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
?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成为著作权
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著作权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人。其与作者是两个相互联系
但存在区别的概念。
二、作者(原始主体)
( 一)自然人(公民) —— 事实主体
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
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
程。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通常
是作者从感受到思索,直至完成关于
未来作品的全面设计的过程。作者在
构思成熟的基础上,再运用文学艺术
语言,将头脑中的构思对象形式化的
传达出来,形成作品。
这是一个创造性的实践过程,作者必
须借助于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媒介,如
语言、文字、色彩、线条、声音等以
便把头脑中的主观的东西客观化、形
式化,构成作品。历史表明,迄今为
止,只有人类是可以从事智力创作活
动的主体。其他任何生命体、无生命
体和社会组织,都不能从事创作活动。
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这一
客观事实,不依人们的主观认识或利
益需求而改变。
? 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
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因此,作
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
主体,享有最为完整和原始的著
作权。
? 依据:, 著作权法, 第 11条第 2
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 4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
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
织为作者”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3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
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3条规
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有
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讨论:作者的“死后人格”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作者)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
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
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
的法律资格。这也就是说,本来是自然
人创作的作品,通过法律规定,把作者
的身份赋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我
们可以把这种作者称做“法定作者”。
至于是否规定法定作者,还是通过其他
方式解决特定的利益需求,则属于各国
的立法技术选择问题了。
?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创作是自然
人智力活动的过程,必须以人脑为物
质基础。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创作
能力,而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
? 英美法系的国家以及日本则不排除法
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
作者。如日本著作权法第 15条规定,
法人团体的受雇人按照法人的建议,
以法人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在其做
成时无合同或工作规章的另行规定,
各该法人视为作者。
?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后一种主张,
,著作权法, 第 11条:由法人或
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代表法人
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
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
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视为作者。 理由有二:
? 第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一个
整体,尤其自己的思想和意志。
? 第二,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
者,与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客观
要求相适应。
三、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
? 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是基于
作品原著作权的移转而取得著作
权的人。包括以下形式:
(一)继承人、承受人和受遗赠人
1.公民著作权的继承。公民享有的
著作权,在公民死亡之后,其著
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 著作权法, 第 19条第一款)
?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
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由
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有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5条)
2.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承受。
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的,
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由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享有。否则,由国家享有。
3.著作权的受遗赠人。著作权属于公民
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财产
权在保护期内,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或
其他有效的遗赠文书可由受遗赠人获
得。
4.国家。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取得著作
权。(参见 2)
(二)著作权的受让人
即依据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受让人只能依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全
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且在行使时不
得侵犯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为转让
的著作财产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 第 11条规定:”著作
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可见著作权属于作者是我
国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
般原则,这也是, 伯尔尼公约,
个各国立法所确立的共同原则。
作者基于创作取得著作权,而创
作是事实行为,不得代理,不受
行为能力状况限制。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 一)演绎作品
是指汇编、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演
绎者对演绎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
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
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
演绎作品著作权形式的方式和范围,
如无约定,演绎者行使权利是应征
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但对何种作品可构成合作作品的认识是不
同的。一种理论认为,创作者所完成的水
乳交融完全有机地成为一体,无论是从整
体,还是从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
作者完成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的
作品,才是合作作品;另一种理论则认为,
除了上述典型的合作作品之外,那种虽然
是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
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也
认为是合作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用
的后一种观点。按照, 著作权法, 第 13条
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
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
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
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
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
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
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
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即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是作品整体
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 确认合作作品的三个条件,互相
规定,互为补充,全面衡量,缺
一不可。我国, 著作权法, 第 13
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上述
三个条件和这一规定,凡不是作
者而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
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自己未实
际创作,却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
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者作者在
自己作品上署以未参加创作者姓
名的行为,依法都是无效民事行
为 。
? 在我国,根据, 著作权法, 第 13条的
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
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
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
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
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
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
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
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
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
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
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是具有综合性的特殊艺
术作品,它是由众多作者参与创作
并经合成产生的。其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
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
酬。其中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
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
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
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
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各国立法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
认为,有法人提出计划、构思,提
供资金,组织雇员从事创作所完成
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如无书面
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法人。大
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职务作品如无合
同约定其归属,则作者就是当然的
著作权主体。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
作权分别规定了种情况。
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
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要
受劳动关系的制约,即法人或其他
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
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
意的,所获报酬应与单位按照约定
比例分配。两年之后,可不经许可,
但仍需分配报酬。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
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
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 等职
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按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1条的解释,所谓物质技
术条件,是指为公民完成创
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
者资料 。
(五)委托作品
是指依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
而创作的作品。(有观点认为应称
为“定作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
法称为“出资聘人之著作”)在我
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
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双方
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 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
情形下,委托人在约定的适用范
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
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
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 讨论:公民委托照相馆为其摄影
由此产生的肖像摄影作品的相关
权利归属与行使。
(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
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法构成有审
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
品。其作为视觉艺术作品,必须有
一定的载体。因而就涉及到美术作
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之的关系问题。
,著作权法, 第 18条规定:“美术
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
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
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讨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美术
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
