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第十九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
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一)专有性
(二)时间性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 ) 独占使用权
独占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
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禁止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
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用别的不正当的
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的声誉。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和对象
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人。具体包括原始主体与
传来主体两大类。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一)原始主体
指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申
请商标注册 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二)传来主体
指 依法或依合同 取得商标专用
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受让人、
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
权利承受主体。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二、商标权的对象
商标权的对象即 注册商标,是指
经国家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并受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具体而言,注
册商标应具备以下要件,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一 ) 可视性
? 可视性是指商标所应具备的能为消
费者视觉观察的属性。
?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主体提供
的同种商品或服务。因此,可视性
是其首先需要具备的条件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二)显著性
?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是指商
标本身所应具有的独特属性,以使
其与他人的商标有明显区别。
? 结合商标实践,理论界对商标的显
著性有以下分类,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1,先天的显著性
? 先天的显著性,又称为固有的显著性。
是指商标因其设计本身的独创性而与他
人的商标完全不同,因其显著性产生自
设计环节而得名。
? 商标实务中,典型的例证有美国可口可
乐公司在可口可乐饮品上使用的
,COCA COLA”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例 1:可口可乐
( COCA COLA)从
COCK,COLD变异形
成,注重发音响亮,易
读、易记。具有独创性,
是独一无二、前所未有
的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2,后天的显著性
? 所谓商标的后天显著性,是指商标设计本
身所选用的要素并非首创,而是在既有的
要素基础上衍生新的含义,进而使商标在
功能定位和情感定位上与众不同的属性。
? 商标实务中,属于此种类型的商标较多,
典型的如雀巢食品公司在婴儿食品、速溶
咖啡等商品上使用的“雀巢”( Nestle)。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例 2:雀巢( Nestle)以设
计者 Henry.Nestle姓氏命
名,因其字根 Nest意为
“雀巢”而取意命名并设
计了雀巢图案。将待哺的
婴儿、慈爱的母亲与雀巢
产品所宣传的健康营养联
系起来,充分体现了商标
的功能定位和情感定位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3,使用产生的显著性
? 顾名思义,此种显著性产生自商标使用
环节,指的是商标设计并无独创性,但
由于长期使用,消费者已认同其与所使
用商品良好质量之间的联系的情况。
? 商标实务中,因使用而赋予商标显著性
的例证很多,如上海英雄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在自来水笔整笔及配件上的“英雄”
( HERO)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3:英雄( HERO)商
标产生于 20世纪 30年
代,具有“全国奋起
齐抗日,人人争当民
族英雄”的象征意义。
长期以来,英雄笔质
量过硬,取得了公众
对“英雄”商标的认
可。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三 )排除性要件
1.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相
冲突。
? 在先权利主要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业
已存在的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姓名权、
肖像权、已受保护的厂商名称等权利。
(“武松打虎”案)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2,不得申请注册的特定形状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使用
以下特定形状:
(1)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3.不得使用的标志
?, 商标法, 中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
的标志有明文规定, 可概括为三大类 。
(1)混同类 。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
徽, 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
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
除外;
E.同, 红十字,,, 红新月, 的名称、标
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4:左图为北京波
瑞包装有限公司申
请注册的使用在包
装品上的商标图样。
其与美国国徽除边
框和标示文字不同
外造型基本一致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2)违法类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C.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
良影响的。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3)缺乏显著性类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A.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B.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
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其他缺乏显著性的。
注:此类只是注册的禁止,而非使用的禁
止,故而在未注册商标中使用的,不属
于法律禁止之列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5:右图为美国纳
比斯科公司向我国
申请注册使用在糕
点等食品上的
“皮纳尔特先生
( MR.PEANUT)及
图”商标图样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6:左图为申请
人李某在第 30类商
品面条上申请注册
的“青龙
( GREEN
DRAGON)及图”
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此外,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
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以前已经
取得注册。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
非来源于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的,不予注册。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4.不得混同于他人已注册商标
? 商标混同是指商标相互之间相同或近似 。
商标不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 这也
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 否则
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
? 应当注意,判断商标混同应以两个以上
的商标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别或类似商
品为前提。否则,将不存在混同的可能
性(驰名商标的保护除外)。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
转让和许可使用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与续展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
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
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
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
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
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
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是指商标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将其注册商标转
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
转让权的表现。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中,
原商标权所有人为转让人,新的商标所
有人为受让人,转让的结果导致商标权
主体的变更。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
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由于其关系到商
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到企业的信誉和声望。因此,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持两种截然不同的主
张:第一,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须与原商品企业
的营业一并转让。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德、美
及瑞典等国。第二,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与其附
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
将商标和营业一同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采此
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日、丹、英、巴西、加等国。
不过,这些国家的法律为了确保受让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又强调指出,转让行为不得造成
欺骗性后果或造成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的混淆。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对此类问题,我国, 商标法, 没有明确规定,而
