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
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
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上,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一般被称作设计人。在发明创造活
动中,发明人理所当然的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发明人
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是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
? 由于发明人是从事具体发明创造行为的
人,所以发明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
单位、团体并不能成为发明人。但并不
是有所发明创造的人或者参与了发明创
造的人都是发明人,要成为法律上所说
的发明人还必须满足以下二个条件:一
是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
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果只是负
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只是为获得有
关物质条件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被认
为是发明人 。
? 二是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
创造性贡献的人。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但并没有对如
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建设性意见的人或仅仅
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都不能被称为发明人。
总的来说,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发明
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结构形式提出具体创造
性意见的人才能称之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是
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对其实质
性特点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称为共同发明
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
? 2.专利申请人
? 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
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
的人。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
他组织都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这
一点与只能是公民作为发明人不同。因为专利申请人
既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
人。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享
有合法的权利就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发明创造的
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职务发明的
单位,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完成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与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同时,还必须分清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区别。专
利申请人并不等同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
起专利申请,要成为专利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由国家授权后才可以实现 。
? 由于一国的专利法的效力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国
外的发明创造者如果想在本国获得保护,就必须向本
国申请专利。但并不是任何外国人在本国申请专利就
一定可以获得保护。我国专利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之一才能获得我国法律的保护:一是向我国申请专利
的外国人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二是该外
国人的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
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专利法就给予该外国人
以保护;三是如果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不能满足
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即该外
国国民所属国对中国人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则我国
也相应地对该外国国民予以保护 。
? 3.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将专利权人分为三类:
? ( 1)自然人专利权人。自然人可以通过二
种途径获得专利权人的资格:一是非职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通过自己申请并经国家
授权而成为专利权人;二是发明人以外的
人通过合同约定或继承程序获取专利申请
权,经国家授权成为专利权人或以这两种
法律途径从他人处直接取得专利权而成为
专利权人。
? ( 2)单位专利权人。在我国专利法中,除了
自然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外,单位也可成为专
利权人,单位主要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我
国专利法第 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 3)外国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我
国专利法第 18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作为外国人的专利权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
是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这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
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这些外国人在我
国申请专利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二是
如果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就应当具备下列三个
条件中的一个,否则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所保
护的专利权人:
? 一是该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有共同承
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协议;二是外国发
明人所属国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
有共同承认并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三是对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则按互惠原则进
行处理,即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允许中国
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并可获得专利权的,我
国同样允许该国国民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
得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
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
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对于其所完成的
自由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当自由发明的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
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
处分其权利。
? ( 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本单
位任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多数国
家的专利法规定,雇员或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
工作中所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归雇主或单位
所有。在我国的, 专利法, 中明确规定了职务
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
?, 专利法, 第 6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
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
约定的,从其约定。
? 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
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
这两类职务发明创造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专
利法实施细则, 第 11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
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是在本
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
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
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这里所说的本单位,
不仅指正式的固定的工作单位,还包括临
时工作单位;在此规定中也对“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给予了相应明确和细化,
它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
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
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
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
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
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
? 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
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一是署
名权,,专利法, 第 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的权利;二是获奖权,对于职务发
明创造,,专利法, 第 16条规定:被授予专
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
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
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
? (三)委托发明
? 在我国法律中还有一类发明创造被称为委托发
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同法, 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
采取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
中的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
属。根据, 专利法, 第 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
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
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合同法, 第 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
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
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
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
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
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作出
约定时,法律作出了对受托方更有利的规
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
? ( 四)合作发明
?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
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
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
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
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
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对于合作发明,依照, 专利法, 的规定,除当
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
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
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 合
同法, 第 340条也规定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
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对于共同专
利申请权的行使我国法律作了以下的规定:一
是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
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
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二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
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
利的,由其单独行使申请权。