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计算机软件与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一)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具有如下优点,(1)专利法
保护创造性的方法,而程序中最有价值
的正是开发者提出的方法; (2)专利保护
水平高,计算机程序一经获得专利保护,
其他的类似发明即使是独立开发出来的
也不能使用; (3)专利保护期限大体上与
程序的经济寿命接近,比较合理。
(二)著作权保护
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其优点
体现在:第一,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
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
机软件能迅速及时地获得保护;第二,
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
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第三,著
作权法并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首创”
的或者“新颖”的,只要求它是“独创”
的即可。即只要该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
构思、独立创作的,即可获得著作权保
护。这有利于充分调动软件开发者进行
软件开发的积极性,有利于软件产业的
繁荣、发展 。
? 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的做法一样,将计算机软件
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鉴于该
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于 1991年
6月 4日发布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 。 2001年 12月 20日,国
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 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 2002
的 1月 1日起施行。 1991年 6月 4
日国务院发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 同时废止 。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保护条件
?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
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
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
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
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
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
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所谓文档是
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
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
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
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
还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
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 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须具
1、受保护的软件应具有独创性,
或称原创性。
2、受保护的软件要求必须有固定
的载体,即必须已固定在某种有
3、受保护的软件须具有可复制性,
即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可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下简
称, 条例, )第 9条规定:“软件著
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本条确定了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即
“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
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
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
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
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一 )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
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
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
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
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
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
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
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
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
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
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二 )
,条例, 第 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
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
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
享有。委托开发不同于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时,各方必须共同投资、
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而委托
开发中,委托方只提供作品目的、
要求,并提供开发经费,由受托
方具体研究开发。
(三 )
,条例, 第 12条规定,由国家
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
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
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
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
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
(四 )
,条例, 第 13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件权由该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
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
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
任的软件。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 )
,条例, 第 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
1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
地以何方式将其软件内容公之于众。
2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
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
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
名。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3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
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
权利。
4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
5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
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
6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
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
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
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
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8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
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
9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
他权利 。
(二 )
,条例, 第 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
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可见,
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同其他作品著作
权的取得方式一样,采取自动取得主
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
,条例, 第 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
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软件登记
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
的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采取自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
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
月 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
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年,
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
日起 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
再保护 。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
,条例, 明确赋予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权
和转让权。, 条例, 第 8条第 2款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
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许可他
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
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
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
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
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条例, 对许可使用期未作限制,允许
当事人自由约定。这进一步适应了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民
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
,条例, 第 8条第 3款规定,“软件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
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
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
软件登记机构登记。中国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 中
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条例, 第 23条规定,除,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或者本条例
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
(二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
表或者登记的;
(三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
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
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
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
(六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
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
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
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
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
(三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
(四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
(五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
有上述第 (一 )项或者第 (二 )项行为的,可
以并处每件 100元或者货值金额 5倍以
下的罚款;有上述第 (三 )项、第 (四 )项
或者第 (五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万元
以下的罚款。
此外,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
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
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
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
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
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
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
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 )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
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
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
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
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
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
最终产品。
1 集成性。集成电路中的所有电子元
件高度集中于一块芯片上。根据集成
度 (即一块芯片上有多少电子元件 )大
小,可分为小规模、中规模、大规模
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2 整体性。集成电路中各元件同时制
成,彼此互连,不可分割,任何一个
元件的损坏将导致整块集成电路的障
3 工艺严格。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要
将十几万个元件集成于一块 30平方毫
米的芯片上,其制作工艺要求极为严
格,堪称“精工细作”。
(二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以下简称布图设
计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
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
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
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布图设计
又称掩模作品或拓扑图。布图设计或是
以掩模图形的方式存在于掩模板上,或
是以图形的方式存在于芯片表面和表面
下的不同深度处,或是以编码方式存在
于磁盘、磁带等介质中。布图设计要受
到保护必须具备独创性。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方式
(一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是人们最初的选择,但
其存在下列问题,
(l)版权法所保护的图形作品皆是一定思想、
情感的表达形式,而布图设计则是由电子
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其根本任务是执行
某种电子功能,而不表现任何思想情感;
(2)造型艺术作品基于其“艺术性”而非
“实用性”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与之相
反,布图设计作为由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
相互关连的三维配置是基于其“实用性”
而非“艺术性”受到法律保护的;
(3)即使将布图设计视为作品,版权法
亦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对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的复制,是将解剖出的布图
设计重新配置在芯片上,这种对立体作
品的非表面化复制,在许多国家的版权
法中是不被禁止的;
(4)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较长,一般
不少于 50年。对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
品的修改须经版权人的同意。如果将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不
利于集成电路的更新换代,会限制集成
电路产业的发展 。
(二 )
布图设计旨在实现某种功能,达到
某种技术效果。然而,通过专利法
保护亦不合适。其理由是:
(1)大多数布图设计很难达到专利法
所要求的创造性。
(2)布图设计不决定集成电路的外
观,因此亦不能通过工业品外观设
计加以保护;
(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
新换代很快,而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周期又比较长,因此,通过专利法
保护不利于布图设计的及时应用。
可见,布图设计是一种新生的
智力成果,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形式均无法满足保护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的需要。因此,必须突破已
有的知识产权法的界线,采取专门
立法予以保护。美国是世界集成电
路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为了保持其
半导体工业的优势和领先地位,
198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了, 半导体
芯片保护法,,从而确立了一种新
型的半导体芯片法律保护制度。该
法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借鉴
版权法与专利法的有关规则和方法。
在美国的影响下,日本于 1985年、
欧共体于 1986年先后作出了保护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的法律规定。同时,国际组
织也着手研究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
并于 1989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华盛顿召开的专门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
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该条约对
布图设计的客体条件、保护的法律形式
及保护范围、国民待遇、权利限制等作
了具体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亦专节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的保护问题。 2001年,我国也颁布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
,条例, 第 9条规定,“布图设计
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
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
立了“谁创作谁享有专有权”的
一般原则。创作者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
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
人是创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除了上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外,,条
例, 还规定了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的例外
(一 )
,条例, 第 10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
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
享有。
(二 )
,条例, 第 11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布图
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
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
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 )
,条例, 第 7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
1 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2 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
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
此外,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
(二 )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年,
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
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比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
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
成之日起 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五、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一 )
,条例, 第 23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
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 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
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
2 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
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
设计的。该规定又被称为保护“第二布
图设计”。
3 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
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
用的。该规定旨在保护独立创作的第
三人的利益。
(二 )
,条例, 第 24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
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
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
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
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
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 )
,条例, 第 25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
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
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做出
上述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非自愿许可
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应根据权利人的请
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
可的决定。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主
体不享有独占使用权,无权允许他人使用并应
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数额由双方协商;双
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裁决。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决定或
裁定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
,条例, 第 8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
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可见,登记是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必
要条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
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
申请。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的
材料有,(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2)
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3)布图设
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
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4)国务院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布图设计
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
起 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
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
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布
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
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对复审决
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条例, 第 30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
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
(一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
(二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
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
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
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
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条例, 第 31条规定,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
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
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
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
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处理通知之日起 15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
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