,巴黎公约, 则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公约, 第 6条
之四规定:当依照某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转让只
有连同该商标所属厂商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
则只需将该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
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一起转让
该受让人,就足以承认其转让有效,而无须将位于
该国以外的那些企业或营业全部连同转让。但公约
又同时指出,这种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注有该商标
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我国是巴黎公
约的成员国,只要遵守公约的最低要求即可。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的随意性。
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
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
利益,则为法律所禁止。对此,与, 巴黎公约, 一样,
我国, 商标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也明确规定了受让
人应当履行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且在转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规定转
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
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
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
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另外,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
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
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
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
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
移转,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
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
专用权移转手续。在此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亦应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
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
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
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
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
用权。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
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
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
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由于商标使用
许可易导致商品出处的混淆和对消费者的欺
骗,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且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必须对被许可使
用人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
使用人必须在自己制造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
名称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等。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使用许可的方式一般包括一般使用许可和独占
使用许可。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允许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在指
定商品上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享有一般使用许可
权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权,即不得禁止或阻碍
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
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
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独占
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排他性的禁止权,它可以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包括注册商标人在内的其
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
使用许可。完全使用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
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部分使用许可则是
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商标。
第十九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
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一)专有性
(二)时间性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 ) 独占使用权
独占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
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禁止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
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用别的不正当的
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的声誉。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和对象
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人。具体包括原始主体与
传来主体两大类。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一)原始主体
指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申
请商标注册 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二)传来主体
指 依法或依合同 取得商标专用
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受让人、
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
权利承受主体。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二、商标权的对象
商标权的对象即 注册商标,是指
经国家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并受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具体而言,注
册商标应具备以下要件,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一 ) 可视性
? 可视性是指商标所应具备的能为消
费者视觉观察的属性。
?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主体提供
的同种商品或服务。因此,可视性
是其首先需要具备的条件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二)显著性
?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是指商
标本身所应具有的独特属性,以使
其与他人的商标有明显区别。
? 结合商标实践,理论界对商标的显
著性有以下分类,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1,先天的显著性
? 先天的显著性,又称为固有的显著性。
是指商标因其设计本身的独创性而与他
人的商标完全不同,因其显著性产生自
设计环节而得名。
? 商标实务中,典型的例证有美国可口可
乐公司在可口可乐饮品上使用的
,COCA COLA”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例 1:可口可乐
( COCA COLA)从
COCK,COLD变异形
成,注重发音响亮,易
读、易记。具有独创性,
是独一无二、前所未有
的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2,后天的显著性
? 所谓商标的后天显著性,是指商标设计本
身所选用的要素并非首创,而是在既有的
要素基础上衍生新的含义,进而使商标在
功能定位和情感定位上与众不同的属性。
? 商标实务中,属于此种类型的商标较多,
典型的如雀巢食品公司在婴儿食品、速溶
咖啡等商品上使用的“雀巢”( Nestle)。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例 2:雀巢( Nestle)以设
计者 Henry.Nestle姓氏命
名,因其字根 Nest意为
“雀巢”而取意命名并设
计了雀巢图案。将待哺的
婴儿、慈爱的母亲与雀巢
产品所宣传的健康营养联
系起来,充分体现了商标
的功能定位和情感定位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3,使用产生的显著性
? 顾名思义,此种显著性产生自商标使用
环节,指的是商标设计并无独创性,但
由于长期使用,消费者已认同其与所使
用商品良好质量之间的联系的情况。
? 商标实务中,因使用而赋予商标显著性
的例证很多,如上海英雄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在自来水笔整笔及配件上的“英雄”
( HERO)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3:英雄( HERO)商
标产生于 20世纪 30年
代,具有“全国奋起
齐抗日,人人争当民
族英雄”的象征意义。
长期以来,英雄笔质
量过硬,取得了公众
对“英雄”商标的认
可。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三 )排除性要件
1.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相
冲突。
? 在先权利主要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业
已存在的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姓名权、
肖像权、已受保护的厂商名称等权利。
(“武松打虎”案)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2,不得申请注册的特定形状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使用
以下特定形状:
(1)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3.不得使用的标志
?, 商标法, 中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
的标志有明文规定, 可概括为三大类 。
(1)混同类 。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
徽, 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
