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实施即将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用于生产实
践中,使之产生效果的行为。, 专利法, 第 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
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
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 )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
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专
利产品的专有权。制造专利产品,是指以生产
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
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
权。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对专利
方法的使用权。
(二 )
这两项权利都是在流通领域中的权利。销
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的权利,此为独占销售
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排斥他
人未经其同意而销售其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
法而产生的产品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独
占销售权仅指专利产品所有权的第一次转移,
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经销的专利产品一旦
投入市场,独占销售权即用尽,他人再经销无
需经专利权人同意。
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或包含专利产品的物
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输人到国
内。进口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
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禁止
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
的权利,不管这种产品是从哪一个国家运进来
的,也不管这种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专利权,
重要的是进口的产品中包含着一项发明,而该
发明已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属于受保护的范
围。我国增订进口权的规定,也是与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部分的条约和关贸总
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规定相协调的。
(三 )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
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许诺。许诺销售
虽不是实际销售,但却是一种要约行为,如果
相对人承诺,则构成一种合同。所以只有专利
权人才能具有许诺销售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内容。
(一 )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
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我国, 专
利法, 第 10条第 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转让的标的是专
利权本身,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专利权转
让,类似于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后,原
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而受让人成为专利权
人。
专利权转让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和专利法的
规定,,专利法, 第 10条第 2,3款分别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 )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
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
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成
立要件是书面形式,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特殊类型的合同批准和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
(二 )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
其专利的权利,这是专利权的一种不完全的转
让,即专利实施权的转让,类似于物的使用权
的转让。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专
利实施权可以一次许可多人实施,而不像物的
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和物的实际交付相结合,物
的所有权人不可能将使用权一次许可多人使用。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不同,专利实施许可
分为普通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独占实施
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分售实施许可 。
专利权人行使许可权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方式实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
让合同之一种,受到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范和
调整。我国专利法第 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
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
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15条第 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标记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
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法, 第 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
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
专利号。”专利标记是一种标志,类似于商标
的标识,不同于商标之处,它侧重于给人一种
技术上更先进的印象,说明是一种发明创造方
面的技术成果,表明该产品已经获得了专利权,
受到法律的保护 。
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
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
期内,逐年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
费用。, 专利法, 第 43条规定:“专利权人
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
对发明人给予奖励是对职务发明而言,职务
发明专利权人有义务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精
神和物质奖励,在专利技术实施后应依法给予
法定报酬。由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发明人是
分离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的单位,但发明人
付出了智力劳动,应当得到报酬和奖励。我国
,专利法, 第 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
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
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
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不得滥用专利权为消极性义务或者称为禁止
性义务,它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正确地实施专利,专利权人不得利用专利
权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具体表现如专利
权人向受让人转让专利,不得提出限制竞争和
技术发展的交易条件、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
术进步;专利权人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专
利等。
第三节 专利权的限制
一、计划许可
我国, 专利法, 第 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
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
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
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
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
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
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
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
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包括一般强制
许可、特殊强制许可及从属强制许可。被许可
实施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该专利;且必须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
实施许可决定的范围和方式实施该专利并应向
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实施即将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用于生产实
践中,使之产生效果的行为。, 专利法, 第 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
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
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 )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
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专
利产品的专有权。制造专利产品,是指以生产
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
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
权。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对专利
方法的使用权。
(二 )
这两项权利都是在流通领域中的权利。销
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的权利,此为独占销售
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排斥他
人未经其同意而销售其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
法而产生的产品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独
占销售权仅指专利产品所有权的第一次转移,
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经销的专利产品一旦
投入市场,独占销售权即用尽,他人再经销无
需经专利权人同意。
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或包含专利产品的物
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输人到国
内。进口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
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禁止
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
的权利,不管这种产品是从哪一个国家运进来
的,也不管这种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专利权,
重要的是进口的产品中包含着一项发明,而该
发明已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属于受保护的范
围。我国增订进口权的规定,也是与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部分的条约和关贸总
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规定相协调的。
(三 )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
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许诺。许诺销售
虽不是实际销售,但却是一种要约行为,如果
相对人承诺,则构成一种合同。所以只有专利
权人才能具有许诺销售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内容。
(一 )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
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我国, 专
利法, 第 10条第 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转让的标的是专
利权本身,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专利权转
让,类似于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后,原
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而受让人成为专利权
人。
专利权转让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和专利法的
规定,,专利法, 第 10条第 2,3款分别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 )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
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
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成
立要件是书面形式,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特殊类型的合同批准和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
(二 )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
其专利的权利,这是专利权的一种不完全的转
让,即专利实施权的转让,类似于物的使用权
的转让。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专
利实施权可以一次许可多人实施,而不像物的
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和物的实际交付相结合,物
的所有权人不可能将使用权一次许可多人使用。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不同,专利实施许可
分为普通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独占实施
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分售实施许可 。
专利权人行使许可权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方式实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
让合同之一种,受到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范和
调整。我国专利法第 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
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
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15条第 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标记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
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法, 第 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
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
专利号。”专利标记是一种标志,类似于商标
的标识,不同于商标之处,它侧重于给人一种
技术上更先进的印象,说明是一种发明创造方
面的技术成果,表明该产品已经获得了专利权,
受到法律的保护 。
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
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
期内,逐年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
费用。, 专利法, 第 43条规定:“专利权人
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
对发明人给予奖励是对职务发明而言,职务
发明专利权人有义务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精
神和物质奖励,在专利技术实施后应依法给予
法定报酬。由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发明人是
分离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的单位,但发明人
付出了智力劳动,应当得到报酬和奖励。我国
,专利法, 第 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
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
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
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不得滥用专利权为消极性义务或者称为禁止
性义务,它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正确地实施专利,专利权人不得利用专利
权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具体表现如专利
权人向受让人转让专利,不得提出限制竞争和
技术发展的交易条件、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
术进步;专利权人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专
利等。
第三节 专利权的限制
一、计划许可
我国, 专利法, 第 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
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
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
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
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
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
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
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
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包括一般强制
许可、特殊强制许可及从属强制许可。被许可
实施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该专利;且必须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
实施许可决定的范围和方式实施该专利并应向
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