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
定的 方式,在一定的 时期 和一定的 地域范围
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
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
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表
现为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
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
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
作权使用费,以实现著作财产权益。这
种情况被称为 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大
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
方式,其主要内容是作品复制权和翻译
权的许可授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
特点:
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的
期间和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
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
于著作权人 。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
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
同约定的范围。这有两层意思,其
一,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
的方式使用作品。其二,被许可人
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
则也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 。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
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
使用合同的范围。比如,四川某出版社出版
的, (围城)汇校本,,既侵犯了钱钟书先
生的著作权,也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
有出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即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
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比如,
小说, 林海雪原, 改编为同名电影
,林海雪原,,须取得小说作者的许
可;再从电影剧本改编为京剧剧本
,智取威虎山, 时,除了要取得电影
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外,仍须取得原
小说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贸易是整个社会经济贸易活动的
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贸易活动中将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保障著作权贸易安全,减少纠纷,各国普遍
采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著作权许
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
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
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
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
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也
一定要明确约定是一种或几种。在中国大
陆、台湾、港澳地区,还应当将汉字的简
体字和繁体字版本明确分别授权。
2.许可使用的性质 ---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
使用权。前者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
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
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
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
使用。后者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
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如
果未明确约定,通常法律认为被许可人取得
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
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
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
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
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
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这些内容,合同
中都应当明确约定。
4.付酬标准和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
准(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支付报酬。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现在作者和出版社已经开始广泛使用支付
“版税”的方式计算稿酬,即按作品复制发
行总数的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作者付酬。
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如果有具
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
为一项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
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
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
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
确切地说,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
财产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
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
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
该作品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
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
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
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
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
人。比如,转让小说出版权,受让人在
用完小说手稿之后,应当将手稿返还原
著作权人或手稿之物权所有权人。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
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
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
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
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
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
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
侵犯。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
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
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
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
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
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目前法律也并
不禁止著作权人卖绝自己的著作权。事实
上也无法禁止、无权禁止这样做。比如,
民乐大师刘明源的名曲, 喜洋洋, 就通过
拍卖,把该曲的著作财产权一次卖绝。
*(讨论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
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
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
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
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
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
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
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
题。为保障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
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要求,转让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
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
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
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
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修改后的我国, 著作权法, 第 25条规定,
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指明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
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
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款项。这是著作
财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和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著作财产权除许可使用及转让以外,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还规定可以用来
作为债的担保、信托、破产财团、强制
执行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
1.担保。著作财产权是可以移转的财
产权,故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设立
质权。如果是共有著作权,设定质权时
还须获得共同权利人的同意。质权设定
之后,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质权人不
得行使或处分著作权。有的国家规定,
如果该质权想对抗第三人,还应当到有
关部门登记。我国法律允许以著作权设
立质权。
1996年 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 著作
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该办法规定,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
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
记机关进行登记。该办法还就著作权
质押合同的内容、登记的条件、登记
的程序、质押合同生效、变更及消灭
的条件等作了规定。因此,凡是以著
作财产权设立质权的,应当依该办法
办理。
2.信托。是指著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
分的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并约定
获取报酬的标准和办法,让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
或作其他处分的行为。在信托关系中,著
作财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必须按照
信托目的行使著作权,以保障在信托关系
中向信托人承担的义务。比如,德国、美
国、日本、英国等一些国际著名的音乐家
或文学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及中国音
乐著作权协会,就是采用信托形式行使著
作权的。
3.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按照我国
婚姻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得
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之外,均为夫妻共同
财产。依此规定,著作财产权也应当在夫妻
共同财产之列。但是,如果离婚,可否将著
作财产权分割,如何分割,,婚姻法, 和
,著作权法, 均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已
发生的案例的基本做法是,立足于著作权不
可分割的原则,未行使的著作权不作为财产
分割的对象。如为艺术品,则作品原件可以
估价分割。
3.破产财团。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自己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依
法宣告其破产,经过清算组织清算以
后,债权人能从债务人方面获得的清
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就是破产财团。如
果债务人手中有著作财产权,该项权
利也可以成为破产财团的组成部分。
4.强制执行的对象。强制执行,即用
强制方法实现确定判决的内容。刑事判决
的执行都具有强制性,民事判决的执行也
以强制力为后盾。如果被执行人享有著作
财产权,则该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
象。但是,基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尊重和保
护,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作为强制
执行的对象。因此,相应作品的原件物权
也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使
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报酬分
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实际上起到的是沟通作者与作
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
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
运行了上百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
前比较著名的的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有国际唱片业协会 (IFPI)、国际作者
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 (CIISAC)、国际复
印权组织联合会 (IFRRO)。在中国,直
到 20世纪 80年代,集体管理组织才被引
入国内。目前国内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
理机构是成立于 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与设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是民
间组织(如我国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即属非营利性民间团体,已在民政部获
得社团登记),但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供作日常活动的开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按照作品的
类别设立,代表本国某类作品的全体著
作权人的利益,但应受到国家监督机关
和著作权人的监督。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与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是以合同方式建立
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
法律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
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权利(一般为著作权
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并具有作为
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诉讼、
仲裁活动的职能。
具体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有
1、对使用作品的许可。
2、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
4、依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
利,并可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5、向其组织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宣传推广著作
权法。
6、对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作品进行登记和档案管
理。
7、其他职能。如开展著作权的国际贸易、合作
出版、投资等。
第四节 著作权利用中产生
纠纷的解决
根据, 合同法,,, 仲裁法, 以及, 著
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
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
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
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的
方式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 。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通常是纠纷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让步,消除其
间存在的争议。调解在我国多为律师或著作权
行政管理机关参与下进行。由于这种方式给争
议双方制造了一种较和缓的气氛,大多数情况
下也能顾全当事人的声誉,所以通常能为双方
当事人所接受。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此外,调解不是解
决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
二、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是双方将争议托付给第三人居
中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手段。仲
裁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通常
由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现代仲裁制度
的基本特点是:确认仲裁协议是不可撤
销的;如果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将争议
向法院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
裁定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仲裁的优点是,
(1)解决争议较为迅速;
(2)由于仲裁员对特定行业的习俗惯例
具有专业知识,可以省去一些查证的
麻烦和费用;
(3)由于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可以不公开,
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声誉。
在我国,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必须在著作权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在
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我国的
仲裁机构没有级别之分,采用一裁终局制。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不受地域和当事人户
籍、国籍的限制。无论冠以什么地名的仲裁
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国内任何地区、国外任
何国家、任何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
在我国,仲裁也是一种司法活动。仲裁机构依
照, 仲裁法, 审理著作权合同纠纷,国家机关和个
人无权进行干预。仲裁的结论即裁决,是一种法律
文书,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必
须执行。但是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如
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予以执行。如发现仲裁裁
决违法,例如对著作权合同的事实认定不清或是运
用法律不当,则有权不予执行。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诉讼
著作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发生纠
纷之后,如果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
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就
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人
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以及当事
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著
作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