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
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
除外;
E.同, 红十字,,, 红新月, 的名称、标
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4:左图为北京波
瑞包装有限公司申
请注册的使用在包
装品上的商标图样。
其与美国国徽除边
框和标示文字不同
外造型基本一致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2)违法类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C.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
良影响的。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3)缺乏显著性类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A.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B.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
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其他缺乏显著性的。
注:此类只是注册的禁止,而非使用的禁
止,故而在未注册商标中使用的,不属
于法律禁止之列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5:右图为美国纳
比斯科公司向我国
申请注册使用在糕
点等食品上的
“皮纳尔特先生
( MR.PEANUT)及
图”商标图样 。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例 6:左图为申请
人李某在第 30类商
品面条上申请注册
的“青龙
( GREEN
DRAGON)及图”
商标。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此外,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
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以前已经
取得注册。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
非来源于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的,不予注册。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4.不得混同于他人已注册商标
? 商标混同是指商标相互之间相同或近似 。
商标不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 这也
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 否则
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
? 应当注意,判断商标混同应以两个以上
的商标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别或类似商
品为前提。否则,将不存在混同的可能
性(驰名商标的保护除外)。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
转让和许可使用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与续展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
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
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
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
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
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
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是指商标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将其注册商标转
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
转让权的表现。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中,
原商标权所有人为转让人,新的商标所
有人为受让人,转让的结果导致商标权
主体的变更。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
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由于其关系到商
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到企业的信誉和声望。因此,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持两种截然不同的主
张:第一,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须与原商品企业
的营业一并转让。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德、美
及瑞典等国。第二,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与其附
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
将商标和营业一同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采此
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日、丹、英、巴西、加等国。
不过,这些国家的法律为了确保受让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又强调指出,转让行为不得造成
欺骗性后果或造成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的混淆。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对此类问题,我国, 商标法, 没有明确规定,而
,巴黎公约, 则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公约, 第 6条
之四规定:当依照某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转让只
有连同该商标所属厂商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
则只需将该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
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一起转让
该受让人,就足以承认其转让有效,而无须将位于
该国以外的那些企业或营业全部连同转让。但公约
又同时指出,这种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注有该商标
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我国是巴黎公
约的成员国,只要遵守公约的最低要求即可。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的随意性。
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
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
利益,则为法律所禁止。对此,与, 巴黎公约, 一样,
我国, 商标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也明确规定了受让
人应当履行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且在转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规定转
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
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
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
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另外,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
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
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
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
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
移转,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
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
专用权移转手续。在此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亦应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
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
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
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
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
用权。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
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
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
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由于商标使用
许可易导致商品出处的混淆和对消费者的欺
骗,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且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必须对被许可使
用人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
使用人必须在自己制造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
名称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等。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组
使用许可的方式一般包括一般使用许可和独占
使用许可。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允许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在指
定商品上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享有一般使用许可
权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权,即不得禁止或阻碍
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
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
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独占
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排他性的禁止权,它可以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包括注册商标人在内的其
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
使用许可。完全使用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
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部分使用许可则是
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