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
?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成为著作权
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著作权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人。其与作者是两个相互联系
但存在区别的概念。
二、作者(原始主体)
( 一)自然人(公民) —— 事实主体
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
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
程。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通常
是作者从感受到思索,直至完成关于
未来作品的全面设计的过程。作者在
构思成熟的基础上,再运用文学艺术
语言,将头脑中的构思对象形式化的
传达出来,形成作品。
这是一个创造性的实践过程,作者必
须借助于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媒介,如
语言、文字、色彩、线条、声音等以
便把头脑中的主观的东西客观化、形
式化,构成作品。历史表明,迄今为
止,只有人类是可以从事智力创作活
动的主体。其他任何生命体、无生命
体和社会组织,都不能从事创作活动。
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这一
客观事实,不依人们的主观认识或利
益需求而改变。
? 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
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因此,作
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
主体,享有最为完整和原始的著
作权。
? 依据:, 著作权法, 第 11条第 2
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 4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
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
织为作者”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3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
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3条规
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有
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讨论:作者的“死后人格”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作者)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
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
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
的法律资格。这也就是说,本来是自然
人创作的作品,通过法律规定,把作者
的身份赋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我
们可以把这种作者称做“法定作者”。
至于是否规定法定作者,还是通过其他
方式解决特定的利益需求,则属于各国
的立法技术选择问题了。
?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创作是自然
人智力活动的过程,必须以人脑为物
质基础。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创作
能力,而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
? 英美法系的国家以及日本则不排除法
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
作者。如日本著作权法第 15条规定,
法人团体的受雇人按照法人的建议,
以法人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在其做
成时无合同或工作规章的另行规定,
各该法人视为作者。
?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后一种主张,
,著作权法, 第 11条:由法人或
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代表法人
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
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
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视为作者。 理由有二:
? 第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一个
整体,尤其自己的思想和意志。
? 第二,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
者,与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客观
要求相适应。
三、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
? 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是基于
作品原著作权的移转而取得著作
权的人。包括以下形式:
(一)继承人、承受人和受遗赠人
1.公民著作权的继承。公民享有的
著作权,在公民死亡之后,其著
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 著作权法, 第 19条第一款)
?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
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由
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有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5条)
2.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承受。
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的,
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由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享有。否则,由国家享有。
3.著作权的受遗赠人。著作权属于公民
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财产
权在保护期内,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或
其他有效的遗赠文书可由受遗赠人获
得。
4.国家。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取得著作
权。(参见 2)
(二)著作权的受让人
即依据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受让人只能依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全
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且在行使时不
得侵犯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为转让
的著作财产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 第 11条规定:”著作
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可见著作权属于作者是我
国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
般原则,这也是, 伯尔尼公约,
个各国立法所确立的共同原则。
作者基于创作取得著作权,而创
作是事实行为,不得代理,不受
行为能力状况限制。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 一)演绎作品
是指汇编、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演
绎者对演绎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
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
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
演绎作品著作权形式的方式和范围,
如无约定,演绎者行使权利是应征
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但对何种作品可构成合作作品的认识是不
同的。一种理论认为,创作者所完成的水
乳交融完全有机地成为一体,无论是从整
体,还是从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
作者完成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的
作品,才是合作作品;另一种理论则认为,
除了上述典型的合作作品之外,那种虽然
是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
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也
认为是合作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用
的后一种观点。按照, 著作权法, 第 13条
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
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
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
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
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
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
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
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即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是作品整体
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 确认合作作品的三个条件,互相
规定,互为补充,全面衡量,缺
一不可。我国, 著作权法, 第 13
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上述
三个条件和这一规定,凡不是作
者而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
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自己未实
际创作,却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
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者作者在
自己作品上署以未参加创作者姓
名的行为,依法都是无效民事行
为 。
? 在我国,根据, 著作权法, 第 13条的
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
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
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
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
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
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
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
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
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
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
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是具有综合性的特殊艺
术作品,它是由众多作者参与创作
并经合成产生的。其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
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
酬。其中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
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
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
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
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各国立法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
认为,有法人提出计划、构思,提
供资金,组织雇员从事创作所完成
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如无书面
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法人。大
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职务作品如无合
同约定其归属,则作者就是当然的
著作权主体。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
作权分别规定了种情况。
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
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要
受劳动关系的制约,即法人或其他
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
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
意的,所获报酬应与单位按照约定
比例分配。两年之后,可不经许可,
但仍需分配报酬。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
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
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 等职
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按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1条的解释,所谓物质技
术条件,是指为公民完成创
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
者资料 。
(五)委托作品
是指依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
而创作的作品。(有观点认为应称
为“定作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
法称为“出资聘人之著作”)在我
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
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双方
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 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
情形下,委托人在约定的适用范
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
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
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 讨论:公民委托照相馆为其摄影
由此产生的肖像摄影作品的相关
权利归属与行使。
(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
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法构成有审
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
品。其作为视觉艺术作品,必须有
一定的载体。因而就涉及到美术作
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之的关系问题。
,著作权法, 第 18条规定:“美术
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
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
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讨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美术
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