, 世界版权公约, 的现行文
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这两个公约,
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权力。
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
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颁发翻译权与
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
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仅
限于在该国内有效。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
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两个基
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
许可的规定。
案例,1992年 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
,受戒, 的作者汪曾祺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
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 1992年 10月,
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
将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
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
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
曾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
1993年 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
摄电影, 受戒,,同年 7月完成后期制作。
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
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
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
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
开销售过少量门票。北影公司得知上述
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要拍摄该片及在校
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够成侵权。其
次,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
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判决如下:
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
歉。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 受戒, 拷贝及录
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
用,不得投入公有领域。第三,电影学院赔偿
北影经济损失 1万元。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 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
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
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严格地
讲,这些情况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
是因为出于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这些行
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
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
为,并在理论上称这种使用为“合理使用”。
?,美国版权法, 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规定了四条标准,(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
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2)要看被
使用的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
权利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的界线也不
同; (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
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比例若失当则不能属于
合理; (4)看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
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
则不属于合理。我国, 著作权法, 第 22条规
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
(1)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
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和作其他
营业性的使用; (2)限制主体只能为个人实现
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
位等; (3)限制是上述特定主体和限定目的能
够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
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之列。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把
握这条规定,1)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
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2)
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比
例失当,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3)要求被引用
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
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
表权; 4)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
处和作者姓名。 例,tk1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一部新的电影片,在
举行过首映式之后,在电视新闻中可以报道,
并可以适当引用其中几个镜头作为说明,但不
能把构成电影内容的详细介绍大段地播出。这
种使用应当明确,(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
新闻; (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3)
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在报道中应当注
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诸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
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
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的除外。注意,1)对象是关于政治、经济、宗
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类别的文章在不在
此列 ;2)需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已经发表的作品,否则将涉及侵犯发表
权 ;3)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排
除此种使用方式。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
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种使用应
明确,1)使用对象为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此种使用可扩大该讲话的宣传范围和影响; 2)
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排除此种使
用,如作者认为自己的讲话可能又不完善或
有缺陷,需要修改后才能传播,就应当尊重
作者的意思表示。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
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所谓学校课堂教学,专指
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学
校既包括全日制的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
校。这里所说的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
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
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课堂
教学和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
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并
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
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其间没有
营利的行为,因而属于“合理使用”。需要
注意的是,1)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作任
何扩大的解释; 2)使用的方式仅限于执行公
务的合理范围,完成国家机关职能。超出这
个范围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比如国家机关以
自己的名义出版发行他人的作品时,就形成
出版人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
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这需注意三点,(1)所复制的作
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 (2)无论是否
已经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
仅限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的版本,不得用于借
阅、出售、出租或其他用途。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
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
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比如为
“希望工程”捐款的演出等均不是“免费表
演”,这种表演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
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是一种在
对原有艺术品基础上的再创作行为,把这些
行为归为“合理使用”,是国际惯例。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
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
内出版发行。有两点需要说明,(1)翻译作品的
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译
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而, 实
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 10条规定:“将
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
著作权人的授权。” 比较而言,上述规定的
合理性与公平性值得研究。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也
是一种文字符号系统。从任何一种文字变换为
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翻译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盲人是
身体残疾者,应当受到全社会和国家的关怀,
故, 著作权法 )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
文出版的,属于“合理使用”。但盲文的翻译
人应当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有必要指出,“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律
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肯定有长期稳定存在的必
要。但是,合理的标准以及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
则是可变的。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传播手段
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先进、
更方便、更快捷。原本依法合理的使用作品方式,
也会变得不合理。原本著作权人不必控制的使用
方式,如果不控制则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殆
尽,因而违背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
损害不大的原则。这必然导致“合理使用”标准
的变化,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律就应对“合
理使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
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
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但在我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
式排除此种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
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1., 著作权法, 第 32条第 2款规定,凡是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
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 著作权法, 第 39条第 3款规定:录音制
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
使用的不得使用。
3., 著作权法, 第 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
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著作权法, 第 43条规定,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
为法定许可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使用的主
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适用其他有
条件传送录音制品的媒体。此外,作为法定
许可使用,规定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没有实际意义。
5.著作权法第 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
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
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
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
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
利。这一规定还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的限制。
使用此种法定许可的条件是,1)编写教科书
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
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这里的教科书是指
学校正式使用的教材,不包括辅导书、参考
书; 2)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有
限制,即使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
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 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但是需要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其其他权利;
4)在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时不
得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
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
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
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
故该制度又称为“强制许可证”制度。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是,法定
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
特定的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
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
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
机关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伯尔尼公约, 和, 世界版权公约, 的现行文
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这两个公约,
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权力。
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
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颁发翻译权与
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
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仅
限于在该国内有效。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
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两个基
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
许可的规定。
案例,1992年 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
,受戒, 的作者汪曾祺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
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 1992年 10月,
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
将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
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
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
曾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
1993年 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
摄电影, 受戒,,同年 7月完成后期制作。
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
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
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
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
开销售过少量门票。北影公司得知上述
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要拍摄该片及在校
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够成侵权。其
次,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
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判决如下:
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
歉。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 受戒, 拷贝及录
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
用,不得投入公有领域。第三,电影学院赔偿
北影经济损失 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